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博覽 > 都市小說 >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13-2

    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簡介

    一、基本要領

    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亦指權利質權所適用的對象、範圍。權利質權關係複雜,所規定的條文較少、需要尋找相關的法律依據,這是客觀事實。我們對於權利質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過程不是很瞭解,以及相關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公示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不很瞭解,這也是事實。

    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就是准用其他法律規定、法律範圍的依據。這是擔保物權法部分的特殊需要,普通物權法部分一般沒有這樣的規定。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都是近似擔保物權,當抵押權一章規定得滿滿當當了的時候,質權、留置權部分就會從簡規定。於是乎,為權利質權、最高額質權、最高額抵押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預留了「適用依據」的豁口。

    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就是微觀物權法加中觀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的相關依據。具體的可行性研究辦法,就是由近及遠,由表及裡,由本節依據到他節依據,由質權關係法到他質權關係法依據,由質權關係法拓展到抵押權關係法依據,由物權法依據到擔保法依據。

    物權法第289條規定的適用依據,應當是不完全式、需甄別式適用依據,這跟物權法關於最高額動產質權、最高額抵押權方面的適用依據是不同的。最高額動產質權與一般動產質權、最高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的性質是完全相同的,適用依據是平行作業的。然而,權利質權相當複雜,摻雜有抵押權型的,基本上是受金融制度、產權制度、企業制度限制的,並且有公權、公證、公管機構監管的,與動產質權的性質有些差別,只能在共性部分尋找適用依據,不能在特性部分生搬硬套適用依據。

    倘若是最高額權利質權,還可能會進一步拓展到最高額動產質權、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律依據。根據需要和可能,應收賬款之類的最高額權利質權或許會發展到留置權方面來,成為升級式的擔保物權。

    關鍵在於,只要掌握基本要領,就可以觸類旁通,舉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應當對於權利質權的性質特徵瞭解後,然後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內容應當有所瞭解。

    確切地說,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遠不止本條款所提示的那麼簡單。因為本章第一節的規定本身是不完整的。

    學習物權法一定要有基本功。對於一般或者特種票據類質權、知識產權質權、應收賬款質權等,各種質權有各種定義、性質、內容和特點,對它們瞭解以後,就能夠嫻熟地掌握一些分析判斷辦法,自覺地聯繫到相關的法律規定。

    如涉及到金融類票據質權肯定還要瞭解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涉及到有價證券類票據質權肯定還要瞭解國家的證券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涉及到知識產權類票據質權肯定還要瞭解國家的知識產權監管制度的相關規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二,應當既要懂得微觀物權法的、還要懂得宏觀物權法的對象與範圍。

    微觀物權法一般是指本位的物權法,權利質權就是本位的物權法。宏觀物權法是基於微觀物權法之上的更高境界的物權法。

    擔保物權法尤其是權利質權關係法是最就近的法律工具,政策物權法、制度物權法好像是離題太遠,實際上並不遠。金融類、證券類、知識產權權利質權的政策物權法成分很濃厚,而且比擔保物權法更加重要。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反政策物權法以及制度物權法的規定,否則其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第三,一般方法問題。

    至於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一般方法,就是由近及遠、由淺入深、由直系到旁系、由旁系到遠系;如果什麼規定都沒有,最後有可能採取習慣法、道德法的辦法來解決實際問題了。

    實際上,有許多擔保物權的興起是從習慣法、道德法發展到成文法的。我國的最高額動產質權,就是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民間試驗成功的品種之一。

    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就是一個擴大化的適用問題。對於這種問題還是要一分為二地分析研究。

    權利質權說到底,就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和法鎖行為。從行為學或者法理行為學上分析一下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範圍,可以拓展我們的視野,瞭解一些深層次的法律關係和法鎖關係,從而理順錯綜複雜的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和合同關係。

    按照本條款規定的要求,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以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

    二、關於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動因

    為什麼要將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作為權利質權規定的適用依據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是由其簡略性決定的。

    本節關於權利質權的條款與條文規定比較簡略,從第223條至第238條等條款是單刀直入的,省略了權利質權概念性條款、質權合同的一般條款、流質的禁止、質權人的義務、質權的實現方式和最高額質權等方面的規定。所有這些被省略掉的規定,被保留在動產質權裡面,且質權性質很接近,具有某種程度上的通用性,故能夠將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作為權利質權規定的適用依據。

