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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辭條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1-2-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1-2-3

    (三)

    中國物權法,是一部系統化、立體化、廣譜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當代物權法,濃縮了數百部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精華,巧妙地將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財產權法與物權法融合在一起,薈萃成極其重要、極具特色、極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寶典,是維護各種物權人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和護身符,是懲治違法犯罪分子的達摩斯克利寶劍和殺手鑭。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頒布實施以後,如何持續加強全國的物權法制建設,如何普法學法用法和執法,始終會面臨著各種各樣的現實問題。一部物權法共有247個條款,3萬多字的篇幅,人們要將這些洋洋灑灑的條文全部背誦下來是很困難的。普遍性的方法技巧之一,就是多瞭解一些物權法概念。這些概念便於記憶,也能夠幫助我們理解條文中的含義與精神實質,在維權的過程中再結合條文來進行訴訟就能夠做到相得益彰。

    物權法的立法目的意義之一,就是需要通過這種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基本物權制度法,積極創造一個海清河宴的法治的公平環境,這對於物權法和物權人都是一種嚴峻考驗。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制度物權各個系列內部與外部均存在物權等級制度,現行條件下只能在物權法框架下面盡可能地達到相對的公平,不得各自為政、各行其是。每個當事人自覺地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戒除權大於法、濫用職權現象和革除故意製造兩極分化等弊端,立法的目的意義與實際成效就會得以充分體現了。

    四、概念化

    物權法概念化,是指物權法涉及到的法律概念特別多,人們也習慣於從大量概念入手理解與執行物權法。社會上的物權法論著汗牛充棟,研習物權法者出口成章,新發現和發掘、刷新的物權法詞彙層出不窮等,所有這些都是物權法概念化的外在表現。

    1、概念與概念化

    物權概念就是物權法的法理邏輯,物權概念化就是物權的法理邏輯化。前者是低級理論架構,後者是高級理論架構。

    解析中國物權法,所得相關的物權法概念多達數千個之多,其中專門化的詞彙多達數百個之多,這是任何法律也無法比擬的。即使是世界上頂尖級的物權法專家甚至於專家團隊,窮其畢生的精力,對於物權法的原理與概念永遠也研究不完。

    因為中國物權法是系統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和當代物權法,涵蓋了一切物權主體和一切自然資源,涵蓋了形形色色的物權關係,涵蓋了許許多多的新概念與舊概念,而且有些概念能夠萌芽、開枝散葉,麋集一個個的概念簇,蔚為大觀,奇妙無比。

    中國物權法物權概念化,亦即物權概念理性化、條理化或模式化,相當於數學公式和化學週期表,也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普法、學法、用法、執法以及修法過程中,要做到起點更高,腳步更穩,更有意義,更富有顯著成效,物權概念化是一個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通過物權概念化的運作,能夠將林林總總和非常複雜的物權現象進行分別透析,方便人們掌握物權法原理與一般規律,即使是是背誦大量的物權法條款和其他大量相關的法律條文,也能夠提綱挈領、舉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物權法是非常深奧的一類法律,中國物權法又是濃縮化的法律。普法教育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要讓大家都看得懂,能夠嫻熟地掌握物權法概念。某種意義上說,概念化運作就是題中應有之義。

    以物為坐標,緊接著對於物的歸屬、物主的權利、物權關係,以及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等進行連接,幾何級地湧現出林林總總的海量的物權法概念。

    以物權法概念為坐標,逐個逐個地正確理解各種各樣的物權、物權等級、物權屬相、物權性質、物權類型、物權關係,以及貫徹落實物權制度化、物權規範化、物權標準化,於是就形成了物權概念化。

    物權概念化,是正確理解物權法具體內容、精神實質的一把金鑰匙,能夠把深奧異常而又相當簡略的物權法條文一一釋然,能夠把數萬字的物權法內容化為口訣指導實踐,能夠把巨大的物權關係或者微小的物權關係矛盾一併解決,能夠增強學習物權法的興趣和應用物權法的悟性,能夠化整為零、化整為零、化繁為簡、化腐朽為神奇、化干戈為玉帛。小到具體解決個體的微觀物權問題,大到全盤優化整個物權社會的宏觀調控、物權平衡問題,都可以通過物權概念化來一一解決。

