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1-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1-2
不動產的無權佔有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不動產的無權佔有,是個專權化的自物權或他物權無權佔有體系,因為有權佔有方面一般會涉及到先占特權,故無權佔有方面也是會涉及到專權化的,推定時變得複雜一些。可以肯定的,不動產無權佔有的惡意佔有遠多於善意佔有。
不動產無權佔有的推定,主要是由制度物權法作嚮導的,民法、物權法等普通法只不過是從屬性規定。
中國涉及到土地資源與土地佔有關係的法是最密集的,占份量最重的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規、法令、條例、條令、規章制度與政策,下位法與下下位法佔了絕大多數份額。
抵制、防止、消滅不動產的無權佔有尤其是惡意佔有,已經不是局部性的一般問題,而是世界性的巨大難題。其中,各個國家、各個地區掀起轟轟烈烈又曠日持久的「圈地運動」,已經造就了數十億地奴與房奴。因此,不動產的惡意佔有已經是全世界最大的公敵!
不動產的無權佔有,應當包括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兩種類型。
因為中國沒有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一些承包地、自留地、拓荒地、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宅基地,以及城鄉之間的供役地、需役地等,都是採取自願登記的辦法進行物權公示的,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土地使用權沒有進行登記,這就為不動產善意佔有創造了一定的條件。
中國實行的是土地所有權二元化制度,城市土地與農村土地、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交界處有很多四至不清的地方。土地、地上隨著物以及地上構建物等不動產,很容易發生惡意佔有或者善意佔有的事件,而且查處起來不是那麼順利,有相當一些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幾十年來一直沒有得到追究。
值得一提的是,同樣是不動產的無權佔有,土地公有制國家與土地私有制國家有著本質的區別。
區別一:所有制關係法的區別。
土地公有制國家已經把土地所有權已經定格化了,即使土地使用權可以變動,但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能隨意改變,否則,就是構成惡意佔有了。至於善意佔有,僅僅在於土地使用權方面可能發生。
土地私有制國家,對於土地所有權是可以自由變動的,這樣就縮小了惡意佔有的範圍,讓與了善意佔有的空地。
區別二:所有權關係法的區別。
土地公有制國家或者土地私有制國家,都分為可流通的與不可流通的房屋所有權,佔有權利的推定上基本上可以保持一致。
由於兩種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差異,土地買賣自由就有很大的差異。
在中國,隨意抵押、轉讓、買賣土地所有權是違法的,買賣土地的權利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農用地、宅基地以及農民的房屋買賣都受到專地專用制度的限制,物權變動的可能性很低,有權佔有人甚至成為無處分權人,違法佔有人往往是惡意佔有人,很少是善意佔有人的。
在西方國家,私人也可抵押、轉讓、買賣土地所有權。法定的惡意佔有人與善意佔有人相對較少發生。
區別三:其他物權關係法的區別。
由於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的區別,導致了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上的區別。
以用益物權關係法而論,中國很少有農用地、建設用地自由出租的。西方國家的城鄉土地出租是很自由的,甚至專門規定了「收益租賃權」之類的物權變動對象。
以擔保物權關係法而論,中國很少有農用地、建設用地自由抵押的,質權中僅僅限於動產。西方國家的城鄉土地抵押、出質是很自由的,甚至專門規定了「不動產質權」之類的物權變動對象。
這樣一比較,再次表明:土地公有制國家之不動產無權佔有範圍,大於土地私有制國家之不動產無權佔有範圍;前者的惡意佔有對像多於善意佔有對象,後者的善意佔有對像多於惡意佔有對象。
區別四:是否合同關係決定佔有權的區別。
土地公有制國家,公共所有制具有對於自然資源佔有的特別優先權,不動產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多數以法定的條件與關係為準,依據合同關係發生物權變動的是為其次。
土地私有制國家,公共所有制具有對於自然資源佔有的特別優先權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但佔有範圍較小。因為土地交易自由的緣故,由合同關係發生物權變動的概率較大。不動產的無權佔有,很大程度上是從合同關係中辨析出來的。
2、推定方式
首先,我們再回顧研討一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推定方式。
物權法第241條對於有權佔有作出了簡要規定,表示以下兩層意思。
一是動產的有權佔有。對於動產,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勢下,佔有人對佔有物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其合法享有。
這是一種簡單的推定方式。實際上,一般流通領域和可交換的動產比較適合這樣的推定方式;對於限制、禁止流通領域的動產和限制交換、禁止交換的動產,需要結合特別法、專門法採取另類特別的推定方式。
二是不動產的有權佔有。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它們的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更有公信力和權威的公示辦法。
佔有的權利推定規則,對於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分別對待。
