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41-2
不得出質的法系依據
一、基本理念
不得出質的法系依據,系指以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為主,以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為輔的法律、行政法規兩個方面的依據,目的在於確認動產出質和釐清設立動產質權中的零物權或者反物權、負物權、假物權,從而使得動產質權從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形成規範化制度化的可控範圍之內,使得出質財產的負擔和轉讓的整個過程處於規範化制度化的可控範圍之內。
理論上,法律規定不得出質的依據,歸於制度物權法的依據。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出質的依據,歸於政策物權法的依據,也是制度物權法的一個品種。法律主要從宏觀上、行政法規主要從微觀上規範與調整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普通物權法對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有一些具體規定,對於擔保物權法有幫助作用。
不得出質的動產的常用的法律與法系依據,這裡指的是從成千上萬部法律中海選的法律依據,掛一漏萬在所難免。制度物權法系之主要法律,是行政處罰法、槍支管理法、禁毒法、藥品管理法、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刑法等法律法規。擔保物權法系之主要法律,是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普通物權法之主要法律,是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以上法律與法系依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現試舉兩大代表性的法例。
二、制度物權法之禁毒法的相關規定
《禁毒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制度物權法,面對全國非常嚴峻的禁毒形勢,面對國際合作禁毒的重大使命,制訂出威懾力極強而極嚴格的禁毒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針對「不得出質的動產」以及零物權的問題,從中可以找到許多對應的法律座標。
《禁毒法》第2條至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法》第19條至第30條規定了國家嚴格的毒品管制制度。
(1)從種植、生產到流通渠道的毒品管制制度。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2)特許生產、倉儲的現場毒品管制制度。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目標。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
(3)整個研製與流通環節特許的毒品管制制度。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國家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
(4)進出口流通環節特許的毒品管制與反走私制度。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
(5)防盜搶、防丟失、防其他走私的毒品管制與反走私制度。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可以對相關單位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6)禁止非法傳授的毒品管制與反走私制度。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製造方法。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7)各交通要道、交通樞紐、郵政環節和娛樂場所圍追堵截的毒品管制與反走私制度。
(8)查獲收繳毒品的毒品管制與反走私制度。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應當收繳,依照規定處理。
(9)結合反洗錢並罰的毒品管制與反走私制度。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毒品犯罪的資金流動情況,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並配合偵查機關做好偵查、調查工作。
(10)信息化處理的毒品管制與反走私制度。國家建立健全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系統,開展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禁毒法》第59條至第70條規定了「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其中,第59條規定的7種行為是違法行為:(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2)非法持有毒品的;(3)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4)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5)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易製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6)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禁毒法》是2007年12月29日頒布、定於2008年6月1日施行的,是在1990年12月28日全國****會頒布的《關於禁毒的決定》基礎上修訂的。相關的條款中沒有提及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量刑問題。
實際上,各個國家關於禁毒的量刑標準是有區別的,有的國家廢除了死刑,這跟中國的禁毒法有最大的區別。一般常用的量刑工具,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全國****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解釋,列舉的罪名主要是:(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窩藏毒品、毒髒罪;(5)掩飾、隱瞞毒髒性質、來源罪;(6)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罪;(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8)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9)強迫他人吸毒罪;(10)容留他人吸毒並出售毒品罪;(1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關於打擊毒品走私犯罪,是很重要也很複雜的刑事科學,法學界一直堅持不懈地進行研究與國際學術交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禁毒法》第31條至第52條規定了戒毒治療和強制戒毒的相關事項,這是全社會長期性艱巨性的任務。
三、普通物權法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侵權責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普通物權法,對於各種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進行全面的規範,有很大的適用範圍和很好的實用價值。針對「不得出質的動產」以及零物權的問題,從中可以找到許多對應的法律座標。
《侵權責任法》第41條至第47條,集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對於消費者及其他權利人權利的侵害:
(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4)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5)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6)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72條規定,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賠償損失;(7)賠禮道歉;(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項規定,比物權法之物權請求權和民法通則之財產請求權的規定更加全面。
從以上《禁毒法》和《侵權責任法》兩個法例來看,所謂的零物權,有自然的、法定的、人工的、意定的零物權,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零物權,也有被法定的免予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的零物權。如果記不住那麼法律條文,不妨記一下一些一般零物權與特殊零物權的法理知識也會有一定好處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09條
相關名詞:
不得出質的動產動產出質的有物權與零物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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