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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65-2

    質權放棄後其他擔保人責任減免原則

    一、基本理念

    質權放棄後其他擔保人責任承擔問題,是本條款的第二層意思表示。當質權放棄的事由發生以後,對於出質人和其他擔保人的信託責任與義務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作為一攬子解決方法,法律確認免除其他擔保人責任承擔問題,是題中應有之義。

    其他擔保人責任承擔原則,總體上是其他擔保人擔保責任減免原則和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則。質權放棄以後,其他擔保人可以免除質權法鎖關係上的擔保信託責任,也可以為同一債務人其他類型的法鎖關係上的擔保承擔信託責任。本條款關於「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的規定,總體上是其他擔保人是這種擔保責任減免原則和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則。

    物權法第218條專項規定:「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以上規定包含了兩層意思。

    第一,質權人放棄質權,包括上一條款規定的轉質權在內,法律並不禁止和限制。

    質權人放棄質權有多種選擇與表現形式。其中,質權人轉質權是一種比較流行的形式。除此之外,質權人覺得質押、保管質物麻煩費事,責任重大又難以勝任,提出要解除質權合同關係和質權關係,並將所質押的財產返還給出質人,於是就放棄了質權,成為一般的債權人。

    質權人放棄質權是他的自主權,法律並不禁止和限制。並且質權人放棄質權並不一定要徵得出質人同意,只需告知一下出質人、把所質押的財產返還給出質人即可。由此可見,這種自主權是相當大的。

    第二,質權人放棄質權應當處理好出質人的關係,尤其是要協調好與其他擔保人的關係,允許減免其他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質權人放棄質權的,受擔保責任減免原則和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則影響,其他擔保人享有擔保信託關係的抗辯權和擔保自主權。其他擔保人的抗辯權,是法定的免責權之抗拒權。質權人放棄質權的事件發生以後,其他擔保人享有拒絕攤派的自我辯護的權利。其他擔保人的擔保自主權,是法定的擔保自由權。質權人放棄質權的事件發生以後,其他擔保人放棄自己的抗辯權,表示願意繼續代替債務人為債權人擔保,法律也不禁止,其他人也不得無理干涉。

    其他擔保人,一般是指質押擔保信託關係的保證人,俗稱第三人,是二線的、預備隊的輔助出質人的擔保人。質押擔保信託關係的主要責任人是質押財產的出質人,一般也就是債務人自己充當出質人,是一線的、主要的、最先的、必不可少的擔保人。

    按照清償債務流程與規則,清償債務必須從質押財產開始,如全部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完後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時,才利用保證人的保證金來完全清償債務;除此之外不需要保證人來接著清償債務,如全部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完後能夠完全清償債務時,就根本不需要保證金派上用場了。

    所謂「物保主義」,就是質押擔保信託關係不成文的老規矩。當人保與物保並存時,肯定首先是以質物盡其所有地擔保債務的履行,而人保只不過是個幫助者。

    但是問題在於,一旦質權人放棄質權,質押擔保信託責任的重擔全部轉移落在了其他擔保人的肩上,而主要的責任人出質人卻逍遙法外。這是顯失公平的,必須重新規範與調整。或者免除其他擔保人擔保信託責任來規範與調整,或者以其他擔保人自願承擔擔保信託責任來規範與調整,二者必居其一。

    二、一般理解

    1.質權人放棄質權所產生的連鎖反應

    質權人放棄質權,一般是指出質人債務履行期滿前的解除質權的合乎規範的行為。即使如此,質權人放棄質權所產生的連鎖反應是顯而易見的。不僅僅是質權人之一系列權利義務的變更,其中對於其他擔保人的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

    當其他擔保人介入質權法鎖關係圈子時,便形成三角債式的質權法鎖關係,也包括質權信託關係、質押擔保合同關係等。其他擔保人與債務人一個明顯不同的地方,是債務人法鎖關係因質權放棄而解除,普通債的法鎖關係依然存在;與此相呼應,普通債的主信託關係、主合同關係等也依然存在。其他擔保人如保證人則不然,僅僅是對於質權法鎖關係和質權信託關係、質押擔保合同關係產生聯繫,其他的則不相關。既然質權放棄即告質權法鎖關係消滅,質權信託關係、質押擔保合同關係也一同歸於中止。由此可見,當其他擔保人在此基礎上免於質權債務擔保,是由質權人放棄質權所產生的連鎖反應。

