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辭條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8-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8-2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體例上包含普通物權關係譜、擔保物權關係譜兩大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權關係譜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物權關係譜,實際上形成了三個物權關係譜。現茲將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分三個部分來分別介紹,以便於將三種性質的物權關係譜區分開來,提高認識水平。
擔保物權關係,是商貿經濟活動中的產物,故完全是趨利性的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人類社會幾千年來的實踐活動,總結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經驗,制訂與完善了一整套正規化、規範化、條理化的擔保物權關係法,促使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自覺地遵守,形成了優良的傳統作風,對於當代和後世的影響力非常巨大。實踐證明,擔保物權關係是民事關係中最有公信力、最有魅力、最有成就和最有發展前途的一類物權關係,為經濟社會和物權社會所作出的巨大貢獻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將普通物權關係比作下里巴人,那麼,擔保物權關係就是陽春白雪。擔保物權關係的適用範圍確實比較小,卻顯得雍容華貴,鶴立雞群,不鳴則已,一鳴驚人。
一、基本理念
(一)概觀
1、民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
(1)定義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本文簡稱擔保物權關係。是擔保法、擔保物權法規定的民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通常講的擔保物權關係,就是這種通用性的物權關係。
擔保物權關係,系指擔保物權法和擔保法規範與控制的法鎖物權關係,主要包括抵押權關係、質權關係、留置權關係和反擔保關係。
擔保物權法涵蓋抵押權關係法、質權關係法和留置權關係法和反擔保關係法,亦稱抵押權關係法、質權關係法、留置權關係法和第三人擔保關係法,以及准擔保關係法。
反擔保物權法或者第三人擔保關係法,先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的替代擔保關係法,並形成第三人與債務人的再度擔保關係法,總之為雙重性或者三角債式擔保物權關係。
准擔保關係法,為非常規性擔保關係法。如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抑或侵權之債,以及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代位物列入擔保關係法,准用擔保關係法的相關規定,就會大大擴大擔保物權法範圍,對於當事人雙方的融資活動也是很有益處的。
擔保物權關係,就是基於擔保物權而順勢發生的擔保物權關係。有什麼樣的擔保物權,就有什麼樣的擔保物權關係。由於擔保物權專業性強的緣故,擔保物權關係與普通物權、制度物權除了原始聯繫以外,一般較少發生瓜葛,故實為相對純正、相對獨立的一類物權關係。
擔保物權關係,系指基於擔保物權而生成的中級物權關係,實為擔保債權關係與擔保物權關係鏈接、粘連、關聯、同一、共諧、並進和限期完成之法鎖關係,一般優於普通物權關係和普通債權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普遍存在雙重性信託責任,普遍存在反所有權中心論和反所有權保護主義的物權化新方針,建立健全擔保物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的物權化新方針,以半強制性手段清償債權債務為出發點和終極目標,並有非常出色的表現。各種抵押權關係、質權關係、留置權關係,均能產生擔保物權關係,亦即各個分支性質的擔保物權關係,並有各自的功能、形態與法律效力。
所謂半強制性手段,是指民事主體擔保物權關係中客觀存在的半自由、半強制性手段。
半自由,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仍然保留著的契約自由,債權人不得強迫債務人簽訂擔保合同,亦不得在擔保合同中附加霸王條款,更不得對於債務人的財產隨意強取強奪。
半強制性,就是擔保物權和擔保債權共同形成的法鎖關係的強制性,於擔保期間鎖定了債權與債務的清償方式與時間,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和保全受償權等,都是帶有強制性的色彩,即使是債權人也感到一刻也不能輕鬆。
擔保物權關係成立後,需要將普通物權關係相對地隔離起來,以免於發生物權關係的錯亂現象。譬如,擔保物權關係中的登記生效、交付生效、合同生效,與普通物權關係中的登記生效、交付生效、合同生效之目的意義與法律效力是不一樣的。兩種物權關係之間確實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實際應用中該區分的就要區分,該切割的就要切割。否則,把擔保物權關係當成普通物權關係,或者把普通物權關係當成擔保物權關係,降低或者拔高物權關係的行為,就會違反法律規定,破壞法律關係,這是絕對不能允許的。
擔保物權關係還有一種普遍性現象:因為都是經濟領域中產生的專門性、趨利性和扁平性物權關係,各物權主體之間很少涉及到身份權,所以與所有制關係法很少發生關係,各權利人主體適用於同一遊戲規則,不能允許任何人搞特權、搞特殊化。平等機會,平等參與,平等發展,平等規則,是擔保物權關係公平合理的基本保障,任何單位與個人違反公平正義原則,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格追究。