    物權概念化,既是人的主觀能動性不斷發掘出來的,又是物權法自然規律的必然結果。誠然,宏觀、當代物權法中的物權概念化,比微觀、傳統物權法中的物權概念化更勝一籌。

    2、海量概念與進行概念化

    中國物權法具有系統化、立體化、廣譜化、模式化等性格特徵,以及物權法本身固有深奧法律極其複雜性的種種固有特徵,必然以海量的物權概念湧現在世人面前,必然構成物權概念化發展趨勢,必然以物權概念化為契機具體解決各種物權矛盾問題。

    也許現在還有許多人沒有意識到,中國物權法的物權概念多達數千個之多!這不是危言聳聽,也不是故弄玄虛,這是實實在在、真真切切發生在身邊的事情。

    筆者自從2005年以來潛心研討物權法原理,到現在已經進入第十個年頭了,非常震驚地發現,原來物權法理學是個無底洞,根本沒有盡頭,裡面的物權法概念像天上的星星一般的數不勝數。裡面不只是一個哥德巴赫猜想,而且是一連串的哥德巴赫猜想!而且百分之百地肯定,即使是世界上頂尖的物權法專家學者,對於物權法的概念一輩子也研究不完!而且每一個概念都有若干關聯的概念,大概念連環中小概念,中小概念連環微小概念,往往認識到一個概念抖動了一連串的概念,似乎是無孔不入、無休無止的情勢。

    中國物權法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大物權,附帶地介紹了一些重點物權,這些物權已經是屈指可數。但是,畢竟法律規定是簡略的,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物權法理學那可是鑽牛角尖的,都是打破沙鍋問到底的,是有什麼講求什麼的。

    動態物權、變異物權、異化物權、混合物權、雜交物權、老化物權、新生物權、成長物權、衰亡物權、內線物權、外圍物權、法定物權、意定物權、強制物權、自由物權等等,每個概念都會導出多個概念出來。

    物權法中的靜態物權、簡單物權、單一物權是容易辨認和概念較少的,上述那些動態物權、複雜物權、組合物權是不容易辨認和概念很多的。儘管中國物權法的規定沒有面面俱到,同樣地會從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大物權中導出數以千計的物權概念,物權概念化是其必然結果,並且符合必然規律。

    物權法本身是不用物權法理概念示人的,但許多具體問題終究是要物權法理概念示人的。廣大的物權法專家學者已經很努力地做了一些法理學的研究工作,但一些教科書、通說、權威解讀文本中遺漏了許多概念包括一些重要概念。

    譬如,談物權概念卻不談物權法概念、中國物權法概念,談所有權、用益物權卻不談普通物權法,談擔保物權卻不談擔保物權法。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是概念,為了更準確、更精確地瞭解這些概念,必須進行概念化的提煉、昇華。

    物權中存在法定的、意定的、法定中意定的物權,意定物權中存在成文法意定的、習慣法意定的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全部歸於普通物權法,表示與其他類型的物權法區別對待。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全部歸於擔保物權法,表示與其他類型的物權法區別對待。從概念到概念化,就可從感性認識昇華到理性認識,從一般理性認識昇華到深刻的理性認識,這就是物權概念化的哲學理念。

    中國物權法之物權概念化,儘管不是主觀要求的,卻是客觀要求的。

    中國物權法客觀存在系統化、立體化、廣譜化、模式化等性格特徵,以及物權法本身固有深奧法律極其複雜性的種種固有特徵,並且在普通物權法部分和擔保物權法部分融入相當份量的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以及技術物權法,並且在成文法之外還留下了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或者邏輯物權法的尾巴。因此,中國物權法一定客觀存在海量的物權法概念,一定要在物權法概念基礎之上進行物權概念化的深度加工。

    完全可以斷定,世界上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也沒有中國物權法這樣海量的物權概念,也不會這樣客觀要求物權概念化。

    中國物權法物權概念化的一大特點,其主要是從物權法應用研究反饋到基礎研究中來的,是物權法應用實踐中的難題倒逼基礎研究的。倘若脫離中國物權法實際,完全照抄照搬外國的物權法概念,一是沒有出息,二是容易犯錯誤。

