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46-2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義務
一、基本理念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義務,亦稱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信託責任,主要限於服從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物的義務、服從和協助保全留置權或者保全債權的義務、支付保管費用的義務、協助留置權人取得孳息和承擔費用的義務、損害賠償的義務、協助留置權人等將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義務、敦促留置權人及時行使留置權的義務、及時清償債務和消滅留置物所有權的義務、承擔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等項義務。
以上是法定的義務,除此之外,合同中約定承擔債權利息或者違約金的義務等也包括在內。總之,留置物所有人的義務,嚴於、重於、多於、優先於留置權人的義務。其中,及時清償債務之義務,是整個留置權關係法中的核心義務。
留置物所有人即債務人,得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一樣認真、嚴肅地對待自己的義務,不能以為自己處於所有權地位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也不能以不行使權利為名,拒絕履行應盡的義務,尤其是不能拒絕履行及時清償債務之類法定的義務。
依據留置權關係法一般平衡原則,留置物所有人的相關權利是在圓滿履行義務以後有效行使的,留置物所有人每少履行一種或者一份應盡的義務,就有可能失去一種或者一份權利,就會承擔更大、更多的法律責任和違約責任。
從留置權法鎖關係方面來說,履行債務法律的鎖鏈日益增強,留置物所有人每拖延一天履行債務、每少履行一份債務,就要多負擔一天以及一份違約金,而且社會誠信度一直在直線下降,留置物被留置權佔有控制也在繼續進行著,無論如何對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是有害無益的。到了留置權發力階段,根本不由留置物所有人分說,也根本無法逃避債務,還不如趁早老老實實地、規規矩矩地履行債務,免得自討苦吃。
留置物所有人最主要的和必需的義務,當然是對留置權人不延遲地完全清償債務,這是債務人的中心任務,也是整個留置權關係法之中心環節。
與留置權之權利與義務相比,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小於留置權人的權利,留置物所有人的義務大於留置權人的義務。
因為權利人、義務人不同,權利與義務的性質、範圍、程度、標準和法律目的不同,當然存在很大的差異。
因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債務,留置物所有人必須得加重責任與義務,同時增強留置權人的權利。否則,留置權關係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倚重倚輕,或者不利於留置權順利地設立、行使、保全與實現,或者有違於公平原則。因此需要對於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相對平衡。
有些義務是與債權人共同履行的義務。如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財產,雙方當事人均不得留置;雙方建立起來的留置財產關係,不得損害國家的、公共的、公眾的或者公司的利益,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等等。
留置物所有人的義務、信託責任,是留置權關係法中一切工作的出發點、目標責任制和歸屬,比留置權人的義務、信託責任更加嚴重。因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債務,才使得債權人留置控制其標的物,等於是給自己造成了不良信譽和被動局面,如果再一意孤行就會使得自己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留置權人的義務、信託責任是次要的義務、責任,而留置物所有人的義務、信託責任是主要的義務、責任。
所謂留置權關係法,是由擔保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組合而成的一整套關係法,是以留置物所有人的義務、信託責任和留置權一併展開的關係法。留置物所有人在寬限期內必須不延遲地清償債務,別無其他選擇。有史以來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留置物所有人亦不例外。
留置權法鎖關係裡,此項法鎖關係為被法鎖關係,彼項法鎖關係為主法鎖關係。
留置權信託關係裡面,此項信託關係為陪襯關係,彼項信託關係為主導信託關係。留置權物權關係裡,此項物權為定限物權和主義務物權,彼項物權為反定限物權和從義務物權。
留置權法律關係裡,此項法律關係為被導引式、保守式法律關係,彼項法律關係關係為導引式、攻略式法律關係。此項,就是指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與義務項目;彼項,就是指留置權人的權利與義務項目。此項對稱式模型與彼項對稱式模型,建構雙對稱式模型,形成內外結合部並對立統一的留置權法律與法鎖、信託、物權體系,也是物權法公平合理原則的體現。