擔保物權關係中,不動產抵押權關係、權利質權關係和特別留置權關係本身比較特別,故而形成特別格式的擔保物權關係。
以不動產抵押權關係而言,抵押的不動產來源正當,不能在一級市場上流通的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也不得抵押,該登記的已經登記。統一實行房地合一、主從合一規則:房隨地押、地隨房押,房隨地轉、地隨房轉;房屋專有權、共有權、共管權、業主權與地上權、地表權、地下權、地役權及其附屬設施一併抵押與轉讓,正確處理業主、家庭、夫妻之間的共有關係等等。由此可見,不動產抵押權關係,是最複雜和多樣化的一種擔保物權關係,前面與普通物權關係、後面與制度物權關係或多或少地產生瓜葛,不能簡單地對待與處理這種特別形態的擔保物權關係。
以權利質權關係而言,不以擔保物為擔保物權關係的對象,卻以擔保權為擔保物權關係的對象,這本身是非常特別的了。匯票質權、支票質權、本票質權、債券質權、基金質權、存款單質權、基金份額質權、股權質權、倉單質權、提單質權、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應收賬款質權等質權,都是非常特別的質權—權上權,都會構成特別形態的擔保物權關係。尤其是基金份額質權、股權質權、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都是極其重要、極其特別的權利質權—權上權,都會構成極其特別形態的擔保物權關係。
有的是一對一的擔保物權關係,有的是一對多的擔保物權關係。一對一的好理解、好辦,一對多的不好理解、不好辦。
一種權利由多個支配權人共有的,或者由多個質權人享有的,可以於直接的擔保物權關係之上構建了間接的或者連帶的、信託的擔保物權關係,於是就具有一連串的擔保物權關係。基金份額質權、股權質權、商標質權是針對整個單位的權利而設立的,集體專利質權、集體著作質權也是針對整個單位的權利而設立的,這種複雜的擔保物權關係不能用簡單的辦法來處理,而是需要運用各種統籌兼顧的辦法進行統合處理。
擔保物權之登記生效問題,也遠遠不止於普通物權登記生效那麼單調,除了不動產、動產登記生效之規定外,還有大量的權利登記生效方面的規定。
譬如,記賬式國庫券須到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出質登記,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須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以股權出質的,質權須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才能成立;以商標專用權出質的,須到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辦理登記;以專利權出質的,須到專利權的國家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以著作權出質的,須到著作權的國家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以應收賬款出質的,須到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辦理登記。以上這些權利質權,采登記生效主義方針規則,非登記不可,不登記就不能生效。
(2)與擔保債權之間的因果關係
擔保物權關係,俗稱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簡稱擔保關係,雅稱擔保法鎖關係,系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為清償債權債務而共同努力的物保關係與人保關係。
其實,擔保物權關係與擔保債權關係,是鏈接、粘連、牽連、並聯、同一、共振、並進式和限期式的法鎖關係,而擔保物權關係具有主動性、約束性的一面,擔保債權關係具有被動性、自由性的一面,因此,雖然在同一體制之內,擔保物權關係比擔保債權關係更有意義,更能體現出自身建設的主動性與效力的優越性。
應當注意的是,擔保物權法的主要目的意義在於理順擔保物權關係,至於理順擔保債權關係是在其次的。擔保法的主要目的意義在於理順擔保債權關係,至於擔保物權關係則沒有體現出來。由此可見,學習擔保物權法比學習擔保法能夠懂得更多更好的法學原理,能夠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法律效力。
殊不知,同樣是債權人的權利,其中的擔保物權一般優於擔保債權,除了主觀能動性不一樣之外,擔保物權的法律保護期間往往長於擔保債權的法律保護期間。尤其是登記生效的擔保物權,往往是長效的和可以拓展的權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物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返還原物的物權的訴訟時效可達二十年之久。所有這些,在「物權法」中能夠反映出來,而在「擔保法」中沒有體現出來。
擔保物權關係法的相關規定和法學理論,大大開拓了人們的視野,實現了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巨大飛躍。這裡有一分為二的法律因素,也有合二而一的法鎖因素,透過現象看本質,就能掌握擔保物權運動的規律性,運用擔保物權關係法解剖麻雀就能迎刃而解了。
從表面上看,擔保物權關係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看法當然沒有錯。事實上,除了外在的關係之外,還有內在的關係,外在的關係是通過內在的關係而起作用。
