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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5章 第一筆代理業務 文 / 易田塝

    聽說我會寫答辯狀,陳叔叔他們當初有點不太相信,但是法庭又限定了時間讓他們遞交書面的答辯狀,老師也不在家裡,他們也只好權當我會寫一樣,不得不相信我。

    那個時候不像現在,法庭說要限期提交你就得限期提交,不然法官會認為你很不尊重他,說不定還會為難你。因此,當時的人們很自覺的按照法庭的吩咐辦事。

    現在不同了,現在是可以不寫答辯狀,也可以寫答辯狀,法院不會再強迫性、命令性的強行要求了。

    當事人既可以提交書面的答辯狀,也可以進行口頭上的答辯。寫好的答辯狀可以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也可以當庭遞交。

    在那個情況下,他們為了應付法庭,他們就說給我一次鍛煉的機會,讓我來寫寫看行不行。

    陳叔叔還告訴我,如果寫得好,還會給我代書費,作為給我的獎勵。他說,反正找誰寫都得給錢,如果我寫的可以,同樣會給我錢的。

    我對他們的要求可以說是求之不得,有這麼好的機會,當然會好好把握住。

    我知道這個機會既可以表現自己,展示一下自己的能力,又可以多多少少得到一些收入,解我經濟上的燃眉之急,何樂而不為呢?

    當然,寫好了這個答辯狀說不定這個案子我還有機會代理呢?不過,這個想法也就是一晃即過,我不敢奢望,也不敢多想,感覺有點天方夜譚。

    但是,既然他們答應讓我來寫這個答辯狀了,無論如何我都不會放棄任何機會好好表現自己的。

    俗話說,萬事開頭難。我也知道這個道理,我也相信,只要開頭成功了,有了第一次,以後的很多事情都會好辦多了。既然這是一個機會,那我一定得好好的把握,絕對不能馬虎。

    我對工作一貫如此,從來都是一絲不苟,認認真真、兢兢業業也的習慣一直堅持到現在。

    所以,不管是為了掙代書費,還是為了表現自己,或者說實打實的鍛煉,我都不會有半點兒的馬虎,絕對會全力以赴,全身心的投入這項代書工作之中。

    於是,吃完飯我們專門去買了稿紙,又回到老師家裡,坐下來認真分析他們提供的訴狀和他們介紹的案情,同時我又查閱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確保我的記憶和理解沒有與法律規定不相一致。

    準備好這些之後,我就坐下來,專心致志的給他們寫答辯狀。

    這個案件是一個遺產糾紛案件,需要我寫答辯狀的當事人是一個女的。

    她丈夫在西藏打工時掉進一個大水庫裡面被淹死了,當地警方對她丈夫死亡的事故作出了處理裁決,最後由用人單位賠償了9000元撫恤費。

    這個女的回家後,將這9000元撫恤費給了一部分給丈夫的父母後,安頓好家裡的一切大小事務後,準備改嫁。

    本來,她也沒有想到這麼快就改嫁的,無奈丈夫離世之後前來說媒的人很多,加之孩子又很小,自己一個人確實養活孩子比較困難,在他人的勸說之下,她才有了改嫁的念頭的。

    原本,丈夫的父母分到錢也沒有說什麼,但是他們希望這個兒媳與未婚的二兒子轉房(轉房是我們當地的一個風俗,死去丈夫的女人不外嫁他人,直接跟丈夫的弟弟或哥哥結婚),可是後來聽說兒媳婦要改嫁,就不同意了。

    但是,這個當事人對自己的小叔子一直不是很喜歡,加上丈夫去世之後,他也曾經對自己動手動腳,早有非分之想,已經引起了她的反感。

    公公婆婆堅持自己跟小叔子轉房,可是她卻堅持不同意,還為此多次爭爭吵吵的,就差動手打架了。因此,雙方的矛盾就此產生了。

    在這個問題上,原告方也不是直接提出要求被告方轉房,他們知道這個要求是不合法的,只是一直在對我的當事人提出暗示。

    他們認為你不同意轉房可以,但是,兒子死亡後的撫恤費你就不應該帶走,家中的財產也不能夠帶走,要改嫁也只能走一個淨人,相當於淨身出戶。

    在他們的認識中,這9000元撫恤費是兒子用生命換回來的,應當屬於自己家裡的財產。

    他們提出孩子也是兒子的血脈,是自己家裡的根苗,因此兒媳嫁人也不能帶走孩子。

    當然,兒子家中的糧食和財產也都是兒子的,他們認為應當把這些留給孫子,兒媳自然不應該帶走。

    為此,他們要求兒媳婦把9000元撫恤費全部留下,孫子也不讓兒媳婦帶走,家裡的糧食、財物都不讓兒媳婦帶走任何一點,否則改嫁他們也不同意。

    經多次與兒媳婦交涉未果,他們請來了親朋好友勸說兒媳,可是兒媳就是不同意。

    所以,最後他們把兒媳婦告到了當地法庭。

    當兒媳的接到法庭的傳票後,不知道自己該怎麼辦了,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不能改嫁?不知道是不是自己改嫁就不能帶走撫恤費,不能帶走孩子?不能帶走家裡的糧食和財產?

