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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我曾經抱怨一位美國朋友,現在已經很難找到一件真正美國制造的東西,他回答說:“為什么你沒有想到我們的律師呢?他們是地地道道的美國貨!”我們兩人都為這個幽默發出了笑聲,但是事實卻并不好笑。
  律師在我的心中已經成了美國与日本工業在經營差异上的象征,他們也是美國体系的一個弱點。在美國的很多場合,我曾經非常坦誠地談到過律師的問題,也包括在哈佛大學國立肯尼迪學院的講話。
  美國人知道,在私人公司之間,公司与政府及其部門之間,例如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公正貿易委員會,几乎都存在著法律上的問題。美國人對此已經司空見慣,但我卻不能。這些法律上的糾紛對如何經營一個公司有著嚴重的影響,更加糟糕的是它們還會影響經營者自身如何看待他們在美國所起的作用。美國的經營者們總是注意身后是否有人要找他們打官司,他們好像認為這是很自然的事。他們必須時刻提防來自身后的攻擊,而不能向前展望未來。律師和法律意識進入到美國實業界的方方面面,与日本的管理在風格和哲學上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但是隨著日本工業的國際化,我們日本人也必須懂得更多的法律專業知識。我希望我們不要在這方面重蹈美國人的覆轍。雖然我已經從美國体系中學到了不少的東西,但我還是更加喜歡日本体系。我并不相信我們在日本的所有做法都是好的,因為事實并非如此,但是我相信,進一步了解差异可以澄清一些錯誤的觀念。
  下田市是美國駐日本的第一個領事館的所在地,美國和日本的知識界、商界以及其他人士定期在這里舉行會議,它是一次很好的机會,通過雙方的交流、分析和發表意見來增進了解,結識朋友。我在一次下田會議上遇到過哈佛大學國立肯尼迪學院的院長格拉漢.阿利遜,我与他展開了討論。當時我對律師的問題一定表現出很大的興趣,因為他最后邀請我去他們學院演講。在邀請信中他給了我一個頗具刺激性的演講題目——論律師在美國對企業的妨礙作用。
  當我開始研究這個題目時,我發現其他的經營者為律師們在美國企業和社會中造成的麻煩普遍感到擔憂。我的一位朋友,IBM的約翰.歐培爾在几年前寫了一本書,書名為《我們的訴訟社會》。所以我知道,不僅僅是我一個人認為律師和訴訟已經嚴重地影響了企業,有時還會更糟。有一次一個美國朋友告訴我,在一些情況下,律師插手交通事故案件,他可以拿走65%的保險賠償或者法院判處的罰金,而受害人只能得到剩下的35%。從我們的觀點來看這是令人吃惊的。
  美國有五十多万名律師,据我所知,每年有三万九千多人參加法律考試,所以律師的人數還在繼續增長。美國的很多人持有法律學位,盡管他們并不想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在日本,我們大約有一万七千名律師,每年增加大約三百名。法律考試非常困難,只有3%的參加者可以通過。通過考試的人進入國家法律培訓學院,從那里他們可以在三條出路中任選其一,即檢察員、法官和私營律師。
  每年從學院里畢業的三百名學生通常平均分配為檢察官、法官和私營律師。當然還有成千上万的年青人學習法律,取得學位,然后轉到私營公司去工作,在那里他們組織与法律打交道的員工一起工作,就像美國的律師一樣,但他們卻不上法庭。其他受過法律訓練的人有時會去當仲裁員。在日本,我們沒有美國那樣的大型法律事務所,那里的前門上,有時甚至一面牆上,寫滿了几十名律師的姓名。當一個人向民事法庭遞上訴狀時他必須支付一筆不可退回的訴狀費,這筆費用的多少要根据案子中涉及的金額而定。如果官司打輸了,他還要支付法庭費用。這正是早年間我們對于向東京法院起訴巴爾康貿易公司在磁帶錄音机專利上侵權一事頗為猶豫的原因之一;如果這個案子拖得很長,法庭費用就會越來越高,一旦敗訴我們將承受不起。
