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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72-2

    狹義的佔有

    一、基本概念

    1、簡單定義

    狹義的佔有,指一般民事主體的權利人管領、支配、控制、統治標的物能夠直接取得經濟利益形式。物的效用可以使之物生物、物生錢或錢生物、錢生錢,可以對應於人們物質文化生活的某種需要而誘導至討諸行動。

    趨利性的支配標的物,是物權的利益動力學使然。良好的競爭機制,公平的合同關係,或者自主的經濟職能,使得佔有關係動態平衡與靜態平衡成為可能,成為必要,成為良性循環利益連帶關係。

    佔有的總類,這裡指的是與佔有關係密切的類型,因為他們形態各異,實際上構成了廣義佔有與狹義佔有兩大類型,嚴肅一點就分別稱呼,隨意一點就混合稱呼。科學一點認識、精細一點分析,可以彌補理論上實踐上的不足之處。

    狹義的佔有,應當具備以下幾項必要條件。

    第一,趨利性佔有。

    指權利人管領、支配、控制、統治標的物能夠直接取得經濟利益的形式和其他形式並存的佔有體系。

    物權法第19章規定的5條佔有,包括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保管費用、佔有物毀損或者滅失、佔有保護等,都是屬於趨利性佔有類型,或者可以稱之為狹義的佔有類型。

    第二,普通法佔有。

    狹義的佔有,一般存在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這些普通法之中,有關佔有、佔有權、佔有形態、佔有事實、佔有關係、佔有效力等都顯得比較一般。

    第三,具體物佔有。

    狹義的佔有,應當是佔有權人對於具體之物的佔有,從而構成特定的佔有形態、佔有事實、佔有關係、佔有效力。

    空氣、陽光等無形物不是具體之物,排除在狹義的佔有之列。

    第四,一般民事主體的佔有

    普通法規範與調整佔有關係的,是指一般民事主體的佔有、佔有權、佔有形態、佔有事實、佔有關係、佔有效力。

    2、一般民事主體與佔有類型

    一般民事主體的權利人之佔有,指一般的單位與自然人適用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佔有。

    從其佔有形式、佔有權限、佔有時間、佔有地點、佔有事實或者佔有關係、佔有效力等方面,從法定佔有或者意定佔有角度,推斷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有效佔有與無效佔有、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利益佔有與義務佔有、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公物權佔有與私物權佔有等等佔有類型的合法性推定,從而排除不合法佔有、不合約佔有、不合理佔有與不合適佔有形式的存在,保護合法佔有、合約佔有、合理佔有、合適佔有的權利。

    一般民事主體的權利人及其佔有,分為三大類別。

    一是依據合同關係成立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

    這是主要的類型。經濟領域中,生產經營活動與物權變動過程中一般需要依據合同關係成立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並且經濟領域是最活躍和最受刺激的領域。物權法第241條關於合同關係、有權佔有、佔有關係等方面的規定,指的就是這樣一類形式。

    二是依據人事關係成立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

    消費領域及其他領域中,人事變故與物權變動過程中一般需要親緣關係、姻緣關係和其他人事關係來維持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財產共有權、分割權、共管權、繼承權、優先購買權等是其主要的表現形式。其中,財產共有權是一種普通物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繼承權是財產權,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依據所有制關係成立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

    全民、集體所有制依據所有制關係法優先取得土地的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與統治權。此處可以分別成立常規的、****的或者混合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

    就本質上來說,這是制度物權法的範疇。然而,關於自然資源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既有集權的部分,又有放權的部分。所謂放權的部分,如出讓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流轉的農用土地經營權,就變成了一般民事主體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

    實際上,全民、集體所有制有著雙重身份。政治物權方面,他們享有優先獲得自然資源的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或者統治權;經濟物權方面,這兩種公共所有制與其他所有制一道公平競爭,與其他所有制的權利人共同成立佔有關係。

    二、一般分析

    1.狹義的佔有可能主要是事實上的佔有,其次考量佔有權限。

    教科書和通說上認為「佔有,是指對於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的一種狀態。」這應當是指狹義的佔有一種類型,而不能完全代表狹義上的佔有。

