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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08-2

    應收賬款主體的通聯性

    一、基本理念

    應收賬款主體的通聯性,是應收賬款出質和設立權利質權甚至於設立集合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徵之一。能否擴大質權人與出質人範圍,同樣需要作進一步的可適性條件判斷。

    應收賬款權利的通聯性,一般而論,是通過應收賬款普通債權人來完成的,質權人直接取得應收賬款用於實現債權當然是理想的優化選擇。從普通法鎖關係開拓到擔保法鎖關係,由普通債權人轉換為擔保債務人,需要進行角色的轉換。一切來源不合法的應收賬款不但不能出質,反而需要定為零物權,承擔法律責任。應收賬款質權基本的可適性條件是,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應當未超過訴訟時效。基本的不可適性條件是,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零債權,不受法律保護,更談不上為其他債權擔保了。

    應收賬款質權基本特性,是應收賬款質權的通聯性與可適性。

    應收賬款質權的通聯性,指其有著廣泛的通用性和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的聯合效果,有些法鎖鏈接與信託責任可以自然生長,而且權利主體上可以突破民事主體的限制,某些國家行政主體如國土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公民債權人同樣地可以設立應收賬款質權,而且可以不論款項大小也能夠根據需要和可能設立此項權利質權。

    由此可見,應收賬款質權是特別有創意、特別有效果的一類擔保物權,可以與各種擔保債權實現大聯合,從而充分發揮其聚合效應,增加其法律效力。

    同樣是債權保護主義物權化方針,而擔保合同優於普通合同,擔保債權優於普通債權,擔保物權法、擔保債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普通債權法的法律效力。

    應收賬款質權,是依托普通債權而設立的一種適用性非常廣泛的權利質權。其質權法鎖關係可以自然地鏈接到所有的票據質權上來,形成巨大的法鎖關係圈套,同時相應地擴展質權信託關係氛圍,發揮應收賬款質權的聚合效應。

    應收賬款是極為活潑的以未來債權為主的普通債權,每個企業、自然人和各種商品與服務,均不同程度地產生這樣那樣的應收賬款。狹義的應收賬款,是指未被證券化或未票據化的、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現有以及將來的合同化債權,即擬定集合的可實現的普通債權。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可以是不具名的擬定集合的一類或者幾類債務人,債務總額是可以預見性測定的金錢債務額度。

    為了更好地融資和更實在地防範未來質權的風險,當事人應當打破常規,大膽探索與創新,可以將狹義的應收賬款與廣義的應收賬款實現有機結合,建立更加務實的聯合的應收賬款質權模式,從而收到一箭雙鵰或者一石三鳥的法鎖效果。

    通常,應收賬款是會計制度中的一個常規性賬目。權利人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應當向購貨單位或顧客收取的款項,屬於既成事實上的普通債權。會計制度中應收賬款是權利人應有而暫時未取得的資產。應收賬款權就是一種普通債權,是基於賣方或者勞務提供方依法享有的、關於買方或者接受勞務方應當支付的價金或勞務費的請求權。廣義的應收賬款,並不限於貨物交易、勞務交易之應收賬款,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之應收賬款同樣是「應收賬款」,同樣是普通債權。

    應收賬款質權的通聯性包括了一定程度上的可適性。除此之外,還應當從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實踐經驗中找到可適性的對象,因為應收賬款種類繁多,有的適合出質,有的現在還不適合出質,尤其是一些亂收費的賬款不適合出質。

    應收賬款質權的通聯性起主要作用的,是應收賬款質權的法鎖關係能夠延長,其次是信託關係的約束作用。至於法律關係、物權關係等起的作用,僅僅是用於當事人的「應作為」或「應不作為」方面。應收賬款質權是種類繁多的,法律關係、物權關係有很多是規範不到的邊角,而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是可以在當事人之間加以延長拓展的,從而帶動其信託關係內容加以延長拓展。

    二、主體的通聯性

    應收賬款質權主體的通聯性,是基於應收賬款的通聯性而成就的廣泛性、廣譜性、適應性、適用性,是其客體特性在主體上的反映,即由應收賬款質權客體的通聯性的客觀條件成就主體的廣泛性、通用性或者適用性、靈活多樣性的條件反射的結果。

    在債權保護主義推動下和應收賬款廣譜性醞釀中,應收賬款質權主體應不局限於民事主體,民事主體中應不局限於法人主體。根據需要和可能,一切普通債權人、普通法鎖關係人都可以上升為應收賬款出質人或者質權人。

    權利主體上,可以突破民事主體的限制,某些國家行政主體同樣地可以設立應收賬款質權,而且可以不論款項大小也能夠根據需要和可能設立此項權利質權。

    應收賬款質權特別饒有風趣,是商品銷售領域或者勞務市場領域以及債權市場領域廣泛性存在各種形態的應收賬款,甚至於擔保物權市場領域、甚至於行政管理部門也或多或少地存在應收賬款。

    根據目前的法律環境條件,應收賬款質權主體應當通過信貸徵信機構審核、認證才能有資格擔當。這對於經營類法人單位來說是相對容易一些的事情,對於非經營類法人單位、普通公民來說是相對困難一些的事情。

    理論上,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客體、主體兩個部分都是可以放開搞活的。信貸徵信機構不必局限於公路、橋樑、電網等預期式普通債權之出質設立質權,也不必僅將經營類法人單位來作為唯一的應收賬款質權主體。

    應收賬款質權主體通過信貸徵信機構審核、認證也是一件好事,有利於登記機構的把關與監控管理和質權人的過程控制,增強應收賬款質權的安全感。

    從廣義的應收賬款質權主體考量,總體上可以分為民事主體與非民事主體。其中,民事主體上可分為法人和公民民事主體,或者經營類與非經營類民事主體;非民事主體上,分為事權的與非事權的行政主體。所有這些另類情形的發生,對於信貸徵信機構審核、認證形成了新的考驗。