    於是她接到法庭的傳票後,馬上就找到欲嫁的准丈夫,這個准丈夫就找到了陳叔叔。

    在陳叔叔的引薦下,他們來到了老師家,本意是找老師的,卻因老師出差還沒有回來,所以落到我頭上了。

    很多事情,就像上天安排的一樣。機會應該也是這個道理,是你的終究是是你的,就像緣分天注定一個道理。

    我在他們出示的證據上發現,法庭送給他們的訴狀上原告方把西藏公安機關的裁決書上寫的「家屬」兩個字改成了「親屬」,而且聽說他們已經買通了法官。

    經過我瞭解,這個被告與丈夫結婚後,他的父母早就與他們分家單過了,而且分家也是很多年了。

    我當初自學法律專業第一門課程學習的就是婚姻法,對婚姻家庭我有著深厚的感情,學起來也很專心、用心,所以自認為對婚姻家庭案件很有機緣。

    因此,對這個案件我感覺很簡單,簡直就是小菜一碟。

    於是,我運用自己學習的婚姻家庭和繼承法律知識,首先在答辯中提出,死去丈夫的婦女有改嫁的權利,公婆不應該非法干涉,如果干涉就屬於違法的行為。

    其次,我指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改嫁的婦女有權利帶走屬於自己的財產和繼承丈夫的遺產,他人也無權干涉和阻止,否則也是違法行為。

    第三,做為母親,未成年人的父親去世後,母親只要沒有失去監護的民事行為能力,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當母親的監護權,更無權阻止母親帶著兒子改嫁,母親監護未成年的孩子既是她的權利,也是她的義務,他人無關干涉和侵犯。

    第四,答辯人的丈夫去世,獲得的9000元撫恤費,該筆款項是給「家屬」的,而不是給「親屬」的,我提出她公婆是分了家的,不能算她丈夫的「家屬」,只能算「親屬」,在自己丈夫死後,當兒媳的給了一部分錢已經夠意思了,現在又來為難兒媳,不讓兒媳帶走這些撫恤費,是公婆的不對。

    第五,結婚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他人無權干涉,喪偶兒媳有權利再婚,至於嫁給誰不嫁給誰,這是她的權利,公婆不應該干涉,更不應該強迫兒媳轉房。

    為此,我總結是指出這個案件主要是答辯人不願意轉房導致,這才是案件的癥結所在,建議人民法院做好當事人的法制宣傳工作,對原告方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講明法律規定,讓他們尊重事實,尊重法律,依法辦事。

    末了,我還提出原被告雙方都失去了最親的親人,都還沉浸在痛苦之中,不應該這麼快就把官司打上了法庭,建議冤家宜解不宜結,看在還有孫兒的份上和和氣氣的化解雙方的糾紛,共同把孩子撫養成年,以慰亡者在天之靈。

    我的答辯狀寫好後,反覆的看了幾遍,又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進行了反覆的推敲之後才請他們看。

    陳叔叔等人對我寫的答辯狀看了又看,要不是他們當面看到我寫的,他們說根本不會相信是我寫的。

    最後,他們對我寫的這第一份答辯狀非常滿意,不但給予了高度的評價,而且還真的給了我30元代書費表示感謝。

    當時,我憑著自己自學法律的知識,在沒有任何人指導和幫助的情況下,大膽的獨立的製作了這一份答辯狀,不但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還得到了30元錢,別說我心裡有多高興。

    他們拿著訴狀,反覆研究,反覆討論,最後陳叔叔的一個大膽建議讓我代理了這個案件。

    那時,他們已經知道我還沒有單獨代理一個案件,就是跟老師都沒有一起代理過案件,更沒有上過法庭。

    陳叔叔問我,如果請我幫忙打這個官司,問我敢不敢接?如果我敢接這個案子的話,他問我要收多少錢?

    陳叔叔說他很欣賞我,對我很看好,他建議我把這個案件接下來,讓自己去鍛煉鍛煉,好借此機會破破膽。

    當時,我根本沒有考慮,就答應接這個官司,至於費用方面我覺得自己還沒有達到談條件的水平,有案子讓我試手腳都是萬福了,還敢談什麼價錢?

    我心裡想,只要你們願意讓我代理,實際上就是相信我,我確實也可以鍛煉一下自己,至於錢嗎,收得到就收,收不到也無所謂,看他們的意思了。

    於是,我對他們說,首先感謝你們的信任和支持,代理這個案件我是沒有問題的,至於費用方面你們看能給多少就多少,反正我還沒有正式代理案件的,重在學習和鍛煉。

    其次,我說我也還沒有在任何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只能夠搞公民代理,也談不上收多少代理費的問題。

    當時,公民代理是許可的,而且很多公民代理的。所以,我想如果他們真的要委託我,我也只能搞公民代理的。

    他們聽我事實求是的跟他們說了我的情況,有實打實的說出了我的想法,所以他們就主動說給我300元,問我願不願意?

    他們還說,我代理這個案件,要是判決結果讓他們滿意了,他們還會給我額外的獎勵。

    當然,這是我預料之外的事情,我沒有想到我會遇到這樣好的一個機會,就憑寫了一份答辯狀居然就得到了他們的肯定和認同,放心將案件也交給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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