    參照外國的各種物權法概念,形成中國的物權法部分內容,當然對中國物權法理學研究和促進中國物權法的應用當然是有益的。吸取外國物權法和物權法理學精華,祛除其糟粕,當然需要進行概念化的梳理、修改、完善過程的精心施工,從而形成新的物權法理學體系,正確地指導中國的物權法實踐活動。

    3、瘕疵概念不能進行概念化

    只有中國物權法才能實現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的大融合,關於這一點,有些物權法專家學者沒有意識到,甚至對於中國現行的物權法體例大惑不解。

    有專家教授甚至在中國物權法頒布實施以後還一直耿耿於懷:物權法是私法,而且大陸法系國家都是這樣制訂的,為什麼中國物權法中有那麼多公法的內容?為什麼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及其權利也加進了中國物權法?這些內容完全是可以由公法規定的嘛。他還進一步質疑:今後制訂中國民法典是否也要在財產權法編、親屬法編、繼承法編等也要加入公法的內容?

    實際上,民法體系中真正的私法是親屬法、繼承法,財產權法尤其是物權法不可能是完全私法的對象。至於西方世界將物權法定位為私法,這本身是錯誤的和極不負責的法例。一整部物權法完全是私物權內容,沒有或者極少公法的內容,這種法律條款再多也是半邊法。西方世界的公法同樣是優於私法的,物權法中的規定不清不楚,客觀上會導致人們產生誤解,觸犯公法時為時已晚。

    按照那位專家的觀點,即使中國真的制訂了民法典,既然中國物權法中已經有了公法的相關規定,怎麼可能一定會在親屬法、繼承法,財產權法中重複那些內容?

    再者,中國是21世紀的社會主義國家,當然應當制訂符合中國國情的當代物權法和宏觀物權法,這是一個大原則、大前提,也是憲法規定的根本措施。這麼淺顯易懂的道理,竟然連一個民法學家也不懂?

    某些專家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的概念根深蒂固,概念本身是有問題的,根本不能將這種瘕疵的概念作為中國物權法概念化的根據。否則,不光是毀壞了中國物權法體系,甚至於連中國物權法的正確內容也一同毀壞了!!

    五、模式化

    物權法模式化,是物權臉譜化的客觀要求。物權概念與等級制度、公示制度,法定的物權主體,固定的物權類型,特定的物權保護類型及其物權保護請求權,特定的物權優先權與排他權,權利與義務的相對搭配平衡,以及技術物權對像等等,需要通過模式化手段進行規範化、制度化處理,從而達到定分止爭和切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所有制制度模式化,是最大板塊和最穩定的模式化,基本是一些剛性內容的模式化,在一些重要的、大宗的、自然資源的財產關係方面具有決定性意義。擔保物權制度模式化應當是半強制性的內容,其表現亦比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模式化更加出色。由此可見,物權法模式化,應當具有強制性、半強制和相對自由性的三大類型的模式化。

    物權模式化是物權規範化、物權制度化的必要途徑,物權規範化、物權制度化會反作用於物權模式化。這也是中國物權法的一大特點。一般的財產權法僅僅要求規範化,對於制度化要求並不高,基本不涉及到財產權模式化問題。因為中國物權法的重要功能是要在確認、保護、利用物權上狠下功夫,還要用力理順所有制關係、所有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和擔保物權關係等,所以物權模式化是該民法的必修課。

    每個國家的物權法,基於民事主體的相對自由而不能完全模式化,只是對於特定的物權主體客體及其權利義務等進行模式化處理,以便於在規範中調整、在調整中達到新的規範化要求。中國物權法也不例外,但可以肯定的是,這種模式化程度是全世界物權法中最高的。因為中國物權法中有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四種物權主體,其他國家物權法中只有一到兩種物權主體,物權主體越多模式化要求也就越多越高。

    1、普通物權法系模式化

    普通物權法系模式化,是初級物權法、基礎物權法、相對自由物權法中的模式化。針對多樣化、複雜化的所有制關係、所有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和其他普通物權關係,中國物權法動用了多種物權法體系資源,齊心協力地實施普通物權法系模式化。

