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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10-2

    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法律條件

    一、基本理念

    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法律條件,指法律規範的範圍基於質權法鎖關係約束力、信託關係可適性、物權關係平衡性而列出的相關的法律要件,對於質權的設立起關鍵性作用,可以直接判別質權成就的實際效力。各種來源不合法的、收費不正當的、洗黑錢的、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等應收賬款,全部不受法律保護,不能在此基礎上設立應收賬款質權,設立以後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目前規範與限制應收賬款質權設立、行使、實現、消滅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物權法第228條的籠統規定,一個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共32條的規定。

    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主要條件,即指債務人出質應收賬款之普通債權和擔保債權人設立其質權,對於預期式可適類權利質權可以依托的現實條件與法律條件。當事人訂立權利質押合同,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機構的審核登記,可初步確立其質權信託關係。

    應收賬款質權設立,仍採取登記生效主義方式成就其質權法鎖關係的生效。根據需要和可能,應收賬款質權設立時與票據類質權等擔保物權一同設立,效果會更加明顯。

    現實情勢下,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沒有應收賬款出質和質權設立方面的規定,而物權法的規定只有1個條款,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只有32個條款,而且都是試驗性的規定,需要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條文內容。

    因此,以應收賬款出質和設立質權時,其基本步驟首先是要考慮到可適性的現實條件,注意其操作方法,努力做到整個質權關係和擔保債權關係始終處於圓滿狀態。

    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法律條件,實際上是指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法律關係。

    1.鑒於應收賬款是普通債權的事實,設立應收賬款質權應當尊重這種事實,原本的普通合同關係、普通債權關係不能因設立質權而隨意廢除,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應當作為應收賬款質權的法律關係人之一,以參加質權合同關係、擔保債權關係作保證,但主債務標的額度不能隨意增加。

    2.應收賬款質權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擔保物權法和普通債權法只是一個技術性的法律工具,而起指導或者決定性作用的最終歸於金融政策物權法甚至於金融制度物權法。

    確切地說,金融制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金融政策物權法的效力,金融政策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擔保物權法和普通債權法的效力,擔保物權法的效力優於和普通債權法的效力,這種物權關係應當理順。

    3、應收賬款質權基本的可適性條件是,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應當未超過訴訟時效。基本的不可適性條件是,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零債權,不受法律保護,更談不上為其他債權擔保了。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法令即部門法和專門法,法階低於物權法。而該部門法是依照物權法的原則精神制訂的,且金融政策物權法的成分濃厚、專業性強,不能低估該法的法律作用。

    二、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法律條件

    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法律條件,指法律規範的範圍基於質權法鎖關係約束力、信託關係可適性、物權關係平衡性而列出的相關的法律要件,對於質權的設立起關鍵性作用,可以直接判別質權成就的實際效力。

    應收賬款質權設立,應當滿足其應有的法律條件。否則,所設立的質權成為廢質,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第一,物權法規定的法律條件

    物權法規定的法律條件,是以簡略的方式規定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生效條件和行使條件兩個基本點。

    1.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法律條件: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俗話說,口說無憑,立字為據。古代人尚且知悉書面合同的證據作用和約束效能,當代人更應當遵守這一套老規矩。書面質押合同最好是要求電腦打印,以標準的細明體字或者楷體字為好。手書要求寫作規範,不得寫生造字、模糊字和錯別字。當然,簽訂合同離不開簽章、日期等之類的公文寫作要求。必要時,應當請證明人寫下旁證的證明,或者到公證機構辦理一下公證更好。

    合同內容,本章節沒有相應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參考本法第185條的規定進行適當選擇。合同內容,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應收賬款的名稱、數額、狀況、所在地,擔保的範圍,清償債權的方式等等。

    應收賬款書面合同的設立,標誌著雙方的信託關係已經成立,質權法鎖關係仍然有待建立。需等到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辦理完登記,出質標的與質權設立的效力才能顯現,質權法鎖關係才開始建立。

    2.應收賬款質權設立,實行登記生效主義制度

    法律條件: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狹義上應收賬款質權即本條款所示的質權,登記生效的機構是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而廣義上的應收賬款質權則應當區別對待。

    應收賬款質權,名義上是權利質權,而形式上有權利抵押權的成分。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在於擔保債權人是否佔有、管領與直接控制所出質的權利。能夠佔有的,便是完整的權利質權,否則不是完整的權利質權。