  我們并不急于在日本培養律師,法院里堆滿了需要若干年才能處理完的積案,律師太少也是其原因之一。這种現狀使得人們不愿意動輒就打官司,因為他們知道,如果一旦對簿公堂,就要花很長的時間才能得以解決。所以一般人之間的糾紛,甚至很多公司之間的糾紛都是通過仲裁來解決的。盡管日本法院的日程排得很滿,也仍然不像美國那樣,根据歐培爾的計算,2010年將會有一百万件訴訟。
  當美國人忙于培養律師時,我們更加忙于培養工程師。我們的工科畢業生是美國的兩倍,如果考慮兩國的大小(美國的人口是日本的兩倍),我們的工程師比例是他們的四倍。僅就電子領域而言,我們每年有二万四千名畢業工程師,而美國只有一万七千名。
  考慮到這些情況,1982年6月的一天我飛往波士頓,驅車前往哈佛大學校園,阿利遜校長在那里迎接我。當我環顧法利爾大廳里的听眾時,我想到他們中間可能有很多律師,這是在美國,所以我還是事先解釋一下為好。我說:“首先我希望說明一點,我的演講中談到的僅僅只是我個人的觀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我不想在法律上惹麻煩。”
  听眾并沒有什么惡意,他們對我的開場白報以笑聲。但是我還是忍不住要將心中的想法一吐為快。我談到了第一次按照美國司法程序建立公司的經歷,以及從中學到的東西。雖然作為一個日本人,當時我對与早期業務有關的法律懂得不少,但它們都局限于專利和与我們的產品有直接關系的方面。我們不懂合同、歸總會計法以及其它更加复雜的事務,例如怎樣与美國政府的部門打交道,在這种交道中是不能自己出面的,必須通過律師辦理。
  今天我們的公司里已經有了很多的律師,与美國和其它地方的法律事務所都有關系,他們向我們提供有价值的意見。但我說過:“如果我們過分地依賴律師,我們就做不成生意了。律師對于生意人來說是很重要,但是這也有一定的危險。雖然律師考慮到了所有可能出現的危險,無法預測的事還是會發生。”我談到了我的一位美國朋友,他很擔心會掉進浴缸里而摔傷自己,所以他用橡皮把浴缸包起來,但是有一天晚上他卻在臥室里摔了一跤,結果把腿摔斷了。
  當這個話題的气氛熱烈起來之后,我指出:“如果有很多的律師,他們必須找活干,那么有時他們就會無事生非。我知道很多律師就坐在這里。但我想這是一個事實。有時一些毫無意義的案子是律師們編造出來的。在這個國家里每個人都指控別人。”意外事故的案子在日本會令人大縐眉頭,而在美國卻相當普遍,我相信,美國法院里很多涉及到大筆金錢的案子是由外面的律師編造出來、再在意外事故的基礎上賣給美國公司的。
  在我看來,更加糟糕的是在美國這樣一個制造出來的尊重法律的氛圍中,人与人之間似乎沒有相互信任。我經常對我的助手們說:“不要相信任何人,”但我的意思是你不能指望任何其他人會完全按照你的辦法去做事;所以不要給別人增加負擔來實現你的愿望。在日本,我們習慣上相互信任,這也是自二戰以來政府与實業界相處較好的一個原因,當然,他們之間也經常有些爭吵。
  在美國,生意人經常猜疑他們的同事。如果今天你相信了你的同事,他有可能明天就成了你的競爭對手,因為人們經常從一個公司跳到另一個公司。在這种情況下,全面地失去相互信任是不可避免的。管理者不相信雇員,雇員不相信管理者。政府不相信工商界,工商界也不相信政府。有時在家里丈夫不相信妻子,妻子不相信丈夫,當然這并不完全是美國的特有的現象。在美國唯一能夠相信的人看來只有律師了,律師与當事人之間的談話和通信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有其它的事都可以在法庭上曝光,那么你還能相信誰呢?
