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辭條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7-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7-2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體例上包含普通物權關係譜、擔保物權關係譜兩大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權關係譜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物權關係譜,實際上形成了三個物權關係譜。現茲將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分三個部分來分別介紹,以便於將三種性質的物權關係譜區分開來,提高認識水平。
制度物權關係,是具有一定優越感、成就感和一定的社會責任感的特別物權關係。物權關係人首先要面對制度物權的現實,面對制度物權法的各種強制性措施,不能降低物權身份和法律標準,不得篡改物權規範化和制度化的格式,必須中規中矩地依法辦事。處理物權關係矛盾時,既不能簡單粗暴,又不能姑息遷就。
制度物權關係之譜,當然來自於制度物權體系,然而,兩者之間並不是等量齊觀的。制度物權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和高等物權的特殊效應,使得物的開放性、社會性的綜合利用率得以提高,物權的保護與限制更趨向科學性與合理性,或者將某些制度物權融入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就充分體現出制度物權關係特殊作用。
制度物權關係法,主要是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公共利益關係法以及資源配置法、產品分配法、社會保障法、宏觀調控法等宏觀物權法層面。部分的制度物權法融入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之後,仍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特殊性、社會性、科學性與可持續性功能。
在社會主義公共所有制框架條件下,制度物權不僅僅為公事主體、政事主體所享有,在特定環境情勢下也為一定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由此可見,制度物權關係法在《物權法》中也有規定,並不是離經叛道,並不是使得物權關係模糊了,而是大大的清晰了。
制度物權關係,是對內物權關係和對外物權關係並舉的雙重性物權關係。外物權關係:對於非同一所有制的物權關係人而言,或者說在一般的經濟領域與一般的流通手段而言,公共所有制的所有權在經濟活動中盡情地表露出來,並不影響國有企業法人所有權、集體企業法人所有權的順利行使。對內物權關係:公共所有制的所有權表現為制度信託所有權,真正的所有權人是全體公民或者集體成員,主要由交易關係變成了分配關係,公共財產的保護同樣非常複雜、非常重要。
關於「國有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是誰的」這種問題,為什麼在改革開放30多年來反覆討論了無數次沒有結果?為什麼只提所有權關係而不提制度信託所有權關係?為什麼在《物權法》中,既不提國有企業法人所有權、國家機關法人所有權和國家法人(全體公民)所有權,也不提全民所有制的一級、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簡直沒有譜!
物權法的立法意義與經濟法的立法意義是有所不同的,物權法理學的意義與經濟學、經濟法學的意義也是有所不同的。為什麼?法譜原理不同嘛!
西方國家形成的一股極端自由主義經濟學,東方國家形成的一股反馬克思主義的經濟學,都是逆歷史潮流而動的垃圾經濟學,毫無科學性、公理性可言。在構建制度物權法體系和平整制度物權關係時,必須掃除這些垃圾經濟學,才能建設現代化的制度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新社會,牢固地保護全體人民的現實利益與長遠利益。
廣義的制度物權關係,既要正確處理對外的、又要正確處理對內的制度物權關係,正確處理兩種制度物權關係缺一不可。
本文填補了國內空白了嗎?這叫一個物權法的初學者情何以堪?
一、基本理念
(一)制度物權關係
1、概念
制度物權關係,系指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規範與控制的宏觀物權關係,主要由所有制關係和所有權關係組成的雙邊關係。當制度物權融入普通物權或者擔保物權時,會發生競合式、雜交式物權關係。趨利性、開放性制度物權關係的表現最為積極,純義務性、保守性制度物權關係的表現最為消極。
簡單地說,制度物權關係,就是因制度物權(含政策物權)而發生的物權關係,基本就是所有制關係、所有權關係、公益物權關係和特定的自益物權關係。
(1)狹義
狹義的制度物權關係,基本上就是制度物權內部發生的物權關係,一般表現為同一性質所有制內部發生的物權關係。如內部的資源配置關係、產品分配關係和體制內的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關係等。這種內向的制度物權關係,相應的規則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主要的、大宗的自然資源為公共所有制的權利人享有,特種所有權、特別所有權和要式物所有權、封閉式所有權在整個物權社會中非常突出。
專屬所有權關係、專有所有權關係、專控所有權關係和其他一些特別物權關係,是絕對相隔式或者相對封閉式的制度物權關係,內部的物權關係遠遠多於對外聯絡的物權關係,同樣地可以稱之為狹義的制度物權關係。儘管如此,儘管制度物權不是十分活躍,甚至於有的制度物權根本不容易激活,就整個社會的影響力而言,這種狹義的制度物權關係,仍然比普通物權關係和擔保物權關係的影響力更大,法律效力亦更加強盛。
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這幾種所有制是龐大無比的所有制,他們的要式物是龐大無比的大宗物和多宗物,在財產所有權大家都有份的情勢下,也只有由少數人代表全體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在同一所有制之內,為正確處理少數人與大多數人的所有權關係及其他的內部的物權關係,於是在其間設立了制度信託物權關係,使得財產管理權人與財產所有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恰到好處並長期合作。
因為物權關係圈子比較狹小,所以稱之為狹義的制度物權關係,亦稱之為制度信託物權關係、所有制權利人內部的物權關係。
狹義的制度物權關係,是領導型、主導型制度物權關係。因為只有內部的物權關係理順了,可以對外發生物權關係了,才有條件開展廣度的物權關係。而且,制度物權關係往往優於普通、擔保物權關係和雜交的物權關係。
內部的物權關係怎樣建設、怎樣平整、怎樣調整,是否對外發生物權關係,如何對外發生物權關係,每個人的制度物權怎樣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怎樣集權與放權等等,是由制度物權關係作用於制度信託物權關係,並由制度信託物權關係反作用於制度物權關係的結果。
