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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69-2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

    一、基本概念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指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的法定責任。即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質權人應當及時地積極地穩妥地行使清償債權的規範化行為。質權人於特定時候不行使或者怠於行使質權,屬於違反質權信託責任的行為,無論對於出質人是否造成損害,都是明令禁止的不作為現象。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此項規定,由所有權關係法、質權關係法和侵權責任法規範與控制,確立和保護出質人質權行使請求權。

    質權行使,是指質權人在質押期間屆滿後,不遲延、不拒絕地利用其佔有控制的質押財產行使清償債權和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原則上,質權人應當積極地主動地行使質權,出質人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不得拒絕,任何時候不得怠於行使質權。否則,質權人應當承擔對於質押財產逾期佔有、過度佔有、不當佔有或者涉嫌惡意佔有等非法佔有、無權佔有和消極怠工的民事責任。因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非法佔有質物,涉嫌惡意質押,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是質權後期階段發生的具有代表性意義的信託責任,也是重量級信託責任之一。質權人履行質權行使信託責任,是質權人最基本的法定義務和最基本的行為規範。質權人佔有出質人出質的財產,必須是依法佔有和定法權佔有、定向佔有、定限期佔有、定義務佔有、定目標佔有。

    鑒於質押期限屆滿的事實,質權人必須不遲延地行使質權和讓出質押財產的佔有權,質權人不主動通過行使質權的途徑讓出質押財產的佔有權,出質人有權依法剝奪質權人的對質押財產的佔有權,並依法追究質權人逾期佔有、過度佔有、不當佔有或者涉嫌惡意佔有等非法佔有、無權佔有和消極怠工的民事責任。因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非法佔有質物、涉嫌惡意質押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主要信託責任有:妥善保管質物的信託責任,禁止流質的信託責任,承諾轉質的信託責任,特定情勢下返還原物的信託責任,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等。其中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可以同時檢驗妥善保管質物的信託責任和返還原物的信託責任的成效。如果質權人佔有、管領、控制、保管的質物毀損或者滅失,既喪失了妥善保管質物的信託責任,又喪失了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可以認定為是雙重違規行為,出質人可以一併追究質權人的信託責任。如果質權人雙重違規後,又喪失了返還原物的信託責任,可以認定為是三重違規行為,出質人可以一併追究質權人的信託責任。

    所謂「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指的是質押財產完好無損的條件下的及時行使質權的請求權。如果是質押財產已經被質權人毀損、滅失,則出質人應當選擇妥善保管質物信託責任的或者選擇返還原物的物權請求權。因為,有的時候質權人對於質物保管不善而導致質物毀損、滅失,有的時候質權人擅自處分掉了質物,因此導致質權人客觀上「不行使或者怠於行使質權」的無能無力。

    所謂「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從狹義上講,是要求質權承擔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缺失和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除了要求賠償與質物相等的本位賠償額以外,還可以附加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利息等罰金請求權。如果是有第三人參與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亦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從廣義上講,是要求質權承擔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缺失、妥善保管質物的信託責任缺失、返還原物的信託責任缺失和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對於每個信託責任缺失方面,都可以適當附加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利息等罰金請求權,但要求賠償與質物相等的本位賠償額只能得到一個請求權。

    二、質權行使信託責任近似於無限責任

    質權人不行使或者怠於行使質權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對於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的認定,基本上是不論主觀過錯與否的,只要是事實要件存在,質權人均需承擔責任。可以說,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是近似於無限責任,而不是有限責任。

    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是近似於無限責任,是由動產質押的法鎖關係和動產交易的及時性、時效性等性質決定的。一來,動產質押的法鎖關係主要從質權來集中鏈接的,質物也被也被質權人佔有、管領、控制、保管,非要經過質權人行使質權,才能解開動產質押的法鎖關係。二來,動產價格受商品市場氣候變化的影響,波動幅度較大,動產交易的機會轉瞬即逝。機會合適時,出質人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其意義在於敦促質權人將其佔有、管領、控制、保管的質物及時地拿出來變現。變現的方式是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質物變現後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同時實現質權。

