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74-2
抵押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以及其他財產屬於特定零物權
一、抵押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屬於特定零物權
抵押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屬於特定零物權,指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屬於法律特別規定的或者一般級別的零物權,即物權法第184條第4項的特別規定。一般而論,無處分權人不得抵押、處分他人的財產,如果是當事人是侵佔他人並獲取不當得利的,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一切來源不明的財產任何時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是一條鐵律。
不得抵押財產範圍,有不得索取、不得作為的零物權性質成分和法定要求。如果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的主體和客體是明確的,則作為可以索取和可以作為的「有物權」一類抵押對像對待,否則,則作為不得抵押的「零物權」一類抵押對像對待。
立法專家指示,財產所有權是權利主體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用益物權是依法對財產使用、收益的權利。如果一項財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明確,甚至是有爭議的,將其抵押不僅可能侵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可能引起矛盾和爭議,使得社會關係更加紊亂。因此,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
權利主體不明和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屬於一般級別的零物權。主要是緣於這種零物權具有普遍性的意義。眾所周知,抵押財產的權利,有兩**定要件,一是必須符合抵押範圍的法律規定,二是抵押人必須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其中第二項,要求財產所有權、使用權的產權必須明晰,其他當事人對此無爭議,才有資格抵押和處分其財產。這種法律要件,對於任何單位與個人都是一視同仁的普遍性法則。簡單地說,財產所有權、使用權的產權明晰的,並且符合抵押範圍的法律規定的,才具備財產抵押的「有物權」條件,否則,就成為不具備財產抵押的「零物權」的相反條件。
特定的或者一般級別的零物權,是最普遍、最簡便的一票否決權或定向否決權。通常,我們首先是瞭解人與物的關係是什麼:問:這個東西是不是你的?答:不是我的。判定:這個東西不是某人或某單位的,既無所有權或信託所有權,也無特定的使用權或特定的信託使用權,統統沒有處分權,百分之百肯定了不屬於抵押範圍之內,統統是零物權的對象。
「如果一項財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明確,甚至是有爭議的,將其抵押不僅可能侵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可能引起矛盾和爭議,使得社會關係更加紊亂」的說法,只不過是對於個體行為的危害性而言的。如果將許多的個體行為的危害性累加起來,那麼,就像核裂變之衝擊波一般的迸發出巨大的爆炸力與破壞力,對於當代物權制度和經濟社會的破壞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從這個意義上考量,至於「權利主體不明和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屬於一般級別的零物權」,並不是說它沒有能量,而只不過是指其屬於最普遍性的現象,反映了零物權的一般性規律而已。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抵押屬於一般級別零物權,是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自然現象,無需由法律來逐一甄別、鑒定。它是屬於自然型、基礎型零物權,只需要對照其本來面目來對號入座、定分止爭就行了。
剖析本條款的含義,從字面上看是「不得抵押的範圍」,從實質上看是多種類、多規格零物權的集合體。集合體中,既有特殊性的零物權,也有一般性的零物權;既有最高級零物權,也有高級的、次高級的和特定的零物權。其中,高級的零物權佔大多數,最高級的和次高級的、一般級別的零物權佔少數,標誌著整體的物權化法鎖是立體的、多層面的、有界別的、可分類控制的。
劃分各層次、各界別的零物權,是依據抵押財產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控制難度與維度、執法機制與可行性等因素來決定的。但是,實際操作規程上,卻是從一般級別的零物權開始的。物權化法鎖的套路千頭萬緒,歸根結底是從確認物權開始的。確認物權的主體客體對象,確認上下左右的物權關係,確認財產抵押的可行性與必要性,確認事實行為與法律後果,以及其他各種正面、側面的確認行為,是基礎之中的基礎條件、關鍵中的關鍵環節。抵押財產再怎麼重要,零物權再怎麼高級,只能是說明其重要、高級的程度,但不能漠視實際操作規程和基礎條件,不能放棄基礎工作,不能跳過關鍵環節。
特定的零物權關係,有一個顯著不同的特徵,就是其他不得抵押範圍的零物權是獨立型零物權,與其他體系的零物權沒甚關係;然而,自然型、基礎型的一般級別的零物權,與其他體系的零物權卻建立了零物權的的紐帶關係,是既獨立又合作的零物權關係,或者乾脆說是廣泛性的全局性的同盟主義零物權關係。