適用登記生效主義的,原不動產未登記就屬於無權佔有,物權變動時,同樣是無權佔有。如有償出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會出現此類情形。
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的,原不動產未登記不一定屬於無權佔有,物權變動時,不能對抗善意佔有第三人。但是,善意第三人很可能屬於無權佔有。
譬如,依據法律規定分配給村民承包地的,承包人對於農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權,但沒有經過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第三人在不知情時取得該承包地,很可能屬於無權佔有。當有權佔有人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返還該承包地時,善意第三人得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其佔有的承包地。善意第三人因此造成損失的,無處分權人應當向善意第三人賠償損失。
注意事項:
(1)在提倡登記生效主義的同時,要注意保護不動產取得人的交易安全。
譬如,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佔有居住,於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勢下,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屬性,受法律保護。
注意這裡的字眼「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屬性」的中心思想,此處的「物權屬性」,不同於債權屬性,可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此類房屋買賣合同,既有債權性質的,又有物權性質的,對於買受人權利的保護重點在於物權的保護。倘若這個概念不弄清楚,就會將不動產的有權佔有當成了無權佔有,這叫「失之毫釐,謬以千里」。
如果當事人或者法官,不從物權法角度來論證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不知道「物權優於債權」的道理,就很容易把事情弄反、搞砸。誠然,這是物權法的比較優勢,連合同法、擔保法都沒有這樣的比較優勢。
(2)即使是物權變動登記的對象,仍然適合不動產佔有權利推定的規則。
有物權法解讀文本的觀點認為:「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而言,它們的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更有公信力和權威的辦法,佔有的權利推定已經沒有發揮作用的餘地。」
應當說,上述的論證證據並不是圓滿的、周全的,有一些是不符合具體實際的。所謂「佔有的權利推定已經沒有發揮作用的餘地」的結論,是不能一概而論的。
一則。倘若,應當登記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該登記的內容與權利是完全真實有效的,上述結論可以成立。倘若,已經登記了,但資料內容不真實,需要作出有效證據的推定。
譬如,農村宅基地有些登記了的,卻出現資料內容不真實的,這樣的情況在農村並不少見。不動產登記的權限在縣市一級登記機構,縣市政府帶頭違法征地、批地、用地的時有發生。
由此可見,不動產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性質推定,不僅僅是對民事、私事主體的,還包括對公事、政事主體的;不僅針對未登記的,還有針對已經登記了的。
總之,「佔有的權利推定已經沒有發揮作用的餘地」是很武斷的。
二則。倘若,應當登記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登記,肯定需要作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性質推定。
中國的許多不動產和動產是採取登記對抗主義方針的,不是完全登記的,或者有的登記是不完整、不真實的,肯定需要作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性質推定。
上述提到,一些承包地、自留地、拓荒地、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宅基地,以及城鄉之間的供役地、需役地等,都是採取自願登記的辦法進行物權公示的,這是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的類型。
另外,動產登記法對於船舶、機動車、航空器等,都是採取自願登記的辦法進行物權公示的,這是動產登記對抗主義的類型。
不動產和動產是採取登記對抗主義方針的,並不強迫物權變動人進行登記,僅提倡自願登記。不登記不是沒有效力,而是效力很低,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佔有。所謂善意佔有,也是無權佔有的一種輕量級的佔有形式。
其次,我們再回顧研討一下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推定方式。
這裡的無權佔有,按照民法學家的思路,主要限於普通物權法之無權佔有。
以佔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為標準,佔有可分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
(1)有權佔有。如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租人等均根據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權而佔有標的物,屬於有權佔有。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法定的土地佔有權,租賃權是意定的佔有權。
(2)無權佔有。如不動產產權不清的,違反土地用途或者權利性質而佔有的,非法佔用和取得土地的,違章建築和違法建設、違法經營的,地上權、地表權、地下權、地役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等,一般推定惡意佔有。
