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97-2
抵押權或抵押權順位放棄與變更
抵押權或抵押權順位放棄與變更,指抵押權人根據需要和可能全部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抵押權以及擔保債權,或者放棄抵押權的順位,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專項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變更財產抵押關係格局以後,當事人應當適時地調整權利義務內容,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如果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放棄物保)、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而使其失去優先受償的權利或者減少優先受償的範圍,那麼因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的債權,就要由保證人來承擔保證責任(人保),就會加大保證人的責任。這種現象是不合理的。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發生,保護保證人等其他擔保人的合法權益,故特別規定「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本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規範與調整多個抵押權人之間以及與若干抵押人或者保證人、第三人之間的複合型抵押擔保關係,建立健全新的物權關係新秩序,使得動態與****過程中各自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趨於正常進行,平衡各個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化解矛盾糾紛,實現和諧物權的新局面。
抵押權或抵押權順位放棄與變更,是一種反常的物權現象,由一個當事人的反常行為會導致多個甚至全部當事人的物權關係的騷動。為了重新理順物權關係,必須有足夠的限制條件來規範當事人的反常行為。
一、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
1.為什麼在同一個抵押物上存在多個抵押權人?
一個抵押物上存在多個抵押權人,是因為債務人的融資或者還債行為引起的。主要有兩類債務人產生以上反常行為。
一類是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由於出現了資金短缺或入不敷出現象,於是就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作抵押物,向銀行等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借貸。當一個債權人不能滿足其融資需求時,或者是舊債權人的債務未清償卻又遇到了原材料供應商之類的新債權人。為了進一步融資或者還債,債務人在原有基礎上再度設立了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於是就在一個(一類)抵押物上存在多個抵押權人。
另一類是不動產投資者或者置業者。投資或者置業之類的不動產需要很大一筆甚至於巨額資金,一般的單位與個人很難承受這種壓力。房地產開發商為了投資建設房地產,向商業銀行申請借貸,並以所建設的房屋抵押擔保。批借貸的銀行為了保險起見,一幢樓宇價值2000萬元的僅僅批借貸幾百萬元。這些借貸不夠房地產開發商開支,於是又以同樣的手法向其他的商業銀行再申請借貸,並以所建設的房屋抵押擔保。於是一幢建築物就出現了幾個抵押權人的現象。
2.為什麼會產生抵押權的順位?
在同一抵押物權產生多個抵押權,必然會產生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的順位,是基於抵押權合同生效或者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先後次序產生的。如果抵押權合同都沒有登記,那麼就按照抵押權合同生效的前後次序來確定順位。如果抵押權合同有的已經登記、有的沒有登記,已經登記的可以排在未登記的前面,第一個生效的並最先登記的仍然排在第一位;先登記的可以排在前位,後登記的排在後位。
抵押權的順位,等於是抵押權人對同一抵押財產先後順序的優先受償權。可以分為最先、次先、中間、落後、最後等幾個順位的檔次。一般而論,抵押權的順位越是靠前,優先受償權的效能越強、更加有利,反之就越弱、效能越低。
3.為什麼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以及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順位,這是法律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的表現。客觀上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是容易的,而在履行合同時會遇到方方面面的問題,所有的不利和過於順利的因素的產生,均會促使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
再說實現債權、抵償債務,也不必一定是要經過抵押權的行使與實現,當然還有更直截了當的辦法來解決。通過第三人的保證金的辦法來解決,是最受抵押權人歡迎的。
4.抵押權人如何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
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是應當有一定的正當的理由的。沒有正當理由的,會令抵押人和其他抵押權人不服,影響也不好。按照本條款的規定,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就是說,最好應當是徵得其他抵押權人的同意,免得日後生出是非不好收場。
二、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
1.應當允許抵押權人在複雜的抵押環境中自由選擇自我調節
同一抵押物存在多個抵押權人,這對於某些抵押權人心理上造成了一些壓力,擔心自己的抵押權不能完全實現。當有其他的辦法來替代這種不太理想的擔保方式時,抵押權人選擇其他的方式也是正當的,也是無可非議的。
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協議變更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這是兩件事情,抵押權人可以單獨主張,也可以一併主張。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要告知抵押人並徵得其他抵押權人的同意。協議變更被擔保的債權數額,應當徵得抵押人同意並告知其他的抵押權人。
2.只要是不損人利己和無理取鬧的就應當給予同情
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一般是指前順位向後順位即最後順位排列的,故屬於「抵押權人放棄順位」的舉措,似乎有些「損已利人」的表現。既然是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就沒有無理取鬧的餘地了。協議變更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道理也是一樣的,一般只能是減少被擔保的債權數額,利於其他抵押權人多清償一部分債權,一般會給予同情支持的。