    普通物權法系模式化,在中國物權法中是最大板塊的模式化。普通物權法系的本職工作,首先是確認物權,其次是保護和利用物權。該法系的所有制、所有權、用益物權和其他普通物權種類繁多且錯綜複雜,而且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和優先權、排他權、物權請求權容易發生變動、變異甚至異化現象,顯得相當複雜,更顯示出這種系列模式化的必要性與複雜性。

    中國物權法在模式化過程中,在普通物權法系中加入了大量的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內容和部分的技術物權法內容,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增強模式化氛圍與活力,法律的綜合效力指數有了一定的保障。由此可見,普通物權法系模式化,不僅僅是物權系多方面的模式化,而且是物權法系廣度與深度的模式化。

    這當然是中國物權法的一大特點。西方國家物權法除了不動產登記制度具有制度、政策物權法元素以外,就沒有多少「公法」的元素了,所有制制度也是他們的一大空白點。其他東方國家物權法,所面臨著的所有制主體只有兩種(國家、私人)或者只有三種(國家、集體、私人),而中國物權法所面臨著的所有制主體有國家、集體、私人、其他人四種,物權模式化和物權法模式化也比中國物權法的程度輕鬆一些。

    所有制物權主體,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物權類型,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法人的所有權其他人不能取得;所有制制度對所有權制度和他物權關係制度的決定作用,專地專用制度、耕地保護特別政策制度、不動產轉讓的房地合一制度、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制度、動產交付制度、物權保護請求權制度等。所有這些,都是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不得違反這種專項規定。

    眾所周知,普通物權系列是民事主體最自由的系列,除了成文法給予他們應有的自由以外,還有相當機會的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更大自由。法律既要尊重當事人的民主與自由,又要進行必要的模式化、規範化、制度化建設,要在這兩極之間找到平衡點難度是非常大的。

    普通物權法系模式化就是一種「切蛋糕」的方式。將物權關係統一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方面分離開來後,剩下的就是民事主體的民主自由板塊了。說到底,這本來就是中國物權法用心履行物權法本職工作的表現,「切蛋糕」當然是模式化的必要措施之一。

    2、擔保物權法系模式化

    擔保物權法系模式化,是中級物權法、格式物權法之模式化,在民事商事物權法系列中是典型示範的模式化。由於基本上不涉及所有制關係法,所以此類模式化屬於扁平化、格式化和相對規範化的模式化。

    擔保物權法系本身是一種專門物權法,模式化要求從古羅馬法中體現出來並在進行更新換代過程中積累了許多經驗。此法系的模式化,因為較少涉及到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範疇,故與其他國家相互之間的擔保物權法模式化差別不是太大。

    擔保物權法系的模式化,主要是指抵押權關係模式化、質權關係模式化、留置權關係三大板塊之模式化,均屬於半強制、半自由式的模式化。各大板塊各自獨立,並且可以在特定情勢下發生聯繫。如最高額抵押權可以與一般抵押權發生聯繫,最高額動產質權可以與一般動產質權發生聯繫等等。

    擔保物權法系的模式化,與擔保法系的模式化還是有一定差異的。前者集中於物權性擔保範疇,對於定金、保證金之類非物權性擔保則不作具體規定,卻也不排除在適當的時候利用這些「人保」(金錢擔保);後者將物權性擔保與非物權性擔保都包括在內,擔保範圍相對大一些。但是,定金、保證金此類對象,不一定都是擔保物權法和擔保法範疇,更多地體現在普通物權法、普通債權法範圍。

    中國物權法裡面的擔保物權法系的模式化,將定金、保證金區別對待,不僅僅是與擔保法系的模式化區別對待,而且是與普通物權法、普通債權法的模式化區別對待。這樣就可以保證擔保物權法系的模式化主題突出,乾淨利落,快刀斬亂麻。

    現在還有許多教科書、通說和某些解讀文本一直囿於微觀物權法理論不能自拔。談所有權、用益物權,閉口不談普通物權法;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閉口不談擔保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這兩個最基本的概念不搞清楚,怎麼正確理解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怎麼正確對待他們自身和相互之間的模式化、規範化、制度化要求?

