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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63-2

    承諾轉質概念的爭鳴

    關於本條款轉質的概念,到底是屬於承諾轉質,還是屬於責任轉質、其他轉質呢?縱觀我國法學界的觀點,已經形成了五個派別。不過,這五派關於兩種轉質的定義沒有什麼實質上的區別,而是認識角度有所區別。

    一、關於五個流派的簡介

    第一,以中國人民大學曾憲義等為代表的定論是「承諾轉質」。

    以曾憲義教授總主編,楊立新、程嘯、梅夏英、朱呈義教授著《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312頁∼313頁對於轉質的概念、兩種轉質的比較作出了最祥細的論述。其中,在提及我國轉質的類型時,指出是「承諾轉質」。

    該文闡述如下:……司法實踐認為,由於責任轉質的情形未經過出質人的同意,存在明顯的利益衝突與風險責任,發生糾紛的可能性較大,所以不予承認。因此,《擔保法解釋》第94條第2款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於承諾轉質,因貫徹了意思自治原則,所以,司法實踐加以承認。《擔保法解釋》第94條第1款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上述幾位教授引用《擔保法解釋》第94條的規定,排除了我國存在「責任轉質」的可能性,唯一肯定了「承諾轉質」的存在與實際意義。上述論斷是在物權法出台之前作出的,但物權法肯定了承諾轉質,對於責任轉質作了冷處理。

    第二,以中社院為代表的定論是「責任轉質」。

    中社院梁慧星、陳華彬兩位著名教授合著的《物權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卻斷定了本條款是關於「責任轉質」的規定。

    該文闡述如下:……我國《物權法》第217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是為關於責任轉質的規定。至於承諾轉質,該法未設規定。

    第三,以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等為代表的定論是「承諾轉質」和「責任轉質」兼有。

    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尹飛、程嘯三位教授在他們合著的《中國物權法教程》(2007年5月第1版)第515頁下的定論,是「責任轉質」和「承諾轉質」一併承認。

    該文闡述如下:《物權法》第217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我國《物權法》既承認責任轉質,也承認承諾轉質。申言之,所謂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的,屬於責任轉質,而經過出質人同意轉質的,屬於承諾轉質。承諾轉質與責任轉質的最大區別在於:承諾轉質必須經過出質人的同意,而責任轉質無須經過出質人的同意。

    第四,以全國人大立法機關王勝明主任等為代表的未下定論,意思上傾向於「承諾轉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2007年3月第1版)為權威讀本,由全國****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主編,民法室主任姚紅、副主任楊明侖副主編。

    該書目錄上定義為,對於承諾轉質已經肯定,對於責任轉質實為「待定」。第467頁「條文解讀」闡述如下:物權法不提倡轉質,也沒有禁止轉質,為了保護出質人的利益,本條規定的原則是,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允許轉質,質權人轉質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以中國法製出版社出版的一書為代表的真正未下定論。

    中國法製出版社出版的《物權法新解讀》未署名,對於本法本條款屬於哪種轉質真正未下定論,抬頭上簡稱「轉質」。

    該書第140頁關於本條款的題目頭是「轉質」。「解讀與應用」的名詞解釋也是「轉質」。

    二、關於幾派定論或者學說的簡析

    本文將我國關於轉質類型的爭議擺出來,以供大家瞭解學術動態。關於轉質的總概念、承諾轉質與責任轉質的概念,以及如何看待我國法律關於轉質類型的定義,瞭解、討論一下是很有必要的。類似於以上概念,在學習、普及物權法過程中,每個人都會碰到,而且,也可以列出名詞解釋、填空題、判斷題、思考題來考試,特別是對於大學生考試、報考公務員考試影響較大。

    筆者建議,在考試科目中,請出題官、主考官不要出這種爭議性很大的題目,最好是各種類型的題目都不要出。道理很簡單,因為本題目沒有標準答案,或者說答案有好幾個,不是唯一的一個。殊不知,本命題,可以說是整部物權法中公開亮相而分歧最大、最不容易駁倒的一類法理學說。

    關於各路專家學者的定論或者不定論的說法不一,我們也很難判斷誰是誰非。需要說明的一點,是以上署名的專家學者,都是著名專家,而且主持、參加過物權法或者一、二、三稿的起草和其他五稿的討論工作,都是非常精通物權法的老專家。

    1.關於「承諾轉質」說的定論

    對於「承諾轉質」下的定論,是一種非此即彼式的排除法思維方式,僅限定於承諾轉質的一個模式上,從而排除其他轉質類型的存在。其分析方法,是參照承諾轉質的概念,從質權人事實要件入手來下結論。事實要件就是:質權人轉質經過出質人同意了的,就是承諾轉質。相反地,質權人轉質沒有經過出質人同意了的,就不是承諾轉質。

