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45-2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權利
一、基本理念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權利,亦即留置權關係法中債務人的基本權利,即基於留置物所有人的所有權權利,用以抗衡和限制留置權人的行為而行使保守、保有或予以保留的權利,包括留置權存續期間的權利與留置權實現時的權利,均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權利。
留置權實現或者消滅之前,債務人仍然是留置物的所有權人。儘管該所有權是受留置權所限制與控制,留置物也被留置權人佔有控制,債務人對留置物的所有權並沒有因留置權的設立而受到消滅。這就是留置物所有人基本權利之現實基礎與事實要件、法律要件。
在留置權信託關係前提下,留置權人享有基本權利並需要履行相關的義務,與留置權人的權利與義務應對,留置物所有人也享有基本權利並履行相關的義務。
留置物所有人即債務人,得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一樣認真對待自己的義務,不能以為自己處於所有權地位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也不能以不行使權利為名,拒絕履行應盡的義務,尤其是不能拒絕履行及時清償債務之類法定的義務。
依據留置權關係法一般平衡原則,留置物所有人的相關權利是在履行義務以後圓滿行使的,留置物所有人每少履行一種或者一份應盡的義務,就有可能失去一種或者一份權利。
留置物所有人最主要的和必需的義務,當然是對留置權人不延遲地完全清償債務,這是債務人的中心任務,也是整個留置權關係法之中心環節。
與留置權之權利與義務相比,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小於留置權人的權利,留置物所有人的義務大於留置權人的義務。
因為權利人、義務人不同,權利與義務的性質、範圍、程度、標準和法律目的不同,當然存在很大的差異。
因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債務,留置物所有人必須得加重責任與義務,同時增強留置權人的權利。否則,留置權關係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倚重倚輕,或者不利於留置權順利地設立、行使、保全與實現,或者有違於公平原則。因此需要對於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相對平衡。
因為留置權人的權利是導引式、攻略式、重點式權利,在法律、法鎖、信託、物權、排他、對世和社會七大關係中佔有主要地位,所以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不能與之平起平坐,僅屬於均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權利。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權利,主要限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返還留置物或剩餘價款請求權、消滅留置權請求權、消滅擔保法鎖請求權等項權利。特殊情勢下或者特定條件下,可能還包括返還孳息物、法定孳息請求權、返還留置物保管費請求權等其他的請求權。與留置權人的基本權利相對,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權利,亦會是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或者基本責任。
物權法、擔保法對於留置權和留置財產的規定太少,有許多不夠明朗的地方,有必要對於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進行歸納,以便於我們整體性地領會留置權和留置財產的精神實質,收到更好的效果。成立留置權主要是由普通合同發起的,很多人沒有訂立留置財產合同,到時候對於擔保範圍、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義務容易發生爭議,故實踐中需要依靠留置權法理學來加以補充說明。
另外,物權法、擔保法主要傾向於確認和保護留置權人的權利,關於確認和保護留置財產所有權人的權利卻顯得很少、很不協調。留置財產所有權人在留置權關係中變成了弱勢人員,社會上有很多人並不同情他們這種債務人,就容易忽視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這種現實問題和矛盾焦點,應當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不能聽之任之。
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一組權利與權利限制的對稱式模型,與留置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相對,構成權利與義務的內置式與交叉式法鎖體系與信託體系。
留置權法鎖關係裡面,此項法鎖關係為被法鎖關係,彼項法鎖關係為主法鎖關係。留置權信託關係裡面,此項信託關係為陪襯關係,彼項信託關係為主導信託關係。留置權物權關係裡面,此項物權為定限物權和主義務物權,彼項物權為反定限物權和從義務物權。
留置權法律關係裡面,此項法律關係為被導引式、保守式法律關係,彼項法律關係關係為導引式、攻略式法律關係。此項,就是指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與義務項目;彼項,就是指留置權人的權利與義務項目。
此項對稱式模型與彼項對稱式模型,建構雙對稱式模型,形成內部與內外結合部對立統一的留置權法律與法鎖、信託、物權體系,是物權法公平合理原則的體現。
二、一般分析
1.損害賠償請求權
留置物所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法定的物權請求權,也是留置物所有人的最重要的一項權利。這項權利,與留置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反對稱性權利,其賠償方式與賠償金額應當由當事人的合同加以約定。
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都很關注損害(損失)賠償請求權,充分說明了這種請求權的重要性和廣泛的適用性。
留置權存續期間,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使用或出租留置物和不得擅自挪用留置物作其他擔保的信託責任。留置權行使時,留置權人負有返還留置物、不得怠於行使留置權的義務。
留置權的成立及其法鎖的鏈接,目的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必須依據章法與程序來擔保與實現債權。無論是積極留置權或者消極留置權,其法律關係應當是公正的,其法鎖、信託、物權關係應當是平整的,留置權人不得超越法律之上破壞正常的法律關係,不得以各種不正當理由侵害留置物所有人的權益。
留置權人違反法定的信託責任與義務,侵害留置物所有人的權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留置權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2.返還原物請求權
