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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85-2

    以票據權等出質設定權利質權的技術規範

    一、基本理念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以及設立權利質權,首先要滿足其技術條件或者基礎條件,這些是屬於技術統一規範所必須有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和信託關係的規範化條件。否則,即使是完全按照本條款來設立權利質權,斷不定也會有欲速則不達或者前功盡棄的時候。

    此項規定,由權利質權關係法、金融管理法、合同法、技術物權法規範與調整,關鍵在於區分有物權與無物權兩個性質互反的類型。

    技術條件,是要使得債務人所出質的權利是圓滿、沒有瘕疵、手續齊全而規範的,既不違法又不違反鄉規民約的等等基本要求。法律法規禁止轉讓的廣義有價證券權等不得出質,不得以此權利設立權利質權。

    設立權利質權的可適性條件,一是指完全符合該項權利出質的技術條件,二是完全符合本條款的程序條件,如訂立書面合同、權利憑證交付或出質登記等設立條件。前一條件是後一條件成就的必經之路和必要步驟,後一條件是前一條件的繼續和鞏固措施。

    二、匯票、支票、本票出質的可適性

    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及設立權利質權,屬於第一種現實式可適類權利質權。現實式,指該票據權利均有現實價值或者現實幣值表示,可即時兌現權利質權的一類很方便的權質,是權利質權體系裡面最受歡迎的權質。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支票、本票統稱票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出質、質押,是持票人向自己的債權人將票據作為擔保債務履行的權利質押行為,即出質或轉讓票據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給予債權人的權利質押行為。

    1.匯票出質的可適性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有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匯票出質的可適性,需要依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實行。如匯票必須記載「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與名單、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等,這是匯票出質的起碼的技術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條件。否則,只要一項未完成登記,出現空頭匯票,就會出現虛質或者廢質,不符合權利質權的可適性基本原則,匯票無效,匯票權利質權不能成立。

    2.支票出質的可適性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出質的可適性,需要依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實行。如支票必須記載「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等,這是匯票出質的起碼的技術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條件。否則,只要一項未完成登記,出現空頭支票,就會出現虛質或者廢質,不符合權利質權的可適性基本原則,匯票權利質權不能成立。

    3.本票出質的可適性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支票出質的可適性,需要依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實行。如本票必須記載「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等,這是匯票出質的起碼的技術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條件。否則,只要一項未完成登記,出現空頭本票,就會出現虛質或者廢質,不符合權利質權的可適性基本原則,匯票權利質權不能成立。

    三、債券、存款單出質的可適性

    以債券、存款單出質及設立權利質權,屬於第二種現實式可適類權利質權。現實式,指該票據權利均有現實價值或者現實幣值表示,可以即時兌現權利質權的的一類很方便的出質權,是權利質權體系裡面最受歡迎的出質權。

    1.債券出質的可適性

    債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了籌措資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會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政府債券,亦稱國庫券,即由政府為籌措資金而向投資者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官方有價證券。金融機構證券,是由金融機構募集資金而發行的融資債券,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業有價證券。企業證券,是由企業募集資金而發行的融資債券,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企業有價證券。

    債券出質的可適性,需要依據《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等類似相關規定實行。債券的票面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住所;債券的票面額;債券的票面利率;還本期限和方式;利息的支付方式;債券發行日期和編號;發行企業的印記和企業法人代表的簽章;審批機關批准發行的文號、日期。這是債券出質的起碼的技術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條件。否則,只要一項未完成記載,出現空頭債券,就會出現虛質或者廢質,不符合權利質權的可適性基本原則。

    債券出質的可適性,除了將專門法作為參考依據以外,還要注意分清可流通與不可流通債券、限時流通與不限時流通債券、記名債券與無記名債券等。所有這些債券發行人決定的重要事項,將決定債券出質的可適性或不可行性、限制時間或者不限制時間出質的可適性、記名債券出質與無記名債券出質的可適性或不可行性。

