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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79-2

    公有物

    一、基本概念

    公有物,系指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公益團體佔有的公共財物,包括一般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的各種公有物,為特定或者法定的主體佔有,適用於不同環境中的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的規範與調整。

    此為最重要的物權客體,一般不受習慣法規範與調整,絕大多數受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亦受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和其他物權關係法、佔有關係法規範與調整,著重釐清佔有的客體之合法性與合理性程度,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統籌解決公有物之歸屬和佔有保護問題。

    1、特定的公有物

    所謂公有物,主要是從特定的所有制關係上來劃分的公共之物。為了物權主體與客體清晰,只能是特定的公有物。按照大陸法系傳統的劃分方式,唯有國家法人所有並由國家法人支配、管領、控制、統治之物,才是合格的公有物。集體、私人、其他人也可以從事公益事業,也有部分的公有物,但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有物,或者也不全是公有物。

    一方面,我們確實需要承認集體、私人、其他人在法定的範圍內也可以自主支配公有物,我們稱之為其他的公有物。另一方面,從定性、定量兩個基本點分析,其他公有物之社會意義、用途目的、所佔份額、權力範圍等肯定有差別。

    比如,不動產徵收制度中有個中心詞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與國家的需要、全民的需要整合在一起的,有著特定的內涵與外延的。徵收權上,只能是地方政府代表國家法人行使徵收權,通過有償徵收的辦法,將非公有物變成公有物,或者將一般公有物變成特殊的公有物。倘若集體、私人、其他人都打著「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稱自己所有之物也是「公有物」,也要行使不動產的徵收權,那就大錯特錯了,整個社會的物權秩序就大亂了。

    有人將集體定義為公有制,而就其生產資料、勞動工具、勞動力三要素來看,目前卻相當於共有制,在政治、經濟、物權、人權等各方面的地位,集體所有制無法與全民所有制平起平坐。集體所有之物,定義為共有之物,概念與產權肯定更加清晰。

    2、流通類公有物

    流通類公有物,是受一般的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的公有物。目的意義是,不是為物權價值保值增值,而是為了經濟價值保值增值,使得有限之物充分發揮出最大的社會效用。

    流通類公有物,是平等競爭之開放式公有物,變成集體所有制中的共有物、變成私有制中的私有物,甚至變成外國人之物等,都是無所謂的。重要的在於,為經濟價值保值增值,使得有限之物充分發揮出最大的社會效用為經濟價值保值增值,使得有限之物充分發揮出最大的社會效用,並防止交易過程中造成公有資產的損失浪費。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的存在,伴隨著物權的相應成立,必然會以一定的形態公示於經濟社會,物權共同體與單獨形態是兩大基本形態。物的自由佔有與限制佔有、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共同佔有與部分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以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等,均可以從以上兩大基本形態中找出因果關係。構建穩固的或者安全的佔有關係,依托合同關係或者信託關係是個常態。

    物權粘合共同體,是指國家所有權之物為不同的物權人所利用,在此基礎上產生公有所有權與其他物權主體之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派生性物權權利與義務關係,按照物權等級或法鎖等級共於一物的物權粘合圈子,並有必要以合同關係公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這是順時針的物權共同體。

    單獨形態的所有權,即物權關係單一的佔有權,包括原始佔有、傳承佔有、投資佔有、交換佔有以及其他佔有之公有物,不存在用益物權等物權的對外粘合狀態和擔保物權人參與競爭的事態,也不成立他主型佔有權與佔有形式,公有物流通過程僅發生所有權的取得、變更、轉移與消滅。

    即使如此,公有物的保護亦存在動態與靜態、投入與產出、增持與減持等變異情形,同樣地需要實行雙向的物權信託制度,同樣需要進行科學的管理、利用、分配與科學的保值與增值。

    3、嚴格保護公有物

    佔有客體上,公有物是最大板塊、品種最齊全、分佈最廣泛的一類佔有客體。

    公有物,即公共所有之物。一是指全民所有之物,二是公共場所上存在之公物。無論是佔有主體或者佔有客體上,都是極其重要、極其龐大、極其複雜的佔有。公有物廣泛散佈在全國各地,所有人、佔有人也同樣廣泛分佈在全國各地。品種極多,數量極多,佔有成分極其龐雜。

    公有物,屬於國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於是乎,絕大多數所有人成了間接佔有者,極少數信託物權人成了直接佔有者。這樣一種兩極分化式的佔有關係,公共利益與公共義務混合在一起的佔有關係,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兩者兼顧的佔有關係,種類繁多又容易發生變化的佔有關係,外表強悍裡面脆弱的佔有關係,對於監管公共財產、保護絕大多數人利益產生了許許多多的難以想像的複雜問題。