以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為標準,可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1)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或者應當不應當知道其無權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
善意佔有人對其佔有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情況複雜,故普通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或者可根據習慣法、道德法或者邏輯法等民事處理辦法來正確對待。但是,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則、損害公共利益的善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未支付合理價格而善意佔有房屋等不動產的善意佔有人,負有妥善保管不動產和返還原物的義務,對於有權佔有人造成損害的,需要與惡意佔有一樣的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2)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
理論上,惡意佔有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他人的不動產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其不當使用或者使用不當,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是無限責任,包括正常的機械磨損或者財產本身的消耗在內,全部需要無條件地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敘述對於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以及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作出了簡要的說明。以上兩個判斷標準是一種法理邏輯的闡述。
第二個標準是通用性標準,這種公式容易被大家所認同。而將第一個標準歸結為「以佔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為標準」,似乎還狹窄了些。
以上列舉的幾種佔有類型與例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法定的,租賃權是意定的。
侵犯法定的不動產物權,應當一律推定為惡意佔有。
侵犯意定的不動產物權,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或推定為惡意佔有,或推定為善意佔有。
3、兩種無權佔有的比較
不動產的無權佔有與動產的無權佔有,同為無權佔有,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區別。
第一,不動產上實施的無權佔有沒有動產的那麼隱蔽,而一旦發生這種無權佔有問題就大了。
不動產是不能移動的物體,權利人可以通過登記來保護自己的佔有權。不過,有的不動產權利人對於自己的權利登記疏忽大意或者登記不明確,於是就為不動產的無權佔有提供了可乘之機。
在土地所有權二元化的現實情勢下,要想劃清國家與集體的土地範圍是十分困難的,即使是劃清界限了也不能保證貪腐分子和無良人員的破壞。一旦發生這種無權佔有問題就大了。
第二,不動產的無權佔有多數與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關聯,動產的無權佔有多數與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關聯。
各個國家的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不遺餘力地規範與控制不動產的無權佔有,原因很多。
主要原因在於,不動產的物權價值普遍很大,能夠佔有的時間特長,且土地類不動產往往與國家主權、公共利益或者地役權相關聯,或者與經濟犯罪事實關聯。動產的無權佔有多數與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關聯。
第三,不動產的無權佔有多數發生惡意佔有的類型,動產的無權佔有發生惡意佔有的和善意佔有的兼而有之,故總體上損害賠償責任有一定的差別。
不動產的無權佔有中難以找到善意佔有的對象,故民法學家們往往將善意佔有定格在動產的無權佔有上。
物權法第242條規定了惡意佔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未規定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未規定善意佔有的賠償責任,是為簡略的規定。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和情節不同,自然承擔責任的輕重緩急程度不同。
普通、擔保、制度三大物權法系的損害賠償責任各有千秋,賠錢、賠物和賠人身權、賠公益權的差別應當是很大的。物權法的規定只不過是點到為止。
二、主要特點
不動產的無權佔有具有幾個主要特點。
第一,基於制度物權法的無權佔有,具有法定的綱領性。
有史以來,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是法律主控的對象,以嚴格的地權制度、稅收制度來整合資源,對於有權佔有的進行限制,對於無權佔有的進行制止。
這些不動產是耐用品,使用價值、保留價值與潛在價值是無與倫比的。歸根結底,不動產的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是一種根本的物權制度。這種制度與動產的物權制度有著很大的區別。近現代以來的物權法體系中,這種建立在公法基礎上的物權化制度明顯優於民法上物權制度,故稱之為制度物權法並無不妥。
制度物權法的不動產無權佔有,由產權法定制、產權先占制、土地所有權專屬制、城鄉規劃制、專門審核制、登記管理制、產業准入制、專地專用制、專地專流轉制、公益佔有優先制、相鄰關係友好制、地役權制、特殊抵押制、稅收與遺產制等系列制度中加以界定。
