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84-2
以票據權等出質設定權利質權的模式
一、一般理念
以票據權等出質設定權利質權的模式,指匯票權利質權、支票權利質權、本票權利質權、債券權利質權、存款單權利質權、倉單權利質權、提單權利質權等7類質權,設定時順應「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的出質登記時設立」,並呈現出規律性與可靠性的固定模式,從而推定其生效的規範化要領,指導當事人掌握正確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法律法規禁止流通、交易、轉讓的廣義有價證券權不得出質,並不得以此權利設立權利質權。
以票據權等出質設立權利質權規範化,指「技術統一規範+制式統一規範」模式或者「技術統一規範+特別統一規範」模式的總稱。其中,技術統一規範實際上是上一條款關於七大門類權利出質可適性的概括性說法,制式統一規範和特別統一規範才是本條款的本義。我們將上下兩個條款的精神實質串聯起來讀認,就會得到一個系統性的認知水平。此外,上一條款中包含了權利質押與權利質權的性質、類型與制度化條件等豐富內容,需要認真對待。
票據債券存款單權利質權,屬於一般金融類或者金錢類權利質權。其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需由權利質權關係法或者權利質權登記法規範與調整,當事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需遵守國家金融管理、管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倉單提單權利質權,屬於一般貨物融通類或者貨物憑證類權利質權。其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需由權利質權關係法或者權利質權登記法規範與調整,當事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需遵守國家金融管理、管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質權設立的效力,還不僅僅限於本條款概括性的規範即制式統一規範或者特別憑證規範。此外,某些權利出質的技術統一規範也是不可忽視的。如技術條件或者基礎條件的符合程度,也是影響質權設立的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可適性原則與質權設立模式
權利出質及設立質權可適性考量要領,總體上是由兩種模式組成的。
1.「技術統一規範+制式統一規範」模式,簡稱「技術+制式」模式。
技術統一規範,指出質的權利或者說權利出質必須以可適性為原則,必須要求質量合格、符合相關的法律規範化條件,對於任何類別和任何人的權利出質適用於同一標準,統一規範化操作。
技術,即財產權的技術含量或者技術參數等相關指標,表示財產權來路正確,符合法律規範、權責規範、程序規範,可以接受可適性基本原則的檢驗。權利出質是否處於圓滿狀態和無瘕疵,關係財產權成立時的技術標準,繼而關係權利質權設立與行使時的成敗利鈍。
關於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及設立權利質權的可適性,技術統一規範裡面都有套語:「這是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起碼的技術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條件。否則,只要一項未完成記載,出現空頭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就會出現虛質或者廢質,不符合權利質權的可適性基本原則。」可以對於以上七種類別的財產權出質進行統一設套,所謂的技術統一規範,就是這樣的圈套。
制式統一規範,指出質的權利或者說權利出質必須以可適性為原則,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必須要求程序合格、符合相關的法律規範化條件,對於相關類別和同類人的權利出質適用於同一標準,統一規範化操作。
制式,指在一般情勢下所對應的傳統制度模式、例式或者式樣。一般情勢下,或者說在傳統的憑證體制中,各種權利是有紙質載明的權利類型、樣式及其權利行使的途徑、辦法和價值當量的,並且在傳統權利質權法律體系中是作為統一的制度來實行的。相對於「技術+特別」模式,其屬於陳舊的、應用範圍最廣泛的制度模式,且「合同+交付」生效已經習以為常。
「合同+交付」生效的效力不及「合同+登記生效」。理論上,交付生效主義與登記生效主義於普通物權法上是平行的。但交付生效主義,一般是指動產所有權交付的絕對生效主義,與權利出質的交付根本是兩碼事。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及設立權利質權不採登記生效主義,是有幾方面原因的:
一來,如果所有的票據、單據出質需要登記,就顯得十分繁瑣,影響交易與工作效率,並且容易洩露商業隱秘,而且是不現實的設想。本來這些紙質的票據、單據是可以用於交易、轉讓權利相對安全的產物,再加上煩瑣的登記就沒有多大的必要。
二來,這七類票據、單據交易量和信息量特別大,涉及到單位和人事特別多,如果統統登記的話,會造成人力物力很大的浪費,且不利於保守商業秘密。
三來,「合同+交付」屬於習慣法的範疇,以約定俗成的辦法來出質,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責任自負的精神。成文法所做的規定,僅在於規範、引導他們,而不必提出過高的要求。經過多年來的司法實踐證明,此種辦法是切實可行的。
