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43-2
質權合同之債權債務要素
質權合同之債權債務要素,這裡泛指物權法第210條第1、第3項內容。主要是出質人的義務,至於質權人的義務可以在質權合同中增補內容。
一、質權合同之債權債務要素
質權合同之債權債務要素,是由原始、現實和延續債權組成的多重法鎖關係的重疊式要素,亦即債的法鎖關係的金錢要素和時間要素。
法律規定:(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其中,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預示著由原主債權或者一般抵押債權、最高額抵押債權過渡到質押債權方面來,法鎖關係由一重法鎖調整到二重或者三重、四重法鎖關係方面來。
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於交易中發生債的法鎖關係以後,叫做一般的法鎖關係,也是第一重法鎖關係;此後,當事人由一般的法鎖關係調整到一般抵押權的法鎖關係,叫做一般抵押擔保的法鎖關係,也是第二重法鎖關係;由一般抵押擔保的法鎖關係調整到最高額抵押權的法鎖關係,叫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法鎖關係,也是第三重法鎖關係;由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法鎖關係調整到質權的法鎖關係,叫做質押擔保的法鎖關係,也是第四重法鎖關係。前面三重法鎖關係,構成原始要素,後面一重法鎖關係構成現實要素。
再往後發展,還可以發展成第五重甚至第六重法鎖關係。如由質押擔保的法鎖關係調整到最高額質押擔保的法鎖關係,就成了第五重法鎖關係;如果再往上發展,由最高額質押擔保的法鎖關係調整到留置權法鎖關係,就成了第六重法鎖關係。這後面二重法鎖關係(假設存在),構成將來要素。
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一般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留置權的主項是優先受償權,並沒有將其完全受償權當一回事。而債的法鎖關係就不那麼客氣了,可以從一般債的法鎖關係向各種擔保債的法鎖關係鏈接。只要是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得到完全清償,法鎖關係仍然可以鏈接在一起,除非錯過了民事主體的訴訟時效才被法律解除法鎖關係。因此上,某些普通物權或者擔保物權消滅了,法鎖關係卻陰魂不散,卻可以發生多重法鎖關係。
用法鎖關係來解析質押合同之債權債務要素,可以使我們的視野更加開闊,分析問題更加全面。所有擔保合同包括質權合同在內,其效力範圍不僅僅限於本條款的五項內容。如果主債權合同的訴訟時效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時效,即使是質押合同寫得天花亂墜也不行,也是無效的。
關於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本法第172條有所涉及,本條款與此基本相同。被擔保債權,也就是主債權、原始債權。因為有了主債權,才能設立各種擔保債權。主債權的種類,有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種類物給付債權,以及作為和不作為的債權等。債權數額,指主債權統一以金錢貨幣來衡量的數量單位,不屬於金錢貨幣的,也可以明確債權標的額度的數量、價款等。主債權是確定質權發生的依據,也就是質權人實現質權時優先受償的法律關係和法鎖關係。就是說,債權關係、金錢關係、法律關係和法鎖關係,是關係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的基礎要素。
其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延續法鎖關係或者法鎖關係延續的要素,即時間要素的確定。因為當事人簽訂質押合同只是個開端,質權的設立和進行又是一個發展階段。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可能無限制地延長,必須設定期限。
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可以認為是分為兩個階段來實現的。第一階段,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於簽訂質押合同以後,由出質人將質押財產轉移給質權人佔有與受理,形成「准優先受償權」,即債的法鎖鎖定了優先受償權的一個法定的條件:對質押物的控制權與優先受償權的期待權;第二階段,於控制權、期待權期限之內,將相應的優先受償權條件與一定的時間表相關聯,當條件成熟時,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且債務人沒有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對質押物就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或者折價受償,即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權。
凡是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便有債的法鎖關係;凡是有法鎖關係的,都有一定的時間要素。鎖定金錢要素是一個環節,鎖定時間要素是另外一個環節。這些環節,是一環套一環的,是不可缺少的環節。
二、質權合同之質押財產要素
質權合同之質押財產要素,是由質押財產的現實要素和未來要素組成的靜態要素與動態要素。
法律規定:(1)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2)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現實要素就是基礎要素,是由質押財之一組統計數據組成的合成單元,統稱為質押財產要素。作為法鎖關係的一部分,理論上是「准法鎖對像」,但實際上是將此作為純法鎖對像來分別適當處理。「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是質押合同的現實要素,是擔保債權優先受償的現實條件。但實現條件是與法鎖彈性掛鉤的產物,只有符合實現質權的條件出現時,才得以質押財產的價款或者實物優先受償。否則,債務人則以其他辦法或者款項來清償債務。