因為不動產限制的制度齊全,限制性條件奇多,而且越來越有從嚴限制的跡象,故不動產無權佔有不是一個完全固定的指標,是一個範圍可以擴大的動態的無權佔有類型。它可以分為本位無權佔有、擴展無權佔有、新式無權佔有、特定無權佔有等許多類型。
土地、礦產、河流、森林、海域等大宗不動產的佔有關係,以及與地權有關的房屋、建築物佔有關係,一律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的物權化關係。
毫無疑問,不動產的無權佔有主要由制度物權法確定,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須以制度物權法為綱,不能逾越制度物權法的範疇。制度物權法也是分大綱、小綱的。憲法規定的是根本大綱,土地管理法、資源法、不動產登記法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規是小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是目。
第二,基於登記生效或者登記對抗公示的無權佔有,具有法定的強制性。
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而言,它們的物權化調整已經有登記作為加強公信力和權威性的方法。無權佔有或者有權佔有的推定規則,應當分為登記前有權佔有與登記後排他性佔有兩個部分來分別推定。
如登記前無權佔有而冒名頂替,同樣地歸於惡意佔有或非法佔有。如有權佔有並登記後,當事人仍然惡意佔有或非法佔有,這種無權佔有是更加惡劣的無權佔有。
對於需要登記或者原則上需要登記的不動產,根據具體情況采登記生效主義或者登記對抗主義辦法,排他性推定為最強、次強兩個檔次。對於登記生效主義的不動產的錯誤佔有是惡意佔有。
再次,要注意到登記期間的磨合期。這裡是指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後,因各種原因推遲了不動產登記的時間,應當作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辦法。
譬如,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居住使用,但因故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手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特殊保護的物權屬性,應受法律保護,不能機械地套用「登記生效主義」的規則。
第三,不動產的無權佔有關係,具有明顯的層次性。
不動產的無權佔有推定,是分層次推定的。首先是非法佔有的推定。對於自然資源類不動產,采一物一權主義推定辦法,侵害專屬佔有與專有佔有的,是對於全民所有制或者集體所有制業主的非法侵害,這個屬於非法佔有,性質是十分嚴重的。其次是惡意佔有的推定。
不動產的物權層次是最多的,佔有關係是最複雜的和相對長久的,儘管各國物權法沒有完全羅列明示出來。以土地類不動產為例劃分,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優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優於私人的土地所有權。
各種不動產專屬所有權優於不動產專有所有權、專控所有權、一般所有權。不動產自物權優於他物權,但享用權、先占特權除外。所有權之佔有權優於用益物權之、用益權(佔用權)之、單一佔有權之佔有權。但有例外的是,抵押權之法定佔有權(法院扣押權)優於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
不動產的無權佔有關係,除了以上層次的關係以外,還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主要形式:
(1)農用土地或劃撥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無權佔有程度大於公開出讓土地的程度。
(2)無先占特權的,無權佔有程度大於有先占特權的。
(3)無公共利益特權的,無權佔有程度大於有先占特權的。
(4)未登記、未抵押登記佔有的,無權佔有程度大於已經登記佔有的程度。
(5)無規劃的違章建築,無權佔有程度大於有規劃的正規建築。
(6)有從嚴的物權化調整的,無權佔有程度大於未從嚴的物權化調整的。
第四,城市地產權與農村地產權無權佔有推定,具有明顯的地籍性。
中國現行的地權佔有制度,是個城市與鄉村、國家與集體的二元化佔有制,具有明顯的地籍性。地權類及其他不動產無權佔有的推定,必須考慮他們的地籍歸屬性。
其中,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格式上名義上是與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平行的,實質上,只有國家的所有權是永久固定的,自主地權範圍是可以向農村擴展的,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可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徵收為國家所有的。
城市的自主佔有權歸國家即全民所有,城市的他主佔有權歸單位或者個人所有。自主佔有或者所有權佔有者有先占特權,劃撥佔有者也有先占特權。出讓佔有者按照商品經濟的要求取得佔有權。公共利益之類的佔有權、地役權或不動產抵押權之類的准佔有權,具有特定條件的優先權。
農村的自主佔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村的他主佔有權歸農村單位或者個人所有。自主佔有或者所有權佔有者有先占特權,自留地、自留山、四荒地、宅基地佔有者也有先占特權。公共利益之類的佔有權、地役權或不動產抵押權之類的准佔有權,具有特定條件的優先權。家庭或家族世襲繼承之類的佔有權,也在一定期間內具有特定條件的優先權。
第五,建設地產權與其他地產權無權佔有推定,具有不同的效用性。
地產之佔有有著明顯的趨利性,公益制與私益制、自主制與他主制的存在,派生各種不動產利用權。建設地產權與其他地產權無權佔有推定,是其主要的推定方式。不動產無權佔有的推定,除了常規的法律限制以外,重點在於防止土地的過度利用與環境污染。這個嚴重問題,不僅僅是某個國家、地區的嚴重問題,而且是國際性的嚴重問題。
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全世界的土地呈現出兩大逆勢:
一是土地的過度利用。
這直接導致了持續半個多世紀的圈地運動,導致了房地產泡沫與經濟危機、金融危機。
