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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66-2

    質物返還與質權實現

    一、基本理念

    質物返還與質權實現,是質權擔保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質押合同關係發生效力的顯要標誌。無論是積極的實現質權還是消極的實現質權,總會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質物在擔保債務過程中,在以上五大關係的共同作用下,對於債務人、出質人具有很大的約束力,可以促使債務人、出質人積極主動地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也可以促使質權人很負責地返還質物。

    即使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以及優先受償權的實現也有辦法得到順利解決,同樣歸功於以上五大關係的共同作用,歸功於質物在擔保債務過程中所發揮出的優勢互補的作用。無論是前一種或者是後一種情形的出現,質權實現主義的原則得以充分體現,而質物返還則是物保形式主義的原則得到同樣的尊重。

    物權法第219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理解以上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思考。

    第一,質權實現的必經程序。

    一是提前實現質權的必經程序。提前實現質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由動產質權變成動產抵押權。至於擔保財產的處分權,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的處分權。但是,債務人作為財產所有權人,可以作主選擇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方式。

    二是特定實現質權的必經程序。

    特定實現質權的,質權人不必返還質押財產,由動產質權變成動產留置權。至於擔保財產的處分權,質權人可以享有主處分權。採取協議的辦法選擇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方式。

    所謂「質物返還」,應當是在一定程序方面返還,在特定程序方面不一定要求質權人返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標誌著一個危險或者風險的信號,質權人必須加強對質物的佔有控制權,而不是無原則地放棄對質物的佔有控制權。如果不這樣認識與警覺,就會把辛辛苦苦設立起來的質權毀於一旦。誠然,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必須要返還質物,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實現質權最後的程序,就是就質物或者就所得價款讓質權人優先受償或者完全受償。原來所提存的孳息也可以一同清償。

    第二,質權實現的必然結果。

    質權實現後,必然會產生一系列的連鎖反應。首先是導致質權消滅和質物所有權取消,緊接著導致質權合同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以及法律關係取消,同時導致擔保物權關係、擔保法鎖關係消滅。所有這些,都是質權實現的必然結果。

    對於質權消滅來說,總之是「成也消滅」、「敗也消滅」。

    成也消滅,指的是實現質權、優先受償權以後,因完成任務而光榮地消滅。敗也消滅,指的是質權、優先受償權失敗後而歸於消滅。失敗的原因與行為方式很多,如質權人中途轉質權或者放棄質權,質物在中途返還給了出質人而喪失了質權,因質權人保管質物不善良導致質物毀損、滅失,或者發生徵收行為、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就該物用於實現質權和清償債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二、一般理解

    1.質物保管與質權實現制度

    質物返還與質權實現,是兩種形式的質物保管信託制度與質權實現信託制度,也是關鍵性的信託責任制度。總體上他們是相互關聯、相互促進的,個別情形是獨立運作的。檢驗質物返還與質權實現的法律效力,在於質權法鎖關係的扁平化、平整化,在於質押擔保物權化的規範化,在於雙方信託制度化的合理化。質物返還與質權實現,牽一髮而動全鈞,是由許多綜合因素、綜合關係發展到成熟階段的總集成,因此不可以等閒視之,必須認真對待這兩件大事。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標誌著清償債務和質權實現已經發生實質性的效力,以質押財產為手段所努力的目標責任制已經達到目的。為了平衡當事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理順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參考以上幾種事實要件,質權人應當不延遲地、義不容辭地、保質保量地對出質人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才可以行使特定範圍內的質押財產特別處分權、優先受償權。這種本質上的權利,可以根據不同情勢,通過不同的途徑或者先後程序來實現:首先是,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其次是,在以上途徑或者程序不能實現時,質權人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質押財產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以上辦法的限制條件,是除了拍賣的辦法以外,其他辦法如折價、變賣的辦法需要應當參照市場價格來進行。

    質物返還與質權實現,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質權核心信託責任制度。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繼續佔有出質人的質押財產已經失去本來的意義,理所當然地應當返還質物,只有這樣做才能使得質權的實現趨於圓滿與完成狀態。假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是否返還質物,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屬於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的,出質人要求返還質物再作清償債務後續計劃與實施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並且有抵賴行為之虞的,質權人不一定返還質物,應當於出質人在場的情形下一同處分質物,一起協商採取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辦法來清償債權。

    2.質物返還與質權實現發生的深遠影響。

    質物返還與質權實現,只是兩個主要事件,由此及彼的清算,可能會包括主債權、擔保範圍、質物保管費用、孽息物代辦費用與抵償費用、拍賣或者變賣費用以及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等等一系列費用的總清算,並且對於質權擔保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質押合同關係的變更與消滅產生深遠的影響。

    首先,質權實現是個必要條件,也是質權人與出質人以及第三人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務。質權人返還質押財產有個前提條件,就是「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事實要件發生後,質權人應當不遲延地如數地返還質押財產。由此產生的擔保物權關係是積極的擔保物權關係和積極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質押合同關係,這是大家都心情舒暢的理想的結果。質權實現是必要的,返還質押財產是次要的,這叫條件交換,是誠實信用的重要標誌。