物權法、擔保法對於留置權和留置財產的規定太少,有許多不夠明朗的地方,有必要對於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義務進行歸納,以便於我們整體性地領會留置權和留置財產的精神實質,收到更好的效果。成立留置權主要是由普通合同發起的,很多人沒有訂立留置財產合同,到時候對於擔保範圍、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義務容易發生爭議,故實踐中需要依靠留置權法理學來加以補充闡述與說明。
二、一般分析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義務,是留置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物權關係之法定的義務,其核心信託責任是擔保債務的清償,服從於留置權人的委託責任,保證留置物所擔保的債務如期清償,並承擔相應的費用和違約金。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應盡的義務和擔負相應的信託責任,給留置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留置物所有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服從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物和保全留置權、保全債權的義務
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物的權利,是初始化的權利。留置權法鎖信託關係的生效,是從債務人向債權人交付留置財產開始的。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才導致債務人的財產被債權人留置而控制,故留置物所有人服從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物的義務,是法定的第一項義務。除非債務人於寬限期內清償了債務,留置權人方可放棄佔有控制留置物的權利,解除雙方之間的法鎖關係與信託關係。
留置物所有人在運輸、保管、加工合同中已經約定不履行債務可以讓權利人留置其財產,故對於留置物沒有失約後的追及權。留置權人此時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而佔有控制標的物。
留置物容易腐爛變質或者蝕損的,留置物所有人應當提供新的擔保和防護、處理措施,不得隱瞞實情、推諉責任。
倘若留置物數量不足或者有質量瘕疵,或者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貶值,全部可交換價值不足以全部清償債務,從保全留置物、保全留置權和保全債權之大局出發,留置物所有人得增強自覺性,積極地履行各項義務。
2.支付保管費用的義務
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若為此支付了必要的保管費用,留置物所有人應當應當承擔支付保管費用,給予留置權人以必要的合理的補償。倘若債務人不對債權人補償,顯然是有失公平原則的。
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物後,同樣地對於留置物所有人的財產面臨著妥善保管的信託責任和保管經費的付出等問題。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才導致現在這種被動局面,並為保管留置物付出了人力物力。為了公平起見,債務人向留置權人支付必要的留置物保管費用,是天經地義的。
3.協助留置權人取得孳息和承擔費用的義務
留置權人取得法定、自然孳息,是法律賦予留置權人的一項權利。如留置物在留置期間產生了孳息,則首先要滿足留置權人取得該孳息的權利。如留置權人取得法定孳息、自然孳息需要留置物所有人協助解決,留置物所有人應盡其財產所有人兼債務人的義務,不得為此發生糾紛,更不得干擾留置權人行使權利。
留置權人取得法定或者自然孳息,並不是白拿白取留置物所有人的孳息,所有孳息均用於定時或不定時地抵償部分債務,也是提前抵償債務。當然,其間收取孳息的先期費用,也應當由債務人承擔,這項義務與支付保管費用的義務的道理是一樣的,也是債的法鎖與信託關係的一個組成部分。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可抵償部分債務,也要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損害賠償的義務
留置物留置期間,債務人的信託責任,第一要務是不得有合同虛假與行為虛假的事實發生,合同法、擔保法和物權法對此都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先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造成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的,對於這種違約行為,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留置期間,因債務人的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的,同樣如此。
因留置物被債務人隱瞞瑕疵而致使留置權損害時,應當准用動產質權中關於因質物隱匿瑕疵而致質權人損害之賠償規定,該項損害賠償權可納入擔保範圍內,屬於通用型法律依據。
留置物被債務人隱瞞瑕疵,可能會造成以下幾種違反信託責任的後果:
一是所隱瞞的瘕疵產生非常嚴重的後果。
可導致虛假、廢棄留置,留置物實際價值與交換價值與債務人所擔保的債務清償額度嚴重不符,輕則大打折扣,重則完全不能實現擔保,完全不能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完全破壞了留置權的法鎖與信託關係。這種情形的發生,對於留置權人的精神磨損與物質損害最大,損害賠償的義務與信託責任也最大。比如,留置物是柴油發電機,柴油機發動機需要大修而未大修,發電機的整流線圈也是壞的,這是嚴重的瘕疵。折價處理或者拍賣、變賣時,只能作為廢品機械處理,對於清償債權沒有益處。因此項隱瞞瘕疵對於債權人經濟損失的,顯然應當由債務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是所隱瞞的瘕疵產生較嚴重的後果。
