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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47-2

    質押財產交付生效

    一、基本理念

    質押財產交付生效,簡稱交付生效,法律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指的是質權的正式生效是從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開始的。質權合同訂立而不向質權人轉移質物的,質權不能發生效力,或者僅相當於抵押權的效力。此為擔保物權法的動產交付生效,非為普通物權法的動產交付生效。前者不以取得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後者以取得財產所有權為目的。

    出質人交付給質權人的質押財產是動產,動產標的物具有易於轉移或者藏匿、滅失和難於控制等特點,為了保障動產質權的實現、明確出質人的義務,同時為了區分質權與抵押權,本條款從交付質押財產為質權「正式設立」生效的角度進行規範化、制度化建設,以突出動產交付生效主義精神在質權設立時的重要地位。

    動產交付生效是法定的生效,是於質押合同生效基礎上的圓滿式生效。已知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動產質權合同,此項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押合同意定生效以後,僅僅表示書面意思的生效。為了使得其生效具有公示意義和法鎖意義,應當上升到事實生效的層面上來。事實生效的重要標誌,就是出質人依據法律規定,及時地將質押財產交付於質權人佔有、管領與控制。在轉移質押物佔有之前,動產質押的事實要件沒有發生,質權的設立未處於圓滿狀態,不能發生擔保物權的應有效力;出質人只有交付動產質押物於質權人佔有時,才能體現出出質人的誠實信用程度,質權才發生效力。總之,質押合同是為質權設立打基礎的,質權設立要根據質押合同約定的辦法來實行,反過來也促使質押合同得到圓滿生效。

    質押合同生效,是分為幾個層次來生效的。首先是,質押合同可以是獨立生效的。質押合同生效,是在動產交付生效之前發生的效力,即使質權沒有經過動產交付,並不必然地導致質押合同無效,不能將質權的效力與質押合同的效力混同判斷。其次是,質押合同可以是領導質權生效的。質押合同的獨立生效,是初級階段的、靜態的生效。除此之外,質押合同的生效,可以動態性地轉向合成生效、實質性生效。質押合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可以指導質權生效的方向與方式,指導質權人受領、佔有質押標的物,從而領導質權因動產交付而生效。再次是,質押合同可以是指示質權生效的。「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具有公示和指示的意義。其對外是公示,對內是指示。質押合同可以確定動產交付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以及交付的具體時間、方位及其他具體辦法,指示出質人該怎麼交付、質權人該怎麼接受交付。

    動產質權設立生效的要件,是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正式設立。但這只是一個簡要規定,已經省略了「但與普通物權法中的交付生效有別」之類的語句,這正是應當引起我們高度重視的一個方面。

    如果我們望文生義地理解,可以理解為:本條簡要地規定動產質權自動產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即出質人將出質的標的物交接到質權人時生效。質權合同訂立而不轉移質物的,質權不發生效力。這樣的解釋似乎不是很圓滿。需要補充的內容,一是動產質押物的交付生效與轉移所有權的動產交付生效的不同性質特徵,二是質押權的法鎖關係與質權的法律關係對於動產質權設立生效的作用。

    2.再論質押財產交付的生效

    有法學家認為:「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動產質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轉移質物的佔有之前,並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轉移質物交付到質權人佔有時,質權才發生效力。司法實踐中往往將合同效力與質權效力混同,根據本條規定,質物是否轉移是質權是否生效的判斷標準,當事人沒有移轉質物,質權無效;其質權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斷,質權無效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不應將質權有效與否與合同的效力混同判斷。」

    以上法學家的觀點基本正確。不過,某些觀點的細節問題似乎還應當作進一步的釐清。譬如:(1)既然說無瘕疵的動產質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到底效力在哪裡?是對於合同本身生效還是對於擔保物權生效,還是對於其他什麼物權生效?(2)動產質權合同自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與動產質權交付生效到底「與合同的效力混同判斷」是否可以完全撇清?(3)到底從什麼性質上來判斷動產質權合同的生效和質押財產交付的生效?

    要回答以上幾個問題,首先得解釋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動產質權的設立本身是個兼容性的命題,不是完全排他性的命題。

    動產質權交付的生效不是憑空捏造的生效,沒有質權合同的生效就沒有質押財產交付的生效。從動產質權設立的前因後果來看,動產質權的設立本身是個兼容性的命題,不是完全排他性的命題。

    第二,既然動產質權的設立本身是個兼容性的命題,不是完全排他性的命題,那麼,將質權合同的生效視之為動產質權設立的生效也不是毫無道理。

    客觀上,質權合同的生效為質權的設立奠定了物權基礎和法鎖基礎。質權合同生效後,質權合同所包含的「(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4)擔保的範圍;(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等內容立即開始生效,並開始發生變化,表面上是質權合同生效後起作用,實質上是質權設立後起作用。在這裡,質權合同不是孤立的事物,而是質權的代表符號。