由於以上種種原因的客觀存在,從擔保法到物權法均採取一致性的做法,放棄登記生效主義過高要求的規定,而採取比較適中的交付生效主義是正確的決定。
2.「技術統一規範+特別統一規範」模式,簡稱「技術+特別」模式。
特別統一規範,指出質的權利或者說權利出質必須以可適性為原則,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的出質登記時設立。必須要求程序合格、符合相關的法律規範化條件,對於相關類別和同類人的權利出質適用於同一標準統一規範化操作。
特別,指在特別強調或者特別許可條件下所對應的制度模式、例式或者式樣。某些無紙化權利憑證,譬如部分債券,如記賬式國庫券和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等,均為無紙化憑證。其他的,如部分不重要的倉單、提單,有可能僅通過電子郵件就解決了。
本條款對於特別統一規範作出廣覆蓋面的規定,涵蓋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及設立權利質權共七種類型,對於已經流行與發生過的無紙化權利憑證和將來可能流行與發生的無紙化權利憑證,統統規範為「合同+登記」式的生效要件。那麼,「技術+特別」模式,則要與上一條款關於七大權利質押範圍第一至第三項的規定聯繫起來理解。如果對照上一條款第一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分析,對於「將來可能流行與發生的無紙化權利憑證」的拓展性法律要件是完全適用的。
特別統一規範不採取交付生效主義的做法,卻採取「合同+登記」生效方法,是有一定原因的。主要原因在於,無紙化權利憑證缺乏傳統的公信效力,且容易出現虛假出質現象。假如按照「合同+交付」的辦法來實行,一旦出質人作假,必然會造成經濟糾紛,給予質權人帶來很大的麻煩與經濟損失。
為了阻止假質、廢質等不良現象的蔓延,增強公信力與保證權利質權設立的效力,同時為了加強無紙化特定票據、單據的管理,讓出質人到指定的專門的登記機構登記備案,確實很有必要。如記賬式國庫券到中央或者地方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出質登記,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既專業對口又便於加強統一監督管理,藉以保障權利出質和質權設立、行使的安全性和信託責任的可靠性。
記賬式國庫券,過去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權發行與管理,故過去對於國債權利質權的登記只能是到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出質登記。後來許多地方政府經過中央政府的審批也有權發行與管理記賬式國庫券,購買地方國債的,需到地方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出質登記。
3.兩個模式之三個板塊
以上介紹的兩個模式,是由三個板塊組成的:
第一板塊:為第一種現實式可適類板塊,包括匯票、支票、本票三種票據三個類型。正規公司、企業的貿易或者交易一般會使用這幾種票據,由於金融機構監管嚴密,相關法律也比較齊全,對於債務人出質和質權人行使權利質權也相對保險一些。由於安全、高效、出質易和設質權易、兌現易等突出表現,是權利質權體系中最受歡迎之一的一個板塊。
第二板塊:為第二種現實式可適類板塊,包括債券、存款單二種票據兩個類型。其中,存款單是人們普遍使用而最方便出質、設立質權的一種貨幣票據。存款單比匯票、支票、本票三種票據更加容易出質易和設質權易、兌現易,也是權利質權體系中最受歡迎之一的一個板塊。
另外,關於債券,記賬式國庫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等證券,已經出現了無紙式權利憑證,與傳統的有紙式權利憑證幾乎分庭抗禮。所謂的「技術+特別」模式和「合同+登記」生效,就是專門針對無紙式權利憑證出質、設立權利質權來規範的。
第三板塊:為媒介式可適類板塊。包括倉單、提單兩個類型在內。筆者認為,這一板塊的權利質權相當特別,應當是介於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之間的「跨質權」類型。如果權利質權落空時,權利質權還可以動產質權或者最高額動產質權或者留置權的辦法來行使下一步的質權。下一條款中說到(倉單、提單)之「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就是說明了「跨質權」存在的可能性。
應當注意的是,倉單、提單不僅可以指向權利,而且還可以指向動產即貨物。故在特定情勢下,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倉單、提單的權利質權變更為動產質權。對於當事人將倉單、提單的權利質權變更為動產質權,法律既不提倡、與不禁止。問題在於,動產質權的效力不及權利質權的效力,動產質權佔有控制債務人倉單、提單中的貨物,會影響到物的效用,有時候會喪失良好的貨物交易機會,其結果是對於債務人不利。
「可適性基本原則」是個大原則,是貫穿於技術統一規範、制式統一規範和特別統一規範的一條紅線,統領兩個模式、兩種生效機制和三個板塊的正常運行。而至於權利質權的設立,僅僅是一種外在表現和中間環節。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4條
相關名詞:
票據債券存款單權利質權的設定倉單提單權利質權的設定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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