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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37-2

    動產質權的法律特徵

    一、基本理念

    1.概述

    動產質權的法律特徵,是建立在法定佔有權、權利佔有權和事實佔有權基礎上的特定的擔保物權特徵: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動產質權的法律特徵,大部分包含了動產質權的法鎖特徵,而動產質權的法鎖特徵更能從內核上表述動產質權的法律特徵。

    動產質權的法律特徵,最顯著特點是由債權人佔有、控制質物為生效要件,不是以合同生效為要件,也不是以登記生效為要件。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才能符合動產質權的本質特徵。否則,就不能成其為動產質權,或者是動產抵押權,或者是其他的什麼普通物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規定,不只是動產質權才有,動產抵押權當然也有。關鍵在於,動產質權因為由債權人佔有、控制質物,就對於出質人構成很大的的壓力,迫使債務人就範,使得擔保法鎖關係更加重要,對於質權人行使法定的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和排他權更加有利。

    動產抵押權也有法定的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和排他權,但這些權利是弱勢的權利,有時候是會落空的權利。首先是,抵押權人只是精神上控制抵押物,並不實際佔有控制抵押物,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的實際價值一般不很瞭解,虛構抵押的現象在所難免,有的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處分後並不用於或者並不急於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也難以全程控制,致使有的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處分後卷款逃跑,債權人追債竟成為難題。其次是,法律允許一物多押,不確定因素就更多了,即使是債務人、第三人願意將全部抵押財產來清償債務,結果發現他們的優先受償權有先後、強弱之分,至於他們的完全受償權和排他權則有更多的變數。

    動產質權和動產抵押權都是需要簽訂合同的。然而,質權合同只不過是形式主義的合同,最關鍵的是由債權人佔有、控制質物,否則頂多是算個動產抵押權。抵押權合同簽訂後,還分出個合同生效和登記對抗主義兩種動產抵押權形式。然而,動產質權則不提合同生效和登記對抗主義兩種形式。從第208條至第222條整個動產質權的規定,從來沒有提及「動產登記」的問題。

    從物權法第208條的規定中得知,動產質權的法律特徵主要有4種:(1)動產質權是比抵押權更加重要更加優越的中級擔保物權。(2)動產質權是在他人的財產上設立的實際佔有控制的質押物權。(3)動產質權是由債權人佔有質物為生效要件的特種排他性物權。(4)動產質權是就質物價值優先受償或者完全受償的法鎖權利。其中第三項法律特徵最為顯著,第一項比較起來才顯著,不比較就不顯著。其他的三項法律特徵不是很明顯,只不過是區分普通物權是特徵,區分擔保物權則屬於共同的特徵。

    動產質權的法律特徵,是動產質權法律關係特點的組合形式,本質上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個類型,與抵押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與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相對,也有抵押人、抵押財產、抵押範圍和優先受償權等同類內容,也是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物權。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範圍較窄。動產質權僅僅限於動產的「抵押」(質押),而抵押權卻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兩大門類;二是有是否佔有擔保財產為主要區別方向。動產質權可以佔有、管領並實際控制質押財產,抵押權則不可以這樣做。

    2.從屬性問題

    有的教科書將質權的屬性講解為三大特性,一是從屬性,二是不可分性,三是物上代位性。

    其中的「從屬性」是圍繞著債權而展開「成立的從屬性」、「內容上的從屬性」、「移轉(或處分上)上的從屬性」和「消滅上的從屬性」以及「出質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這種「從屬性」難以自圓其說。理論上物權是優先於債權,但質權是根源於債權,質權成立後,質權與債權卻是渾然一體的。設立、行使、消滅擔保債權與設立、行使、消滅擔保物權是平行的,因為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在法律質量上是一致的。

    只能說:質權是根源於、隨同於、平行於、粘連於和反作用於債權的,但不能說擔保物權是從屬於債權的。畢竟質權是受法律特別保護和物權優於債權的,債權是受法律一般保護的。「質權從屬於債權」是個表面現象,實質上兩者應當是平行的。債權只是基礎性權利,本身不會發揮主觀能動性,只有質權才能夠佔有質物、促使債權的優先受償。質權還可以生長債權,質權合同之擔保債權大於普通合同之普通債權便是。

    比如最高額質權,可以現有的或者將有的債權來設立、行使、消滅質權,以「將有的債權」就根本談不上質權的「從屬性」了。反過來,這種將來的債權是從屬於最高額質權!

