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70-2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前提條件
一、基本要領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條件,是由前提條件和執行條件兩個方面組成的。前提條件是必要條件,是客觀存在的條件與出質人已經提出的現實條件。執行條件是由質權人有所作為的實踐條件,也是必要的執行條件。當必要條件充分時,必要的執行條件就是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行動範圍。
前提條件與執行條件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對於質權人賠償損失來說,並不是必然關係。質權人恕怠於行使質權,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此項規定,由侵權責任法或者質權邏輯法規範與控制,目的在於保護出質人的的質權行使請求權,限制質權人的不當行為和違法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前提條件,亦即出質人的質權行使請求權的前提條件,是建立質權人信託責任制的基礎條件,是質權法鎖關係連接上的一個節點,是一種自然形成的事物發展趨勢。客觀上,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不及時行使或怠於質權於的,出質人請求質權人行使仍然不行使的,標誌著質權人沒有履行質權行使信託義務,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出質人的質權行使請求權,首先要滿足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前提條件,其次要參考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執行條件。質權人的責任,對方就是出質人的權利。
出質人的質權行使請求權,指出質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償還債務時,有權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如果質權人經出質人請求後仍不行使的,出質人有權徑直到人民法院要求拍賣、變賣質物,以清償債務。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220條明確規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有幾個要點。
第一,在規定了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同時一併規定了出質人的質權行使請求權。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也是質權行使階段的關鍵性義務。質權人長期佔有控制質押財產,已經影響到物的效用,實際上已經對於出質人進行了經濟制裁和物權性的懲罰。出質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固然不對,但是,設立質權的目的和出質財產的目的,以及他們的工作重點,是以質押財產變現後的價款來清償債務。質押財產佔有控制期限屆滿,質權人怠於行使甚至於拒絕行使質權,已經超越了法律底線、道德底線和責任底線,出質人的財產實際上發生了精神磨損,對此是忍無可忍的。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就是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中心思想,就是一道法律底線、道德底線和責任底線。質權人不能違反這項規定,不能以任何借口隨意怠於或者拒絕行使質權。所謂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是近似於無限責任,主要是針對質權人怠於及時行使質權而言的。怠於及時行使質權,是在條件允許、時機成熟以後,出質人已經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而質權人作風上疲沓、行為上拖延、時間上遲延,甚至拒絕行使質權。誠然,出質人未請求的,質權人也應當主動地自覺地行使質權。
條件允許、時機成熟以後,出質人的質權行使請求權就此產生。這種物上請求權包括了幾個方面與幾個步驟。一是請求質權人不延遲地行使質權,與質權人就所質押的財產的處分方式進行協商。二是質權人拒絕以上方式的,可以請求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三是因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規定分清了怠於行使質權以及是否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範圍。
條款中規定了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前提條件和執行條件。責任範圍是:(1)怠於行使質權,對於出質未構成損害的,可以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2)怠於行使質權,對於出質構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所謂損害,這裡指的是因怠於行使質權致使質物價格下跌,或者發生其他毀損、滅失的情形,使得質物無法實現其原有的變價額。
第三,劃清了與抵押權時效的不同作法。
物權法規定了抵押權超過時傚法院不予保護,這是完全正確的。但質權的情勢就不同了。質權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勢下行使的,質權人對質物的佔有權是法定的權利,是不能隨意消滅的。況且,主要原因在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造成矛盾糾紛。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出質人可以通過訴請法院來解決,這是最公平合理的、緩和的辦法,而採取質權時效和滌除權的辦法,人為地剝奪了質權人應有的權利。
二、概述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建立質權人信託責任制的基礎條件,是質權法鎖關係連接上的一個節點,是一種自然形成的事物發展趨勢。而法律關係的建立,只是對於這種趨勢進行中肯的描述,表面上有些嚴厲,實際上並無特別的傾向性。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前提條件如下。
1.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必要條件
債務履行期屆滿,亦即質押期間屆滿,是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第一個必要條件。債務履行期及其屆滿,可依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期限為準。從這個方面看出,所謂質權行使信託責任,實際上從質押合同裡就有所明示,合同中的這種信託責任叫做「准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當然,即使合同中沒有明示,「准質權行使信託責任」依然可以成立,因為質權行使信託責任是無限責任,故即使合同中沒有明示也能成立。