    儘管如此,擔保物權法系模式化,是中級物權法、格式物權法之模式化,在民事商事物權法系列中是典型示範的模式化,也不可能與普通物權法完全隔離。擔保物權法是基於普通物權法的升格形式,倘若在普通物權法中不符合模式化要求,進入到擔保物權法領域就沒有存在的意義或者不具備法律效力。

    擔保合同是從普通合同轉化而來的,擔保財產是從普通財產變化而來的,擔保物權、擔保債權是從普通物權、普通債權演變而來的,擔保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肯定還會保持一定之規的聯繫。由此可見,當「擔保物權法系模式化」的問題出現後,首先要解決的是「普通物權法系模式化」的問題,否則就會前功盡棄或者功虧一簣。

    3、物權化方針模式化

    物權化方針模式化,是泛指各種物權法系的模式化辦法與效能。掌握物權化方針這種核心作用,就可以鑒定模式化在物權法中的地位與作用。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過程猶如生產流水線過程,在動態平衡過程中進行模式化建設當然要掌握很多技巧。最大的秘訣與技巧,是從物權化方針方面解析模式化的效能。

    第一,制度(政策)物權法之物權化方針模式化。

    此為高級物權法之物權化方針模式化。其中,制度物權法總體上優於政策物權法效力,但有些時候兩者之間是平行的。政策物權法一般是對於制度物權法的補充規定,具體內容有些擴大,以不違背制度物權法的原則與宗旨為前提條件。

    制度(政策)物權法之物權化方針,是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國家利益中心論,這是最大板塊、最優效力的模式化。無論是公有制社會或者是私有制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均居於各種物權保護的最優先地位,這種特殊的物權地位永遠也不能動搖。

    至於國家利益中心論,還不能與「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相提並論。因為國家利益關係到整個國家、整個民族的共同利益或者核心利益,這種物權化方針是與公共利益保護主義之物權化方針密切相關,必須同時進行模式化建設。

    「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物權化方針,只能在特定場合、特定情勢下實行,極端的物權化方針也會對於整個經濟社會與物權社會造成不平衡,反過來又會影響到國家利益的拓展。誠然,公有化社會運用得多些,非公有化社會運用得少些。

    第二,擔保物權法之物權化方針模式化。

    此為中級物權法之物權化方針模式化。其中,留置權優於質權和抵押權,質權優於抵押權;最高額質權優於最高額抵押權和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優於一般抵押權。所有這些,都是擔保物權格式化之模式化,也有一些技術物權法的模式化色彩;基本上是短期式模式化,一般不會如普通物權法模式化那麼持久存在。

    擔保物權法之物權化方針,是擔保物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非所有權可以限制、控制所有權,甚至在合適的時候迫使所有權趨於變更與消滅(土地所有權除外)。因此,此類物權化方針是反向的物權化方針,就是反對「所有權保護主義與所有權中心論」,為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和實現優先受償權或者完全受償權開綠燈。況且這是法定的模式化類型,任何人也不能違反這種另類的規定。

    一般而論,限制民事主體的所有權只能由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來決定。然而,擔保物權法之物權化方針的特殊性,也能夠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這樣的決定。首先是打破普通物權法中的平衡,然後建立擔保物權法中的平衡機制,從而實現物權法和債權法的平衡,從不平衡中得到平衡。或者說,從靜態平衡中得到動態平衡,從舊平衡中得到新平衡。

    普通物權法中的物權模式化很多是法定的、固定的和靜態的,然而擔保物權法中的物權模式化都是意定的、可變的和動態的。兩者之間的差別可見一斑。

    第三,普通物權法之物權化方針模式化。

    此為基礎物權法之物權化方針模式化。物權等級依次為:所有權,用益物權,用益權,單一使用權,享用權等,每種普通物權中也可以設立信託物權或者制度信託物權。法律主要是規定所有權、用益物權、使用權三種類型,其中使用權分為收益租賃使用權、使用租賃使用權和享用權等。