    2.存款單出質的可適性

    存款單,也稱銀行存單、銀行儲蓄單、銀行儲蓄卡,由存折或者銀行智能儲蓄卡記載、可附加密碼保護的貨幣存量單據。是存款人在銀行或者儲蓄機構儲存一定數額的款項後,由銀行或者儲蓄機構開具的到期還本付息的債權憑證。

    依據《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存款人不得使用仿造、變造的人民幣存款,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和終止流通的人民幣不得流通。

    存款單出質的可適性,目前沒有什麼特別的要求與比較方案。一般而論,存款單非常適合出質。應當注意的是,有些不適合出質的,應當參照一些交叉性的法律、行政法規、單行條例執行。如外匯管理條例、反洗錢法、海關關於人民幣或者外幣進出境管理辦法等,從相關側面限制或者禁止出質及行使不適合的權利質權。外匯管理條例還禁止外幣在中國流通,反洗錢法對於各種形式的洗黑錢行為予以禁止,國內外或者雙國籍人員必須限量攜帶人民幣或者外幣進出境等等。

    四、倉單、提單出質的可適性

    以倉單、提單出質及設立權利質權,屬於媒介式可適類權利質權。媒介,就是以倉單、提單有價證券為質押媒介,主要功能是讓質權人以此取得該單據的現金結算的價值。如果說現金結算不成,質權人還可以動產質權的質押方式來進行變現清償債權。

    可以認為媒介式可適類權利質權,是質權人可以介於權利質權和動產質權之間條件性行使,是一種跨門類的「權利或動產質權」,因而是很特別的權利質權。因廣泛應用於貨物運輸合同制,也可稱之為貨物式可適類權利質權。適用法律除了本法以外,合同法、海商法也是專業性的法律依據。尤其是進出口對外貿易活動中,此項權利質權應用非常廣泛。

    1.倉單出質的可適性

    倉單,指倉庫保管人應存貨人的要求而填發的有價值的單據。倉儲卡片主要記載倉儲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日期、保管責任人和標記等內容。法定的倉單要求各個項目非常周到,不得馬虎。倉單出質的可適性,應當以法定的倉單為準,進行全面的考量,並考慮權利質權設立的可行性。

    倉單出質的可適性,需對照《合同法》關於倉儲合同的相關規定實行。如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一是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是倉儲物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三是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四是儲存場所;五是儲存期間;六是倉儲費;七是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八是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這是倉單出質的起碼的技術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條件。否則,只要一項未完成記載,出現空頭倉單,就會出現虛質或者廢質,不符合權利質權的可適性基本原則。

    2.提單出質的可適性

    提單,即提貨單,有關立法專家認為「是指用以證明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筆者認為,可資出質之提單,不僅僅限於海上運輸合同之提單,陸上運輸合同之提單也應當包括在此列;也不僅僅限於運輸合同之提單,其他提貨單條件適可的,也應當允許出質。《合同法》運輸合同中沒有提單的概念,只是貨運與客運的總稱而已。

    提單有廣義上提單與狹義上提單之分。狹義上提單,指依據《海商法》關於提單合同的相關規定實行,並從中認定提單出質的可適性技術要求;廣義上提單,是包括其他提單在內的所有提單,在沒有相關專門法規定時,可參照指《海商法》關於提單合同的相關套路模仿,並從中認定提單出質的可適性技術要求。

    提單出質的可適性,需對照《海商法》關於海上運輸合同的相關規定實行。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提單可以由承運人簽發,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的,視為承運人簽發。提單內容,包括下列各項要求:一是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二是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三是船舶名稱;四是托運人的名稱;五是收貨人的名稱;六是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七是卸貨港;八是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九是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十是運費的支付;十一是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這是提單出質的起碼的技術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條件。否則,只要一項未完成記載,出現空頭提單,就會出現虛質或者廢質,不符合權利質權的可適性基本原則。

    說明:關於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及設立權利質權的可適性,基本內容取材於立法機關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477頁∼479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4條

    相關名詞:

    票據債券存款單權利質權的設定倉單提單權利質權的設定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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