    筆者認為,「承諾轉質」比較牢靠一些。因為本條款的中心思想,主要是肯定承諾轉質的地位與作用,而責任轉質只不過是個陪襯而已。

    本條款僅從字面上講是指「責任轉質」的,而從隱藏的關鍵語句「經出質人同意」上講肯定是「承諾轉質」的。因為承諾轉質的優越性強於責任轉質,故應當將本條款的重點對像「承諾轉質」放在首要位置上。

    況且,《擔保法解釋》第94條第2款認為「責任轉質」是「無效」的,本條款對於「責任轉質」也不看好,是既不提倡、也未禁止的那種「待定」類型。

    在所有關於兩種轉質的比較性文章中,數曾憲義們論述最全面、最具體,一共有五個方面的比較,由於篇幅較長,本文在這裡就不引用了。因為有比較就有鑒別,有鑒別就可能得出比較準確的結論。儘管他們是於物權法出台前的論述,是以本法本條款相類似規定的《擔保法解釋》第94條為藍本進行的,至今仍然有一定的指導性作用。

    立法機關立法專家關於本條款的類型,沒有明說,而說明了一個原則:「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允許轉質,質權人轉質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就是否定了「責任轉質」的合理性,肯定了「承諾轉質」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2.關於「責任轉質」說的定論

    對於「責任轉質」下的定論,也是一種非此即彼式的排除法思維方式,僅限定於「責任轉質」的一個模式上,從而排除其他轉質類型的存在。其分析方法,是參照責任轉質的特徵,從質權人法律要件入手來下結論。法律要件就是:質權人轉質沒有經過出質人同意了的,就是責任轉質。否則,就不是責任轉質。

    持「責任轉質」說一派,主要是想突出質權人法律後果與法律責任,或者說是為了突出質權人的擔保信託責任,其他的則忽略不計。這種分析也不無道理。但是,他們卻忽視了本條款主要的思想基礎內涵。所謂本條款主要的思想基礎內涵,就是將「未經出質人同意」突出出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這比直截了當地規定「須經出質人同意」更有意義,更有說服力。至於說「是為關於責任轉質的規定。至於承諾轉質,該法未設規定」是否妥當,也值得商榷。

    3.關於「兩種轉質並存」說的定論

    對於「兩種轉質並存」說下的定論,是一種亦此亦彼式的思維推斷方式,所採取的是兼容法,不是排除法,從而肯定兩種類型的客觀存在。其分析方法,是參照責任轉質和承諾轉質的概念,從轉質的實體存在入手來下結論。物權法也確實並無對於任何一方的禁止性規定,僅僅只有限制性規定。而限制性的結果,只能是減少責任轉質的對象與數量,不能消滅該轉質的對象與數量。看起來,這種說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兩種轉質並存」說卻忽略了本條款一個立法意圖:不提倡也不禁止責任轉質,只是為了方便質權人融資和盤活資金而作出的風險性規定。責任轉質與承諾轉質根本不在一個檔次之上,責任轉質不能免除質權人任何毀損、滅失財產的責任,甚至於連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的損失也要負賠償責任。承諾轉質就不同了,當事人可以協商免責範圍,至少對於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的損失可以完全免除賠償責任。

    本條款肯定了承諾轉質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法律並不限制這種轉質類型。否定了責任轉質的合理性,從而限制這種轉質類型。兩種類型不可同日而語。

    4.關於「轉質」說的定論

    關於「轉質」說的定論,實無定論的原形可尋。其思維方式,是採取折中主義模糊化處理方法,以不變應萬變。

    「轉質」是個大概念,可以包含責任轉質與承諾轉質兩個小概念,得出結果是或然性的:或者一種轉質類型存在,或者兩種轉質類型同時存在。表面上,這種定論與上述第(3)種定論是一樣的,而實際上是有區別的。以上一種定論,是指名道姓的「兩種轉質並存」說,而此定論則沒有具體的指名道姓,也沒有說明是一種存在還是兩種同時存在。這種定論,也有他的道理之所在。

    「轉質」說卻忽視了本條款有個輕重緩急的意思在裡面。概念不僅僅有大小之分,而且更重要的是有作用、效力、範圍大小之分。「轉質」可以代表「承諾轉質」,同時也可以代表「責任轉質」,但不能說明誰的作用是大還是小,應用範圍是不是廣泛,所產生的法律效力有多大。

    綜上所述,關於本條款轉質類型的定論與學說,可以是見仁見智的觀點。側重點不同,得出的結論可能就不一樣。也可以說是整部物權法中公開亮相而分歧最大的一類法理學說。

    筆者則比較喜好「承諾轉質」的定論,故本文是以「承諾轉質」來命名的。如果本文以「轉質」命名也是可以的,但中心思想是不突出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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