    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是普通物權法的本職工作,同樣是一種物權化方針的模式化。所有的自由普通物權,都是基於意思自治主義而成就的,首先需要在物權名稱模式化上大做文章。

    物權名稱模式化,既是為普通物權法系釐清物權關係,又是為其他各種物權法系提供優質服務。其中,所有權,從普通物權法系一直延伸至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政策物權法系、技術物權法系,以及習慣物權法系、道德物權法系、自然物權法系、邏輯物權法系。在傳統物權法系、當代物權法系、宏觀物權法系、微觀物權法系等各種各樣的物權法系中,到處都能夠找到所有權的身影。所有權,自古至今永遠是最具明星效應的物權類型。

    普通物權法之物權化方針,是所有權保護主義和用益物權作用論。首先是要確保所有權在各個領域的絕對權威,其次是對於用益物權放權讓利。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對於同一物進行利用,在優先保障所有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再保障用益物權人的既得利益。法律關係和物權關係中,對非所有權的限制多於對所有權的限制,使得所有權在各種限制條件下仍然能夠獨擋一面,仍然能夠頭角崢嶸。

    所有權,不僅僅是一切物權的標的,而且是一切債權的標的。由所有權引發出普通債權,繼而由普通債權引發擔保物權和擔保債權,在整個經濟社會和物權社會掀起巨大的所有權風暴和債權風暴。

    債權風暴,只是改變所有權關係或者改變所有權的重新歸屬,使得物盡所用、物盡其利。消滅所有權的意義在於,將財物所有權變成金錢所有權或者權利所有權,為債權人謀取利益。

    所有權風暴,會把物的所有權、金錢的所有權、權利的所有權全部捲進來,會把債權與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全部捲進來,與債權風暴相互作用,交相輝映,展開一場聲勢浩大的所有權比賽與債權比賽,最後得勝而歸的是債權。

    所有權風暴和債權風暴結束後,實際上並沒有消滅「所有權保護主義」這種物權化方針,只是變更了這種物權化方針。當所有權中包含的財產為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時,這種物權化方針就由原所有權人轉移至現所有權人。當債權人取得金錢所有權或者權利所有權時,第三人取得財產所有權,即由一種變成兩種「所有權保護主義」之物權化方針。

    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是在限制中保護、在保護中限制。合法的所有權永遠受法律保護,不合法的所有權永遠要促使其成為合法的所有權。

    六、扁平化

    中國物權法之扁平化,是針對非常複雜物權關係的扁平化,與每種物權等級制度相反相成的模式化。一般而論,在普通物權法系和在一般流通領域比較容易實現物權關係扁平化,很多場合下也確實需要搞扁平化。最具代表性和實用性意義的,是所有權限制論、公平公開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中國物權法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將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合併在一起,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扁平化,特別富有成效。

    某些國家和地區的物權法內容單薄,故意迴避物權矛盾,不能利用宏觀物權法來進行扁平化,只能利用微觀物權法來進行扁平化,實際效果差強人意。任何國家都客觀存在公有制和公共物權,而他們的物權法從根本上忽視公有制和公共物權,孤立地片面地實行扁平化,越來越脫離現代化社會的客觀實際,直接影響到物權法的綜合效力。

    所謂扁平化,是法律關係中公平合理化的客觀要求。中國物權開篇第1條、第3條要求給予強勢的物權人和弱勢的物權人以同樣的發展機會,第4條要求對於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的各種物權置於一體化保護之列。這種大宗旨、大原則,一直貫徹落實到全部物權法條文中一一兌現。

    中國物權法之扁平化,自然會遇到前所未有的、很多的、很大的難題。

    在商法體系中,省略了所有制關係法和等級財產權法,著眼點在此理順經濟秩序和買賣公平。在這種情勢下進行扁平化設計與運作是很容易的。

    然而,在物權法體系中,必須面對等級物權制度這一難題。要在不平等中找到其中的平等,要在不平衡中找到平衡,當然需要迎著困難上,用高超的辦法來實行扁平化。

    (一)首先是如何破解所有制關係法等級制度中的難題。

    破解所有制關係法等級制度中的難題,首先是由制度物權法作出原則上的規定,然後由政策物權法作出補充規定,再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作出跟進規定的。

