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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07-2

    應收賬款質權的通聯性與出質的可適性

    一、基本理念

    應收賬款質權,是依托普通債權而設立的一種適用性非常廣泛的權利質權,即a債權人對b債權人的應收賬款類普通金錢債權進行法鎖而成立的權利質權與擔保債權。

    其通聯性與出質的可適性值得注意。應受特定的權利質權關係法重新規範與調整,普通債權關係要為擔保債權關係讓路,圓滿而正確地處理三角債關係。

    其質權法鎖關係可以自然地鏈接到所有的票據質權或者知識產權質權上來,形成巨大的法鎖關係圈套,同時相應地擴展質權信託關係氛圍,發揮應收賬款質權的聚合效應。

    權利質權之應收賬款,即是指可以作質押的應收賬款,既包括已經發生的,也包括將來發生的應收賬款。應收賬款是否能夠質押,當事人應當向徵信機構咨詢,目前中國的徵信機構是是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應收賬款質權基本的可適性條件是,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應當未超過訴訟時效。基本的不可適性條件是,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零債權,不受法律保護,更談不上為其他債權擔保了。

    狹義的應收賬款,是指未被證券化或未票據化的、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現有以及將來的合同化債權,即擬定集合的可實現的普通債權。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可以是不具名的擬定集合的一類或者幾類債務人,債務總額是可以預見性測定的金錢債務額度。

    廣義的應收賬款並不限於貨物交易、勞務交易之應收賬款,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之應收賬款同樣是「應收賬款」,同樣是普通債權。但是,目前對於公路、橋樑、電網收費權出質與設立質權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而且這一部分往往會受制度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的,擔保物權法不能超越制度物權法而另起爐灶。

    應收賬款質權基本特性,是應收賬款質權的通聯性和可適性。

    二、應收賬款質權的通聯性

    應收賬款質權的通聯性,指其有著廣泛的通用性和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的聯合效果,有些法鎖鏈接與信託責任可以自然生長,而且權利主體上可以突破民事主體的限制,某些國家行政主體如國土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公民債權人同樣地可以設立應收賬款質權,而且可以不論款項大小也能夠根據需要和可能設立此項權利質權。

    由此可見,應收賬款質權是特別有創意、特別有效果的一類擔保物權,可以與各種擔保債權實現大聯合,從而充分發揮其聚合效應,增加其法律效力。

    應收賬款質權的通聯性起主要作用的,是應收賬款質權的法鎖關係能夠延長,其次是信託關係的約束作用。至於法律關係、物權關係等起的作用,僅僅是用於當事人的「應作為」或「應不作為」方面。應收賬款質權是氣象萬千的,法律關係、物權關係有很多是規範不到的邊角,而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是可以在當事人之間加以延長拓展的,從而帶動其信託關係內容加以延長拓展。

    應收賬款質權客體的通聯性,是基於應收賬款有著廣泛的通用性或者適用性而可以成為最為靈活多樣的複合型擔保債權,或者最為靈活機動的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等優勢而成就特殊的通用性與適用性。此項特性,是應收賬款質權的核心特性。

    應收賬款質權是可以內引外聯、合縱連橫的。當然,這要從廣義的應收賬款質權來加以說明。

    第一層面,應收賬款質權可以與其他各種權利質權聯合質押。

    可以與有價證券類和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應收賬款」實施聯合質押,或者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實施聯合質押。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這些另類的「應收賬款」可以成為質權人實現質權時的囊中之物,是一種很自然的「應收賬款質權」;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這些另類的「應收賬款」需要借助於登記管理機構來加以解決。

    以上七類票據質權本身就包含有「應收賬款質權」的意義。其區別在於,票據質權之「應收賬款質權」是比較容易規範的、現實性較強的質權,本「應收賬款質權」卻是難以規範的、預期性較強的質權。如果本「應收帳款質權」不與票據質權之「應收賬款質權」實現聯合質押,那麼,本質權的法鎖、信託約束力是比較軟弱的,法律效力和物權效力是相對較低的。

    以基金份額、股權和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均采登記生效主義辦法設立質權,由於質權人不能佔有、管領、控制與較自由地處分出質標的,質權有軟弱甚至有「真空」地帶。那麼,當出質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出現時,質權人可以票據質權之「應收賬款質權」實現質權,也可以出質人所得價款來實現質權。

    第二層面,應收賬款質權可以與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中的「應收賬款」實施聯合質押。

    動產質權中的「應收賬款」,平時是質權人可以收取質押財產的孽息,實現質權時是所得的價款。最高額質權的「應收賬款」,除了以上動產質權的「應收賬款」的兩類情形以外,質權人經過出質人協商一致,可以將出質人歷次交易的「應收賬款」列為「應收賬款質權」對象,連續的質押,可連續的收取出質人的「應收賬款」來清償債務,不必等到質押期間屆滿才一併行使質權。

    根據需要和可能,或者為了更好的融資,還可以設立應收賬款最高額質權、應收賬款擬定集合質權和應收賬款雜項質權,從而彌補應收賬款未來債權的不確定性,消彌應收賬款質權風險性不利因素。

    第三層面,應收賬款質權可以與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中的「應收賬款」實施聯合質押。

    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中的「應收賬款」,由於抵押權人不能直接佔有、管領、控制和容易處分抵押物,抵押權所擔保的「應收賬款」仍處於抵押人的控制之中,對於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相當的不利。那麼,抵押權人或者最高額抵押權人,在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之上再設立票據類、現金類「應收賬款質權」,就可以取長補短,更好地發揮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中的法鎖、信託約束力和法律、物權效力。