  我曾經与美國的法律系統有過麻煩,所以我有資格來談論它。我們在美國建立了索尼美國公司,它是一個美國公司,我們在美國也是好商人。我們必須馬上了解美國政府,學會法律程序,我很幸運有像愛德華。羅斯尼這樣的律師來教我們。對我而言,很難搞清楚為什么有些事是必要的,但我學會了适應無休無止的法律詢問。我認為美國存在著法律困扰之類的東西,這里就有一個很好的例子:
  1968年,電子工業協會提出訴訟,抱怨財政部,他們聲稱日本的電視机制造商在美國用比在日本還低的价格銷售電視机,簡而言之,就是傾銷,使得美國國內的制造商蒙受了損失。調查索尼公司的結果表明我們沒有傾銷,但是由于所有的日本公司都遭到了怀疑,所以從那以后的很多年里,索尼公司繼續受到冗長的、低效的、耗時的、昂貴的調查。直到1975年我們才最終從電視机傾銷判決中排除出來,而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理由將我們拉進去。但是出于技術上的原因,為了澄清這個案子,又花了八年的時間。
  1970年,正在進行此項調查時,日本的電視机制造商,也包括索尼公司,都受到了一家生產伊默生牌電視机的美國電視机制造商——國家聯盟電气公司(NUE)的指控,罪名是違犯了私營反托拉斯法。此案也是狀告傾銷行為。我們公司最好的法律人員和外面請來的律師為了這場官司在費城聯邦地方法院苦斗了十年之久,總算得到了有利于我方的判決。判決書上特意說明,索尼公司是美國市場上的最高价格銷售商,并因此占有顯著的地位,所以將這樣一個公司列入低价傾銷者的名單中是不符合邏輯的。盡管如此,還是又用了兩年半的時間才得到了上訴法庭對這個判決的确認。
  我以為事情到此結束,但是我錯了。美國彩色電視机制造商和他們的工會聯合起來向國際貿易委員會遞上了一份訴狀,聲稱他們受到了日益增加的日本出口電視机的損害。吉米卡特總統不同意增加20%的關稅,但他与日本政府就三年內限制運出量達成了一項市場協議。我的公司也在這項協議的的規定范圍之內,雖然我們在美國的銷售量并沒有增加到可能影響美國國內厂家的地步。
  他們感到這樣做還不足以把我們拖垮,于是又提出了兩個請求,要對我們的產品征收更高的稅金。甚至在美國財政部對這個案子做出結論時說明日本生產的電子產品沒有得到政府的補助,Zenith公司還是不服判決,又告了美國政府一狀!他們反對判決時說,日本政府對出口商品償還商品稅就是一种補助。三年以后,美國最高法院撤消了Zenith公司的案子。我必須指出,所有這一切,其實還有很多類似的例子,都表明了美國公司是如何利用法律來困扰和封鎖日本貨的進口。這些公司在法律的戰場上花掉了成百上千万的美元,但是他們卻沒有使自己在日本厂商面前更加具有競爭能力,其結果是巨大的、痛苦的失敗。從中漁利的只能是律師,不是消費者,不是美國的公司,也不是日本的厂商。所以在我的演講中,正如阿利遜院長建議的那樣,我用了“對企業的妨礙”這樣的說法,我想這個說法是恰如其分的。
  律師惹事生非對我最大的困扰可以從前面提到的國家聯盟電气公司(NUE)一案中充分看出,正當這個案子久拖未決的時候,我意識到它正在消耗當事各方的大量金錢,所以明智的做法應該是達成某种協議,結束這种消耗。NUE的母公司是Electrolux公司,我去拜訪了他們的董事長漢斯.沃森,并向他建議我們自己通過談判來解決爭端。但是他說他不能對這個案子作主,必須得到律師的同意才行。我并不反對找律師征求意見,但為什么要給他們這么大的權力呢?在這個案子上,沃森甚至擔心,如果他与索尼公司私下了結,他的律師將會反告他一狀!
  1978年沃森對我們的法律顧問作證時詳細地談到了我們的會面,他說:“我必須告訴他(盛田),盡管我同意他的想法,但這個案子完全不由我做主。我告訴他,我有一筆交易,應該說我們与律師有一筆交易,由他們負責辦理反對出口額補助的案子......也就是說我不能對我的律師下命令,讓他撤消或者提出一個案子。他們必須辦案。我告訴盛田,我實在很難在這個案子里發號施令......”