    第一部分,應收賬款質權的民事主體。

    1.經營類法人主體的應收賬款質權設立

    法律來源於經濟活動而服務於經濟活動。某些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經營類事業單位經過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註冊,成為應收賬款質權民事主體的可靠權利人選。以法人單位的應收賬款設立質權,比較容易地受到信貸徵信機構信任。

    2.非經營類或者非法人主體的應收賬款質權設立

    法律應當盡量地關注非法人地位的民事主體。如普通公民的債權加上應收賬款質權法鎖,對於債權人討債是非常有利的法律槓桿。以普通公民的應收賬款設立質權,不是不可以、而是應當盡量幫助解決的問題。

    整個經濟社會的三角債特別煩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對債權人很是不利。應收賬款出質是解決三角債問題的最好辦法之一。目前應收賬款質權關係主要是法人單位,如果自然人能夠通過徵信機構的審核通過,對於社會和當事人有益無害,同樣應當能夠加入收賬款質權關係法中來,這當然是一件大美事、大快事。

    信貸徵信機構也不僅僅對於經營類法人主體進行評估,如中國擁有數億的自然人持有各個銀行的借貸visa卡,每個人都有借款還款的誠信記錄。也有一些自然人從銀行貸款購買房屋、汽車等大宗商品記錄的。且全國可以電腦聯網,各地區各個銀行之間可以互通信息,查詢起來也很方便。

    第二部分,應收帳款質權的非民事主體。

    1.有事權的行政主體的應收賬款質權設立

    財政、稅收、工商、勞動、市政、交通、交警和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相關的事權範圍內設立應收賬款質權。

    全國的國土資源(包括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是個大掌櫃,據統計,在短短的13年裡國家出讓土地收益就高達13萬億元,不包括對中外企業收取的採礦權收益在內。對於依法罰款項目的,設立應收賬款質權對於當事人或者債務人有約束力。

    如果勞動監察部門對於拖欠職工、民工工資或者福利行為的,授予他們以設立應收賬款質權的權力,可以解決許可勞資糾紛問題。某些地方政府在資方拖欠工資走人時,由政府代為墊付工資福利,這很是被動,如果勞動監察部門對於資方設立應收賬款質權,並有權扣押無良企業主的資產,效果就是不一樣。

    2.無事權的行政主體的應收賬款質權設立

    某些政府部門權力很大,但具體的事權下放到國有企事業單位經營性公司、企業。作為國家的一級信託所有權人,成為某些項目的投資者、甚至也可以對於下屬公司設立應收賬款質權。

    如政府從商業銀行貸款大量資金修建公路、橋樑等大型工程,交由相關的公司收費管理,如果大量資金沉澱在公司裡面,耽誤政府向銀行還債就不好了。出現這種情況,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於相關的企業進行必要的干預,或者乾脆設立「內部式應收賬款質權」。

    應當注意的是,類似於公路、橋樑、電網等高額投資,是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投資建設的,出質人是地方政府與公司企業,可對於債權人實行雙重擔保制度。

    當公路、橋樑、電網等公司的應收帳款不能滿足清償債務的需求時,政府應當兜底清償債務。以目標管理責任制而論,這裡的物權關係,與平時所謂的「公共利益物權優於其他物權」的性質不一樣的,應收賬款質權法鎖關係優於公共物權關係。

    從以上推論上發現一個問題:類似於公路、橋樑、電網等高額投資,是政府委託公司化管理的,首先應當是在政府財政部門與下屬公司之間設立一個「內部式應收賬款質權」,其次是政府財政部門與債權人之間出質應收賬款,質權人是債權人。

    這麼說來,政府財政部門身兼兩職:對於下屬公司(也是二級信託責任人)是質權人,對於商業銀行之類的債權人又是出質人。

    當初,有關部門發給討論者們的物權法第三稿樣式《物權法(草案)參考》中,所對應的「權利質權」是第244條,第(六)項是「公路、電網等收費權」,並非如今的「應收賬款」。

    在徵求意見和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收費權指權利人對將來可能產生的收益而享有的請求權,實質上是一種預期債權,可以納入應收賬款,而且目前收費情況比較混亂,哪些收費權可以質押,哪些不能質押,還需要進一步清理。立法機關採納了以上意見,將物權法第3稿「公路、電網等收費權」和後來的物權法第5稿「公路、橋樑等收費權」,修改為物權法第7稿「應收賬款」可以出質。

    儘管立法機關的權威解讀文本中沒有說明「應收賬款」及其質權的邊界線在哪裡,某些法學家對於「僅憑債權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質押協議成立應收賬款質權,可能會給中國經濟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應收賬款質權實施幾年來,依然呈現出平衡發展的勢態。這是因為,應收賬款質權是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的,首先是在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條件下,雙方訂立了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債權人與金融機構之間不能盲目地、單方面地訂立質押協議而成立應收賬款質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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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現實條件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法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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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收賬款主體的通聯性,是應收賬款出質和設立權利質權甚至於設立集合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徵之一。能否擴大質權人與出質人範圍,同樣需要作進一步的可適性條件判斷。

    這裡是理論探討性闡述,恐怕早已落後於實踐了。譬如,一些路橋是由政府獨立投資或者合作投資的,有國有的主體與混合的主體,這樣的做法已經實行了幾十年了。

    整個經濟社會的三角債特別煩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對債權人很是不利。應收賬款出質是解決三角債問題的最好辦法之一。目前應收賬款質權關係主要是法人單位,如果自然人能夠通過徵信機構的審核通過,對於社會和當事人有益無害,同樣應當能夠加入收賬款質權關係法中來,這當然是一件大美事、大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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