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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02-2

    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系指出質人以其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或者商譽權、商號權出質而成立權利質權關係和擔保法鎖關係的處分權限制。此類限制,是有條件有限度的限制,不是無條件無限度的限制,即不是一律禁止性限制。因為出質人經過質權人協商同意,出質後的知識產權還是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

    對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限制的目的意義,在於確定出質人的信託責任,保全知識產權質權,依法對於出質後的知識產權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過程控制,以便達到平穩、安全地實現知識產權質權的目的。

    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是法定加約定的限制,正如物權法第227條第2款的規定所示:「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此項特別規定,由特種權利質權關係法與知識產權保護法、擔保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政策物權法、制度物權法規範與限制。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處分所出質的知識產權,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意思自治原則等物權交易、產品交易原則,不得損害質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其他人的利益。

    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此處是指廣義上的處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質人將入質的知識產權擅自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出賣他人,或者以贈與等方式轉讓於他人。質權人有權否決贈與以及擅自轉讓的方式,因為贈與擅自轉讓不符合客觀要求,無異於破壞質權關係和破壞擔保法鎖關係,是違約質權合同和不履行信託義務的表現。

    (2)出質人將入質的知識產權擅自許可他人使用,包括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質權人有權否決無償使用的方式,因為無償使用不符合客觀要求,無異於破壞質權關係和破壞擔保法鎖關係。

    (3)出質人將入質的知識產權強行攤派,或者強行讓質權人受讓、使用。這種做法相當於廢質、流質,也是法律不允許的。物權法第211條作出了禁止流質的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所謂限制,一般是指質權人對於出質人處分所入質的知識產權、派生性物權的限制。如該知識產權、派生性物權該是為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有的,使用權人也是出質人的,或者說該使用權的處分權也列入限制對象的,那麼,不僅僅是對所有權人處分所有權的限制,同時還對使用權人處分使用權的限制。

    比如說,某企業在出質註冊商標專用權之前已經許可他人使用了,使用權人所利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是派生性他物權,不是自主性自物權。由於註冊商標專用權可以多次處分、多次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可以通過其關聯的派生性物權人來輾轉處分註冊商標專用權,由該使用權人即派生性物權人許可他人使用,甚至通過隱瞞登記的辦法來迴避登記機構的監督,這種做法是不允許的。

    但是,限制並不完全等於禁止。原則上,出質人自己處分或者委託、夥同他人處分知識產權,不得破壞質權關係和破壞擔保法鎖關係。所有的處分行為,在不違反原則的前提下,經質權人同意還是可以處分的。畢竟法律仍然是指導性的規定,會尊重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和交易習慣,不能將什麼事情都限制得過死。質權關係建立後,客觀上容易發生隨機處分、及時處分的事情,但只要程序合法、措施得當和質權人同意,提前清償債權或者將所得價款提存以準備以後清償債權,未必是一件壞事。

    質權人之所以能夠限制財產所有權人的處分行為,主要是由以下法律關係和法鎖關係造成的。

    (1)擔保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普通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是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在沒有法鎖牽累的情勢下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相當自由的。但由普通物權法過渡到擔保物權法後,由開始實施新的物權化方針,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佔上風,質權人的權利地位優於所有權人的權利地位。

    (2)知識產權出質後,質權人不能佔有控制標的權,實質上形成了權利抵押權。質權人如果不對標的權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控制,就不能保證質權的質量與效益,故必須對於出質人和出質權以及處分權等進行全面的控制與限制。

    (3)所出質權利的處分權,是質權人與出質人的共同處分權。某種意義上說,質權人還是主處分權人。因此,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擅自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亦稱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關係法的不同機制,指知識產權出質後受質權合同關係、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的限制,出質人不能擅自處分已經出質後的知識產權。

    其前提條件是,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出質人只能在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中選擇,二者必居其一,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償債務,也不同意提存。

    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如本法本條第2款所指示。客觀上,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給予出質人造成損害的,要對出質人負賠償損失的責任。以此類推,出質人怠於履行出質和清償債務的義務給予質權人造成損害的,要對質權人負賠償損失的責任。

    出質人不得隨意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主要從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兩個方面來衡量的事物。出質人雖然貴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的專有人或者專用人,一旦出質以後,必然會受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和優先受償權的約束,一切工作的中心應當為清償債務、實現質權服務。

    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的考量,無論質押合同中是否有限制處分的約定,無論是否提前處分出質的知識產權,都要滿足清償債務、實現質權的先決條件。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不能自主隨意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權設立後,他們的物權關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最顯著的方面,質權人享有共同處分權、優先受償權等權利。