可導致虛假留置,留置物實際價值與交換價值與債務人所擔保的債務清償額度嚴重不符,輕則大打折扣,重則基本不能實現擔保,基本不能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基本破壞了留置權的法鎖與信託關係。這種情形的發生,對於留置權人的精神磨損與物質損害很大,損害賠償的信託責任也很大。
如留置物是柴油發電機,柴油機發動機是好的,發電機的整流線圈是壞的,這是嚴重的瘕疵。折價處理或者拍賣、變賣時,柴油機發動機可以勉強進行,發電機只能作為廢品機械處理,對於清償債權沒有多少益處。因此項隱瞞瘕疵對於債權人經濟損失的,顯然應當由債務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是所隱瞞的瘕疵產生不良的後果。
可導致虛假留置,留置物實際價值與交換價值與債務人所擔保的債務清償額度不符,輕則大打折扣,重則導致不能實現擔保,也不能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破壞了留置權的信託關係。這種情形的發生,對於留置權人的精神磨損與物質損害較大,損害賠償的信託責任也較大。
如留置物是小汽車,法定強制淘汰期是15年,債務人隱瞞了已經使用13年的事實,謊稱僅僅使用6年。按照使用6年與使用13年的折舊費不同,殘留現值也不同。留置小汽車時,留置物所有人斷定價值10萬元,到頭來,實現留置權時,已經被買方識破其破綻,僅僅可以賣出3萬元。儘管小汽車是仍然可以使用的留置物,但客觀上還是存在隱瞞瘕疵的舉動,因此項隱瞞瘕疵對於債權人經濟損失的,顯然應當由債務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損害賠償的義務,即債務人的信託責任,涉及面非常廣泛,以上只不過是幾個小例子而已。斷定債務人損害賠償的信託責任,應當滿足兩個充分而必要條件: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客觀上存在隱瞞留置物瘕疵的事實要件,無論是故意的或者是過錯的,均作此認定;二是留置物所有人隱瞞留置物瘕疵的行為,導致了留置權人損失的事實要件,也無論是故意的或者是過錯的,均作此認定。以上兩個事實要件缺一不可。若留置物所有人隱瞞留置物瘕疵的行為,未導致留置權人損失,留置物所有人則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5.協助留置權人等將留置物拍賣變賣或者折價處理
留置權人批准的寬限期內,留置物所有人應當以金錢清償債務。否則,留置權人可以主持就標的物拍賣、變賣或者折價處理。雙方對於處分方式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標的物。留置物所有人應當履行協助處分、處理的義務。
6.敦促留置權人及時行使留置權
留置物所有人於債務寬限期屆滿,應當主動地敦促留置權人及時行使留置權,變被動局面為好的方向。否則,事後容易發生爭議,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因為主動敦促,才能增加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籌碼。
7.及時清償債務和消滅留置物所有權
留置物所有人不在寬限期內及時清償債務,將會承擔違約責任,加重擔保範圍的負擔。消滅留置物所有權與消滅留置權、解除擔保法鎖是同步進行的。
8.承擔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為了實現擔保物權,將留置物拍賣、變賣或者折價處理,其中的交易費用全部由留置物所有人負擔。留置權人怠於行使留置權的,也應當承擔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等費用。
9.其他義務:合同中約定承擔債權利息或者違約金
合同中約定承擔債權利息或者違約金的,由留置物所有人負擔,並按每日計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免除負擔。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0條、第234條、第235條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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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義務,不同於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義務的性質、範圍、程度、標準和法律目的不同,當然存在很大的差異。
債務性質的義務,全部帶有被懲罰性質的信託義務,法定的義務與意定的義務都是可以隨時隨地增加的義務。留置物所有人的義務,嚴於、重於、多於、優先於留置權人的義務。其中,及時清償債務之義務,是整個留置權關係法中的核心義務。
債權性質的義務,是留置權關係法中限制條件的信託義務,法定的義務與意定的義務會在小範圍內波動。其中,債權人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是其最大的一項法定的義務。
有些義務是與債務人共同履行的義務。如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財產,雙方當事人均不得留置;雙方建立起來的留置財產關係,不得損害國家的、公共的、公眾的或者公司的利益,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