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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章 婚姻 文 / 羅素

    在這一章內,我所談論的婚姻只是男女間的關係,並不涉及子女在裡面。婚姻是一個合法的制度,這自然是它和別的性關係的不同之處。在大多數社會裡,婚姻也是一種宗教的制度,不過最重要的還是它法律的方面。把婚姻當作一種法律的制度僅僅體現了一個慣例,它不但在原始人類當中存有,在無尾猿和其他別的動物當中也存有。養育後嗣這件事,凡是需要雄性合作的動物,即實行實際上的結婚。通常來說,動物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而且根據某些權威學者的言論,在類人猿類當中,其情形尤其如此。假使那些權威學者的言論可信,則這些幸運的動物似乎不至於遇著那麼多使人類社會苦惱的問題,因為雄的一經結婚,即再不為別的雌的所誘惑,而雌的一經結婚,也不能再勾引別的雄的。所以類人猿雖沒有宗教的幫助,他們可不知道什麼叫做犯罪,因為他們的本能即足以產生德行了。有證據表明,在最低的野蠻人種當中,現仍存在類似的情形。布須曼人據說就是嚴格地一夫一妻的;塔斯馬尼亞人(現已絕種)對於妻子是永矢忠貞的。甚至在文明人類中,有時也可以依稀覺察到一夫一妻制的痕跡。就習慣影響人的行為而論,本能上一夫一妻的主張,依現在的情形看來,卻並沒有它應有的那麼堅決,這實在有些奇怪。然而這卻是人類心智的一個奇特的例子;人們的罪惡與他們的智慧都由這種心智的特點生出,所謂罪惡與智慧即是打破舊習慣創造新行為的想像力。

    原始的一夫一妻制初次的破壞,大概是因為經濟動機的侵入。這種動機只要在性的行為上發生了影響,就總是有害的,因為它以奴隸或買賣的方式代替了建築在本能天性上的關係。在早期的農業和畜牧社會裡,妻子和兒女都是男人經濟上的資產。妻子替他作工,兒女們到了五六歲,就在田間出力或者看放畜類。於是最有勢力的男子以擁有盡可能多的妻子為目的。然而一夫多妻制很少能成為社會的通例,因為通常婦女不見得會比男子過剩許多;因此,一夫多委只是酋長和有錢人的特權。擁有許多的妻子和兒女,是一種可貴的資產,可以使原本已經居於特殊地位的主人的地位更加尊貴。因此,妻子的首要目的,一變而與生利的家畜相同,她的性作用反居其次了。在這樣一種文明的階段上,男子要作掉他的妻子,是很容易的;不過在這種情況下,男子必須退還他的妻子從娘家陪嫁過來的一切東西。但是,做妻子的要想和她丈夫離婚,通常總是辦不到的。

    大多數半文明社會對私通的態度就與此相同。在很低級的文明程度裡,私通有時候是可以容忍的。據說,薩摩亞島人木得不外出遠行的時候,很希望他們的妻子在他們木在的時候去尋找安慰。1但是在文明程度稍微高點的時候,婦女通好是要被處死刑的,至少也要受嚴厲的懲罰。在我小的時候,帕克2所寫的蠻波贊波那篇記事是很著名的,但是近些年來,我發現聰穎的美國人認為蠻波贊波3是剛果地方黑種人的一個神,不由地為之歎息不已。事實上,他既不是神,與剛果河也沒有任何關係。他不過是奈遮河上游的人們杜撰的一個惡魔,用他來嚇唬那些犯淫罪的婦女的。帕克對這怪物的記載,很像弗特爾4對宗教起源的意見;因此,近代的人類學家因為見不得野蠻人的行為裡面雜有合理性伎倆,每每謹慎小心地將這種記載扣壓著。那時男子與別人的妻子性交,不但女的有罪,那男子自然也有罪;但是男子若與未婚的女子性交,除非他減低了她在婚姻市場上的價值,他可不受任何責難。

    自從有了基督教,情況就改變了。婚姻中宗教的意義大為增加,違犯了婚姻法律的,就以有違宗教上的禁令為理由加以譴責,而不以所有權為理由加以譴責。和別人的妻子性交,當然仍舊得罪了那個男人;但是在婚外進行任何性交,都是得罪了上帝,而在教會看起來,得罪上帝是一件更嚴重的事。同樣的理由,以前男子離婚很容易,現在也宣佈不能許可了。婚姻變成了聖禮,因此是一輩子不能改的。

    這對於人類的利益是增加呢,抑或是損失?很難說清楚。在農民當中,已婚婦女的生活向來是很困苦的,大概說起來,在最低文明的農民當中,她們的生活是最困苦的,在大多數的野蠻民族裡,婦女一到了25歲就現出了老相,她不能希望在那個年齡還能保存一點青春美的痕跡。把婦女看成是一種家畜的觀點,自然是為男人所喜歡的;但是在女人方面,這種觀點注定了他們一輩子辛苦勞作的命運。基督教雖然在有些地方使婦女的地位更加惡劣,尤其是富裕階級的婦女,但它至少承認了女人在宗教上是與男子平等的,否認了婦女絕對是丈夫的所有物。一個已婚的婦女自然沒有權利離開丈夫另嫁他人,但是她可以拋棄她的丈夫去過一種宗教的生活。大體說來,大部分婦女地位的改善,從基督教的觀點出發,比從基督教以前的觀點出發,進展要更為順利些。