    佔有、佔有權、佔有效力等不止一種狀態。

    a類,所有權之自物權佔有,主要是支配力。

    b類,用益物權、用益權、享用權、單一佔有權之他物權佔有,主要是管領力。

    c類,抵押權之他物權佔有,主要是控制力。

    d類,質權、留置權之他物權佔有,主要是佔有控制力。

    e類,制度物權、政策物權之物權佔有,主要是管理力或統治力。

    倘若單從佔有人的趨利性來定義,上述幾種佔有狀態,既可以是狹義佔有的形態,也可以出現廣義佔有的形態。e類佔有,主要是公益性、義務性佔有。其他4類佔有,主要是自益性、權利性佔有。

    中國物權法第五編就是從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兩個部分來統一規定的。

    另外,廣義的佔有,應當包括趨利性佔有和非趨性佔有兩種形態。

    德國等多數國家規定的是事實上的佔有,日本等少數國家規定的是權利上的佔有,只能說他們的選材與立意角度不同而已。就「管領力」而言,在不考量優先力、排他力和權能情勢下,當然只剩下事實上的佔有。若考量優先力、排他力和權能情勢下,事實上的佔有和權利上的佔有兩者之間就會融合。

    2.狹義的佔有只是對有形物的佔有,不包括無形物和權利上的佔有。

    教科書和通說上認為「佔有以物為客體,佔有對於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佔有為事實」等,這應當是指狹義的佔有。或者說這應當是指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或者專指普通物權法的佔有。

    一則,傳統觀念中,認為佔有只是指對於不動產、動產這些有形物的佔有,不包括無形物的佔有。但是,當代物權法中包括了無線電頻譜、知識產權等無形物的佔有,甚至於包括居民區中空氣、陽光等無形物的佔有。

    二則,普通物權法中只關注物的佔有,不關注權利的佔有。但擔保物權法中的權利質權,就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權利的佔有控制,包括對於票據權、有價證券權、金錢權、可轉讓的基金債券權或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佔有控制。

    事實上的佔有,雖然不全面還是有一定的市場的。

    如遺失物、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的佔有是偶然佔有,暫時的佔有不是依據佔有權而取得佔有資格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在未交付之前不能成立普通佔有,動產在未交付之前不能成立質權或者留置權佔有等。

    不過,普通物權法中存在間接佔有,擔保物權法中存在抵押權精神佔有、權利質權的登記佔有或者間接佔有,所有這些不是狹義的佔有所能夠解釋的問題了。

    狹義的佔有,主要集中於普通物權法之中,主要有所有權的佔有與用益物權的佔有兩大類別。兩種普通物權的佔有,似乎是一對天生的孳生兄弟,經常混搭在一起,接受了不同的分工,扮演著不同的物權角色。前者是帶頭的權利,是佔有運動的帶頭人,佔有往往與使用、收益、處分難捨難分;後者是後生的權利,是佔有運動的參與者,佔有通常與使用、收益難捨難分。他主佔有與自主佔有兩種佔有混搭在一起時,可以從同一標的物上各自取得物的效用與利益。所有權的佔有獨立行使物權時,才是完全排他性的佔有權。

    通常所談論的佔有是指普通物權法之中的佔有,因為這種佔有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普遍性意義。在未產生法鎖關係前各種物的權利主體客體均可以自由地成立佔有關係,成為基本的物權關係單元,並為拓展到物的使用、收益、處分夯實物權基礎。擔保物權法的佔有,需要在普通物權法佔有的基礎上建立新的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的佔有,並不是完全與普通物權法的佔有切割的,其常常參考普通物權法之中佔有的基礎理論與司法實踐,完善有權佔有、無權佔有的推定辦法。

    三、狹義佔有的主要類型

    1.所有權之佔有

    所有權之佔有,文字上與其他的佔有沒有區別,內涵上與其他的佔有區別甚大。其性質是自物權的佔有,或自主權的佔有。故在眾多佔有權系列中,此項佔有是獨領風騷,或者風頭出盡。自物權的佔有,是鍍金了的佔有,有一物一權主義保護與全程排他權保護、優先權保護、優勢物權請求權保護等一整套保護機制,在普通物權法處於顯要位置。