    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這四種所有權,當然還有第五種所有制是混合所有制,無論法律怎樣規定,肯定客觀存在等級所有制。在承認等級所有制條件下,再進行權利的平衡,只能在國家、集體的優先權或者先取特權之外進行可適性的平衡。

    全民所有制的財產遍及各種一般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集體所有制的財產部分涉及一些流通領域和特定的限制流通領域。倘若需要進行扁平化運作,最有可能是在一般流通領域進行針對性的處理。

    確切地說,承認所有制關係法中等級制度,表面上好像是對於權利扁平化不利,反而是更加有利。因為這種等級制度是公平合理的,公平合理才是扁平化的重要標誌。

    公有制,共有制,私有制,其他人所有制等,各有各的物權地位與經濟地位,各有各的發展機遇與社會義務。倘若某個所有制的權利過於龐大,適當地削弱點權利讓利於其他所有制。這是動態的、物權調整過程中的扁平化。這種扁平化程度不能過大,也不能過急、過猛,只能是有針對性地循序漸進地鋪開。

    (二)其次是如何破解自物權關係法和他物權關係法等級制度中的難題。

    破解自物權關係法和他物權關係法等級制度中的難題,是以所有權為頭緒進行逐個逐個扁平化運作的。

    古今中外每部物權法中,普遍存在等級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優於普通物權,債權優於所有權,所有權優於用益物權和其他的普通物權等等,所有這些自物權關係法和他物權關係法中全部客觀存在等級物權制度。

    物權法在扁平化過程中,當發生普通物權關係或者擔保物權關係時,適當地限制或者削弱一下強勢物權,同時放大或者加強一下弱勢物權。

    1、普通物權關係中的扁平化

    普通物權關係通常的做法是,讓所有權人履行更多的義務,讓他物權人得到更多的權利。在不平衡中找到平衡點,然後進行適當的平衡,從而達到相對扁平化的目的。

    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建設用地所有權的限制,承包地使用權對承包地所有權的限制,地役權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限制,不動產相鄰關係便利權對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所有這些都是為了權利扁平化的特殊限制。不是所有權限制他物權,而是他物權限制所有權。

    每個國家的物權法都將土地所有權看得很重,自然有其一定的道理。土地所有權關係非常複雜,這也是客觀事實。

    不過,調整土地所有權關係法,限制土地所有權,還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利用權、土地作用權等,所有這些他項物權是扁平化的工具。土地所有權標誌著極其重要的物權價值,倘若要使得其為非常重大的經濟價值則需要進行經濟運作。經濟運作過程中進行扁平化處理,就會同時兼顧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土地利用權、土地作用權等,就會在不平衡中盡量達到一種相對的平衡。

    普通物權關係法中的扁平化,比較普遍的做法是「殺富濟貧」,而不能「殺貧濟富」。人類歷史上搞過無數次的土地改革,剝奪大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將土地分配給無地或者少地的農民,使得「耕者有其田」。對於出租土地者,法律限制其租金所得,這不僅僅是維護佃農的合法權益和保護他們的生產積極性,而且是維持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和實現和諧發展的必要措施。

    西方國家的物權法和普通法,也意識到必須平衡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所有權限製法與用益物權保護法,以及永佃權法、收益租賃權法、地役權法、享用權法等等,具有改良主義的實際效果。這種法律規定,這種物權法原理與規則,比西方經濟學優越多了。西方經濟學是一切向錢看,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出發點和歸屬,有意無意地鼓勵馬太效應與兩極分化,實質上在破壞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誠然,土地所有權私有制和產業產權私有化,也是西方國家的物權法和普通法中的硬傷,本身也會降低法律的效力。

    中國物權法真正做到了以「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為出發點和歸屬,對於西方經濟學和西方物權法、普通法進行了批判與革新,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可是,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權大於法的惡劣情勢下,同樣地會降低法律的效力。

    2、擔保物權關係中的扁平化

    擔保物權關係通常的做法是,債權人每行使一項權利都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使得債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樣處於相對圓滿的狀態。因為債權人處於強勢地位,所以需要進行扁平化處理。