擔保物權關係是很關鍵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成立擔保物權關係之前,普通物權與普通債權各自為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缺乏約束力,對於欠債、逃債和毀約等行為無能為力。擔保物權關係一旦成立,債權人就可以由被動變主動,通過直接佔有控制或者間接佔有控制債務人擔保物基礎進行有計劃、有步驟的運作,日益緊張地控制擔保物與債務人的行為,甚至於可以消滅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權為清償債務服務,直到債務人完全就範、認輸時為止。
外在的關係是大張旗鼓地進行的,然而內在的關係是不動聲色、靜悄悄地進行的。擔保物權是主動的,擔保債權是被動的,擔保債權的清償需要借助於擔保物權的主動進攻才能完成任務。
換言之,擔保物權是內因,擔保債權是外因,外因需要通過內因才能起作用,這就是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誠然,在這裡容易將內因與外因弄反,需要認真辨別。事物的發展進程,均會體現主原因與從原因。事實上,真正能夠實現擔保債權的,不是擔保債權本身,而是擔保物權這種權利的槓桿作用。
擔保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自然會對於擔保債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產生影響。擔保物權功效之遞進、提高或者停滯、減弱和擔保價值保全、清償程序的執行、多退少補等,一定要參考擔保債權的額度。擔保物權功效越高則消彌債權額度就越多,反之則越少。這就是擔保物權價值之所在。
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之類的關係。主要是看擔保物權能夠發揮的作用與效力如何,而擔保物權「成也消滅」和「敗也消滅」的屬性必然影響到擔保債權的結局。
擔保物權成立後,由擔保物權佔領主陣地,逐漸地縮小包圍圈,壓縮債務的生存空間,等到擔保債權得以優先清償以後一同歸於消滅。
對於動產的擔保而言,多數情勢下是以消滅擔保物所有權的方式清償債權的,少數情勢下以債務人自己的金錢或者第三人的保證金清償債權。
對於不動產的擔保而言,多數情勢下是以保留擔保物所有權、並以債務人自己的金錢或者第三人的保證金清償債權的。
無論是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擔保,無論是否以消滅擔保物所有權的方式清償債權,或者另外提供擔保清償債權,擔保物權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由此可見一斑。
2、公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
(1)定義
公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是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政策法規和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治安處罰法、刑法以及相關訴訟法規定的擔保物權關係,實為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關係。通常講的擔保物權關係,未包括這種特定的特殊性的擔保物權關係。
這種擔保物權關係,有本原式的和引伸式的兩種形式。
本原式擔保物權關係,是純粹公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財產扣押權、留置權、獨立處分權、處罰權、沒收權,以及人身拘留權、監視權、收監權、取保候審權等,既可單項處理,也可以合併處理,完全是強制性和威權化的擔保物權關係。
由國家機關、人民法院介入的公事公辦式擔保物權關係,其實是制度信託式的擔保物權關係。公法人依據法律規定而不是根據合同約定行使的擔保物權,是代表國家意志和人民權利行使的,因此稱之為準擔保物權、制度信託擔保物權。這種擔保物權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義務是天職,不能以本單位和本人沒有獲得利益為由,拒絕履行法定的義務、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否則,失職瀆職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引伸式擔保物權關係,是將民事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升格成的公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有些民事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因民事主體之間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訴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於是變更為公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法院判決抵押權、保全抵押權與浮動抵押權,法院判決動產質權、權利質權與保全質權,法院判決留置權與保全留置權等,雖然擔保物權是民事性質的,而法律程序與執行過程是公事性質的。
由人民法院介入的民事公辦的擔保物權關係,公權部門也是准擔保物權人、信託擔保物權人,相當於第三方的擔保物權關係人,依法代表擔保物權人行使和實現擔保物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事業。同樣地,這種擔保物權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義務是天職,不能以本單位和本人沒有獲得利益為由,拒絕履行法定的義務、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否則,失職瀆職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是半強制性的,公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完全是強制性的,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這個方面。如果像民法那樣輕描淡寫,肯定不能達到公法的立法目的,失敗的擔保物權關係會產生很大的流弊和痼疾,根本無法加以治理。