    但某些質權人並不替出質人著想,因為質權人有自己的小算盤。如遲延實現質權一天就多得一天的利息和質押財產保管費,或者是想等到質押財產大貶值以後,自己以折價的方式去撿個大便宜,或者是利用債權人的優勢地位和佔有質物的有利條件欺壓債務人等等。所有這些不良的心態和不良的行為和消極怠工的事實,都是與怠於行使質權和怠於返還原物、讓出質物息息相關的,都是可以適用於無過錯推定責任的,並可以證明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是近似於無限責任。

    質押合同中一般是有履行債權債務與行使質權的限期的。而客觀上質押期間屆滿後還有一個短暫的緩衝期,至於短暫到什麼時候、怎麼個緩衝法等,這是簽訂質押合同時難以預見的事物。質押期間屆滿前幾個月,出質人和質權人都應當多花一些功夫搞一些同類產品信息的搜集,多搞一些市場調查與預測,因為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所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及不行使或者怠於行使質權,要證明是或者不是,當事人雙方都要出示可令人信服的證據來的。實際上,能夠將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個好價錢,對於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利的。質權人不必為自己打一些諸如多得利息之類的小算盤,出質人也不必光是將眼光盯梢在對方賠償損失上。

    所謂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是近似於無限責任,主要是針對質權人怠於及時行使質權而言的。怠於及時行使質權,是在條件、時機成熟以後,出質人已經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而質權人作風上疲沓、行為上拖延、時間上遲延,甚至拒絕行使質權。

    但質權人與出質人關於質權實現方式達不成協議,導致不能行使質權的不在此列。因為,對於採取折價、拍賣、變賣的哪種辦法來變現質物,是質權人份內的選擇權,難以與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掛鉤。比如,質權人一定要以折價的方式來進行變現質物,出質人一定要以變賣的方式進行變現質物,雙方之間不能協議一致,這是質權人份內的選擇權之爭,不是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之爭。另外,雙方之間不能就折價或者變賣的價格協議一致,也不屬於質權行使的信託責任之列。這個階段上質權人已經在為行使質權作準備了,已經有行動上的表示了。

    三、質權行使信託責任是嚴重責任

    本條款為什麼重點提示「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將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看得那麼嚴重?

    道理很簡單。首先從法理上推斷,有些問題是嚴重的。質權人不及時行使質權,又無理拒絕債務人或者出質人的善意請求,行為上已經構成違約事實和消極怠工的事實。更有甚者,長此以往,就會由量變發展為質變:如遲延實現質權一天就多得一天的利息和質押財產保管費,涉嫌不當得利;等到質押財產大貶值以後,自己以折價的方式去撿個大便宜,涉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所得;質押財產上設立了使用質權、收益質權的,涉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使用質權、收益質權,甚至於以隱性的****的形式挪用質押財產;更加嚴重的,涉嫌以各種借口侵佔或者短期侵佔他人財產……。因此,質權人故意怠於行使質權,表面上是個危害性不大的現象,但有些本質問題需要仔細分析,要進行深揭猛批。

    其次,從一些案例和社會反映情況來看,有些問題是嚴重的。中國曾經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市場經濟秩序很混亂,很多三角債困擾著實業界和司法界,甚至於一些國家機關帶頭經商辦企業,甚至於出現了隨意扣押公民甚至於國有企業的財產的事件。經過多年整頓秩序以後和出台擔保法以後,情況有所好轉,但惡意扣押、惡意質押他人財產的事件屢見不鮮,並且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等不利因素的影響導致權利人苦於狀告無門。有的人利用緊俏的質押財產囤積居奇,利用債權人的優勢地位逼迫債務人賤價作價讓與自己,然後牟取暴利。尤其是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企業的重要財產賤價質押、無限期質押,有的故意將國有企業拖垮拖死,然後他們裡外勾結沆瀣一氣,大肆賤買國有企業的股權與資產,國家財產蒙受了巨大損失。

    針對一些案例和社會反映的情況,《擔保法司法解釋》第95條第2款特別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中國首次規範了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條件,對於惡意佔有質押財產的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嚴之以法。現在看來,這種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面相對的窄小了一些,違法的成本低了一些,對於某些惡意佔有質押財產的當事人的威懾力量仍顯不足。

    《物權法》本條款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內容更加完整,質權行使信託責任得體,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會進一步擴大,對於某些惡意佔有質押財產的當事人的威懾力量得以增強。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0條

    相關名詞:

    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前提條件質權行使信託責任的執行條件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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