    誠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可以是同一事件,也可以是兩個事件。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有的需要利用質物來履行,有的不需要利用質物來履行,或者利用保證金或者替代擔保的辦法也可以。這裡的債務人,一般是指出質人的代理債務人,或者說是債務人的代理債務人,如保證人之類的第三人便是。這種債務人代替出質人履行了債務,或者說清償了債務,標誌著質權已經消滅,質權人就喪失了繼續佔有質物的物權地位與存在依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不遲延地返還質物,質權人拒不返還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說,僅僅為了以質物來「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質權人不一定非得返還質物,而且是不返還也許是更好的物權模式。如一些大宗貨物長途運輸的成本相當高,能夠在質權人所在地就地解決的能夠省一筆費用。本條款所謂「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的規定,是建設性和指導性的規定,但也不是絕對化的規定。況且,已經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和將要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以及人保的和物保的,肯定存在一些差別,實事求是、區別對待也許更加可靠一些。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標誌著由此產生的擔保物權關係是消極的擔保物權關係和消極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質押合同關係,這是大家都覺得有些彆扭的結果。因為債務人消極應對履行清償債務的責任,質權人有權拒絕如數地返還質押財產,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以質押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也有個前提條件,就是質權人有向出質人履行告知和協議的義務,擅自處分質押財產是不合乎規矩的,由此對於他人造成損失要負賠償的責任的。

    質權人還有更絕的的絕招。當質權人不能與出質人達成協議時,質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直接的強制執行,也可以通過法院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標誌著由此產生的擔保物權關係是最消極的擔保物權關係和最消極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質押合同關係,這是大家都覺得有些「萬不得已」的結果。

    其次,質權實現會產生連鎖反應與蝴蝶效應。質權實現階段,一切權利機器高速運轉,效率驟然提升,人與人之間、人與事物之間的關係發生了劇烈的變化。

    質權是個核心的權利,一旦質權安全地實現,債權和債務得到清償,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質押合同關係等相關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全部隨之解除,包括質權人享有的對於質押財產的佔有控制權、質物的保管權、質物的保全請求權、孳息的收取權、承諾或意定的轉質權、特定情勢下對質物的特別處分權,以及屆時對於就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在未完全清償債權條件下對於保證人提供保證金的優先受償權等等階段性和綜合性的權利,都全部過時或者消滅了。

    這叫「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蝴蝶效應,是個好的結局與好的收官。如果說債權債務仍然沒有得到完全清償,那麼,剩下的質押債權法鎖關係就變更為一般債權法鎖關係或者其他的擔保債權法鎖關係,直到完全清償債權債務為止。

    ◎本文小結

    質物返還與質權實現,是質權擔保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質押合同關係發生效力的顯要標誌。

    一、質物返還

    穩妥的辦法應當是這樣的:

    1、直接返還。(1)債務人履行了債務,經過拍賣或者變賣、折價處理後多餘的質物,債權人應當直接將自己佔有控制的這些質物盡快返還給債務人。對於暫時無法交易、轉讓的質物,質權人可以暫緩返還質物。(2)債務人以自己的金錢或者利用第三人的保證金清償了債權的,債權人應當直接將自己佔有控制的這些質物盡快返還給債務人。

    2、簡易交付。經過拍賣或者變賣、折價處理後的質物,債權人應當將質物交付給受讓人。簡易交付的辦法,物權法第25條有明確規定。儘管這是普通物權法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擔保物權法的動產交付。

    3、指示交付。質物經過質權人出租了,經過拍賣或者變賣、折價處理後的質物,可經過承租人將質物交付給受讓人。指示交付的辦法,物權法第26條有明確規定。儘管這是普通物權法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擔保物權法的動產交付。

    說明:(1)上述債權人,系指原質權人;上述債務人,系指原出質人。(2)上述第2、第3項,是基於質權人貫徹到底的佔有控制權和優先受償權而變更質物返還方式。倘若質物在拍賣或者變賣、折價處理之前返還給出質人,就會過早地消滅質權,對於質權人對質物的佔有控制權和優先受償權不利,而採取簡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辦法,就可以防患於未然。

    二、質權實現

    質權實現,一般的情形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應當明白,質權實現與抵押權實現的情形是不一樣的。抵押權實現前,抵押物是由抵押人自己佔有控制的,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實施的是軟約束;質權實現前,質押物是由質權人佔有控制的,質權人對於質押物實施的是硬約束。因此,實現質權的必要措施是:(1)質物應當在質權人佔有控制的條件下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所得價款用於清償債權後,債權人就剩餘的質物返還給債務人。(2)無論是否提前清償債權,需要債權人代理動產交付的,可由債權人代理債務人實行簡易交付或者實行指示交付。

    質權圓滿實現後,質權和擔保債權自此自行消滅,稱之為「成也消滅」。剩餘的價款,債權人應當不延遲地返還債務人。所得價款或者所得標的物不足以清償債權的,就由擔保債權轉化為普通債權,直到完全清償債權時為止。債權法鎖關係,先是由普通債權連接到擔保債權並粘連著擔保物權,當擔保物權和擔保債權消滅後,未完全清償債權時會重新回復到普通債權法鎖。否則,完全清償債權後,擔保債權和普通債權一併消滅,這才是質權實現的最佳效果。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9條

    相關名詞:

    質權實現形式

    字數:50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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