中外法制史均證明了同一事實:在人類社會的歷史長河中,絕大多數歷史階段是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無論是民事活動或者是公事活動,只要是觸犯了刑法,適用於同一法律標準執行之。在中國古代,貪污受賄一萬貫錢與盜竊搶劫一萬貫錢,均適用於同一刑法標準,這是民刑不分的好處。
(2)交集
民事主體開展的和公事主體開展的擔保物權關係,當然存在交集。
一則,全民所有制企業發生的擔保物權關係存在性質上的交集。
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所有製法上表現為公事的主體,所有權法上則表現出民事的主體。儘管國營企業有時候也標稱之為「公事主體」,卻不能如政府、法院、公安、檢察等國家機關之類的公事主體那樣發生擔保物權關係,畢竟經濟上的公事主體與政治上的公事主體兩者之間的資格是不一樣的。
二則,擔保物權關係中的強制性優先權方面存在交集。
公法上的扣押權、扣留權和物質權、人質權等,均為強制性的優先權,特殊情勢下甚至於可以「先斬後奏」,特事特辦。此類擔保物權的一些強制性辦法後來部分地適用於民事主體,於是形成了民法意義上的抵押權、質權(封建制度以後不包括人質權)和留置權。
事情發展到現在,所謂擔保物權也只不過是百變不離其宗,通過佔有控制與處分擔保物的辦法,迫使債務人老老實實地清償債務,與公法的擔保物權法的章法如出一轍。
三則,擔保物權關係與其他的物權關係有可能存在交集。
擔保物權關係是從普通物權關係中脫胎換骨出來的,故某些擔保物權還可以保留普通物權的痕跡,暗中發生跨門類的物權關係。如許多不動產的物權關係,或者是不動產與動產抵押權關係,適用規則是「抵押不破租賃」、「買賣不破租賃」,在一定的條件與範圍內擔保物權關係與普通物權關係同時進行,或多或少地暗中發生跨門類的物權關係。
制度物權關係可以融入普通物權關係和擔保物權關係,普通物權體系中附有制度物權色彩的,同樣會帶到擔保物權關係中來,變成染色體式的擔保物權關係。將三種物權關係融合在一起這種交集,可能是最大的交集。在處理這種物權關係時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但要相信辦法總是比困難強。
商品經濟社會,商品貿易活動異常活躍,各種物權關係、債權關係麋集一起,能量非常巨大。好在擔保物權法為規範與平整擔保物權關係指出了明確的方向,在正規化、規範化、條理化方面有了法律依據,在解決三角債、賴債、逃債等方面屢有建樹,功勳卓著,也是廣大債權人的一**寶。
普通物權關係法方面,著重點在於提高物的利用水平。這種大眾化、拜物主義的物權關係,有錢人可以玩玩,沒錢人同樣也可以玩玩。不想玩的靠邊站。
擔保物權關係法方面,著重點在於提高物的利用水平和金錢的利用水平。這種富貴化、拜金主義的物權關係,有錢人可以玩玩,沒錢人就不能玩。玩不起的靠邊站。
誠然,無論是普通物權關係或者擔保物權關係,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都會區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需要將物上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區別對待,適用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與物權關係的規範、調整辦法。
無論是公法或者是民法,任何合法的財產與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不合法的財產與權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我們在學習擔保物權關係法時,需要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一併消化,吸收更多的法律營養,完整地行使權利,圓滿地履行義務,準確地承擔責任。
譬如,學習擔保法是一種境界,學習擔保物權法是一種境界,學習企業國有資產法又是一種境界,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俗話說得好,開卷有益,書到用時方恨少。讀科技文化書籍是這樣的,讀法律書籍也是這樣的。
(二)特點
擔保物權關係的外延主要有以下幾種特點,概括如下。
1.較之普通物權關係需要一定的技術含量,故可稱為技術性物權關係。
2.因為是建立在擔保法鎖之上,並且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為解除擔保法鎖而共同努力,故可稱為雙重法鎖物權關係。
3.因為是建立在擔保財產信任之上,並且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以擔保財產為賭注,故可稱為雙重信託物權關係。
抵押權關係法中主物與從物是單向信託物權關係,質權關係法和留置權關係法中主物與從物均為雙向信託物權關係。
4.因為是建立在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基礎上新型物權關係,顛覆了普通物權的所有權關係和定限物權關係,故可稱為反所有權關係和反定限物權關係。
5.擔保物權關係可分為直系、旁系和雜系的物權關係。
直系物權關係,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直接發生而無需第三人參與幫助的擔保物權關係;
旁系物權關係,指第三人代替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接發生而無需債務人親自參與的擔保物權關係;
雜系物權關係,指債務人和第三人一同與債權人發生的擔保物權關係。由第三人參與的擔保物權關係,或者發生物保與人保相結合的擔保物權關係,或者可發生反擔保物權關係。