    我們環顧現在這個世界,問問自己,到底什麼條件促進婚姻的幸福,什麼條件造成婚姻的痛苦的時候,我們不能不得到一個奇怪的結論:愈文明的人,似乎愈不能和一個伴侶有永久的幸福。愛爾蘭的農民,雖然到了現在他們的婚姻還是由父母作主,但是據那些應該瞭解他們的人說,他們夫婦之間的生活大都是快樂而貞潔的。通常來說,人們彼此區別最少的地方,婚姻最為容易。假如一個男子和別的男子相差無幾,一個女子和其他的女子也區別不多的時候,那就沒有理由去悔恨未曾和另外一個人結婚。但是,假如人們的嗜好。事業與興趣都各不相同,則他們總希望一個與自己性情相同、情投意合的伴侶;當他們發覺所得到的沒有他們本可以得到的那麼多的時候,他們就會感覺木滿。教會每每只從性的觀點去看待婚姻,因此他們不瞭解為什麼婚姻的伴侶有合適與不合適的區別,也因此會主張婚姻不可解散,而不知道這種婚姻所常常包含的許多痛苦。

    還有另一個可以增進婚姻幸福的條件,那就是社會上要很少有未婚的女子,並且做丈夫的會見體面婦女的社交場合很少。假如男人除了自己的妻子以外,沒有與別的女子發生性關係的機會,那麼除了太壞的婚姻以外,大多數的男子都將盡量利用現狀,並且會覺得也還過得去。妻子方面也是如此,尤其是假如她們沒有幻想過婚姻應該有很多幸福,她們尤其會如此。換言之,倘若夫妻雙方都沒有希望從婚姻中獲得多少快樂,則他們的婚姻很容易成為所謂快樂的婚姻。

    因為同樣的理由,社會習慣的固定,也容易避免所謂不幸的婚姻。假如婚姻的締約被認為是最終的,不可反悔的,則社會上也就不會有什麼刺激想像力的東西,使得男女越出婚姻門限之外想入非非,以為可以獲得更多歡樂和幸福。要想保持家庭的平和,夫妻的和睦,只需要夫妻的行為都不能太無所顧忌地墮落於一般社會公認的正當行為標準之下,而不管這種行為標準到底是怎樣的。

    在現代世界文明的人民當中,這些所謂幸福婚姻的條件沒有一個存在著,因此,一般婚姻在最初幾年以後,很少是幸福的。有些不幸的原因,是與文明本身相聯繫的;但是其他的原因,倘若男女都能比他們現在更開明點,是會自行消除的。我們先討論後面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良的性教育,這種不良的性教育常常發生於富裕的家庭,在農民家裡倒非常之少。這些農家的子女很早就與所謂人生的事實習慣了,這些事實,他們木但能在人群中見到,而且在牲畜中也可觀察到。因此他們不至於蒙昧木知和煤煤不休。反之,富裕家庭的子弟受過小心的教育,大人對舉凡性的實際知識都遮掩著不讓他們知道,即使是最現代化的父母,能在書本之外教育子女,也不會給他們農家孩子很早就得到的那種實際上熟知的常識。基督教的教育所自鳴得意的是,男女結婚的時候沒有任何一方在以前曾有過性經驗。這種婚姻結果十有八九都是木幸的。人類的性行為並不是本能的,所以沒有經驗的新娘和新郎或許完全不知道這事實,他們會覺得自己不勝羞怯和靦腆不安。假若只是女人天真無知,而男子從嫖妓中得到了這種知識,也木見得會更好些。大多數男子不知道求愛的手續在婚後仍是需要的,而許多教養很好的婦女也不知道她們繼續抱著矜持態度和拒絕讓人親近身體,在婚姻上有著多大的害處。所有這類事,都能通過良好的性教育加以改正,而且在事實上,現在的年輕人已經比他們的父母和祖父母要好多了。過去婦女中常有一種傳播甚廣的信念:因為她們在性關係上得到的快樂要少些,所以她們的道德要比男子更高尚些。這種態度使夫妻之間不能有坦白直率的交流。自然,這種態度本身就很木合理,因為不能享受性的快樂木過是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一種缺陷,與貞操相去甚遠,就和不能享受食物一樣,而在百年以前,優雅的女性也是被期望不享受食物的。

    現代婚姻不幸的其他的原因,卻沒有這樣容易處理。我想,不受拘束的文明人,無論是男子或婦女,他們的本能通常常都是要求多妻或多夫的。他們可以深墮情網,可以若干年完全醉心鍾情於一個人,但是遲早性關係上的慣熟會使熱情降低,於是他們開始在別的地方尋求復活從前曾有過的興奮情感。自然,憑藉道德的力量是可以控制這種衝動的,但是,要想使這種衝動根本不至發生,卻是很困難的,隨著婦女自由的增加,夫妻木忠貞的機會比起以前的時代來增加了許多。機會產生念頭,念頭產生慾望,而當沒有宗教上的顧忌的時候,慾望就產生行動了。