    二、一般分析

    動產質權的法律特徵,除了擔保物權的共性特徵以外,已然存在動產質權的個性特徵。

    1。是佔有型擔保物權

    本條開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就暗示了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出質,質權人受質等,目的在於「為擔保債務的履行…」,換句話說,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個關鍵環節,主要目的或者一般目的,實際上是利用這一受領權、控制權來實時地保全質物的交換價值和絕對的、方便的優先受償權。

    一般而論,質權人只能佔有質物,而不能使用與收益,更不能擅自處分。這種佔有,實質上是管領,以交換價值為質押,用途上是為了保證特定債權的實現而設定,質權附隨於債權而存在與長消。

    2.是利用型他物權

    動產質權是利用他人的財產出質後設立的物權,因此屬於利用型他物權。質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債務人自己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但因為是佔有型擔保物權,不同於一般的佔有型普通他物權。因為普通他物權中的佔有,可以使用、收益,動產質權的佔有是不允許的。這種定限物權嚴於一般的定限物權,關鍵在於不是財產價值上的利用,而是財產交換價值上的利用。

    之所以說動產質權是一種物權,是按照傳統民法理論得來的結論。傳統民法通說,確認抵押權、質權均為物權,對世權上,一般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2.是保證型先占權

    動產質權人佔有他人的財產,是一種特定的保證型的先占權。在取得該項財產之前,質權人已經得到出質物的交付。這在普通物權法中是不可思義的,而在質押物權中是非常正常的。法律認定,動產質權是由債權人佔有質物為生效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動產質權是擬定的佔有生效主義行為。

    動產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必要條件的,儘管這種佔有權只不過是個受領權、實際控制權。質權人只有佔有質物才享有質權,轉移質物的佔有是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別。動產質權之基本的排他性優先權、對外的排他性優先權和特定的排他性優先權等「對世的優先權」,也是建立在佔有質物基礎上才有所作為的。

    4.是多重排他型優先權

    動產質權是利用法鎖來排除他人干擾的權利,這種優先權是多重性的。

    第一重,是基本的排他性優先權。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與債權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出現時,質權人有權就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質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重,是對外的排他性優先權。他不僅僅對於一般債權人有排他性功能,對於其他的擔保物權人也有排他性功能。因為質權人已經佔有質物,質權人的優先權變成為加權式優先權,高於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的優先權,甚至於可以排除其他留置權人的優先權。

    第三重,是特定的排他性優先權。出質人破產時,或者作為質物的動產被查封、扣押時,也不能影響到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以上三重排他性優先權,統稱為「對世的優先權」,不論任何人侵害質物,均可請求法律加保護。

    5.是擴展型對世權

    因為動產質權有多重優先權和多重排他權的緣故,就使得質權呈現出扇面形向外擴展,於對世權方面相當寬泛。

    某些教科書對於質權有了非常全面的論述,筆者將他們概括為「擴展型對世權」。以上四項,是關於動產質權法律特徵的內涵,「擴展型對世權」是動產質權的法律特徵外延,可以分為兩個組成部分來加深理解。

    一是質權的留置權。質權的留置權,是指質權人在其債權沒有獲得全部清償之前,有權留置質物。如《擔保法解釋》中有類似規定。這是一種升級的排他性對世權。

    二是優先受償權。這個我們在前面反覆學習過,不難理解。優先受償權是每一種擔保物權中應有的素質式物權,一定程度上,其比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更有權威、更有實效。這是一種平級的排他性對世權。

    三是孽息收取權。除非質押合同中另有約定,否則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孽息。這個在一般抵押權章節中有類似規定,屬於通用性對世權。

    四是轉質權。所謂轉質,是指質權人為了擔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債務,將質物向第三人再度設定的質權。正如筆者前面所列舉的債權質、質權質兩種形式。這是一種延伸性的對世權。

    五是因質權受侵害的請求權。這是一種狹義的對世的效力,任何物權人都可以法定的範圍內行使這種權利,質權人更不例外。

    六是代充質物的權利。代充質物,是指質權存在於該項價金之上,而非指以該項價金直接滿足債權。這個應當相當於抵押權之「抵押財產價值保全」的權利類型。這是一種內向性的對世權。

    除了以上列舉的6種「對世權」以外,還應當關注以下幾種「對世權」:

    一是追及的對世權。指在主債務未受清償時,可向任何人追索質物,並討回質物,以保全質押財產或者財產的價值。

    二是賣卻的對世權。指於債權到期清償時,可主持將質物拍賣、變賣或者折價取得質物的所有權。

    三是完整的對世權。即無論是何人侵害質物,均可請求法律加以保護。

    質權人的對世權,首先是由法律的擔保關係來加以規範和調整的,其次是由法鎖的鏈接關係來確認與調整的。質權的生效與實現,與其他擔保物權一樣,既有法定生效與實現的,也有意定生效與實現的。有鑒於此,除了要關注質權的法律關係以外,還要關注質權的法鎖關係。特別是在質權的對世權方面,關注其法鎖關係至關重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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