6.因為是建立在優先受償權基礎上的擔保物權關係,故可稱為優先受償物權關係。
7、擔保物權鏈接於、粘連於、並聯於、服務於、同一於、同命運於擔保債權關係,附加條件的「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故可稱為同舟共濟式雙重命運的擔保物權關係。
8.成也消滅擔保物權,敗也消滅擔保物權。前者是理想的擔保物權關係,後者是錯誤的或者被破壞的擔保物權關係。
9.擔保物權關係靜如處子,動如脫兔,行使物權、實現物權、折價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債權債務以及消滅擔保物權、解除擔保法鎖關係等,幾乎是在同一時間內完成任務的,故可稱為連鎖反應式擔保物權關係。
10.各種擔保物權關係的形成機制、運動規律和法律效力不盡相同,擔保物權關係是等級森嚴的優先權關係。
對外關係上,擔保物權關係次於制度物權關係而優於普通物權關係。
對內關係上,一是擔保物權關係優先於反擔保物權關係,反擔保物權關係亦優先於普通物權關係;二是留置權關係優先於質權關係、抵押權關係,質權關係優先於抵押權關係;三是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擔保物權關係,先登記的優先於後登記的擔保物權關係,全部未登記的擔保物權關係相當於按份共有的擔保物權關係。
11.擔保物權優於普通物權而低於制度物權,擔保物權關係優於普通物權關係而低於制度物權關係,故稱為中端或者中級擔保物權關係。
12.擔保物權無利不起早並無利不擔保。抵押權關係、質權關係和留置權關係、反擔保關係全部是利益關係,而且擔保物權壓倒一切普通物權和普通債權,故稱為趨勢性或者趨利性的擔保物權關係。
13.擔保物權關係以擔保物權為手段,以金錢給付為目的,限制債權人逕自取得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故稱為金錢主義的擔保物權關係。
擔保物權關係不能虛假,不能閒置,擔保物權人不能怠於行使物權,具有法定消滅的條件與時限,故稱為時限性的擔保物權關係。普通物權關係中,物權的保護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尤其是登記公示的物權是更加固定。
而擔保物權會通過法定的或者約定的辦法來消滅,包括登記公示的擔保物權在內,擔保物權存續時間短平快更好,故稱為短平快的擔保物權關係。
14.擔保物權可以同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但擔保債權法鎖在沒有完全受償的條件下可以變更為普通債權法鎖關係,或者重新建立擔保債權法鎖關係,直到完全清償債權時為止。這種物權關係,亦可稱為死不瞑目的擔保物權關係。
15.擔保物權關係並不完全排除普通物權關係及其原則。
不動產擔保物權中「房地一致處分原則」、「主從合一處分原則」、「登記優先原則」,以及普通物權關係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遵紀守法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參照市場價格交易原則、動產交付生效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徵收徵用單位個人財產合理補償原則、國家集體私人財產防火牆保護原則,以及制度信託或者普通信託原則、權利義務圓滿完成原則,所有這些原則與普通物權關係的原則一脈相通。與制度物權關係一脈相通的原則同樣如此或者更加重要。這種物權關係,亦可稱為牽連的擔保物權關係。
擔保物權關係的最大特點,是逆向的物權化方針,中心思想是「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與普通物權關係的「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構成法定的對抗,擔保物權可以限制債務人的所有權和佔有權,甚至於可以依法剝奪債務人的佔有權和所有權,包括擔保財產的孳息在內。這種物權關係,亦可稱為反普通物權關係的對抗式擔保物權關係。
二、基本劃分
(一)概述
擔保物權關係,是指在借貸、買賣、運輸、倉儲、服務、委託、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以及無因管理和債務擔保等活動中所產生的專業性物權關係,以及法鎖關係、法律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社會關係。理論上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借貸式、買賣式、運輸式、倉儲式、服務式、委託式、加工承攬式等經濟活動中以及無因管理式擔保物權關係。
《物權法》的擔保物權關係拓寬了《擔保法》的擔保物權關係。如留置權關係中,《擔保法》第84條將留置權關係的適用範圍限於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關係。《物權法》第230條不作限制,留置權關係粘連的債權種類不受限制,既可基於合同之債,也可產生於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抑或侵權之債。一般留置權關係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特殊留置權關係非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抵押權關係、質權關係於《物權法》中也有許多增補的內容。故《物權法》的擔保物權關係為優選式、拓展式或者先進式擔保物權關係。
1.擔保物權法之物權化方針
(1)以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來保護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和反擔保物權人等擔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依法反所有權保護主義和反所有權中心論。
(3)建立健全等級差別的擔保物權制度並各得其所。