日本的房地產泡沫破滅以後,造成日本經濟衰退了二十年。
美國的兩房次貸與金融危機發生後,造成全世界的經濟大震盪,全世界的財富縮水五十萬億美元以上,大量國家政府債台高築,大批金融機構和企業紛紛破產。
與此同時,在貨幣帝國主義、房地產殖民主義的統治之下,許多第三世界窮國,各國大批的中產階級、無產階級背負房地產大山,淪為房奴、地奴與債奴,形勢日益嚴峻,一發而不可收拾。
二是土地的大量污染。
土地的過度利用與崎形利用,後果是十分嚴重的。工業化文明以其摧枯拉朽之勢,迅速摧毀了地球村原始文明,土地、河流、水域、海域、空氣大面積污染,森林綠化植被大面積破壞,水土流失日益嚴重,自然災害日益頻仍……。土地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一旦遭受嚴重污染在劫難逃,甚至於萬劫不復。
為了保護環境、保護地球,聯合國從上世紀六十年代開始,開展了國際水文學十年、國際飲水供應和環境衛生十年、國際地球觀測年、國際森林年、國際住房年、世界水日、世界森林日、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國際減災日等等一系列世界性的主題活動。
與此同時,中國在緊鑼密鼓地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密切配合聯合國開展了各種中國年、中國周和中國日等,說明了有些制度物權法不僅僅是一國的制度物權法,甚至於是國際的制度物權法。
三、共同消滅不動產惡意佔有的公害
不動產惡意佔有已經是全人類、全世界的公害,不只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公害。此類公害,如瘟疫一般的在世界蔓延,很多地方已經成為頑症與痼疾,不亞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那樣的公害。
聯合國電台網站紐約時間2009年6月27日發表了《聯合國報告:大規模外國土地收購會損害地方公眾的利益》,稱聯合國糧農組織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委託國際環境和發展學會對在非洲、拉丁美洲、中亞和東南亞不斷上升的外國土地收購現象進行了研究。
研究顯示,自2004年以來,全球有250萬公頃被來自外國的投資者收購,這種趨勢會進一步上升。從《報告》中和聯合國糧農組織官員保羅?馬薩(paulmathiau)的指示中可以看出,非洲國家有些地方有人,有些地方沒有人,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國家的土地主權和所有權主權都沒有發揮作用。聯合國對此表示關注,但當地國家沒有足夠的關注。糧農組織還指出,土地購銷合同缺乏透明度和檢查,導致當地人的公共利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對當地人的土地權利保護缺乏保障,對收購者使用土地的要求規定模糊以及立法漏洞等導致當地人的利益受損。
基於宏觀物權法、系統物權法之全盤考量與高壓監控之社會責任感,一定要始終保持堅定正確的物權方向,準備打一場持久性的人民戰爭。對於各種形形色色的惡意佔有人和各式各樣的惡意佔有行為,必需利用各種法律武器猛烈地齊齊地開火,一發現惡意佔有的苗頭就立即毫不猶豫地消滅它,不讓他們有絲毫的喘息的機會。
2008年8月8日,筆者在網絡上發表了《0888地球村解放地奴宣言》,以數萬字的篇幅抨擊世界上一輪接一輪「圈地運動」的罪惡行徑,號召全世界地奴團結起來,抵制與反擊地產帝國主義、金融帝國主義的猖狂進攻,創造一個全面的真正和平的新世界!
現在看來,世界性的「圈地運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邪惡的、愈演愈烈的不動產惡意佔有運動,對於數十億中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人民進行了**裸的鯨吞豪奪,一代又一代窮人變成了可憐巴巴的地奴與房奴。
這樣極其嚴重的世界問題、人權問題得不到徹底解決,既令人怵目驚心,又令人十分沮喪!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自物權無權佔有他物權無權佔有不動產的無權佔有無權佔有的性質三大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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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不動產的無權佔有,是個專權化的自物權或他物權無權佔有體系,因為有權佔有方面一般會涉及到先占特權,故無權佔有方面也是會涉及到專權化的,推定時變得複雜一些。可以肯定的,不動產無權佔有的惡意佔有遠多於善意佔有。
不動產無權佔有的推定,主要是由制度物權法作嚮導的,民法、物權法等普通法只不過是從屬性規定。
不動產的無權佔有,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及其特點,推定方式與制裁辦法等,有許多很值得認真研討的。切莫以為不動產有登記把關就萬事大吉了。
如今這個荒唐的世界裡,謊言滿天飛,謊事到處糗,假冒偽劣的東西隨處可見,假戶口、假姓名、假房產證等隨著出籠了。有些地方政府帶頭違法征地、批地、用地,帶頭搞假建設許可證、假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假房產證等等。
不動產的無權佔有、惡意佔有,始作俑者和「圈地運動」的惡魔,主要是地產商和土地私有化的厚黑政府。
2008年8月8日,筆者在網絡上發表了《0888地球村解放地奴宣言》,以數萬字的篇幅抨擊世界上一輪接一輪「圈地運動」的罪惡行徑,號召全世界地奴團結起來,抵制與反擊地產帝國主義、金融帝國主義的猖狂進攻,創造一個全面的真正和平的新世界!
現在看來,世界性的「圈地運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邪惡的、愈演愈烈的不動產惡意佔有運動,對於數十億中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人民進行了**裸的鯨吞豪奪,一代又一代窮人變成了可憐巴巴的地奴與房奴。
這樣極其嚴重的世界問題、人權問題得不到徹底解決,既令人怵目驚心,又令人十分沮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