    婦女的解放在很多地方都使得婚姻更加困難。以前做妻子的要使自己適合丈夫的意志,而丈夫不必使自己適合妻子的意志。如今許多做妻子的,以婦女有她自己的個性與事業的權利為理由、過了某個程度就不肯再去將就丈夫了;而男子仍舊企求以前傳統的男性統治,不能瞭解為什麼他們應當適合妻子的意志。遇到木忠貞的事情時,這種困難尤其容易發生。從前丈夫對他的妻子偶爾有木忠貞的行為,照例他的妻子是不會知道的;即使她知道了,丈夫只要承認他做錯了,使她相信他悔過就夠了。在妻子方面呢,通常她們都是貞潔的。假若她不貞潔並且事情又讓她丈夫知道了,婚姻就得破裂。即使相互的忠貞不在要求之列,就如同許多現在的婚姻的情形,然而妒嫉的本能總是存在著,並且常常會使那種根深蒂固的親密之情不能再繼續維持下去,縱使夫妻表面上沒有什麼口角。

    此外,現在的婚姻還有另外一個困難,那些最明白愛情價值的人尤其會感覺得到。愛情只在自由和出於自願的時候才能滋長濃密,要是有義務的意思包含在內,愛情就會很容易被毀掉。假如對你說,愛某某人是你的職責所在,那肯定會使你討厭他或她。所以,凡是聯合愛情與法律的約束而成的婚姻,是站木住腳的。雪萊說:

    我從不附和於那有名的學派,

    它的主義是,

    每個人應該從入山人海中挑選出一個女郎或朋

    友,其餘一切雖然是聰明而善良的人,都應冷淡地忘

    卻,

    縱使這是現代道德的規律,

    縱使這是可憐的奴隸們用疲憊的步履踐踏的恆

    徑,

    他們在入世的大道呻吟,

    步步走向那死人堆裡的家庭,

    同著一位鏈鎖著的朋友,或許是一個爐嫉的仇

    人,走著那淒慘悠久的路程。

    毫無疑問他,我們心中要是只有婚姻而拒絕別處愛情上的接近,實在是自己減少了包容性、同情心和與人類接觸的寶貴機會。它侮辱了從最理想的觀點來看本來是好的東西。而且像各種含有限製作用的道德一樣,它會鼓勵一種整個人生上的警察式的監視——即隨時都在尋找機會禁止事體。

    因為這種種緣故——其中有許多是與確實好的東西相關連的——婚姻就困難了;假如要婚姻木妨礙幸福,我們就必須改變對它的觀念。有一個辦法常常被提出,而且在美國也有大規模的實行,那就是使離婚容易。我當然主張——每個有人類情感的人也一定會主張——應該用比現在英國法律所允許的更多的理由准許離婚,但是我不認為使離婚容易是解決婚姻煩惱的一種辦法。假如婚姻中沒生子女,則縱使雙方都盡量循規守禮,離婚也常常成為正當的解決辦法。但是,要是已經生有兒女,婚姻的安定在我看來是一件很重要的事。(這個問題等講家庭的時候還要討論)在我看來,假如婚姻已經產生了結晶,而且夫妻雙方對它的態度是講理的、正派的,那麼,所期望的事應該是婚姻能白頭偕老,而不是它能排斥別的性關係。凡婚姻是以熱烈的愛情開始,並生了可愛的子女,則夫妻之間應當發生一種離不開的感情,縱使在性的熱情衰退以後,縱使一方或雙方對於別人產生了性的熱情,他們還是覺得,在他們伴侶的情誼裡,仍舊有一種無限珍貴的東西存在。這種婚姻上的醇美情感,由於妒嫉的原因而不能得到表現;不過,妒嫉心雖然是一種本能的情感,只要我們不把它當作正當的道德的忿恨而認為它是不良的東西,則妒嫉心也是可以加以控制的。伴侶的交情經歷了多少歲月,同甘苦,共患難,自然有其豐富的內容,不論初戀的日子多麼愉快,也是趕不上的。時間能增加許多事物的價值,凡是能明白這道理的人,誰願意將那般的交情,為了新歡就輕輕地拋棄?

    所以,就是在文明的社會裡,婚姻中的快樂也是可能的,只不過需要滿足許多條件才行。男女雙方都必須有平等的心理;彼此不干涉對方的自由;一定要有身體上和心靈上的完全的親密;並且對於尊重的事物,一定要有彼此相同的標準。(譬如若一方只重視金錢,而另一方則只重視工作,這是很危險的。)假如這些條件都具備了,我相信婚姻是兩人之間所能存有的最好最重要的關係。假如人們從前不曾認識這個事實,那最大的原因是因為夫妻雙方都把自己當作是對方的監視人。倘若我們要婚姻盡量地成功,丈夫和妻子都必須瞭解,不管法律怎樣說,在他們的私人生活方面,他們必須得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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