(4)以擔保物權保障擔保債權的順利實現。
(5)專門規範與調整趨利性物權關係。
(6)各物權主體之間是平等競爭的法律關係。
(7)著力保護權利人的商品交易、財產交易、物權交易和債權交易的法律秩序。
(8)有物權與無物權界限分明。
(9)法定擔保物權與意定擔保物權可優化組合。
(10)擔保法鎖關係可左右擔保法律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與人事關係。
(11)擔保關係是定期定向的權利義務關係。
(12)擔保債權人不以取得擔保財產所有權為目的。
(13)所有擔保物權最終歸結為零物權關係。
2.擔保物權關係的主要功能
(1)以擔保物權促進擔保債權的實現。
(2)以等級差別的擔保物權體現不同層次的物權約束力與債權約束力。
(3)以財產控制權或者權利控制權逐步加緊對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控制。
(4)以擔保物權促進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與完全受償權、保全受償權。
(5)由普通物權關係升格至擔保物權關係而加強物權關係。
(6)由普通法鎖關係升格至擔保法鎖關係而加強法鎖關係。
(7)整體增強物權保護與債權保護的法律效力。
(8)債務人擔保與第三人擔保及反擔保並行不悖。
(9)一律採取短平快的辦法來處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10)在理順商品經濟關係中起獨特的調節作用。
3.擔保物權關係的牽連關係
(1)由物權關係牽連到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法律關係。
(2)由物權關係牽連到上下關係圈與本外關係圈的物權關係。
(3)由物權關係牽連到各種自益物權、他益物權與私益物權的物權關係。
(4)由物權關係牽連到各種各樣的擔保信託關係。
(5)由物權關係牽連到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與義務關係。
(6)定限物權與反定限物權均為限期的短平快的物權關係。
(7)由物權關係牽連到前法鎖關係與後法鎖關係。
(8)由物權關係牽連到前合同關係與後合同關係。
(9)由物權關係牽連到前生效關係與後生效關係。
(10)由物權關係牽連到全過程的對世關係與人事關係。
4.擔保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
(1)擔保物權成立期間和實現期間的法律效力。
(2)一般擔保物權和最高額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
(3)同一法律關係與非同一法律關係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
(4)普通擔保物權和特殊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
(5)登記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
(6)保全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
(7)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
(8)合同實現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
(9)法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
(11)法院判決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
(12)法院浮動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
(13)留置權優於質權、抵押權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
(14)質權優於抵押權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
(15)對各種擔保物權關係及其擔保法律關係、擔保法鎖關係、擔保信託關係、擔保對世關係、擔保人事關係全部歸零的法律效力。
(16)對各種反擔保物權關係及其反擔保法律關係、反擔保法鎖關係、反擔保信託關係、反擔保對世關係、反擔保人事關係全部歸零的法律效力。
(17)《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擔保法》的法律效力。
(18)制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擔保物權關係法的法律效力。
(19)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
(二)注意事項
物權法第170條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儘管擔保物權關係是半強制性的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仍然享有自由選擇的空間。對於債權人而言,選擇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和留置權、最高額動產質權、最高額權利質權非常有利;對於債務人而言,選擇不動產、動產抵押權以及最高額抵押權非常有利。
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一是當事人對於實現擔保物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一般而論,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規則,但以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為基本原則。