界定財產的來源與去向,財產的權屬對像等基礎工作,貫穿於各種零物權的機制之中,成為必備的工具,於財產抵押權設立之前、之中和之後,對於各種零物權均可進行規範化的檢驗,檢驗其抵押權是否合格或者零物權是否適當。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具有代表性意義,而且與各種級別的零物權建立了永久性的同盟關係或者是協助關係,引導人們將目標管理措施顯得更加有條不紊、更加符合邏輯、更有實際效率。特定的零物權關係,是廣泛性的全局性的同盟主義零物權。
說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抵押屬於一般級別「零物權」,並不是說其完全沒有特殊性可言。如果說,這種零物權與特殊性的財產對應,就是雜交品種的特殊性的零物權,但其本質上是屬於一般性「零物權」,並沒有因為其雜交而褪色。
二、以及其他財產屬於特定的零物權
以及其他財產屬於特定的零物權,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屬於特定的或者一般級別零物權。因為不得抵押的零物權種類繁多,且有許多隱形的、****的零物權,暫時無法一一羅列,故從簡加上兜底性規定。如物權法第184條第6項所特別規定的那樣。
本條款第6項,關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的零物權規定,是兜底性規定。前五項零物權的內容是關於不得抵押財產的主要範圍,不能圓滿表述全部的零物權範圍,必須需要進一步作出說明,以免發生誤會。
尋覓其他的零物權,應當採取由此及彼、由下而上、由表及裡、由點到面的尋覓。大概的路線圖是:首先是第一板塊: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等;其次是第二板塊:合同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最後是第三板塊:土地類管理法——房屋類管理法——國有企業管理法——集體企業管理法——國家事業單位管理法——公共利益類管理法等。
應當指出的是,本法第180條之7大「有物權」的抵押範圍,也不是絕對的「有物權」。如果事物向相反的方向發展,就有可能變成「零物權」。僅僅從本法中就可以隨便找出幾個例子出來。如第177條的4種情形,第200條、第201條、第202條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的規定等等,各種主客觀原因均可導致事物向相反的方向發展,由「有物權」蛻化變質為「零物權」。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的零物權規定,當數不動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受限制的條件與對象是最多的。200部物權法也容納不了那麼多的限制範圍,當力不從心時需要換位思考,多讀一些法律能夠多解決一些問題。
圓滿表述不得抵押財產的全部的零物權範圍,包括這樣兩層含義:一是本條款規定的前五項零物權規定的範圍,是最基本的零物權範圍,不是全部的零物權範圍;二是全部的零物權範圍,應當包括常識性和非常識性的零物權範圍在內,凡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也包括在零物權範圍在內。以上兩層含義,構成完整統一的有機整體,使得最高級、高級、次高級、一般等級的零物權與其他的零物權形成完整的零物權體系,以期收到圓滿規定的客觀效果。
物權法對於「抵押財產範圍」和「不得抵押財產範圍」均有兜底式規定。本法第180條第7項關於「抵押財產範圍」的表述,是「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是用排除法來規定「抵押財產範圍」的;本法本條款第6項關於「不得抵押財產範圍」的表述,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是用列舉法來規定「不得抵押財產範圍」的。可以感知,對於「抵押財產範圍」是含有「從寬掌握」的意思,對於「不得抵押財產範圍」是含有「從嚴掌握」的意思。
零物權範圍是完全法定的、不能移易的,釘是釘鉚是鉚,是任何人也不能打折扣的;有物權範圍是法定的和意定的兩者相結合的產物,常常發生意外的事情,如抵押人使出的抵押物令債權人不滿意而擱淺,使法定的抵押範圍於當事人協議過程中大打折扣。換言之,就是「不得抵押財產」的零物權範圍於執法過程中沒有意定的阻礙,法律效力相對較穩定一些;「抵押財產」的有物權範圍於意定過程中發生阻礙,法律效力相對較浮動一些。
用所有權不明的排除法、使用權的排除法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的排除法來一一排除,既不與本法第180條第7項關於「抵押財產範圍」的兜底條款發生直接衝突,也不與本條款第6項的兜底條款發生直接衝突,又完全符合物權法之「物權法定、物權確認、物權公示、物權保護」的四大原則。
本條款第6項的兜底條款,只要一涉及到不得抵押財產範圍的零物權元素,肯定存在一定規格的零物權。至於到底存在哪些等級與種類的零物權,也很難一一對號入座,因為涉及面太廣泛了。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這些限制抵押的範圍,正是抵押擔保的重點的零物權對象,有的內容是本物權法沒有規定過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84條
相關名詞:
法定不得抵押的範圍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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