  沒有什么證据能夠說明他的律師控制了這樁訴訟案,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得到大筆的律師費。但是我非常怀疑,也許這是事實,因為沃森曾經對我說過,他的律師是根据應急收費來代表他們公司的,依照原有的法律,在已被證實的情況下允許將損失賠償費增加到三倍,也就是三億六千万美元。不管這件事的真像是什么,1916年的稅收法對于不正當競爭案件允許判罰三倍的損失賠償費,再加上應急收費,這一切看來刺激了當事人与他們的律師要把私營反托拉斯官司打下去,以期分享巨額的損失賠償。可以肯定是律師出的主意,正是出于這個原因,我認為律師是在無事生非。
  我相信應急的情況也有几分道理。有時它使得無錢請律師的人也可以進行合法的伸訴,我知道這在美國是合法的,在日本實際上也不是非法的。但是我認為應急情況不應該适用于大公司。
  很多美國人對于政府与工商界的敵對關系感到驕傲,好像兩者的目的天生就是對立的。在日本人們卻并不這樣看。坦率地說,不管我們是否喜歡,政府也仍然是我們的合作伙伴,盡管它在索尼公司沒有股份,也不承擔任何風險。同樣,美國政府也是美國工商界的合作伙伴。日本政府拿走我們50%的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我們的一個主要的合作伙伴。因此政府的觀點就是想讓它的伙伴努力工作,拼命賺錢。這樣一來,做生意的人才可能保留員工就業,支付稅金,而不是讓他們去吃政府的救濟。這才是長遠的打算。盡管我們經常對政府和把持政府的官僚不滿,盡管我經常批評政府的一些方案和政策,但我知道,我們与政府之間的關系基本上還是相互支持的。
  在美國的管理体系中,我認為他們過多地依靠外人來幫助公司做出決定,這是因為与大多數日本公司的上層領導人相比,美國的決策人在工作中沒有安全感。法律上的要求公開使管理者的行為每時每刻披露無遺,而對一個領導人的主要評价通常也是以這种短視的方法來進行。自從1929年的經濟大崩潰之后,要求定期向公眾報告的理由對于每個人而言都是顯而易見的,保護股東的目的也有一定价值。但是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變得像警察一樣。也許這在美國是正當的,因為在那里公司負責人因經濟犯罪而被逮捕的事層出不窮。
  在日本,一個得到信任、身居要職的人如果犯了罪,那是莫大的恥辱。因為我們的社交圈子是封閉的,所以這樣的人也不能像在美國和歐洲那樣,從一個公司跳到另一個公司不斷地為非作歹。如果在公司內部的某個地方發生了重大的失誤和違法行為,或者欺騙了用戶,通常是總裁引咎辭職,而很少由直接當事人為公司的錯誤承擔責任。
  例如,1985年日本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客机被撞,造成520人死亡,這是歷史上最慘的單机事故,該公司的總裁辭職。在那次事故的前几年,他還親自去看望過一起較輕事故的幸存者和死難者的家屬。東京有一家有名的百貨商店,它的領導人脾气專橫,性情火爆,但是卻因出售波斯古董的贗品,造成轟動一時的丑聞,使得這家老字號的名聲受到損失。他不愿意引咎辭職,于是公司董事會一反常規,投票決定將他赶下台來。因為日本公司的管理班子是長遠的、集体的班子,所以任何高層領導人的离去都不可能改變公司的長遠目標和對待雇員以及供貨商的一貫態度。在這种情況下,丑聞极大地損害了公司的形象,使得董事會感到不僅要開除公司的總裁,還要改變他在公司里搞的一套管理辦法。其實日本的董事會很少開除高層領導人。