眾所周知,擔保物權關係中誰佔有標的物誰就有一定的控制權,抵押物權關係中抵押人佔有標的物享有一定的控制權,質押物權關係中質押人佔有標的物享有一定的控制權。由此可見,債務履行期屆滿後,無論債務人、出質人是主動或者被動履行債務,必須要同質權人形成互動機制,必須附從於質權人的佔有控制權,這也是一個前提條件與必要條件。
債務履行期屆滿,標誌著質押擔保物權化指針已經達到一個臨界點,法鎖關係也隨著發生深刻變化。其重要標誌,是質權法鎖關係臨近解除狀態,而且必須是要解除,對於質權人和出質人都沒有其他選擇的餘地。為了使得質權法鎖關係的解除即時地按部就班地進行,有必要對於質權人增加一層質權行使信託責任,藉以懲戒質權人不行使或者怠於行使質權的行為,以挽回出質人的機會損失和經濟損失。
本條款將「債務履行期屆滿」作為一個必要條件對待,已經忽略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條件。
其實「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條件發生以後,仍然有質權人不行使或者怠於行使質權的情況出現。不過,這種情況的出現,物權關係複雜,原因複雜多樣,信託責任有重有輕,法律上不好作統一規定而未仔細地規定。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原則,這後面一種情形發生,質權人之質權行使信託責任既不能無所事事,也不能隨便附加。而以「債務履行期屆滿」的質權行使信託責任作為兜底式規定。
2.債務履行期屆滿且出質人有所請求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出質人提出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和質權人主動提出行使質權均可。當質權人沒有主動提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提出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是必須的。出質人提出質權人行使質權的請求權,對象是質權行使信託責任,這兩樣東西都是法定的,關鍵在於當事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出質人提出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是設定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必要條件。因為出質人對於質權人應當有明示和催告的義務,儘管合同中存在「准質權行使信託責任」。因為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時間上是不可以無限延長的,而落實具體的質權行使時間是必須的。相信大多數合同中沒有載明具體的質權行使時間,一般是載明「質押期屆滿」或者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類的模糊性關鍵詞。如果是合同中已經載明具體的質權行使時間,也應當視之為「出質人提出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的事實要件成立。
這麼說來,所謂「出質人提出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的必要條件,或者說設定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必要條件,不僅僅限於「債務履行期屆滿後」的提出請求,合同中已經載明具體的質權行使時間也是一種事實上的請求。就是說,合同生效之日,就是設定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事實生效之日。
關於「出質人提出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的事實認定問題,法官們會作出正確鑒定的。所有光是口頭上的請求,無字面上或者錄音證據的請求,將難以被認定。而合同、傳真、電子郵件及其他文字圖像資料上,以及錄音、錄像兼錄音上的資料,應當作為證據對待,哪怕是對方以沉默的方式對待,也可認定為事實證明。
出質人提出質權人行使質權的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向質權人提出,並且應當將不履行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利害關係講清楚,給對方以一定的思想壓力。(2)向人民法院提出,並且應當將不履行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新的利害關係講清楚。如法院立案、執行和代辦的費用、敗訴的費用等,應當由質權人支付。(3)返還質押財產的物權請求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質權人不行使質權的,出質人可以向質權人提出返還質押財產的物權請求權,但應當立即交給人民法院佔有控制,雖然是自己的財產,但已經成為質押法鎖的財產,自己也不能擅自處分質押的財產。(4)賠償損失請求權。
物權法立法過程中,全國有許多專家學者對於「返還質押財產的物權請求權」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討。有專家提出,規定抵押權超過時傚法院不予保護並無不妥,如果規定質權超過時傚法院不予保護則有失公允,因為質物在質權人處佔有,債務人不還債,過了時效依仗法律的時效規定。強行把質物從質權人處要回,對質權人不公。根據抵押權與質權的不同,本法未規定質權時效,但為了避免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本條賦予了出質人行使質權的請求權及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的責任。(王勝明主編,姚紅、楊明侖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471頁∼第472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0條
相關名詞: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執行條件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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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的質權行使請求權,是一種反請求權,質權人自己行使請求權是正請求權。同樣是反請求權,出質人的反請求權與抵押人的反請求權還是有區別的。抵押人在請求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抵押物在自己手上,具有強勢地位與主動權,其行使請求權相對容易一些。出質人在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時,質押物在質權人手上,具有弱勢地位與被動局面,其行使請求權難度相對大一些。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法律設置了保護性條款,於是造就了法院判決反請求權,債務人也可以借此向債權人申請怠於行使質權的違約責任,以示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