至於到底是制度物權關係優先,還是制度信託物權關係優先,好像不能一概而論。制度物權是正物權和委託式物權,制度信託物權是偏物權或者准物權和受委託式物權,儘管物權等級略有差別,而物權動作基本是一致的。除非制度信託物權享有獨立於制度物權之上的特權,才有可能優先於制度物權,但是這種特殊情況是罕見的。制度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當事人不能隨意確定、更改與違反。如土地所有權制度,這是長期的一貫制的制度,任何單位與個人不能隨意確定、更改與違反。
(2)廣義
廣義的制度物權關係,是指制度物權與普通物權或者擔保物權發生的雜交物權關係,一般表現為制度物權法融入了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形成水乳交融式的物權關係。以自由競爭為主、以指令性計劃為輔,呈現相對開放的格局。物的利用水平得以提高,除了同一所有制發生的物權關係以外,集合所有制與混合所有制發生的物權關係也不例外。這種制度物權關係,相應的規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全民、集體所有制可以適當地向私有制放權讓利,特種、特別、要式物、封閉式所有權與特定的一般、略式物、開放式所有權仍然有一定的交集。
如農用地也可以由私人承包,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可以轉讓給私營企業等,物權的價值與經濟的價值兩者之間都能夠協調起來,能夠充分發揮物力資源為大力發展經濟建設服務,綜合性地改善人民生活的條件。
理論上,廣義的制度物權關係可以包含狹義的制度物權關係。然而,理論上的可以包含與實踐上的不可以包含也是客觀存在的。
表達方式上,狹義的制度物權關係中只要是涉及到內部的物權關係,應當以制度信託所有權確認之,遺憾的是,理論界和老百姓之間罕見有這種正確的表達式。語言習慣上,很多人言必稱所有權,從來沒有稱呼什麼「制度信託所有權」和「普通信託所有權」。
廣義的制度物權關係中只要是涉及到經濟關係,常常稱之為所有權關係,另外還有用益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和佔有關係等,即使是如此,全民、集體所有制內部的制度信託物權關係仍然是客觀存在的。
廣義的制度物權關係,既要正確處理對外的、又要正確處理對內的制度物權關係,正確處理兩種制度物權關係缺一不可。
(3)制度信託物權關係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制度物權關係廣泛、經常、鐵定的存在於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之中,他們的所有制關係、所有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和佔有關係等等,起槓桿作用的關鍵在於完整的、完備的、完善的制度信託關係。沒有制度信託關係,公共所有制的制度物權關係就很容易虛設、懸空和落空,國有、集體的資產就會遭到經常性、大規模的甚至於毀滅性的破壞,一發而不可收拾。
為什麼於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有、集體資產平均每年多達1萬億元以上的大量流失?根本原因在於制度物權關係遭到了嚴重破壞,制度信託物權關係對於制度物權關係的幫助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人們常說的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權大於法、獨裁**等等,這只不過是一種感性認識。從感性認識飛躍到理性認識,就必須認真理解制度物權關係和制度信託物權關係。
所謂制度信託物權關係,主要指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物權人的制度信託責任形成的制度物權關係。依法享有對全民所有的資產的信託支配權、信託管領權、信託控制權、信託統治權,包括信託佔有權、信託使用權、信託收益權、信託處分權等等。採取民主管理、相互監督、合理利用、合理分配等有效措施來全面保護國有資產,嚴格禁止侵佔、截留、挪用、私分、哄搶、貪污、破壞國家財產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各種公權私化、以權謀私、損公肥私、貪污盜竊和裡通外國的違法犯罪分子。
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託物權關係,實行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雙層制度信託所有制、責任制。前者為第一級制度信託物權關係人,後者為第二級制度信託物權關係人。共同以及分別承擔全體人民財產的信託責任,履行本職工作的義務與社會性的義務,帶頭模範地遵守保護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恪盡職守,克己奉公,勤勤懇懇競競業業地為人民服務,齊心協力努力奮鬥,建設社會主義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法制文明和物質文明的現代化和諧新社會。
集體所有制的制度信託物權關係,是指集體組織、集體企業等物權人的制度信託責任形成的制度物權關係。形式與架構與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託物權關係基本相同,法定的身份權與財產權亦有一定的關係,民主自治、村民自治制度也非常重要,可以比全民所有制承擔更少的社會責任,但比私有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集體所有制的制度信託物權關係,實行集體組織與集體企業雙層制度信託所有制、責任制(沒有集體企業的除外)。前者為第一級制度信託物權關係人,後者為第二級制度信託物權關係人。共同以及分別承擔集體財產的信託責任,履行本職工作的義務與相應的社會性的義務。
集體所有制為物權共有制,更趨向於標準的民事主體,共有權與私有權存在很多交集,制度信託物權關係與普通信託物權關係並存是常態現象。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遵守耕地保護制度和民主選舉監督制度、合理的分配製度、征地補償制度等至關重要,在努力發展集體化的同時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防止集體幹部獨裁**和貪污腐化,群策群力地保護自己的家園與共有的財產不受任何壞人的侵犯。
制度信託關係是成建制的、相對固定的信託關係,無論有無法律明文規定,無論有無合同約定,制度信託關係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
對於私有者之間的物權關係,可以成立普通信託關係,卻難以成立制度信託關係。因為普通信託關係只是一般流通領域發生的自由式信託關係,不是法定的和特定的信託關係。
2、制度信託物權關係的作用
(1)要領