    古往今來,關於如何有效地保護公共財產、防止壞人侵佔與破壞等,都是歷史性、世界性的大難題。嚴刑峻法不行,就來一個全民的道德法;全民道德法不行,就來一個嚴刑峻法,抓到一個貪官污吏就滅他九族;兩種辦法都使用光了還不行,那麼,這樣的社會是徹底爛透了。

    國家財產崩潰以後,最大難臨頭的,不是那些竊國大盜,不是那些十惡不赦的貪官污吏,而是那些最可憐巴巴的老百姓。由此可見,所謂「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不是虛的,關鍵時刻是能夠見真情的。

    民諺云「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哲學家說「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國家財產的大量流失,關鍵在於直接佔有者帶頭瓜分、鯨吞國有資產,篡奪所有權人的權利。如今的和砷逆黨們更加百倍的瘋狂、千倍的狡猾、萬般的惡毒,簡直是吃人不吐骨頭,不僅僅是損公肥私和毀損人民福祉的問題,而且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的問題。

    物權法第56條特別嚴肅地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這是中國物權法的最高指示,對於嚴重的物權鬥爭,我們一定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要像唸經一樣的天天念,要像禱告一樣的天天禱!要把各種侵佔國家財產的違法犯罪分子全部消滅光!

    二、國家專屬佔有物

    指國家專屬所有權欽定的全封閉式非流通物,包括此類有形物、無形物和專控的權利在內是國家專屬佔有控制的。物的佔有屬性為最高控制等級,不是以經濟效益、而是以國家安全與社會效益衡量物的利用價值。並且對內與對外的法律責任與法律效力是一致的。

    第一類,絕對的國家專屬佔有物。

    其特徵是為了國家安全或者國防安全而作為最高等級的專控對象,物和物權呈永久恆定式。軍事上的無線電頻譜資源(無形物)所有權、國防資產包括核武器之類的國家機密物,關係國家的安全戰略,不得流通的或者永遠保留的,一律作為國家專屬佔有物,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專門控制,不得進入一切的流通領域,包括國內的和國際的流通領域在內。

    國家的領土主權、領海主權、領空主權也是國家的最大宗、最敏感的專屬佔有物、永久佔有物,包括有形物與無形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永久監管以上專屬佔有物、永久佔有物的最高權力機構,軍事委員會是執行機構和指揮機構。以和平或者以戰爭形式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必須進行極為慎重的優化選擇。

    國家的主要軍事企業與研究機構不得轉讓給外國人,不得將最高機密洩漏給外國人。發展祖國的軍事工業,必須以自力更生為主、爭取外援為輔。和平年代同樣應當優先發展軍事工業,增強必要的軍事裝備與國防力量。

    國防開支是專款專用,武器裝備是專物專用和專門的軍事機構管制,軍事設施是專門設施,戰時將所有軍需物資列為最高調控等級。

    第二類,相對的國家專屬佔有物。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稀土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國家所有的文物,不得流通的或者永遠保留的,均為國家專屬佔有物,物和物權呈恆定式。無線電頻譜資源關係國家的安全戰略的,也應作為國家專屬佔有物,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專門控制。相對的國家專屬佔有物,特別是稀土,不得或者採取最嚴格的控制辦法進入流通領域。

    三、國家專有佔有物

    指國家專有所有權欽定的半封閉式可流通物,依照法律規定集中保留物的所有權,有選擇有控制地下放物的使用權,物和物權基本上呈恆定式。物的屬性為次高控制等級,以社會效益為主導效用,以經濟效益為次級效用。國家有權並有責任進行必要的切實的控制措施,增強物的支配能力與保障能力。

    按照其控制程度,可分為以下幾大類型:

    第一類,是關係國家經濟命脈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有不可再生或者不可恢復的天然特性,對於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有著長遠的利益關係,必須嚴密地加強控制,不能隨便放權與讓利。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的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其中,礦藏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或者天然資源,金屬礦藏與非金屬礦藏在國民經濟中起著支柱性的作用,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長遠發展需依賴於礦藏的合理地和平地開發利用,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注意資源與生態環境的保護,平衡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關係。

    第二類,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永遠保留國家所有權,審慎地下放土地使用權。

    作為國家代表全民的佔有權人是非常特殊的主體,在原始佔有與自然佔有方面處於最突出、最特殊的地位,而且國家的土地所有權是恆定不變的,具有其他權利人不具備的先取特權與絕對的排他性所有權。所有這些,與其他權利嚴格分開了。作為被佔有的地產權,確實是個非常特殊的客體,其自然性、公共性、公益性、使用壽命的長久性、利用的可變性與多樣性、增值與增益性以及緊缺性、難以再生性等特徵。