    二、一般分析

    質權法鎖關係、擔保物權信託關係的主要內容,是質權人的權利不可剝奪、不可侵犯。

    商標質權人、專利質權人、著作質權人的主要權利有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收取入質知識產權許可費用用於清償債權的權利。

    知識產權在出質前同他人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其出質後仍然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使用人可以繼續使用,其效力可以不受知識產權出質的影響。

    假如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建立之前,就已經存在其他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先成立的優於後成立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

    擔保物權的優先於普通物權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是因為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所致。

    就是說,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是優先的排他性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質權人優先受償權可以排斥一般的受償權,甚至於可以排斥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之優先受償權。

    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在出質時還未收取的,質權人有權收取該許可費。無論質押合同中有無此項約定,質權人可以徑直收取此項費用。因為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建立之後,質權的效力及於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及法定孳息。

    如果出質人隨意處分出質後的知識產權,質權人收取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的權利與希望統統落空,會損害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和質權人的利益。因此,必須對此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同意出質人轉讓知識產權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

    質權人同意出質人轉讓知識產權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也就是質權人有權限制或者允許出質人在特定條件下處分質押標的的權利。

    質權人是主擔保物權關係人,出質人是從擔保物權關係人,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主要是鎖定出質人。即使是質押期間屆滿出質人未履行債務時,質權人的處分質押權權重大於出質人的權重,即處分知識產權的權重在意思自治主義條件下,仍然賦予質權人以表決權。

    如果出質人隨意處分出質後的知識產權,屬於權利濫用行為,對於質權人行使質權和權益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包括現實的和未來的權益都有可能受到損害。因此,必須對此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

    第三,實現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

    實現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是質權人最基本、最關鍵的權利。這也是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的性質所決定的權利配置形態。其核心權利是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所擔保的債權屆滿,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時,質權人有權行使特別的處分權,處分入質的知識產權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處分的辦法,根據法學家考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是與出質人協商使入質知識產權歸質權人所有;二是將入質知識產權轉讓於他人;三是許可他人使用。(梁慧星、陳華彬著《物權法》第四版第365頁)

    立法機關權威解讀文本中,關於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的實現,主要集中於以下兩個方面:

    1.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提前處分出質標的的,讓質權人優先提前清償債權,或者將所得價款提存以便今後質權所擔保的債權到期時按時清償。提前清償債權的,質權消滅,質權信託關係也可就此中止。提存的,質權繼續存在於提存的價款上,質權信託關係仍然保留。質權法鎖關係在完全清償債權以後消滅;未完全清償所擔保債權的,保留其他形式的法鎖關係。

    2.出質人到期不履行清償債務的,質權人有權處分所出質的知識產權。主要是將入質知識產權轉讓於他人、許可他人使用—這形成一種完全的、特別的處分權,質權人可不經出質人同意便可單獨行使此項處分權;其次是與出質人協商使入質知識產權歸質權人所有—這形成一種協商的、特別的處分權,質權人應經出質人同意再行使此項處分權。屆時清償債權的,質權消滅,質權信託關係也可就此中止。質權法鎖關係在完全清償債權以後消滅;未完全清償所擔保債權的,保留其他形式的法鎖關係,直到完全清償債權時為止。

    本條款仍然屬於省略式條款,實際上是一箭雙鵰式的法律規定。知識產權質權的設定與行使,對出質人擅自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的限制與約定情勢下的允許,都是雙重性規定的。

    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也是質權信託關係、法鎖關係項目中實現質權的限制。無論是提前實現質權或者屆時實現質權,處分權或者說特別處分權的主導地位在於質權人,必須以清償債權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為中心,只不過是方法與手段不同而已。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7條

    相關名詞:

    商標權及商標質權專利權及專利質權著作權及著作質權

    字數:3888字

    物權法、擔保法將限製出質人轉讓或者認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置於高等級限製程度上,比其他權利處分的限制更加關注更加嚴格。基於質權保全權考量,根據知識產權轉讓、出租容易出岔子的特點,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過程控制。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的性質十分活潑,可以在保留所有權的情勢下反覆多次地轉讓使用權,很多時候是在非常隱蔽的情況下進行的。當知識產權出質並作為債權的擔保以後,出質人必須信守質權合同的誠實,履行保全質權的義務,承擔全部的信託責任。倘若出質人擅自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已經出質了的知識產權,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而且還要承擔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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