制度信託物權關係的作用,就是解決制度物權關係的瓶頸問題,高屋建瓴、觸類旁通地一舉平整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中的各種物權關係。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所有制關係、所有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佔有關係以及雜交的和其他的物權關係等等,需要一個橋樑式、槓桿式、中介式物權關係來加以規範與調整。——這種物權關係,稱為「制度信託物權關係」。
制度信託物權關係的理論,不是空洞無物的、裝腔作勢的、吹吹拍拍的、故弄玄虛的理論,而是實事求是的、辯證施治的、有的放矢的、縝密科學的理論。其能夠使得所有制、所有權等權利人不虛位,使得信託物權人不越位,也能夠使得制度物權與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和平共處,以點帶面式地統領物權關係的全局,許多老大難的疑難問題和歷史問題均可以迎刃而解,讓大家醍醐灌頂、破涕為笑。
以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託所有權為例。當全民所有權確定以後,一般而論,就構成了全民所有權與國家機關制度信託所有權和國有企業制度信託所有權之間的物權關係,以及國家機關制度信託所有權和國有企業制度信託所有權之間的物權關係。
通用公式是:
全民所有權=國家機關(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國有企業(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
毫無疑問,國家機關制度信託所有權和國有企業制度信託所有權之間的物權關係,是全民所有制內部的物權關係。對外的物權關係,仍然稱之為國家法人所有權,或者稱之為國有企業法人所有權。
至於國家法人與國有企業法人之間如何集權,如何放權,如何投資、分紅、分配和消費,如何管理,如何監督,如何讓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等,是要通過全民所有制內部的協調機制來加以正確處理的。
對於大陸法系的民法典和物權法而言,主要內容是「一致對外」的物權關係,很少涉及到「一致對內」的物權關係,普通信託所有權和制度信託所有權則沒有專門的規定。因為理論基礎的薄弱導致了法律內容的淺薄,法律內容的淺薄反過來加深加固了理論基礎的薄弱。於是乎惡性循環下來,連鎖反應式地落後於英美法系的「信託財產權法」。
《物權法》第68條規定的企業法人所有權,不提國有企業的法人所有權,更不提國有企業的制度信託所有權。第55條規定的國有出資人權益的行使,不提國家法人所有權,更不提國家法人的制度信託所有權。類似這樣的規定,還有此後頒布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法律。所有這些,標誌著中國經濟學、物權法理學方面的理論存在嚴重的空白點,加之一些反對國有經濟主導地位的經濟學家從中作梗,直接影響到立法質量與法律的圓滿程度。
本來,物權法資源是極其重要的法律資源,物權法基礎理論是非常科學、非常深奧的科學理論,現實情況下遭到了很大的、無情的浪費,不禁令人扼腕長歎。
制度信託物權關係的理論,完全可以化繁為簡,化腐朽為神奇,化干戈為玉帛,從此找出制度物權關係的規律性,用以正確指導全國的經濟建設和物權法制建設,從理順內部的物權關係入手,繼而理順其他相關的物權關係,達到提綱挈領、舉一反三的良好目的。
制度信託物權關係,是整個國家、整個社會中核心的物權關係。一旦這種物權關係遭到破壞、崩潰,其他有關聯的物權關係定會跟著破壞、崩潰。即使是其他的物權關係未受到破壞、崩潰,制度信託物權關係的破壞、崩潰已經是威力很大的了。
以前蘇聯、東歐為例,因為長期以來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化,全民所有制的財產龐大無比。國營企業管領、支配、控制的財產所有權是誰的?各級政府支配、控制、統治的資產是誰的?過分的強調國營企業的自主權和法人所有權,過分的強調中央集權制和國家機關法人所有權,使得真正所有權人—全體人民的財產所有權變成了虛權,結果是:雖然國家沒有跟美國那樣的破產,卻是導致整個國家的制度信託物權關係遭到極其嚴重的破壞、崩潰與破產,一個個如多米諾骨牌一樣的倒了一下,亡黨亡國似乎是在一夜之間就這樣完蛋了!
(2)理論動態
《物權法》頒布實施以後,很多專家學者立馬對該法律評頭品足,其中談到「國有企業財產權歸屬問題」爭論不休之「死胡同」問題。現在全文錄上一段。奇文共欣賞,疑義共與析吧!
該文長篇大論,不分段落,現試分開抄錄。大家可以思考一下,這裡是否可以與「制度信託物權關係的理論」有關?
文章說,在某些重大問題上立法者無法達成共識,是基於傳統固有觀念的影響。這裡比較典型的是有關國有企業法人財產權問題。
文章說,起草物權法時,立法者要回答的另一個基本問題是: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是誰的?在這個問題上,人們出現了巨大的分歧。一個企業作為民法的主體能不能對自己的財產享有所有權?這本來是個法律技術問題。根據民法上的法人制度,團體人格的基礎就是獨立財產和獨立責任,因此,這個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實際生活也是這樣操作的。
文章說,但到了立法上真要去確認這個事實時,人們的認識不得不受到觀念上的深刻影響。一般的私營企業、合資企業比較好辦,沒有人會認為把私營企業的財產規定為法人所有是有任何問題的。
文章說,但一遇到國有企業,「企業財產究竟是誰的?」這個問題的解決就出現了不可逾越的觀念障礙:按照固有觀念,國有企業的財產是屬於全民所有的財產。國家在經濟生活中經過投資而形成的這些國有企業,它們的財產你能說不是國家財產嗎?人們長期(以)來都認為並且確信它們就是國家財產。國家財產當然就是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文章說,現在,如果說國有企業財產所有權不屬於國家而屬於企業法人的話,那就不可以再說它是國家財產了,不可以再說它是全民所有的財產了。因為人們固有的觀念就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一定要表現為國家所有權。而馬克思早就說過:有什麼樣的所有制,就有什麼樣的所有權。這個論斷似乎是不可動搖的。有全民所有制就必然表現為國家所有權,而國有企業財產如果不是國家所有的財產,那這些財產就不再是全民所有,就不再是公有。如果不再是公有,那麼公有制何以存在?
文章後面更加嚴重地說,這種關於所有制和所有權關係的觀念已經深入到民法理論體系之中,而一旦依照這種觀念來解釋國有企業財產所有權的性質時,就會碰到巨大的障礙,實際上,這個障礙橫亙在我們面前已經幾十年了!從經濟改革的第一天起,法學界就開始討論國有企業的財產性質問題,從20世紀70年代後期就開始討論,後來一度不再進行,因為那是個死胡同。但到了物權立法,我們竟然又不得不回過頭來進行討論,這時我們才發現,在這一問題上人們根本無法達成共識。這一重大問題的立法困難顯然是受到所有制觀念的影響。
看至此,筆者的腦筋徹底崩潰,徹底無語了!中國的經濟學界和法學界,為什麼這樣愚蠢無能?是先天性愚蠢無能,還是後天性愚蠢無能?是真正的愚蠢無能,還是故意賣關子?關於國有企業所有權與所有權關係問題,中國有多如牛毛似的經濟學家和法理學家,竟然反反覆覆地討論來討論去,激烈討論了30多年來毫無結果,毫無進展!!!