    譬如,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的,質權人可以直接佔有憑證式質押標的,是完整的權利質權;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質押的,質權人不能直接佔有質押標的,不是完整的權利質權。應收賬款質權也不可能是完整的權利質權,在質押期間相當於權利抵押權,僅僅在出質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出現,或者有其他的緊急情況發生,應收賬款質權才真正體現出來。

    正是因為應收賬款質權有權利抵押權的成分,質權人無法佔有、控制權利標的,所以不能采交付生效主義、只能采登記生效主義來設立權利質權。並且,當事人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並不必然產生法律效力,並不必然地建立牢靠的質權法鎖關係。那麼,起把關、槓桿作用的一定是應收賬款質權登記與監控。

    所謂登記生效主義,說白了,就是當事人必須登記,不登記就沒有法律效力,不能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合理取得。這麼說來,采登記生效主義來設立權利質權,就是出於債權保護主義或者債權法鎖保護主義的安全性而作出的正確選擇。

    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登記,仍然實行對口登記的原則。但是,這種對口登記機構,不止一個,有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機構,有公證機構,還有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這些機構各有千秋,物權法立法討論過程中,各種意見都有。經過權衡輕重,立法機關最終選定了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為合法的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這是完全正確的選擇。

    我們不難發現,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機構的權威性最大,政府事業單位比金融事業單位的權威更大。但

    是,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機構所管轄的面比較狹窄,僅僅針對已經註冊登記的法人單位或者工商個體戶,未註冊登記的就不得而知,並且只知道當事人註冊資金有多少和有無違法紀錄,不知道後來的經濟根底與誠信程度如何,也較難進行資金進出的控制。公證機構也是相當好的公示性機構,對於財產公證有著很多的經驗和廣泛的適應性,但一無行政管理權、二無財產控制權,僅僅相當於一個中介機構。

    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雖然沒有行政管理的權威性,但可控性與可靠性也是非常突出的。其中,金融機構的貨幣控制權的實效大於行政管理的實效。

    專家介紹,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非常適合應收賬款出質的監控。

    一則,其適應了當今社會市場交易追求安全、便捷、迅速的特點,將應收賬款出質的登記機構選擇於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比較穩妥,完全具備了以上各種特長。

    二則,應收賬款具有不確定性、游離性和收款等方面的風險性,客觀上要求其質權登記機構必須具備現代化、集中化和基於互聯網的技術信息平台的媒介系統,而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完全具備了以上各種特長。能夠做到與發揮信息準確、快速及時、查詢便捷、操作簡單、成本低廉、使用安全、可輔助監控等諸多優勢。

    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的徵信系統,其信息化網絡遍佈全國各地,甚至於可以與全世界的金融系統、徵信系統聯網操作,對於質權人、出質人或者應收賬款權利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都可以協助權利人進行實時監控。

    即使是應收賬款質權落空,也可以通過凍結債務人(或者出質人,或者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產來保障質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即使是惡意逃債務者已經沒有了銀行存款、金融資產進行兌現債務,那麼,欠債人一生的污點不能洗刷乾淨,不能貸款或者不敢存款和刷卡高消費等。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和應收賬款質權設立,實行登記生效主義制度,構成應收賬款質設立的基本的法律要件。這也是非佔有質押標的型權利質權的基本套路。應收賬款質權是依托於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而設立,並不意味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證機構不能完全介入相關的事項。

    比如,某些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出質人,其基本資料可供質權人查詢,其詐騙等違法行為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處理,甚至於吊銷營業執照;質權人覺得僅僅在人民銀行信貸徵信中心登記以後,還有需要通過公證機構幫助的,依然可以找他們幫助等等。

    第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法律條件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法律條件,與物權法本條款的法律條件是基本一致的,但內容更加充實,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更加明確。

    1.登記機構與管理的規定

    《辦法》第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徵信中心建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並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辦法》第3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徵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關活動進行管理。

    2.對應收賬款的界定

    其實質上是對應收賬款出質和設立質權的界定,包括現實條件和法律條件在內。這種規定填補了物權法的空白。

    《辦法》第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權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一)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二)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三)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3.允許一款多押

    《辦法》第5條規定:「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質權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行使質權。」

    其他法律條件從略。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8條

    相關名詞:

    應收賬款質權的通聯性與可適性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現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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