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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73章 挑戰律所副主任 文 / 易田塝

    回想當時的庭審,郭柳當庭已經說到這個份上了,為了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易望只好忍氣吞聲。

    再說,自己確實又鬥不過人家,易望無法再堅持,只好當庭表示自願放棄刑事部分的代理,只代理民事部分。

    庭審中,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易望對案件的細節一點也沒有放鬆。不過,只是易望一提到馬、劉二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時,郭柳馬上就會非常惱怒,立即就會對易望的發言進行制止。

    不但如此,就是在提問時,易望一問到與他的行為有關構成犯罪方面,李律師馬上就會請求以郭柳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制止。

    特別是在最後辯論階段,易望發表代理詞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馬、劉二人的刑事責任,並判決賠償經濟損失,郭柳非常不高興地指責易望為什麼又涉及了刑事部分。

    根據法律規定,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位律師只能擔任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可是李律師在形式上雖然沒有擔任馬、劉二人的辯護人,而事實上是在同時替他們二人辯護。

    然而,對於這個事實審判長和其他合議庭成員都心知肚明,親眼目睹,卻沒有人干涉和制止。

    征對李律師的違法違規辯護,易望大膽向法庭提出異議,但郭柳等審判員卻置之不理。

    更為氣憤的是,在審理到最後進入調解程序,法庭組織雙方調解,易望本著實事求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代表余某做為受害人提出了一萬元的民事賠償主張,而李律師當庭讓馬、劉二人只承認賠一元錢。

    面對李律師的態度,易望非常憤恨。一聯想到庭審中這個李律師與審判員郭柳一唱一和的刁難、奚落自己,恨不得將他們碎屍萬段,煮來吃了。

    當然,這些心理狀態易望不敢輕易表露出來,只是在心裡狠狠的詛咒他們。

    最後呈述階段,易望一方仍要求嚴懲兇手,並賠償損失一萬餘元,而李律師卻堅持認為馬、劉二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同意賠一元錢。

    當天,案件庭審結束,沒有當庭宣判,告知擇日宣判。

    庭審結束後,當事人告訴易望被告方是從中做了手腳的,而且第一次縣法院判決後的上訴,他們認為是易望出的主意,所以實在故意為難易望。

    其實,之前的事易望根本什麼都不知道。這個案子實際上是在第一次一審之後,上訴到市中級法院發回重審後,當事人在別人的介紹下找到易望的。

    沒想到,對方卻買通法官合起伙來欺負易望,故意在易望代理時為難他。

    庭審之後,易望回想起在開庭前與李律師的見面,難怪開庭前李律師當著易望的面說要收拾他。

    為了不讓他們的預謀得逞,閉庭後,易望代理當事人對該案的案件事實、庭審情況向縣有關部門及領導提出了申訴,請求他們監督本案。

    當然,這也是易望在實施反擊,不會輕易讓他們的陰謀得逞。

    1998年8月27日,該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1998)xx刑自初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在該判決書中記載,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4月22日上午12時許,被告人馬某挑糞路過自訴人余某的包產地邊,余某指責馬某踐踏了其包產地而與馬某發生訣罵並互相抓打,扯頭髮,經勸解平息。

    當日十五時許,馬某路過自訴人地壩邊時,聽見余某在罵人,便與余某對罵,進而互相扭打。此時劉某挑糞路過見狀,放下糞桶,手持扁擔,用扁擔頭頭掇余某的腰部,致余受傷,後二被告人離去。

    當日餘某到鄉衛生院住院治療,傷檢結論為余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尾椎上端有10x1cm淤血斑,建議照片檢查。

    同月26日和5月21日餘某在縣人民醫院門診照片結論為腰4、5椎弓峽部骨折,伴腰5椎,椎體不穩。同年6月30日餘某出院。診斷為:余某外傷多處,第四椎斷裂,五椎挫位。建議轉院治療,共住院68天,用去醫療費元。

    余某出院後,從1996年7月3日到9月3日在鄉衛生院門診用醫療費56.5元。同時於1996年4月25日至10月25日在縣人民醫院門診用藥及攝x片共花198.4、用去鑒定費415元、交通費60元、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340元,護理費340元,誤工損失費340元。余某共受經濟損失元。