怪不得,主流媒體上廣泛流行「中國合格的經濟學家不超過5個」;怪不得,08世界金融危機後,英國前首相「鐵娘子」撒切爾夫人大罵經濟學家們都是酒囊飯袋!怪不得,中國物權法起草13年來爭論不休,還差一點就流產了!
關於國有企業所有權與所有權關係問題,其實簡單得很哩!即使是從來沒有學習過政治經濟學和經濟法,從來沒有學習過物權法理學和物權法,只要掌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簡單原理就可以得出結論,只要粗淺掌握形式邏輯的一般推理演繹辦法就可以得出結論。
首先,運用一分為二的辯證法理論,就可以正確認識國有企業所有權及其所有權關係問題就具有兩面性。
國有企業於對外關係上,在公開的經濟活動中,當然客觀存在企業法人所有權,不然的話,國有企業怎麼開展經濟活動和資產的保值增值?
但是,國有企業於對內關係上,當然不是法人所有權了,當然是制度信託所有權了。不然的話,國有企業不是明顯的向真正的所有權人篡奪所有權了嗎?
——這就是國有企業所有權及其所有權關係具有兩面性的證明。
誠然,國有企業的類型,有獨資企業的,有股份公司的,有上市公司的,有中外合資的,有集合、混合所有制的,還有國有企業後來自籌資金的,職工參股的和承包制的等等,是要區別對待。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國有企業的全民所有制性質仍然是客觀存在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也是客觀存在的。
國有企業有兩筆賬:一是政治賬。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即使是改制為中外合資企業,改制為混合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部分成分並沒有完全消滅,有多少成分、比例算多少成分、比例。二是經濟賬。無論是政府出資的,或者是國有企業本身出資的,可以分類計算,或者按比例計算。對於物權法而言,政治賬和經濟賬應當是一起算。對於經濟法、財產權法最好是政治賬和經濟賬一起算,在特定的情勢下可以單獨計算經濟賬。
其次,物權法、物權法理學與經濟法、財產權法和政治經濟學、經濟法學的範疇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前者與後者有聯繫的是,兩者之間都會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經濟價值和財產權問題。
但是,物權法、物權法理學,除了尊重經濟規律、經濟價值以外,還會尊重物權規律、物權價值。所有這些,無關「傳統固有觀念的影響」,根本原因在於兩者之間的法律分工和社會分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
很顯然,物權法不能與經濟法、財產權法混為一談,物權法理學不能與經濟學混為一談!
物權法、物權法理學,要求將國有企業的財產來源、去向、變更或者分配、分紅、結餘情況搞清楚。因為物權法是基本的權源法、基本的物權關係法和基本的物權制度法,必須需要不厭其煩地將各種物權和物權關係徹底弄清楚,對於國家的財產、國有企業的財產一定要搞個水落石出,一定要弄清裡裡外外、上上下下的物權關係與信託物權關係。物權法未規定清楚的,物權法理學應當解釋清楚。
通過所有權關係法的層層剝繭,我們同時可以看到國家機關法人所有權、國有企業法人所有權和國家代表人民的所有權(簡稱國家所有權),這是一種表面現象。內在聯繫的本質,國家所有權才是真正的所有權,其他的法人所有權都是制度信託所有權。而且,法律效力方面,所有權優於制度信託所有權,並優於普通信託所有權。
申言之,制度信託所有權,廣泛分佈於禁止、限制和一般流通領域,都是亞種所有權、准所有權。信託所有權人行使信託所有權時,必須按照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行使權利,不能虛權,也不能越權,也不能與所有權人平起平座。
經濟法、財產權法和政治經濟學、經濟法學,注重的於一般流通領域中的交易效率、交易安全,由於經濟法、財產權法不是基本的權源法、基本的物權關係法和基本的物權制度法,很多時候忽略了所有制的存在與特殊效用,這是情有可原的。
其三,必須嚴重關注經濟學界假仁假義、假道伐虢、暗渡陳倉式的言論動向,批判他們的資產階級自由化、私有化和股份化的反動思潮。
資產階級自由化、私有化和股份化的反動思潮,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就開始在世界蔓延,至今一直在世界各國之中如瘟疫一般的流行。其中,西方國家的英國、美國是兩個典型的代表。
對於英國,戰後在許多國家、地區的殖民地已經實行了民族獨立,各國殖民地國營企業的回遷和本國國營軍工等企業關閉,持續了數十年的自由化、私有化運動。他們是打著經濟改革的幌子來破壞國營企業的,執政十幾年的鐵娘子撒切爾夫人,受到了英國資本家的擁戴,受到了廣大的工人階級的唾棄。
對於美國,戰後加強了世界霸主的地位,產業、金融業自由化、私有化、股份化比英國更加厲害。幾乎每個總統的命運都掌握在資本家手上,幾乎每個總統上台不久就要對外國發動侵略戰爭,背後主要是軍工資本家在起關鍵的唆使作用。幾乎每個總統都是由資本家贊助當上總統的,稍有不遜,不聽從資本家的命令,就有被彈劾甚至於被暗殺的危險。當然,很多經濟學家就是資本家的鷹犬,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軟。美國有許多世界著名的經濟學院和經濟學家、諾貝爾獎獲得者,儘管如此,美國的金融危機、經濟危機仍然如火山般的迸發,勢不可擋。
美國、英國這兩個國家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占總數的一半以上,政府干預主義者的凱恩斯和極端自由主義者哈耶克先後得獎。這兩個英美法系的國家,財產權法上規定了信託財產權制度,客觀上部分地抵制了自由化和公權私化,否則,事態會變得更加嚴重。
最近30年來,中國學術界流行國有企業自由化、股份化和私有化,主要是經濟學家們在玩文字遊戲。當國營企業做得差時,他們就說國營企業效率低應當改制;當國營企業做得很好時,他們說國營企業壟斷應當撤散和國退民(資本家或外國資本家)進。還有的經濟學家說,**是改革的潤滑劑,**是經濟發展的必要成本等等。各種陰陽怪氣、暗渡陳倉的言論都有。
與西方國家一樣,一些有權有勢的人特別擁護某些經濟學家們的言論,一些工人、農民和無職無權的弱勢者們特別反對某些經濟學家們的言論。
改革開放初期,由於批判資產階級自由化,導致兩個大官人倒台,一些經濟學家只好偃旗息鼓。後來不再批判資產階級自由化了,一些蟄伏的經濟學家重新活躍起來了,而且其假仁假義、假道伐虢、暗渡陳倉式的理論獲得了巨大成功。
某些人認為中國的經濟學家和某些理論家是弱勢者,痛苦地控訴他們的理論主張被物權法立法機關否決。事實上,他們是反打一耙,欲蓋彌彰!