    立法者省略條款和條文的主要意義,在於簡明扼要、減少負重,並引導讀者串讀理解。

    退一步講,即使本節規定得很全面,也還是有必要引導讀者串讀的。因為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原本是一家人,為了條分縷析、深入淺出才分為兩家子的。

    質權的設立,往往可以將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聯合作業的。權利質權設立時,很自然想到動產質權的設立;反之,動產質權的設立,也很自然的想到權利質權的設立。匯票質權、支票質權、本票質權、倉單質權、提單質權、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質權、可以轉讓的股權質權、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應收賬款質權等,與動產質權有著或多或少、直接或間接的相互聯繫,往往牽一髮而動其他。

    關於條文累贅問題,本節的條文已經有多處累贅了。如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交付權利憑證時設立、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時設立、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等規定,有很多重複的地方。如果再進一步重複,就顯得更加累贅了。

    第二,是由其通用性決定的。

    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的通用性,是由「出質」或者「質押」相同或者相近的性質決定的。

    動產質押,以出質人交付動產出質為設立生效機制的。權利質權,也有以出質人交付權利出質為設立生效機制的。權利質權不以以出質人交付權利出質為設立生效機制的,則實行登記生效機制,必要時或者行使現質權時可上升到「交付生效」即二次生效層面上來。

    「出質」是權利質權和動產質權共同的特徵,而且兩者之間的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的脈絡非常相似,即出質標誌著質權的設立、質權法鎖的鏈接和質權信託關係以及對世關係的正式建立,而行使質權的方式大同小異。權利質權概念性條款、質權合同的一般條款、流質的禁止、質權人的義務、質權的實現方式和最高額質權等方面的規定等,都是大同小異的。

    如果將整個擔保物權的法律規定看作是一個整體,那麼,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以及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和留置權都是這個整體的分支。哪裡有牽連性,哪裡就有通用性。特別是在復合、組合、聚合擔保物權體制中,其通用性更加明顯、更有需要。

    第三,立法例的定讞。

    關於權利質權適用動產質權有關規定的兜底式規定,國內外早已有了立法先例,而且這種立法例具有普遍性意義。

    中國《擔保法》第81條所作出的規定是:「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以上「權利質押」,相當於本法的權利質權;「本章第一節的規定」就是關於權利質押(權利質權)的規定。本法絕大部分權利質權的規定,就是來源於《擔保法》第75條至第81條的同類規定。只不過是在此基礎上添加了一些新條款內容而已。

    《德國民法典》第1273條將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的通用性、適用性作為一項「原則」對待:(1)質權的標的物也可以是權利。(2)對於權利質權,准用關於動產質權的規定,第1274條至第1296條另有規定的除外。排除適用第1208條和第1213條第2項的規定。以上第(1)款,將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統稱為質權。

    該法典第九章的標題是「動產和權利質權」,所表達的意思均為質權,這跟中國《物權法》第十七章「質權」的定義有些許差別。

    第(2)款規定的意思很明確,關於權利質權一節(第二節)已經規定清楚了的,不再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運用排除法的規定,比中國《物權法》本條款列舉法的規定意義更加深刻;第1208條是關於「優先順序的善意取得」的動產質權規定,排除質權人非善意取得該動產的可能性,並且對於「善意取得」的範圍加以界定;第1213條第2項的規定,是關於質權人對於天然孽息物(收取果實)的取得,權利質權人不存在這種現實的權利,將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區別開了。

    《日本民法典》第362條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的通用性、適用性範圍更加廣泛:「(一)質權,可以以財產權為其標的。(二)前款質權,除本節規定外,准用前三節的規定。」

    所謂前三節,第一節是質權的「總則」,其中,除了動產質權、不動產質權的主要規定以外,還有兩個條款是關於「留置的效力」、「留置權等規定的准用」的拓展型質權的一般規定,指某些動產質權、不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行使質物留置的權利。第二節是「動產質」,但只要區區4個條款,非常單調。第三節是「不動產質」,也只有區區6個條款,從定義上看來,不動產質是「使用收益權」,這跟普通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相似。