    第四層面,應收帳款質權可以與一般債權的「應收帳款」實施聯合質押。

    「應收賬款」這種一般債權非常廣泛,出質適用性很強,如果將多個「應收賬款」聯合質押,對於擔保債務將會取得更好的效果。如大中型企業的產品門類多、「應收賬款」也多,並且還有服務類的「應收賬款」,必要時可以一併質押。

    三、應收賬款質權的可適性

    應收賬款質權的可適性,指以應收賬款出質和設立權利質權的適用範圍與適用程度的法理解析。這是一個新課題,需要認真對待,跟蹤調查與研究。

    應收賬款質權基本的可適性條件是,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應當未超過訴訟時效。基本的不可適性條件是,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零債權,不受法律保護,更談不上為其他債權擔保了。

    按照著名法學家梁慧星先生的觀點建議,應對預期類、三角債式、抵押權式應收賬款質權的可適性條件進行嚴格控制。簽訂質權合同時,應當由擔保債權人(權利質權人)與普通債權人(應收賬款出質人,擔保債務人,普通債權人)偕同普通債務人(終極債務人)一同簽訂合同,防範應收賬款質權意外落空的風險,保全應收賬款質權。

    以應收賬款出質是個新生事物,目前仍然處於試驗階段,實踐中應當仔細地分析問題,權衡利弊,確實不能設立應收賬款質權的應當放棄,確實能夠設立應收賬款質權的也應當格外小心謹慎。

    下面再介紹一下立法專家和法理專家贊同與彈劾兩個方面的意見,以供參考。

    1.彈方觀點

    著名法學家梁慧星先生對於應收帳款作為權利質權的質押範圍之一表示非常擔憂,認為運用不當,「可能給中國經濟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他在「《物權法》基本條文講解」一文中講到的問題,全文如下:

    這裡講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融資,在國際慣例上採取債權轉讓的方式,例如《聯合國應收賬款轉讓公約》(引者註:題目應當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賬款轉讓公約》,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擬定並於2001年12月12日以56/81號決議通過)。以應收賬款債權融資,可以直接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貸款銀行,其轉讓細則規定在我國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物權法立法過程中,民法學者關於可否規定應收賬款債權質押存在分歧。立法機關堅持將應收賬款債權列入質押範圍,顯然是採納金融機構方面的建議。應收賬款債權質押在科學性和操作性上均有疑問,如何確保應收賬款質押的效用而避免弊端?

    關鍵在於,應收賬款債權,屬於沒有債權憑證的普通債權,僅憑債權人(出質人)與金融機構(質權人)之間的質押協議所成立的應收賬款質權,不具有強制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效力。筆者曾經建議,於成立質押協議時,要求應收賬款債權人(出質人)提交債務人同意質押的書面文件,這樣成立的應收賬款質權,於出質人不能清償借款時,質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清償應收賬款債務。否則,按照今年9月(引者註:「今年」指2007年,發表本文時2008年4月第1版)發佈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引者註:指2007年9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是根據物權法本條款的原則精神新出台的部門規章)第八條的規定,僅憑債權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質押協議成立應收賬款質權,可能給中國經濟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錄自《物權法名家講座》第49頁,梁慧星:《物權法》基本條文講解。)

    梁教授的建議應當是有建設性的一面。關於「於成立質押協議時,要求應收賬款債權人(出質人)提交債務人同意質押的書面文件」的建議,立法機關已經採納了他的意見,如本法第228條第1款「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的規定就是一例。至於其他的,立法機關沒有接受。

    2.贊方觀點

    關於應收賬款列為權利質押範圍,立法機關給予了非常祥盡的解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482頁∼483頁,以很大的篇幅將應收賬款的來龍去脈、彈方觀點和贊方觀點一覽無餘地羅列了出來。

    原來,開始時是想將「公路、橋樑等收費權」列入本條款的一個權利質押範圍的。後來經過反覆推敲,覺得不妥,因為目前收費情況比較混亂,哪些可以質押,哪些不能質押,還需要進一步清理。交通部出台了類似的整治公路橋樑亂收費的文件。且收費權實質上是一種預期的債權。結果,將「公路、橋樑等收費權」改為「應收賬款」。

    該《解讀》中,先列出了彈方的3點「弊端」的理由:一是應收賬款出質缺乏有效的公示手段,允許其出質有可能損害交易安全,質權人的利益難以保障;二是收費權實質是一種變動性比較大的期待權。如收費設施能否建成是未知的;收費權是特許的,但行政干預過多,容易被行政機關取消。三是國外規定應收賬款出質,是以良好的社會信用和完善的金融機製作為基礎,我國目前不具備這種現實條件等。

    該《解讀》中,後列出了贊方的4點「可行」的理由:一是實踐有需要。二是有理論基礎。三是符合國際通用規則。四是風險可控。對商業風險,當事人可以自己評估,通過合同約定和採取監控措施等來降低風險。物權法採納了後一種意見,明確規定應收賬款可以出質。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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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收賬款質權基本的可適性條件是,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應當未超過訴訟時效。基本的不可適性條件是,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零債權,不受法律保護,更談不上為其他債權擔保了

    最好的辦法是,簽訂質權合同時,一級債權人與二級債權人、終極債務人一併簽訂合同,同時到徵信機構登記生效。履行義務的信託責任人不再是出質人(二級債權人)一人,而包括終極債務人(擔保債權和普通債權之應收賬款對像)。倘若覺得應收賬款不牢靠,質權人與出質人、債務人可以商定提供新的擔保,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方式確保應收賬款質權順利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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