有些經濟學家當上了上市公司的獨董,一年到頭不干實事,淨拿年薪幾十萬至上百萬。甚至於有的經濟學家當上國有企業獨董,根本不為全民所有制著想,反而挖空心思地整垮國有企業,或者與國有企業的經理人合謀通過股份化進行私有化,哄搶、私分、破壞國有企業。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對於某些經濟學和居心叵測的人來說,《物權法》的條文越是鬆懈,物權法理論越是有漏洞,國家財產保護的環節越是薄弱,他們就越是有機會渾水摸魚。
他們極力反對在《物權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寫上國家法人所有權和國有企業法人所有權,更反對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託所有權。司馬昭之心,人人皆知。
2005年至2007年《物權法草案》討論過程中,有作者專門提出了增補「國家法人基本物權」一篇,計有103條,26000字,篇幅上相當於現行《物權法》的約75%%u3002但是,一直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回應。這就是當時起草物權法的一個秘而不宣的內幕!
其實,什麼物權法,只有更好,沒有最好;什麼物權法理論,也只有更好,沒有最好。歷史、時間和事實可以證明一切。
3、概論
相對於其他的物權關係,制度物權關係,往往以規模化、社會化、格式化的方式稱雄於各種物權關係的運動場,並有相當出色的業績表現。並可以直接或者間接、或大或小地影響其他品種的物權關係的走向,引領物權關係的新潮流,邁向物權關係的新徵程。
制度物權關係,涵蓋一般流通領域和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的各種產權關係,涵蓋全社會主要的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生產、經營、流通、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的各種產權關係,社會公共品的建設、供給與保障關係,旨在建立健全以公益權或共益權為主、自益權為輔的統籌兼顧式特種物權關係,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平衡全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關係。在懲治**和違法犯罪等不法行為方面,物權關係人雙方均有監督義務。
制度物權關係,是高級形態、社會形態、重大物權形態、強制性形態的特種物權關係。權利人、義務人、責任人都有特定的物權關係屬相,物權的來龍去脈清晰可見,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過程嚴謹而充實,廣泛推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物權質量控制,使得內部的與外部的物權關係趨向於功德圓滿。
制度物權關係部分的融入普通物權關係或者擔保物權關係後,能夠形成雜交的、改良的和相對開放式物權關係,由此變得更加複雜化、多樣化甚至於立體化、網絡化。物盡其用、人盡其力的效果更加給力,此時不但不能削弱制度物權法的強制性效能,而且需要增強強制性的效能,需要將純粹的普通物權關係或者擔保物權關係進行整合,化被動為主動,化腐朽為神奇,化干戈為玉帛。
制度物權關係,以限制物權自由的辦法重塑物權關係的構造,特別注重物權關係的形象設計與制度建設,力求在不確定性中找到確定性,在不平衡中找到平衡,在等級制度中適當地進行扁平化處理。無論是整個社會的物權關係或者是個別的物權關係,均以制度化、正規化、規範化、扁平化建設為契機,巧妙地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來正確處理各種物權糾紛,利用各種法定的強制性手段來嚴厲打擊各種侵權行為,力求做到穩、準、狠地打擊各種侵權行為,切實保護制度物權人的各種合法權益。
制度物權關係,是具有一定優越感、成就感和一定的社會責任感的特別物權關係。
如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依法取得一些特別物權,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生動體現,物權關係人不得隨意改變所有制性質和土地所有權性質。一些單位與個人取得免費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珍惜,不得隨意荒廢與拋棄土地使用權。即使是依法競爭取得的有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要依法按照開工建設,在兩年時間內不按照開工建設會被當地政府沒收土地使用權與開發利用權,沒收定金並進行行政處罰。農民免費取得農用地承包經營權後,有意無意地擱荒和拋荒地的,不但不能取得政府提供的糧食與農資補助金,而且還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經濟處罰。類似這樣的問題很多,執法時以此類推。
物權關係人首先要面對制度物權的現實,面對制度物權法的各種強制性措施,不能降低物權身份和法律標準,不能篡改物權規範化和制度化的格式,必須中規中矩地依法辦事。處理物權關係矛盾時,既不能簡單粗暴,又不能姑息遷就。
物權法有個普遍性原則,就是一般均衡原則,亦即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當物權人依法取得了制度物權這種非常重要的特別物權,享受了制度物權的很大益處後,標誌著需要履行更大的義務,承擔更加重要的法律責任。
制度物權關係的一大特性,就是動靜結合、內練外修、志高存遠、恩威兼施。
一則,動靜結合。
對於其他的物權關係,只有物權「動」起來才形成物權關係。
然而,制度物權在主觀能動性作用下固然形成物權關係,很多時候在靜止的狀態下也能夠形成物權關係。
如公共、公益性制度物權方面,許多不動產、動產及其設施免費提供給廣大民眾享用,繼而構成「所有權—享用權」式的公益制度物權關係,標誌著這是純義務性、保守性的制度物權關係,表現最為消極。
二則,內練外修。
制度物權關係中的所有權人,如國家法人、集體法人均為抽像的所有權人,稱之為制度信託所有權人。這種制度物權人,一要練習內功,在保護公共財產方面,需要十八般武藝件件精通;二要修身養性,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與自律性,要比一般物權關係人做得更好,履行更多的社會義務,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三則,志高存遠。
制度物權人必須著眼於長遠的規劃與打算,集中力量辦大事,辦實事,辦好事。不能老是局限於眼前的一時一事,不能殺雞取卵,不能急於求成,不能因為追求個人利益而損害大家的利益、因為局部利益而損害全局的利益。
四則,恩威兼施。
制度物權法並不掩飾自己的立場、觀點與方法。其給予特定的物權人以很大的利益與權力,獲得了很大的便利條件,同時需要設置高壓線與防火牆,嚴格限制權利人的權力,有效地禁止失職、瀆職、侵權、越權、專權、霸權等惡劣行為,將全面保護國有、集體財產的責任落到實處,多管齊下地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分子。
(二)幾個特點
制度物權關係的外延主要有以下幾種特點。
1.制度物權關係,系指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規範與控制的宏觀物權關係。
這種物權關係可以是獨立自主的特殊物權關係,也可以融合到各種所有制關係、各種所有權關係中,形成不同特色的制度物權關係。制度物權關係可以是獨立自主的特殊法律關係,也可以融合到各種普通物權法律關係、各種擔保物權法律關係中,形成不同特色的制度物權法律關係。
2.制度物權關係,就是社會化、圈子化、格式化的社會利益關係。