二是法律規定的特別優先權可以優先於擔保物權人受償。
譬如,新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費用,所欠的應當列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債權。
一般而論,擔保債權難以對抗上述規定的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特別優先權,只能對抗第三項的普通債權。除非當事人之間有相應的約定,才可以不執行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物權法第196條第二項規定,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抵押財產需要確定。倘若不能確定,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僅僅對於普通債權有效,對於特別優先權無效。
類似於破產法關於優先權的規定,《海商法》第22條有5項特別規定,第23條有兩個以上優先權先後順序的規定。《民用航空法》也有類似於《海商法》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於援救該民用航空器的報酬和保管維護民用航空器必需的費用。
三是特別財產優先權的優先待遇。
《海商法》第22條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民用航空法》第25條規定,民用航空器優先權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也不受所擔保債權的分割讓與的影響。第22條規定,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先於民用航空器抵押權受償。
四是擔保物權的行使不能對抗公益權利的行使。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民事關係的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應當服從需要進行讓權。如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徵用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產,或者為了搶險救災、應急救援、戰爭準備的需要而利用單位、個人的財產,可以消滅擔保物權,或者以補償金、保險金和賠償金代為清償債權。
五是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條件。
總的來說,公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對於民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有限制性作用,會影響到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和保全受償權,甚至於直接導致擔保物權關係的消滅。
對於所有權權屬不明晰的擔保財產,一切來源不合法、擔保不合法、轉讓不合法的擔保財產,即使是當事人達成了協議,亦不能構成合法的擔保物權關係,不能實現擔保物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相關法律:擔保物權法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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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擔保物權關係,是商貿經濟活動中的產物,故完全是趨利性的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人類社會幾千年來的實踐活動,總結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經驗,制訂與完善了一整套正規化、規範化、條理化的擔保物權關係法,促使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自覺地遵守,形成了優良的傳統作風,對於當代和後世的影響力非常巨大。實踐證明,擔保物權關係是民事關係中最有公信力、最有魅力、最有成就和最有發展前途的一類物權關係,為經濟社會和物權社會所作出的巨大貢獻是不言而喻的。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本文簡稱擔保物權關係。是擔保法、擔保物權法規定的民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通常講的擔保物權關係,就是這種通用性的物權關係。
公法意義上的擔保物權關係,是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政策法規和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治安處罰法、刑法以及相關訴訟法規定的擔保物權關係,實為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關係。通常講的擔保物權關係,未包括這種特定的特殊性的擔保物權關係。
擔保物權關係的最大特點,是逆向的物權化方針,中心思想是「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與普通物權關係的「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構成法定的對抗,擔保物權可以限制債務人的所有權和佔有權,甚至於可以依法剝奪債務人的佔有權和所有權,包括擔保財產的孳息在內。這種物權關係,亦可稱為反普通物權關係的對抗式擔保物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