    一般而論,自己獨立行使自己的佔有權,根本不依賴合同關係而成就,這在動產佔有權上表現得相當突出;在不動產佔有權上主要在設立佔有權時需要登記,登記後受限制的條件明顯減少。另外一面,所有權人的佔有與其他權利人的佔有或者與他物權人的佔有,應當依合同關係而成就,否則,所有權人的利益就難以保證與受法律保護。合同關係建立以後,自物權的佔有與他物權的佔有容易共於一物,主要是所有權的佔有與用益物權的佔有共於一物,前者的佔有為約定佔有,後者的佔有為事實佔有。

    2.用益物權之佔有

    用益物權之佔有,不是自主性佔有,而是借助性佔有,或者是有償使用性佔有。用益物權的權利,有從所有權權利中分流出部分的權利,或者有派生的權利。兩者之間的所謂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表面上是沒有什麼區別的,而本質上、佔有權的效能上是有正副之分的,所有權部分的屬於正物權權能,用益物權部分的屬於副物權權能。

    用益物權佔有關係的成立、行使、變更、消滅,須依合同關係而成立、行使、變更與消滅。這是肯定了的。否則,就是非法佔有,不受法律保護。合同關係的成立及其相關事項的約定,主導權在於所有權人。因為主物權人可以決定標的物是否可以轉讓、出租、出藉以及是否附帶利益輸送,可以決定如何與他物權人共享一個物,共享多長時間,相應的信託義務怎麼履行,使用、收益與違約責任怎麼確定等等,所有權人不同意,事情就辦不成。當然,在取得財產的佔有權之前,用益物權人是可以討價還價的,也不是任何時候都聽從所有權人擺佈的。

    3.擔保物權之佔有

    擔保物權之佔有,應當稱之為假佔有或者控制式佔有。其物權化方針和債權化方針,是反所有權保護主義和反所有權中心論的,或者說是擔保債權保護主義與擔保債權中心論的。

    留置權之佔有關係,應當是高端擔保物權佔有關係。其佔有的合法性,在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大多數留置權人佔有所有權人的財產,是二次佔有的。第一次是依據普通合同法佔有的,第二次是依據擔保合同法佔有的。誠然,有的就是在普通合同法中註明了關於成立留置權條款,後來而轉化為擔保合同法的。

    如果說在普通合同法中沒有註明關於成立留置權條款,還是容易產生爭議的,儘管法理學家說「留置權是法定的(留置權)」。理論上留置權是物權、沒有佔有留置財產的時間限制,但立法專家認為有時間限制比無限制的好。實現留置權與消滅留置權佔有關係,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在兩個月以上,鮮活易腐爛變質不易保管的應當在兩個月以內。

    權利質權的佔有時間,多數應當跟留置權的佔有時間差不多,其他的可能會長久一些,高速公路之類的應收賬款時間最長。權利質權的佔有方式是佔有權利,而不是佔有財產。這是一種中端的擔保物權,佔有時間與空間的佔有關係都要一些特殊的地方。

    動產質權佔有債務人動產的時間,一般可以長於權利質權的佔有和留置權之佔有時間。這也是一種中端的擔保物權,滌除時間最長可以長達兩年吧。

    抵押權之佔有關係,一般只不過是精神上的佔有關係,實物上的佔有得依靠法院判決抵押權或者(法院判決)浮動抵押權(主要是關閉破產財產的抵押佔有)才得以實現。這是一種低端的擔保物權,滌除時間最長可以長達兩年吧。

    4.心素佔有與體素佔有

    按照羅馬法的定義,約定的佔有為心素的佔有。心素,即意思,或者說是約定的意思表示,行為人為本身的主觀意念或心理所驅使,佔有物具有意定的內涵。當然,心素的或者約定的佔有不限於所有權中的佔有,唯所有權中的佔有突出些而已。

    事實的佔有為體素的佔有,或者是事實要件存在的佔有,行為人對實體物件的掌握控制為內涵。當然,體素的或者事實的佔有不限於用益物權中的佔有,唯用益物權的佔有相對於其他中低級物權自由些而已。不過,用益物權的佔有與擔保物權的佔有(持有)相比形式上有些區別,用益物權的佔有重於物的即時利用與效用,擔保物權的佔有重於物的價值與交換價值。

    心素的佔有與體素的佔有合為一體,可形成所有權的自主佔有,而不需要與其他趨利性物權形成合同關係。心素的佔有與體素的分離,就是分權、分利,一個自主佔有與一個他主佔有並存,需要主趨利物權與其他趨利性物權形成合同關係。至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界定,主要是從心素的質量與事實要件上來分辨的。