    第四節才是「權利質」,共有區區7個條款。第十章一般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部分達到了52個條款。正因為《日本民法典》之擔保物權法方面單調,後來就在法典中列入了一些擔保物權法之單行法,如《工場抵押法》(現有62條)、《企業擔保法》(現有62條)、《假登記擔保契約法》(現有20條)。

    不過,中國物權法沒有設立不動產質權,因為中國土地產權非常複雜,城市土地有出讓型、劃撥型兩種建設用地形式,農村土地的地產所有權不同於城市的地產所有權,農用地、建設用地、宅基地、自留地、四荒地等土地用途不同,設立不動產質權有些困難,或者是弊端多利益少,故採取德國民法的作法,僅設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質權。

    三、注意事項:擴展的通用性與最高額權利質權

    理解本條款應當注意的是:

    第一,權利質權在特定條件下可相互通氣。

    中國的擔保物權法的通用性、適用性,是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通氣的。權利質權或最高額權利質權,是處於高端的擔保物權,向後是留置權,向前是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只要相互之間發生牽連,就要融會貫通,其意義比本條款所規定的含義更加深遠。

    第二,需要作進一步的可適性可靠性可行性研究。

    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不是本法、而是他法的依據,所形成的質權關係法是雜交的擔保物權法,當然應當重新作出一個可適性、可靠性、可行性研究出來後,才能如實地對號入座。

    譬如,質押合同的簽訂,禁止流質,質物的孳息,質物保全,轉質權的限制,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的限制,質物變現後的多退少補規則,最高額質權等規定,這些通用性依據當然是容易判定的。

    但是,畢竟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在性質上還有一些不同之處。最大區別在於,大多數動產是容易設立最高額動產質權的,然而,大多數權利是不容易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的。大多數動產質權是交付生效的,公權、政權一般不介入動產質權關係中去;大多數權利質權是登記生效的,公權、政權一般會介入動產質權關係中去。動產質權完全是佔有控制標的物的高效質權,權利質權有許多不是佔有控制標的權、相當於權利抵押權性質的。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倘若生搬硬套動產質權的規定,有時候就會弄巧成拙,適得其反。比如,匯票、支票、本票本身受時間限制和金融機構的管制,就不能直接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只能在其他的最高額權利質權中作為補充性的權利質權進行集合質權。

    同是規定適用依據,物權法第289條規定的適用依據是不完全對等或者等於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207條、第223條規定的適用依據才是完全對等或者等於的法律依據。

    第三,權利質權條件成熟時可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

    儘管本章本節沒有明文規定最高額權利質權,然而,如果條件成熟並且當事人的合約上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法律並不禁止,或者說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質權法鎖效力和質權信託關係效力。

    實際上,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並不是絕對分流的,最高額權利質權與最高額動產質權也並不是絕對分流的。其他的姑且不說,倉單權利質權、提單權利質權和應收賬款權利質權,經常與動產質權發生若即若離、或多或少的關聯度,而且發生最高額權利質權的概率不會低於最高額動產質權。如果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設定複合型質權,發生最高額權利質權的概率也會顯著提高。種種跡象表明,最高額權利質權可能會以潛規則的方式長期存在著,並習慣成自然了。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9條

    相關名詞:

    權利質權適用範圍的依據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巨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就是微觀物權法加中觀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的相關依據。具體的可行性研究辦法,就是由近及遠,由表及裡,由本節依據到他節依據,由質權關係法到他質權關係法依據,由質權關係法拓展到抵押權關係法依據,由物權法依據到擔保法依據。

    最高額動產質權與一般動產質權、最高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的性質是完全相同的,適用依據是平行作業的。然而,權利質權相當複雜,摻雜有抵押權型的,基本上是受金融制度、產權制度、企業制度限制的,並且有公權、公證、公管機構監管的,與動產質權的性質有些差別,只能在共性部分尋找適用依據,不能在特性部分生搬硬套適用依據。

    同是規定適用依據,物權法第289條規定的適用依據是不完全對等或者等於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207條、第223條規定的適用依據才是完全對等或者等於的法律依據。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