往大處講是涉及到全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關係、公共利益與長遠利益關係,是為了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根本利益關係。往小處講是涉及到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優先權關係、自主權關係和信託所有權關係,以及其他所有制的生存權發展權關係。
實際上,制度物權關係牽涉到一系列的生產關係、勞動關係、分配關係和廣泛的社會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以及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甚至牽涉到國際關係。
3.制度物權關係是法定的最重要的關鍵性物權關係,可以統帥、指導普通物權關係和擔保物權關係,但普通物權關係和擔保物權關係不能統帥、指導制度物權關係。
普通物權關係和擔保物權關係可以為制度物權關係提供成功經驗和事實依據,但不能從根本上推翻制度物權關係的法制基礎和基本原理。
4.制度物權關係是法定的和基本強制性的物權關係,一般不認同意思自治主義的物權關係,即使是信託式的物權關係也不能偏離法制的軌道另搞一套意思自治主義,這跟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按照常理,制度物權關係有憲法、行政法和行政經濟法、刑法的保駕護航,就一定很牢靠了。其實不然。如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制度物權關係是最龐大、最複雜的信託式物權關係,尤其是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所掌控的資產極其龐大,其中一些腐化墮落的官員故意歪曲、篡改法定的制度物權關係,以各種手法掠奪公共財產,導致國家、集體的資產大量流失。
對比之下,私營企業的財產絕對不會造成這樣長期的、大量的和風潮式的大量流失。雖然刑法是制度物權法中最具有威懾力的法律,然而仍然有一些亡命之徒膽大妄為,為了貪污受賄而鋌而走險,不怕把牢底坐穿,不怕砍頭、吃花生米、打毒針。
5.制度物權關係有數百部法律法規和上萬部地方規章規範與控制,理應成為最規範最標準的物權關係。
關鍵在於,物權關係法制化應當與民主制度化相結合,不能讓任何人逍遙法外、為所欲為。在這種意義上說,理順各種制度物權關係,不能完全排除道德法、邏輯法的參與。中國幾千年來非常重視道德教化和道德法的廣泛應用。
新中國成立後的******時代並沒有發生多少貪污腐化事件,治國、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主要依靠的是社會主義的道德教化和道德法的廣泛應用,在預防犯罪方面有獨到的建樹。
6.制度物權關係,涵蓋一般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的各種特殊性的物權關係。
禁止流通領域的制度物權關係是封閉式或者非趨利性物權關係,物權關係人是特定的國家機關或者非營利**業單位的制度信託佔有關係人,對外一般不發生物權關係。
限制流通領域是基本封閉式或者基本非趨利性物權關係,物權關係人是特定的國家機關或者非營利**業單位以及部分國有企業的制度信託佔有關係人,對外一般不發生物權關係,或者有限度地對外發生物權關係。
一般流通領域的制度物權關係是開放式或者趨利性物權關係,物權關係人是特定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其他重點企業的制度信託佔有關係人,對外一般發生物權關係,但要正確處理優先權與非優先權的物權關係,正確處理公益權或共益權與自益權、他益權、非益權的物權關係,正確處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物權關係,正確處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物權關係。
國有企事業單位享受了自然資源等方面諸多的優先權,理應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不能將全民所有的財產全部據為企業所有甚至於個人所有。
7.制度物權關係的消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當事人不能隨意消滅制度物權關係。
憲法規定了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說明了特殊的公共財產是永遠受憲法和其他特別法保護的。國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權性質是不能篡改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制度、徵收徵用財產合理補償制度等,應當是長期的一貫制的。
《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規定了企業中國有資產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宏觀控制,違法違規處分和消滅關鍵性的國有資產是最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這種嚴重的違法活動。
普通物權關係可以基於民事活動中的意思自治主義原旨而消滅,擔保物權關係中基本上也可以這麼辦。
而制度物權關係的消滅需要有特定的法律依據和特定的法律程序,否則是無效的消滅,物權關係的雙方的當事人都需要承擔相當的法律責任。
制度物權關係的最大特點,是法定的物權化方針,中心思想是「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公共利益中心論」,對擔保物權關係「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有一定程度的限製作用,對普通物權關係的「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構成法定的控制。制度物權關係在重大項目問題上,可以干預擔保物權關係和普通物權關係,並統帥、指導、協調與糾正其他的物權關係。這種物權關係,亦可稱為全部對抗式擔保物權關係。
二、物權與物權關係
1、物權
物權,一般是以佔有物為原點、以所有權為基礎的合法權益。權利人依法享有對於不動產、動產和派生性不動產、派生性動產的權利,以及經濟性財產權與非經濟性權利,均稱之為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是典型的標誌性物權,容易形成自物權與自物權、自物權與他物權之間的物權關係,各自或者共同達到利用物的目的。
宏觀的物權,涵蓋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三大品種,在整個物權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決定性意義。
普通物權,亦即一般性的物權。主要是指所有權、用益物權這些常見的一般物權。其中大大小小的物權多達數百種之多,具有權源性、廣泛性、廣譜性、多樣性、複雜性、群眾性、開放性、流變性、混合性等特徵。消費物的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是人們日常生活必須的普通物權。
擔保物權,亦即半強制性的物權。主要是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這些不常見的中級物權。民事主體的物權活動中,擔保物權是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和半強制性的專門化物權,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呈現粘連性、關聯性、同一性、融會性、聯通性、限期性等特徵。擔保物權能夠依據自己的權力反債務人的所有權,有能力消滅債務人的所有權,債權人以價金清償債權為目的,實現擔保物權和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和保全受償權。