    5.兩種佔有共為一體

    所有權人不轉移所有權,僅向他人分攤佔有權,就會出現兩種佔有權共於一物的情形。這種情形的出現,時間一久,有可能產生物權糾紛。分清是非的鑰匙有兩個,一個是彼此之間的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一個是相互之間的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

    所有權人將標的物轉移給用益物權人佔有以後,並不意味著自己的佔有權因此而消滅,而是由實體的佔有權變更為信託的佔有權。這種信託的佔有權,有法有的佔有權與約有的佔有權的雙重成份。與此同時,用益物權人受取所有權人的實物佔有權以後,性質上是受托的佔有權,有約有佔有權的成份。

    當然,以上說法有些拗口,不易懂也不易記。簡單一點說,就是:兩種佔有權共為一體時。

    (1)所有權人之佔有是一級佔有、自主佔有之主管領佔有、主控制佔有、附加委託式佔有,總之是精神上的佔有,且轉移了事實上的佔有,沒有合法合理的事由,不能隨意收回實物的佔有權。

    (2)用益物權人之佔有是二級佔有、他主佔有之副管領佔有、受控制佔有、附加受托式佔有,總之是物質上的佔有,且受到了事實上的佔有,這種佔有在合同期限內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他物權佔有主體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輔助佔有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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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狹義的佔有,指一般民事主體的權利人管領、支配、控制、統治標的物能夠直接取得經濟利益形式。物的效用可以使之物生物、物生錢或錢生物、錢生錢,可以對應於人們物質文化生活的某種需要而誘導至討諸行動。

    為什麼要區分狹義的佔有與廣義的佔有?

    一則,是宏觀物權法理學的客觀需要。

    物權法作為一部民法,在佔有一編中只有5條規定。現實生活中,所有權人都有權自主佔有自己之物,同時也有非所有權人佔有的種種狀況,而且範圍十分廣泛,情勢也相當複雜。這5條規定屬於微觀物權法範疇,僅限於狹義佔有的範圍。為了便於深入地理解佔有的含義和解決更加複雜的問題,很有必要由狹義的佔有向廣義的佔有延伸。

    《德國民法典》物權法編第一章佔有,共有19條。即便如此,仍然屬於狹義的佔有範疇,因為內容上是對私而不對公的。只不過是比中國物權法的佔有內容精細些而已。

    二則,為了平衡整個社會特定的與不特定佔有人的利益關係。

    佔有一編中的佔有,限於一般民事主體的佔有人、限於趨利性佔有、限於具體物的佔有和限於普通法佔有等,都是特定的。現實中會出現不特定的佔有人與佔有物、佔有權、佔有關係、佔有效力等。對於社會上特定的與不特定的佔有人的利益關係都要平衡,因此,光理解狹義的佔有,不理解廣義的佔有,既不利於理論研究,也不利於實踐應用。

    三則,僅僅關注合同關係的佔有是很不夠的。

    現實情況是,依據合同關係和依據法律關係、依據人事關係成立佔有關係的都會發生,為權利的與為義務的佔有也都會發生,附違約責任的與附違法責任的佔有都會發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目前看來,公職人員貪污受賄現象非常嚴重,無論他們是以公民的身份出現或者是官員身份出現,無論他們是處於趨利性或者非趨利性單位,也無論他們是侵佔公共財產或者私人財產,也無論他們是侵佔財產還是侵佔財產權利,也無論他們是基於合同關係還是其他的什麼關係形成的侵佔事實,全部需要納入廣義佔有的範圍來統一處理。

    佔有、佔有權、佔有效力等不止一種狀態。

    a類,所有權之自物權佔有,主要是支配力。

    b類,用益物權、用益權、享用權、單一佔有權之他物權佔有,主要是管領力。

    c類,抵押權之他物權佔有,主要是控制力。

    d類,質權、留置權之他物權佔有,主要是佔有控制力。

    e類,制度物權、政策物權之物權佔有,主要是管理力或統治力。

    倘若單從佔有人的趨利性來定義,上述幾種佔有狀態,既可以是狹義佔有的形態,也可以出現廣義佔有的形態。e類佔有,主要是公益性、義務性佔有。其他4類佔有,主要是自益性、權利性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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