    作為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土地,一旦定為公有—歸國家所有後,就再也沒有迴旋的餘地了。物權法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的郊區的土地,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也屬於國家所有。這是國家最大宗的一類不動產專有財產,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管領、支配和佔有的土地資源會逐步擴大。

    四、國家專控類特種物

    是關係國計民生和國家經濟安全的一大類公有人造物。這些物是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國家經濟主權完整和長遠的巨大利益,故國家對其行業、產業和對應的財產進行必要的專門控制佔有,發揮國有企業的主導作用,保護國有企業和民族企業的絕對發展優勢。物的屬性為中級控制等級,物的佔有效能以經濟效益為主,並以經濟效益的增長帶動社會效益的發展,在特定的條件下也可以調整為以社會效益為主、以經濟效益為次的目標。

    第一類,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設施為國家專控類特種物。

    物權法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設施,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一般不得為其他人所有。以上幾類特大型人造物,是物權與產權合二而一的特種物,與自然物的物權化調整方向是有所區別的。

    第二類,國家舉辦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自有動產與不動產,屬於國家專控類佔有物,但商品流通的佔有物除外。

    物權法規定: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國土資源、國資委、財政部門等國家機關,除了本機構單位直接支配的財產以外,還面向社會支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大量資產,支配自然資源與大量現金之類的國有資產,是多權利、多方位的直接佔有主體。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有全額撥款型、參照公務員待遇型、部分撥款型、企業化管理型幾種事業單位,對其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佔有權、佔有關係、佔有效力等是由不同的佔有制度決定的。

    五、國家流通類佔有物

    是指國家承擔經濟職能、進行資本運作、遵從價值規律和價值交換規則的非固定化的可流通物,包括可流通的有形物、無形物和金錢之物均為大眾化佔有物。

    公有物的合理利用與流通,為的是充分發揮物的效能,使得公有的財產保值增值,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某種需要。這一類公有佔有物,基本上不依賴於制度物權法來實施物權化調整,一般需要依據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來進行物權化調整即可。

    其為生產交換型普通佔有物,應當最大限度地發揮物的效能,努力創造經濟效益,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某種需要。其物權化調整方向,與其他物權主體的物權化調整方向達成一致,適用於同一類別的民商法體系和經濟法則。

    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信託關係的佔有,是考量其佔有合法性的一個前提條件,這是保障一切商品經濟主體的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的必然要求,公有物的流通也概莫能外。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是除國家專屬佔有物、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專控類特種物以外的可全開放式佔有物,具有物目種類繁多、流轉對像廣泛、經濟目的明確、物權配比多元等一般物象特徵。其在生產、交換、流通、分配的各個領域具有一般的經濟職能,適用成文法與習慣法的經濟法則;在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與消滅方式上與其他權利人的物權關係基本相同,適用物權法的相關法則,物權的確認、保護與調整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與合同關係、信託關係。

    主要來源:一部分源於國家專有佔有物和國家專控類特種物因放權而進入流通領域,形成若干形態的物權共同體或者單獨形態的所有權體制,開展物權化運動。

    譬如,屬於所有的森林資源為國家專有佔有物,林木產品可以進入流通領域,該產品即為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可以轉移林木產品的所有權。又如,油氣管道設施為國家專控類特種物,石油天然氣產品可以進入流通領域,該產品即為國家專控類特種物,可以轉移石油、天然氣產品的所有權。這一類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因受物權門檻與行業門檻的限制,所佔比例不大。另外一部分源於國家經營資產保值與增值部分的佔有物,因為保值增值而使得財物的種類增多,並不斷地繁殖。這一部分公有物,原本是最自由最靈活的開放式利用物與流通物,形成若干形態的物權粘合共同體或者單獨形態的所有權體制,開展物權化運動。

    國家流通類佔有物,是在國家所有制條件下的佔有物,依據同等條件同樣對待的物權法則,同樣地需要合法取得與行使權利。平等主體的合同關係與物權關係,適用於同一的民事法律與民事訴訟法程序,不再適用於行政法訴訟程序。凡是貪污盜竊國家財產及其他非法佔有、達到刑法的量刑標準的,可以上升至刑法制裁—這是與其他物權主體的物權保護機制所不同的主要標誌。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自物權佔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佔有主體(一)他物權佔有主體(二)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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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1、正確理解公有物,區分其他的公有物。

    2、正確區分一般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公有物。

    3、正確對待物權的保值增值與經濟的保值增值,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等都要恰到好處。

    4、任何時候保護公共財產極其重要,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物權法第56條特別嚴肅地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這是中國物權法的最高指示,對於嚴重的物權鬥爭,我們一定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要像唸經一樣的天天念,要像禱告一樣的天天禱!要把各種侵佔國家財產的違法犯罪分子全部消滅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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