    2.其他擔保人的信託責任免除

    質權人放棄質權所產生的連鎖反應,直接後果是導致其他擔保人的信託責任免除的成立。這是順理成章的法律規定,也是主流意見。事情至此並沒有完全結束,連鎖反應後並非禁止其他擔保人繼續與債務人保持法鎖關係和信託關係,而是採取折中的辦法來加以處理: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質權人放棄質權所產生的連鎖反應,對於質權人的影響更加重要。質權設立後,質權人的質物佔有形式和優先受償權即設立,質權因放棄而消滅後,質權人的質物佔有形式和優先受償權即隨即消滅。只聽到許多人驚呼,現今社會道德敗壞,討債難討,難於上青天!討債難,申訴難,判決難,執行難,對於債權人是個很大的威脅與打擊。債權人設立質權並非易事,而放棄質權在於一念之差。由質權擔保債權下降為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甚至於下降為一般債權,法律並不禁止不為過。問題還在於,如果質放棄後設立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是相當困難的,成功率並不高。

    因此上,在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條件下,質權人放棄質權還是比較穩妥的辦法,至少可以於普通債權法鎖關係上加上了一條保證的法鎖。本條款對此情況是認可的,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則。

    3.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則

    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則,從主體上、客體上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公平,才能夠成為法律規範和行為規範。這些規範,不僅僅是關於質權放棄和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質押合同關係解除本身規範,而且是要對於後續的關係規範。

    主體上,要求對於質權人、出質人、其他擔保人都公平,如果法律的規定有不到位的地方,法官可以依據公平合理原則來行使自由裁量權,使之盡量達到公平合理的境界。

    客體上,要求對於質權人、出質人、其他擔保人自身的權利與責任、義務都公平。其中,質權人自身的權利與責任、義務都公平與否,對於出質人、其他擔保人自身的權利與責任、義務都公平與否,意義非常重大。

    應當指出的是,質押合同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則,與普通合同法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則還有些區別。普通合同法中,合同界面無瘕疵情形時,當事人不可以單方面毀棄合同,否則需要承擔撕毀合同的全責。普通合同法動輒追究責任、賠償損失,動輒得咎,質押合同法被法定豁免的情形是常見的,只要是物權法、擔保法未規定賠償損失的就可以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質押合同法中,即使是合同界面無瘕疵,質權人可以於特定條件下可以放棄質權而將質押合同歸於消滅,並不需要動輒追究責任、動輒得咎。這是質權人對於自己質權的特別處分權,是一種獨特的權利。

    這是因為,普通合同關係中,當事人單方面放棄合同,一般會損害其他合同當事人的權益,故變更和放棄普通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認定。質押合同關係中,質權人單方面放棄合同,等於是放棄自己的對質物的佔有控制權和優先受償權等一系列權利,一般不一定損害其他合同當事人的權益,有時候甚至於對於債務人更加方便和有利,故質權人變更和放棄質押合同不一定需要雙方當事人認定,只需要告知出質人和退回質押物即可。

    對於其他擔保人而言,因為附從於質押擔保人,保證擔保關係從屬於質押擔保關係,一切服務於、服從於質押擔保關係。如果質權放棄無法度瘕疵,放棄以後的利益損失應當不予追究;如果質權放棄有法度瘕疵,放棄以後的利益損失應當可以追究。某些保證人的利益,在於向債務人收取保證金的利息。保證金一般是在保證合同成立後付出的,有的是全額保證的,有的是差額保證的,保證一天就收取一天的利息。由於質權放棄的原因,債務人少了後續擔保期間的負擔,保證人則相應地少了後續擔保期間的收益,兩者之間於權利、義務上是均衡的,質權人也未得到收益。故在此情勢下,應當免除質權人的賠償責任,同時可以免除保證人的擔保信託責任。

    譬如,某項債權既有質押擔保、又有保證的,質權人放棄物保的質權,那麼人保質權將會把清償債權之重擔由保證人全部攬起,必然會對保證人產生嚴重影響。一般而論,在物保與人保並存時,以及債務人與第三人為同一個質權人提供質權擔保時,物保為必保對象,人保是備保對象。只有在兌現質押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啟動第三人的保證金來補充清償債務。況且,物保的信託責任人一般就是債務人自己,債務人以自己出質的財產清償債務是自己義不容辭的責任。

    但是,質權人一旦放棄質權,債務人物保的信託責任就被人為地中止了,清償債務全部的重擔就落在保證人身上了。這顯然是本末倒置的,顯然是不公平合理的。為了克服本末倒置、消除不公平合理的弊端,本條款專門作出規定,質權人放棄質權的,在質權擔保法鎖是主債權的全部責任時,物保的信託責任全部免除,人保的信託責任也一併全部免除,即保證人可免除全部保證責任;在質權擔保法鎖是主債權的部分責任時,質權人放棄質權的,物保的信託責任部分免除,人保的信託責任也一併部分免除,即保證人可免除質權人放棄質權範圍內所承擔的保證擔保責任。保證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因質權放棄,考驗著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則,也考驗著當事人的意志與耐受力。法律是簡要的,而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則卻是永恆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8條

    相關名詞:

    質權放棄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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