    余某於1996年10月25日被評為6級傷殘。糾紛後,馬某在縣人民醫院和縣中醫院治療共用去醫療費96.49元。

    上述事實,有自訴人余某的陳述,證人許某某的證言(原來一審中一審法院對這個證人證言認為是孤證,沒有採信)、雙方驗傷記錄、余某的五次x片報告、醫療發票、法醫學鑒定結論、出院證明以及二被告的部分供述等證據為證,足以認定。

    因此,該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拒不認罪,又不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應當從重處罰。但鑒於對糾紛的引起自訴人有一定責任,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不構成犯罪。

    在民事賠償中,自訴人對糾紛的引起有一定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二被告人共同承擔主要的責任。但被告人劉某應承擔主要責任的主要責任,馬某承擔一定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的醫療費由余某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該院還認為自訴人要求二被告人承擔其6級傷殘的經濟損失,雖縣人民醫院於1996年10月25日對余某作出了傷殘的鑒定結論,但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和余某現在骨折已恢復狀況,其6級傷殘不成立。

    而被告辯稱未打傷自訴人,劉某的辯護人辯護劉某不在糾紛現場,未打傷余某,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其辯護稱,糾紛引起,余某有一定責任,余某不存在6級傷殘情況的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根據前述事實和理由,該院以為了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為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條、第234條第1款、第13條、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19條、第134條的第1款第七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宣告被告人馬某無罪;

    三、被告人劉某賠償余某醫療等各種費用元;馬某賠償余某醫療等費用551.24元;其餘由自訴人承擔。

    四、自訴人余某賠償馬某醫療費96.24元;

    五、原審訴訟費500元,二審訴訟費500元、共計1000元(均由自訴人墊支),由被告人劉某承擔720元,被告人馬某承擔180元,自訴人余某承擔100元。

    上列款限於二被告人在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上訴。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上訴,判決依法生效。

    這個判決生效後,那個說要收拾易望的李副主任一度看到易望有點尷尬。本來以前易望認為他是一個老前輩,又是律所副主任,還是很尊重他的。

    這件案件後,易望因此也不再願意與他過多的交往和接觸,對他的評價一下降到了最低。

    後來,易望到了市裡工作。在某市屬律師事務所,有一次參加全市的律師會議易望與這個李副主任又見面了,他邀請易望一起,提議一個地方的律師喝杯酒,被易望禮貌的拒絕了。

    或許這個李副主任根本不知道易望拒絕他的真實理由,其他律師更不會知道,只有易望心裡明白。

    也許,有人會覺得易望是不是太小心眼兒了,或者太小肚雞腸了,但是如果大家有這樣的經歷和遭遇,也許就會改變看法。

    再後來,這個李副主任辦理了一起強-奸案,他告訴那個犯罪嫌疑人的親友說已經構成犯罪了,至少要判5-7年,要準備幾萬元活動關係。

    然而,這個案件的被告人無意中又找到了易望,易望認為這個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構成犯罪,並大膽建議他們做無罪辯護。

    當時,易望接受這個案子時,李律師已經收了當事人的錢,承辦案件的一審,結果當事人被判決構成強-奸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當然,這個三年有期徒刑的取得也是易望努力之後所獲得,這個李律師也根本不知道。

    不過,在易望的心中,他一直覺得這個案件無罪,即使當事人只獲得了三年有期徒刑,他們還是沒有認罪,不認可一審法院的判決,依然決定繼續上訴。

    只不過,上訴時當事人沒有再繼續委託這個李律師了,而是委託的易望辦理。

    通過易望的努力,結果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一審法院重審中,公訴機關以證據有變化為由,撤回了起訴,後來無罪釋放了當事人。

    最後,在易望的幫助下,犯罪嫌疑人不但沒有判刑,法院、檢察院反而因為辦錯了案,導致當事人被關了400餘天,還給這個當事人國家賠償了3萬餘元。

    這個案件的成功,易望覺得非常有成就感。而且,因為這個案件,當事人非常感激易望,以後給易望介紹了很多的案源,在易望走上律師之路起到了幫助的作用。

    除了這個案件,還有一起交通事故,對易望的觸動也非常大,他在這個案件中也真真切切的體驗了一把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感受了公務人員面對老百姓的嘴臉和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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