制度物權,包含政策物權,實指制度物權法所規範與調整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強制性物權和最優先的高端特種物權,一般是指附所有制身份的特別優先權、排他權、溯及權、追擊權和對世權。廣泛分佈在一般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扎根於文化領域以及其他的幾大重要領域,是門類比較齊全、影響面特別大、強制性程度很高和社會化管理、民主化監督的一類法定的物權。
制度物權,一般是涉及公共性質或者公眾利益的特種物權,是社會化、模式化、強制化、大型化、多樣化和威權化的高端特種物權。無論其在物權法中佔有比重多少,均體現出高端物權的氣勢與氣魄。一般而論,在大的物權關係中,制度物權優於擔保物權和普通物權,而擔保物權優於普通物權;在大的法律關係中,制度物權法優於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而擔保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和最通用性規則。
2、物權關係
物權關係,是物權人與物權人之間或者兩個以上物權之間發生的利益關係或者法律關係。從個體之間的物權關係到整個社會縱橫交錯的物權關係,週而復始地推動每個物權圈子中的物權運動,自覺地維護物權生態環境,平衡各個利益群體的合法權益。
以普通物權為基礎發生的物權關係,或者在普通物權圈子中發生的物權關係,都是普通物權關係。主要是一種自由式、開放性的物權關係,於日常的物權生活中活躍指數相當的高,所產生的物權矛盾糾紛相應的增多。由於物權關係太複雜的緣故,以至於物權法不能全面規定這種物權關係的規範化問題,或者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需要借助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輔助治療法」。
以擔保物權為基礎發生的物權關係,或者在擔保物權圈子中發生的物權關係,都是擔保物權關係。主要是一種半自由式、半強制性的物權關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互有限制,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非常透明,以擔保物權人實現擔保物權和安全地消滅擔保物權為圓滿成功的結局。法鎖關係是維繫擔保物權關係的重要保證,即使是整個擔保期間未完全清償債權,仍然可以依據法鎖的鏈接變更為普通債權,直到完全清償債權債務時為止。
以制度物權為基礎發生的物權關係,或者在制度物權圈子中發生的物權關係,都是制度物權關係。主要是一種法定式、強制性的物權關係,內部的制度信託物權關係和外部的制度物權關係協調處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統籌兼顧,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科學安排,對於損害公共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採取更加嚴厲手段予以強制性制裁,多管齊下地規範和平整制度物權關係,彰顯制度物權法的巨大威力。
3、辯證關係
物權與物權關係,兩者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一般而論,當某種物權的主體與客體完全呈現封閉式狀態或者睡眠式狀態時,物權本身是完全獨立行使的,不會產生物權關係。
如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財產所有權,或者不限制流通卻沒有流通的財產所有權,從頭到尾為所有權人所密封,就無法或者不會發生物權關係。又如中國政府或者中國企業從國際公海中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只要不發生物權變更現象,也不會發生國際特許物權的物權關係。
一般而論,當某種物權的主體與客體呈現出開放狀態時,物的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或者利用權人、作用權人、擔保物權人等,肯定會產生物權關係。而且,所有的物權關係,分別存在對內的與對外的物權關係兩種形態。
對內的物權關係,就是同一界別或同一體制、同一利益鏈條上發生的物權關係。有的是指同一所有制中的物權關係,有的是同一所有權、同一用益物權、同一擔保物權之間的物權關係,或者能夠實現不同等級物權上構成共有、信託性質的物權關係。鑒於內部管理的現實問題,較多的以內部的規章制度來協調本圈子裡的物權關係,故物權法對此鮮有明確規定。
如共有權、普通信託物權、制度信託物權等都可以產生內部的物權關係。這種物權關係,有平和型的、內耗型的、內鬥型的和內部破壞型的,處理這樣的物權矛盾糾紛並不輕鬆。某種意義上說,比處理對外的物權關係會遭遇更多、更棘手的法律瓶頸與辦法瓶頸。所謂「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說明了內部人員的造反作用起到很大的破壞性作用,尤其是內部的管理人員帶頭破壞內部的物權關係,往往能夠對內部的其他權利人產生最致命的傷害,
對外的物權關係,就是不同界別或者不同體制上的物權關係。這是物權法規定得最多的物權關係品種。當一物權人對另一物權人產生物權關係時,構成的是不同界別的物權關係,即開放式的物權關係。處理這種物權關係時,需要依據另類物權關係法進行規範與調整,消除不同利益群體中的物權隔閡。
對於普通物權關係和擔保物權關係來說,給人們的印象是,往往只有對外的物權關係,沒有對內的物權關係。其實不然。倘若是共有人對於個人的、個人對共有人的或者共有人對共有人的,或者附加普通信託物權的或者附加制度信託物權的,既有對內的、又有對外的物權關係。
對於制度物權關係來說,對內的與對外的、普通信託的與制度信託的物權關係;除了明顯的、本位的物權關係,還有隱含的、附加的物權關係。
譬如,國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權,這種法定的制度物權是固化的所有權,對內的與對外的、普通信託的與制度信託的物權關係,明顯的、本位的和隱含的、附加的物權關係,都有可能產生。由國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權可以分離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就產生了明顯的物權關係。即使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無償提供給土地使用權人,其中也隱含了物權關係。同理,國家法人從土地使用權人手上回租或者回購土地使用權,也會產生物權關係。
由於制度物權具有社會化功能,全民所有制具有社會化的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在動態或者靜止的物權關係中自然而然地附加了一層新的物權關係。前一種是趨利性、收益性的物權關係,後一種是公益性、散財性的物權關係,一前一後,一明一暗,一長一消,一進一退,往往體現出雙重性的物權關係。
三、一般分析
制度物權關係,是指全社會主要的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生產、經營、流通、交換、分配、消費關係中所產生的宏觀性物權關係,以及法鎖關係、法律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分配關係和社會關係。理論上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生產式、經營式、流通式、交換式、分配式、消費式等社會活動中以及信託管理式制度物權關係。