    第三,動產質權交付的生效不是唯一的物權化指標,而是最主要的物權化指標。

    理論上「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的命題應當沒有錯。但是,出質人為什麼要將質押財產交付給質權人呢?回答是出質人按照質押合同來履行出質財產的義務。但是,既然質權於質權合同生效後沒有設立質權,那麼質權人受領質押財產憑借的是什麼權利呢?回答是應當是憑借質權的權利。但是,既然是憑借質權的權利,為什麼說質權合同生效後沒有設立質權呢?回答是「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的命題的外延不周延。

    如果說動產質權交付的生效是唯一的物權化指標,那麼質權合同中其他四項指標豈不是作廢了嗎?既然其他四項指標不作廢,那麼,質權合同的生效為質權的設立提供了事實證明。

    動產質物交付的生效不是唯一的物權化指標確認以後,我們不妨將質押財產交付的生效看作最主要的物權化指標,因為質押物非交付給質權人不可。否則,動產質權就不能實現。

    第四,比較而言,質權合同的生效可以看作是質權初步設立的生效,質押財產交付的生效可以看作是質權正式設立的生效。實質上,質押財產交付的生效的主要成分是「動產質權開始正式行使的生效」。

    從前面的三個論點中大致上可以看出,質權合同的生效相當於質權的生效,質權的生效相當於質權已經設立;質權的設立不限於質押財產交付的生效這一種形式,質押財產交付的生效是質權設立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是確切地說,質權合同的生效可以看作是質權初步設立的生效,質押財產交付的生效可以看作是質權正式設立的生效。實質上,質押財產交付的生效的主要成分是「動產質權開始正式行使的生效」。

    一般而論,質權合同簽訂前法鎖關係已經產生了,質權合同生效後就把其他的法鎖關係(一般是普通債法鎖關係)升格為質權所擔保的高等法鎖關係。同樣是主債權及其利息、損害賠償金等法鎖關係,一旦質權合同生效後,就全部升格為質權所擔保的高等法鎖關係。而且是從質權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使是質權人沒有取得債務人所出質的財產,就可以開始計算主債權的利息、損害賠償金等項質權標的了,這標誌著質權合同生效之日就是質權設立之日。但是,在質權人沒有取得債務人所出質的財產的情勢下,質權的效力就比較低,或者相當於抵押權的效力。

    為了提高質權的效力,這裡指的是圓滿完成質權的全部效力和擔保範圍的全部效力,質權人得將質權的初步設立進步至正式設立,質權正式設立之時也就是質權行使之時。質權人對於質押物的領受權、佔有權、控制權、保管權和保管費用收取權、保修權、孳息收取與提存權、易腐爛變質質押物的及時處分權,以及在條件成熟時主導將質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處分權,或者將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物權請求權等,所有這些實際上是行使質權,連質權人領受質押財產也是行使質權。所有這些能夠行使的質權,實際上已經在質權合同中得到了確認與設立。

    第五,質權的設立與生效是分階段實施的,動產質權交付生效不止於質權的設立,而止於質權的行使與實現。動產質權合同不止於合同生效,而止於質權的設立。

    動產質權從質權設立到行使,總體上是分為兩個步驟進行的。

    第一步是動產質權的設立。動產質權合同生效之日,應當看作是動產質權初步生效之時。如果不這樣認為,或者說動產質權合同生效之日並沒有設立動產質權,那麼出質人就可以隨意地毀約,不履行出質的義務,法律的尊嚴和質押合同的嚴肅性就會斯文掃地。

    第二步是動產質權的行使。動產質權合同生效和動產質權設立後,緊接著一個重要的步驟,就是需要出質人將所出質的財產交付給質權人佔有控制,否則就無法行使動產質權,只能頂多是行使動產抵押權,這是問題的關鍵之所在。如果不這樣認為,或者說動產質權設立後不需要經過出質的動產交付程序就可以行使動產質權了,那麼出質人就可以隨意地毀約,不履行出質的義務,法律的尊嚴和質押合同的嚴肅性就會斯文掃地。

    第六,結論:本條款的含義,應當是指質權正式設立的生效要件,但不排除質權合同生效後質權初步設立的可能性。質權初步設立是個前提條件,質權正式設立、正式行使是個必要條件。

    本條款只注重實效,目的在於防止出質人怠於交付質押財產,防止質權人忽視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質押財產交付生效是質權行使與實現的關鍵環節,也許實證主義比理想主義具有更好的法律價值。正如美國**官在《普通法》一書中所說的「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2條

    相關名詞:

    動產質權與交付生效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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