留置物所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實際上是一種套裝式權利,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排害除險請求權、修理重作或更換恢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留置物所有人可以返還原物請求權為基準,進行適當的選擇性的擴權與維權。一般而論,返還原物請求權可以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直接掛鉤,一步到位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留置物所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可以從以下相應的條件下行使:
一是在留置物擔保期間,債務人履行了留置權期間的債務,留置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與物權關係均予以解除與消滅,留置權人應不遲延地返還留置物。若留置權人不予以返還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得請求留置權人返還,甚至於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予以返還。
二是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實現時,債務人履行了留置權實現時的債務,留置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與物權關係均予以解除與消滅,留置權人應不遲延地返還留置物。除了留置物為留置權人折價取得以外,對於留置物拍賣、變賣的,一般應當由留置權人將其佔有控制的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再由債務人交付予留置物的受讓人。
留置物所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在債權人應當依法返還而未返還留置物的情勢下,留置物所有權可以行使的物權保護請求權。留置權法鎖、信託、物權關係的建立,制約留置權人不以取得留置物所有權為直接目的,只能是以留置物的價值或者交換價值來保證債權的實現為直接目的。
留置物所擔保的債務得以清償時,留置權人再繼續留置財產,已經完全失去原有的應有的意義,留置權法鎖、信託、物權關係以及法律關係可以終結,留置權人返還留置物遂成為法定的義務與信託責任。因此,留置物所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屬於保有式、保留式權利。
3.依法處分留置物的權利
留置物所有人依法處分留置物的權利,是一個相對敏感性的權利。鑒於留置權是高端擔保物權、短促性法鎖關係與信託關係的事實,這種權利一般只能是在留置權期間屆滿之前行使,且需徵得留置權人同意才能行使。故此項權利的取得與行使,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具體情況具體實現。
理論上,債務人的動產,雖被債權人留置,但其所有權於留置權未屆滿期間並未因此而喪失。留置權存續期間,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確認以後,可將留置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但轉讓所得價款須為清償債務而專款專用,或提前清償債權,或將價款提存並等到留置權期限屆滿按期清償債權。
留置權實現期間,留置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相應的處分權。留置物折價處分給債權人的,留置物所有人的處分權是獨立的處分權。留置物拍賣、變賣的,留置物所有人與留置權人共同行使處分權,這種共同處分權,也是必需的、妥當的。
留置物所有人對留置物的處分權,比較動產質權之出質人的處分權,屬於較為弱勢的處分權,權重方面略小一些,物權化調整結構需要加大留置權的權重。因為留置權處於高端的、末端的擔保物權和處分之反定限物權,不能如動產質權之出質人那樣自由靈活地保有自己的的處分權。
4.消滅留置權請求權
一則,因主觀原因而行使消滅留置權請求權。
(1)留置物所有人可以相當的擔保或者清償了債權的,可以向留置權人行使消滅留置權請求權。如留置物所有人利用第三人的保證金清償了債權的,可以向留置權人請求消滅留置權請求權,併合並行使恢復自由的所有權請求權、返還留置物請求權,留置物毀損、滅失的,變更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留置物所有人以自己的金錢等清償了債權的,其本位請求權、合併請求權、變更請求權等同上。
(2)以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等清償了債權使得留置權已經實現的或者完成任務的,可以向留置權人行使消滅留置權請求權。
二則,因留置權人嚴重毀約而行使消滅留置權請求權。
(1)因留置權人未盡到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而致使留置物毀損、滅失的,可以向留置權人行使消滅留置權請求權,並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2)因留置權人擅自使用、出租、出借留置物而致使留置物毀損、滅失的,可以向留置權人行使消滅留置權請求權,並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3)因留置權人以留置物作為他的債權擔保的,可以向留置權人行使消滅留置權請求權,部分留置物作為他的債權擔保的部分消滅,全部留置物作為他的債權擔保的全部消滅。
5.解除擔保法鎖請求權
擔保法鎖是從主債權法鎖或者普通債權法鎖連接上來的,一般而論,成立留置權後應當以解除擔保法鎖為主要目標和主要方式。不過,當事人可以採取變通的辦法來清償債務,解除法鎖的束縛。
因為債權人和他的債權,對於留置物所有人和留置物所有權如法律的鎖鏈起束縛作用,故解除擔保法鎖有待於債權人的確認。所謂解除擔保法鎖請求權,就是重新確認並消除擔保法鎖的請求權。
實際上,解除擔保法鎖與消滅留置權應當是基本同步的。消滅了留置權,就可以接著解除擔保法鎖;解除了擔保法鎖,就可以接著消滅留置權。部分消滅了留置權,就可以接著部分解除擔保法鎖;部分解除了擔保法鎖,就可以接著部分消滅留置權。全部消滅了留置權,就可以接著全部解除擔保法鎖;全部解除了擔保法鎖,就可以接著全部消滅留置權。
留置權成立時是整塊的,消滅時是可以分段的,這是因為債權是可以分期分批清償的,也是可分整塊和分段的。
一則,主動解除擔保法鎖請求權。
留置物所有人提供各種新的擔保方式清償了債權,這種擔保債權額度相當於擔保法鎖包括擔保範圍的額度,等於主動地解除了擔保法鎖。所剩下的價款或者所剩下的留置物,可以請求返還。
二則,被動解除擔保法鎖請求權。
因留置權人嚴重毀約而導致留置權實際上已經消滅的,即使是沒有清償債權,同樣可以行使解除擔保法鎖請求權。至於合併或者變更為恢復留置物自由所有權、返還留置物(含孳息物)或者剩餘價款(含法定孳息)請求權、返還留置物保管費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與行使留置權消滅請求權是基本相同的。
綜上所述,留置物所有人的各項請求權,均可概括為保全財產請求權或者恢復自由請求權。限於篇幅,不再贅述。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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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權利,亦即留置權關係法中債務人的基本權利,即基於留置物所有人的所有權權利,用以抗衡和限制留置權人的行為而行使保守、保有或予以保留的權利,包括留置權存續期間的權利與留置權實現時的權利,均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權利。
與留置權之權利與義務相比,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小於留置權人的權利,留置物所有人的義務大於留置權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