1.制度物權關係的物權化方針
(1)實行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公共利益中心論,優先保護公共財產和公益財產。
(2)制度物權的基礎制度是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權制度,重點延伸至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文化制度、公共財產和公共利益重點保護制度,重點規範公共所有制的優先權制度和信託所有權制度。
(3)憲法是制度物權的根本保障,行政法是制度物權的基本保障,行政經濟法和刑法是制度物權的技術保障或者專門保障。
(4)制度物權優於擔保物權和普通物權,制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的效力。
2.制度物權關係的重點項目
(1)最大最重要項目是以最廣泛的強制性手段來保護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物權關係。
(2)重要項目是以廣泛的強制性手段來保護集體所有的物權關係。
(3)次重要項目是以較廣泛的專業性手段來保護集合所有的物權關係。
(4)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特殊的物權關係亦受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5)全民所有的專屬、專有和專控物權關係優先。
(6)集體所有的專有和專控物權關係優先。
(7)公共利益物權關係優先。
(8)發展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和重點經濟、科技經濟、海洋經濟物權關係優先。
(9)社會關係物權法是重點制度物權法。
(10)其他的制度物權法物權關係的重點項目。
3.制度物權關係的主要功能
(1)以社會宏觀物權關係帶動社會微觀物權關係。
(2)以制度化物權關係啟動民主化物權關係。
(3)以強制性威懾性物權關係為主線和以協調性物權關係為幹線發揮合力作用。
(4)同時規範與調整各種對外物權關係和各種對內物權關係。
(5)同時明確規定有物權與無物權、零物權與除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惡意物權與善意物權、現實物權與未來物權、**物權與下放物權、固化物權與流轉物權、公益物權與自益物權、靜態物權與動態物權等物權關係。
(6)同時明確規定國家與集體一級制度信託物權關係與二級制度信託物權關係。
(7)在調節非流通財產物權關係基礎上再調節流通財產物權關係。
(8)在調節重點物權關係基礎上再調節一般物權關係。
(9)實現整個社會物權關係的良性循環。
(10)採取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嚴厲懲處破壞物權關係的違法犯罪分子。
4.制度物權關係的牽連關聯
(1)由物權關係牽連到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法律關係。
(2)由物權關係牽連到上下集團與本外集團的物權關係。
(3)由物權關係牽連到各種公益物權、共益物權、自益物權、他益物權與私益物權的物權關係。
(4)由物權關係牽連到上級與下級的制度信託關係。
(5)由物權關係牽連到各種各樣的普通信託關係或擔保信託關係。
(6)由物權關係牽連到各種權利人的財產權利與義務關係。
(7)由物權關係牽連到點線面及至全社會物質文化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8)由物權關係牽連到各種各樣的**鎖關係與小法鎖關係。
(9)由物權關係牽連到各種各樣的制度法鎖關係與普通法鎖關係。
(10)由物權關係牽連到各種各樣的社會關係、對世關係與人事關係。
5.制度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
(1)由憲法規定的物權關係優於各種下位法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
(2)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物權法優於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物權法。
(3)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物權法優於中央政府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或政府機關制定的物權法。
(4)刑事物權法效力優於行政物權法效力。
(5)制度物權法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優於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6)社會關係制度物權法整體效力優於單一制度物權法整體效力。
(7)擔保物權法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物權法實施日期簡述物權法立法意義概述物權法之執行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物權法之溯及效力
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重點與基本原則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的主要特色中國三大類物權法的主要特色中國21世紀物權法與舊物權法的比較優勢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可行性
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
系統物權法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非成文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
本文要點
廣義的制度物權關係,既要正確處理對外的、又要正確處理對內的制度物權關係,正確處理兩種制度物權關係缺一不可。
為什麼於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有、集體資產平均每年多達1萬億元以上的大量流失?根本原因在於制度物權關係遭到了嚴重破壞,制度信託物權關係對於制度物權關係的幫助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人們常說的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權大於法、獨裁**等等,這只不過是一種感性認識。從感性認識飛躍到理性認識,就必須認真理解制度物權關係和制度信託物權關係。
關於「國有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是誰的」這種問題,為什麼在改革開放30多年來反覆討論了無數次沒有結果?為什麼只提所有權關係而不提制度信託所有權關係?為什麼在《物權法》中,既不提國有企業法人所有權、國家機關法人所有權和國家法人(全體公民)所有權,也不提全民所有制的一級、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簡直沒有譜!
本文填補了國內空白了嗎?這叫一個物權法的初學者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