  美國和日本公司的差別超出了文化的范疇。如果你去問一個日本的公司負責人:“什么是你最重要的責任?”他肯定會告訴你,他最优先考慮的是保證持續就業和改善工人的生活條件。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公司必須賺取利潤。但是賺取利潤決不會成為最优先的因素。据我所知,大多數美國企業家最优先考慮的是本年度的利潤和對投資者的回報。他們要承擔這個責任,因為投資者要求如此。要想保住這份差事,他們就必須使投資者滿意。董事會代表投資者,如果投資者沒有得到預計的回報,他們就會開除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而他則有權像使用工具一樣來使用公司的工厂、机器和人來達到這個目的。這种做法是有害的。
  几年前我在中西部參觀過一家美國的電視机厂,我對那里的經理發表觀感說,為了改進公司的生產力他确實需要購買一些更加先進的設備。他告訴我,他的工資是根据公司的財政狀況而定的,在長遠投資方面他不會采取任何行動,因為考慮到若干年以后下一任經理的關系,這樣做可能減少他的工資。這樣的回答使我大吃一惊。在我們的合資交易中我也注意到類似的差异。在日本,我們希望按固定的百分比迅速地折舊,与業務的發展保持同步。但是美國的合營伙伴卻總是想按固定的价值延長折舊期。
  戰后的勞動法改革和摧毀家族控制的集團公司這兩個措施對日本的重建做出了重大的貢獻。我們還發明出一种工會体系,在這個体系中公司家庭變成了勞動單位,而不是最后在美國發展起來的那种非人化的、各行業通行的工會。當然日本公司的工會也屬于工會協會,工會協會制定目標,通常還力圖協調各成員工會之間的想法与要求。然而日本的勞資關系良好主要還是因為管理者不把工人當作工具使用,而且盡力了解他們所關心的事情。當然有些公司在這方面比其它公司做得更好。
  前不久在巴黎,有人相當無知地對我說,日本是一個資本主義國家。我回答說,看起來好像如此,但事實上更加准确地說,日本有一個社會主義的平等自由經濟体系。戰后法律被修改了,很多美國人和日本人都認為左傾是危險的。勞動法使得實際上不能開除雇員,這似乎是對經理們傳統的處置權嚴重的干涉,特別是那些年邁的經理。他們被迫接受新法律,但卻把它們轉變成了對每個人都有利的東西。日本的管理者認為如果每個人都有一种家族成員的態度,再加上日本人對自己的日本特性有近乎本能的感覺,也許就很容易將日本從困境中解脫出來。正是這种精神創造了美國人所說的“日本國公司”
  美國的管理者對待工人甚至下層行政人員的態度一般都抱有很深的等級觀念。日本是一個東方國家,西方人總是希望在這里看到等級觀念,但是實際上在日本這种觀念比在美國淡化得多。當我參觀莫托羅拉公司在伊利諾依斯州的電視机組裝厂時,我最初的印象之一就是辦公室全部裝了空調机,但是在外面的車間里卻熱得讓人喘不過气來,工人們揮汗如雨,噪音嚴重的風扇吹出熱風。工人顯然很難受,我想:“工人在這樣的條件干活怎么能夠出高質量的產品?他們怎么可能忠實于坐在空調房間里的那些老爺?!”在日本人們常說,生產產品的車間比工人的家里還舒服。隨著日本工人的日益富裕,他們的家里空調机也成了尋常之物。1984年中期,日本一半以上的家庭和公寓里都裝了空調机。但是五十年代的后期我們就于辦公室之前优先在車間里裝了空調机。
  日本的管理者不太注重舒适的辦公條件,他們很少會為配有地毯、玻璃水瓶和牆上挂有原版油畫的辦公室而奮斗。最近,一家制造高度复雜的計算机圖像設備的美國公司与一家日本公司辦了一個合資企業,日本公司的人對他們的外國合作者說:“我們希望你們設計展示室,但是請讓我們來設計樓上的辦公室。”這個辦法看起來很有道理。展示室用柔和的燈光裝飾得很漂亮,還給來訪者和客人預備了舒适的椅子,采用現代派的手法突出了產品設備,并且還有錄像演示和四色套印的公司以及產品介紹小冊子。但是在樓上,辦公室全体人員集中在一個大房間里,連分隔板都沒有,只有排列整齊的辦公桌,桌上配有電話机,另外還有文件柜和必需的家具,這是一种簡朴的、斯巴達式的布置。美國的合伙人揚起了眉頭,他的日本同事解釋說:“日本的顧客來到一家新的、正在努力奮斗的公司,如果當他們走進辦公室時看到的是長毛絨地毯、個人單間和過于舒适的環境,他們就會怀疑這家公司不夠嚴肅,因為他們為管理者的舒适動了太多的腦筋,投入太多的公司資源,可能對產品或潛在的顧客就不會有足夠的精力了。如果一年以后我們成功了,我們可能加上低隔板。兩三年后,我們也許會給最高領導一間單獨的辦公室。但是現在我們大家都必須牢記,我們正在共同努力奮斗,使公司獲得成功。”