    法律要求,成立不動產抵押權應當經過登記才生效,所有的抵押權成立時需要簽訂書面合同;抵押權人對抵押人的抵押財產不能控制得太嚴格,不能隨意性地向債務人逼債,盡量避免對債務人生產經營上的妨礙。抵押權人也不能在抵押權合同中強迫制訂霸王條款,不得要求抵押人非得以抵押財產來清償債務。抵押權人不得怠於行使抵押權,抵押權必須限期行使、限期完成與消滅。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法律要求,成立動產質權需要交付生效,所有的動產質權成立時需要簽訂書面合同;質權人行使使用質權、處分質權和轉質等,必須合理合法,否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與賠償損失的責任;質權人對於所佔有控制的質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保管不善良導致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質權人也不能在質權合同中強迫制訂霸王條款,不得要求出質人非得以質押財產來清償債務。質權人不得怠於行使質權,質權必須限期行使、限期完成與消滅。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由於動產質權的權利明顯的大於抵押權的權利,所以應當相應地增加動產質權人的義務,以此辦法來實行扁平化的平衡機制。

    法律要求,權利質權人的義務完全可以參照動產質權人的義務實行。除此之外,全部的權利質權需要經過管理機制的審核批准和登記生效,至於簽訂合同和憑證交付是為次之,沒有憑證的以登記冊為準。權利質權是最不自由和受公權限制的一類擔保物權,對權利質權監管的機構非常之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管理部門,專利管理部門,著作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等。

    由於權利質權的權利明顯的大於動產質權和抵押權的權利,所以應當相應地增加權利質權人的民事義務與公事義務,以此辦法來實行扁平化的平衡機制。

    法律要求,商事留置權比民事留置權具有更大的權利,應當承擔更多的義務;企業留置權比其他留置權具有最大的權利,應當承擔最多的義務;特別留置權具有特別的權利,應當承擔特別的義務。物權法、擔保法還規定了不可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的財產、留置權人保管的義務、敦促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留置權成功時與失敗時的消滅等等。

    儘管留置權是最高級擔保物權,儘管留置權人有很多充足理由行使留置權,仍然需要作出扁平化處理。留置權人該得的權利一樣不能少,留置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同樣地一樣也不能少。

    (三)小結

    綜上所述,任何國家的物權法都是等級物權制度的物權法,在此基礎上實現公平合理化是不容易做到的。倘若在此基礎上搞一些扁平化,在理論上是完全可以探討的,在合適的時候和合適的情勢下也是可行的。

    誠然,扁平化是有利於公平合理,也不一定要與公平合理化牽扯在一起。公平合理是每部法律的基本要求,公平合理化卻是很高程度、特別要求的扁平化,僅僅具有特殊性特性,不具有普遍性特性。我們現在對扁平化的研究只能是適可而止。

    因為物權法本身是一部等級制的物權法,所有制有高下文野之分,所有權與他物權的等級是不一樣的,留置權與質權、抵押權的等級也是不一樣的,適當地搞一些扁平化是可以的,而提倡什麼公平合理化是難以做到的。況且,從一個極端跳到另一個極端的思維方式也是萬萬要不得的。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五)

    本文要點

    物權法概念化,是指物權法涉及到的法律概念特別多,人們也習慣於從大量概念入手理解與執行物權法。社會上的物權法論著汗牛充棟,研習物權法者出口成章,新發現和發掘、刷新的物權法詞彙層出不窮等,所有這些都是物權法概念化的外在表現。

    物權法模式化,是物權臉譜化的客觀要求。物權概念與等級制度、公示制度,法定的物權主體,固定的物權類型,特定的物權保護類型及其物權保護請求權,特定的物權優先權與排他權,權利與義務的相對搭配平衡,以及技術物權對像等等,需要通過模式化手段進行規範化、制度化處理,從而達到定分止爭和切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中國物權法之扁平化,是針對非常複雜物權關係的扁平化,與每種物權等級制度相反相成的模式化。一般而論,在普通物權法系和在一般流通領域比較容易實現物權關係扁平化,很多場合下也確實需要搞扁平化。最具代表性和實用性意義的,是所有權限制論、公平公開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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