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是質押合同的四大因素,是設立動產質權的關鍵因素之一,一般是缺一不可的因素。質權最終須以質物的變價來實現,這四大因素就是四大指標。
明晰質押財產的名稱是首要和必要的方式,從質押合同的設立到變更、終止,其他三項因素是可以變動調整的,唯有名稱是相對穩定的。
明晰質押財產的數量、質量,是用統計學的辦法來進行鑒定的,必要時可以對其調整,並不是一定要求一紙合同定終身的那種死辦法。
明晰質押財產的狀況,如是否包裝、標記,是否易損、易耗、防潮、防火、危險品,是否有保質期、安全期、過渡期,是否附加了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其他保險,以及新舊程度、磨損程度、保養與維修狀況等等,可以涉及到方方面面。所有這些,是越明細真越好。出質人出質抵押財產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有相應的權利;同理,質權人受領、管理質押財產是一種權利,同時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正如本法第215條所示。
如果是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因素不明確,特別是對於容易忽視的狀況因素不明確,首先是對於質權人是不利的,對於出質人也未必能夠佔到便宜。
未來要素也由靜態要素與動態要素混合組成。剛剛簽訂質押合同時,某些要素是靜態形式存在的,緊接著,他們就以動態形式來發展。作為法鎖關係的一部分,表現為物化和物權化兩種過渡期形式。交付與交付時間、反交付與反交付時間的對立統一,定限物權與反定限物權的對立統一,既有法律關係的存在,也有法鎖關係的存在。法律關係看起來是具體的,但不乏抽像的一面;法鎖關係看起來是隱蔽的,但不乏明確的一面。用法律關係來解釋也可以講懂,但法理解釋方面還欠缺一些深層次方面的學術基礎。用法鎖關係來解釋,可以使得我們更加聰明起來,他不是用平面化的視角來分析問題,而是用立體化的視角來分析問題。
質押財產的交付,是質押擔保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正式確立的重要標誌。否則,出質人不將所出質的財產交付於質權人佔有控制,那麼,這種質權合同是不可靠的,一切是不可靠的,或者流於抵押權擔保關係的形式,或者甚至於連抵押權擔保關係的形式也不如。所謂「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可以從這裡得到印證。誠然,如果出質人不如期地將所出質的財產交付於質權人佔有控制,出質人應當承擔私自毀約的民事責任。一般來說,質權合同比抵押權合同要厲害得多,比起一般的商務合同來說更加厲害。因為質權所擔保債權的法鎖很厲害,一般的債務人是惹不起的。
交付與交付時間、反交付與反交付時間的對立統一,定限物權與反定限物權的對立統一,都是由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來決定的。無論是質押財產的「進」與「退」都是圍繞著法鎖關係為中心轉動的。質押財產的「進」—交付與交付時間的確認,是給予質權人加權,給予出質人減權;質押財產的「退」—反交付與反交付時間的確認,是給予質權人減權,給予出質人加權。法鎖關係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以加鎖,也可以解鎖,甚至於可以完全加鎖或者完全解鎖。
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應當包括兩重含義:第一重,是必定的交付與交付時間。質押合同或者質權的本質,就是要求出質人將質押物交付給質權人佔有、管領與控制,否則,質押合同再圓滑也是無濟於事的。質物的交付,也關係到質權行使權的生效,當然也包括質押合同的效力。因此,質物必須要交付,而且必須要有一個具體的時間安排。第二重,是法定的反交付與反交付時間。出質人出質抵押物,不是永遠交付於質權人佔有、管領與控制的,是有條件、有期限、有過渡性的交付的。本法第219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這裡講的就是反交付與反交付的大概時間範圍及其相關條件。
本條款沒有提及質押財產法定的反交付與反交付時間,不等於沒有這種義務存在。問題在於,質押財產法定的交付與交付時間是出質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質押財產法定的反交付與反交付時間是質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兩者之間的義務主體是不相同的,甚至於是相反的。況且,質押財產法定的交付與交付時間是出質人的必修課,是躲藏不過、逃避不脫的法定的義務;質押財產法定的反交付與反交付時間是質權人的選修課,只有在本法第219條第1款規定的那種情形出現,才有機會履行這種特別的義務。
本法第219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是不一樣的,是不需要質權人履行法定的反交付與反交付時間的義務的。第219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由此可見,這種方式是要消滅出質人的財產所有權,與質權人履行法定的反交付與反交付時間的義務根本無關。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0條
相關名詞:
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之擔保範圍要素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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