  這正是我的想法。我們希望每個人都有最好的工作環境,但是我們并不相信豪華的、惹人注意的單間辦公室。也許我應該說我們不會优先考慮這樣的事。索尼公司在各地都有舒适的辦公室和嶄新的大樓,但是我們設在東京的總部卻只是一所改造過的工厂建筑。我們把它改造得比較舒适,具備了各种辦公功能,但我還是感到有點惱火,因為來訪的客人還要爬上一段樓梯才能到達接待服務台。在日本的企業里,資金一般都投入到与產品直接有關的方面去了。通常情況下,厂區的建筑物都很像倉庫。但是里面卻應有盡有。与外國公司打交道時我經常發現,他們在陳設和裝潢這些多余的東西上花費了太多的精力和金錢,其實并不值得。當然在有些行業中向顧客炫耀一下是很重要的,但是這對于搞實業的人來說卻大可不必。我們愿意考慮工厂里的環境,我們認為它与產品質量有直接關系。
  當初我們的公司剛開張的時候,黑市上的衣服很少,也很貴。員工們穿著各种各樣的衣服來上班。退伍軍人穿著軍裝或者一些多年保存下來的老式衣服。如果一個人的運气好,還有一件好衣服的話,他也不會把它穿到辦公室來,因為他擔心衣服會被酸液腐蝕出一個洞或者弄髒。還有一些員工沒有錢買工作服。于是我們用公司的錢為每個人買了一件工作服,可以在辦公室里穿。不久這种工作服就成了我們公司大家庭的一种象征。以前我們有兩套工作服,一套用于夏季,另一套用于冬季。后來公司興旺起來,我們可以把舊工作服甩掉,因為大家的收入都提高了,買得起自己的衣服了,但是每個人好像都覺得這個辦法不錯,所以我們決定還是繼續提供工作服。剛開始的時候,我們這些領導人的工作服上姓名牌用的是不同的顏色,最后我們還是采用了与大家完全一樣的工作服。即使剛開始的時候等級區別使得有些人不喜歡穿它,但這种工作服和姓名牌現在已經非常普及。我們中的很多人喜歡我們的藍工作服,我偶爾也會穿一下。
  七十年代初期,日本与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复了邦交,接触日益增多,可以看到這方面的新聞報道,報紙上經常登出照片,上面有一大群穿著同樣的毛式服裝的中國人。于是索尼公司周圍的人就開始開玩笑,他們說,當我們公司的一群人聚在一起開會時,就像來自中國的照片中的人一樣。
  我想改變一下。借著慶祝索尼公司成立三十五周年,我讓好几家東京百貨商店的服裝設計部門展開競爭,為我們全公司的員工設計和提供新的工作服。我認為他們提出的設計非常出色,公司的一些人穿上新工作服,感覺一下干活時怎么樣。但是沒有明顯的好處。最后我只好把這個問題交給了我的朋友,一位一流的服裝設計師。他來到我們公司,觀察員工如何工作。他到工厂、實驗室和辦公室去看員工要做的必要動作。大約一年以后,他提出了一种設計得很簡單但又很靈巧的灰色工作服,鑲有紅色的滾邊,袖子可以拆下來,使得工作服變成一件背心,所以這种工作服一年四季都可以穿。沒有人再抱怨了。我的主意是對的,就算有人對這种工作服不太滿意,但是他們穿的卻是世界上最高級的服裝設計師的作品,所以也就無話可說了。我堅持要求將那位服裝設計師的品牌縫在每一件工作服上,這樣就沒有人會怀疑了。現在索尼公司的員工穿的工作服在公司附近的一些地方就像信用卡一樣好用。穿上這樣的工作服使得一個人感到他是我們團隊中的一員,所以憑著工作服和姓名牌他就可以在附近的商店里信用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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