3.抵押期間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應當是可行的
只要是不損人利己和無理取鬧的就應當是可行的。其符合抵押合同意思自治主義的精神面貌,符合議事日程的程序,符合其他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符合《擔保法》和本法的原則立場。擔保法實施近二十年來、物權法實施近幾年來,並沒有發生什麼波動,都是平穩過渡的。
三、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1.應當是抵押權擔保關係的行規
抵押權人之間一般是素不相識背對背的,建立健全合理的相對透明的行規是必需的。沒有規矩就不能成方圓,不守規矩就會破壞正常的良好的抵押權擔保關係。行規的焦點在於,後順位的抵押權人不能插隊越位至前位,越位就是越權,就是超越了越位人自己應有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完全受償權,就是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2.變更者的條件只能是讓利而不能因此圖利
變更者的前提條件,應當是向其他權利人放權讓利,而不是越權圖利。任何放棄或者變更抵押權順位的、變更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的,要麼是必需徵得其他抵押權人的同意,要麼是從前順位後退至最末位,要麼是向其他權利人放權讓利,完全是個兼容性的邏輯選擇題,非面對現實不可。
3.理順抵押物權關係是每個當事人的義務
依據民法通則之「公序良俗原則」推定,每個公民都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經濟秩序與法律秩序,改善人與人之間的人事關係,改善每個人之間的物權關係,故理順抵押物權關係是每個當事人的義務。任何人不論貴賤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凌駕於他人的權利之上胡作非為,行使權利得履行義務。
4.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實際上沒有效力
現實條件是,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放棄抵押權順位和變更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的,對於債務人、抵押人、保證人和抵押權人的權利不受影響的,這是無可厚非的,是有行為要件上的效力的。但是,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一旦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實際上就沒有效力了。任何越權、侵權行為是沒有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對象。
四、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如何免除擔保責任
1.按擔保法的既定方針辦
擔保法第2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按物權法的現存規定辦
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3.按其他擔保人的承諾辦
其他擔保人,也不止於保證人,每個人的心態是不一樣的,人事關係和經濟條件也是不一樣的,法律給予特定的其他擔保人以行動自由並不是一件壞事,因為這有利於清償債務和實現債權。
有時候有可能產生一些不利影響。如果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的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而使其失去優先受償的權利或者減少優先受償的範圍,那麼因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的權益而未能受償的債權,就會由保證人來承擔保證責任,這就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範圍。這種抵押權人拉拉扯扯挑挑揀揀的行為,客觀上加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這是不合理的,法律對此要加以規範與調整的。原則上,是不允許抵押權人這麼做的,而其他擔保人承諾了願意破例這麼幹,法律並不禁止,至於以後的反擔保的風險,則由保證人之類的其他擔保人自己來承擔。
其他擔保人,這裡既包括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也包括提供抵押擔保的第三人。最容易發生物權糾葛的就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保證人,因為人保與物保之間存在一個物權的剪刀差和時空上的剪刀差,不能與物保的其他擔保人處於同一權利水平線上,容易受潛規則所傷害。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94條
相關名詞:
放棄抵押權與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字數:3888字
本文小結
抵押權或抵押權順位放棄與變更,這主要指動產抵押權發生的情形。不動產特別是房屋抵押權中,一般是不許一物多押和同時存在多個抵押權的(同時成立的抵押權視為同一個抵押權)。如果不動產交換價值有餘,能夠在一物之上成立先後多個不動產抵押權,應當經過最先成立的抵押權人同意。法律禁止不動產一物多押的,不能成立第二個以上的不動產抵押權。
1、放棄抵押權。一方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不必經過另一方抵押權人的同意。放棄抵押權等於放棄優先受償權,抵押權變成普通債權,與其他人的普通債權按照比例受償。
2、抵押權的順位。是抵押權優先受償的順序。抵押權人可以放棄其順位,放棄人將處於最後順位,所有後順位抵押權的順位依次遞進。但在放棄人放棄抵押權順位後,新設立的抵押權可以不受該放棄的影響,仍然處在放棄抵押權之後。
3、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是將同一抵押財產上的數個抵押權的順序互換。抵押權順位變更後,各抵押權人只能在變更的順位上行使優先受償權。抵押權順位變更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影響時,必須經過其他抵押權人的同意,否則是要承擔責任的。注意,債務人、抵押人和保證人的權利不受變更的影響,不需要取得這些人的同意。
4、本條文的內容和本文的解析,仍然是局部的、內部的債權法鎖關係。對於關閉、破產和清資核算單位而言,全部抵押權的實現,排在清償職工工資和社保待遇、清償稅務之後,並對於普通債權產生排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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