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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56-2

    抵押權特別處分權之效力

    一、基本理念

    抵押權特別處分權之效力,指抵押權成立後保證優先受償權以至完全受償權的法律效力,顯示出抵押權特別處分權之目標效力。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是抵押權之最能體現的本質特徵之一。所表達的意義,與抵押權的核心理念與核心作用密切相關。如果沒有抵押權人的特別處分權,那麼,抵押擔保制度就完全失去了應有的意義。所有的抵押權必須具備特別處分權,包括不動產、動產之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以及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財團抵押權、企業抵押權,以及約定抵押權、法定抵押權和法院裁定抵押權等,全部應當特別處分權。而此項特別處分權的效力,決定了抵押權人在不直接佔有控制抵押財產的前提下,保證優先受償權以至完全受償權的法律效力。

    之所以要將抵押權特別處分權之效力作為一個考核指標來衡量,主要是由以下幾個原因造成的。

    第一,在擔保物權法三大物權性擔保類型中,變量因素、不確定因素與風險因素多,抵押權人對擔保物的處分權是相對弱勢的處分權,因此對於這種弱勢物權應當加以關懷與精心保護。

    首先是,抵押權人對擔保物只有精神上的佔有控制權,沒有實際上的佔有權,這跟質權、留置權的定位方法是不一樣的。風險評估方面,由於動產是可移動的,容易毀損、滅失,容易增加不確定因素與風險因素,必須增強抵押權特別處分權之效力。

    其次是,實現抵押權時,往往利用抵押物的替代物來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這跟質權、留置權的定位方法也是不一樣的。這同樣具有一定的不確定因素與風險因素,必須增強抵押權特別處分權之效力。

    其三是,雖然不動產不允許一物多押,但動產一物多押是潛規則。在多個抵押權人爭奪一抵押物或一類抵押物時,再次增加了變量因素、不確定因素與風險因素,必須增強抵押權特別處分權之效力。

    其四是,同類抵押物對同類抵押權人時,倘若其中一部分抵押權人由抵押權升格為質權、留置權,一部分抵押權人沒有由抵押權升格為質權、留置權,再次增加了變量因素、不確定因素與風險因素,必須增強抵押權特別處分權之效力。

    總之,在對外和對內的抵押關係中,變量因素、不確定因素與風險因素是很多的,必須增強抵押權特別處分權之效力。

    第二,在擔保物權法三大物權性擔保類型中,不動產、動產抵押權種類繁多,實現抵押權時所遇到的困難因素、難以確定因素隨時會襲來,因此對於這種複雜物權應當加以分析研究。

    抵押權種類繁多,無法一一列舉。其中動產的類型有成千上萬種,動產抵押權同樣可以列為成千上萬種。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行情往往是瞬息萬變,擔保物隨著潮起潮落,價值規律也不是能夠由抵押權人、抵押人容易掌握的。市場行情的變量因素、不確定因素與風險因素是很多的,必須增強抵押權特別處分權之效力。

    抵押權的可靠性不如質權、留置權的可靠性,實現抵押權時所遇到的困難因素、難以確定因素隨時會襲來,因此對於這種複雜物權在設立前後都應當加以分析研究。

    第三,在擔保物權法三大物權性擔保類型中,抵押權是最常用的擔保工具之一,又是最容易發生爭議的擔保類型之一,關注這種較低檔次的擔保物權,首先應當從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的事由開始。

    抵押權是最常用的擔保工具之一,其本身的作用是後發制人,不如質權、留置權那樣的先發制人。加強抵押權關係的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質量管理至關重要。

    抵押權檔次低而設立容易,因為抵押物不為抵押權直接佔有,抵押人仍然可以照常利用抵押物做些其他的事情,很受債務人的歡迎。抵押權行使與實現不容易,因為在抵押前、抵押後變量因素、不確定因素與風險因素是很多的,隨時隨地可以發生的,很受抵押權人困擾。

    實現抵押權時,又最容易發生爭議的擔保類型之一。問題在於,抵押權關係法有自己難以克服的困難。抵押權關係法在人類社會中沿襲了幾千年,至今並沒有太大的改觀。原因在於,抵押權之習慣法、道德法慣性力難以改變,成文法能夠處理爭議的範疇仍然有限。在這種情勢下,必須認真對待,認真加強抵押權關係的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質量管理,認真增強抵押權特別處分權之效力。

    第四,在擔保物權法三大物權性擔保類型中,抵押權是唯一包括不動產擔保對象的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對像中往往受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中建築物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法,是區別於其他擔保物權的「特別處分法」。

    動產抵押權有很多焦點難點問題,不動產抵押權也有很多焦點難點問題。從各個國家的物權法系來看,無論是普通物權法還是擔保物權法,濃厚興趣、濃筆重彩的必然是不動產物權。土地私有制社會尚且如此,土地公有制社會更不待說了。申言之,對於不動產物權關係而言,純粹的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這些民法「私法」幾乎是不存在的。哪怕是極端私有化、極端自由化,前台是自由主義的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後台是限制自由的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

    每種不動產抵押權,尤其是自然資源類不動產抵押權,從設立、變更、轉移到消滅的整個過程,首先是由所有制制度規範與調整的,其次是由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的,最後是由抵押權制度規範與調整的。我們往往只是看到表面現象,沒有認識到本質問題。

    其中建築物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法,是區別於其他擔保物權的「特別處分法」,必須認真對待抵押權特別處分權之效力的法律關係。

    二、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效力推導

    儘管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和物權法沒有具體或完整的規定,那麼,通過本文的法理推導,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結論一:在一個債務法鎖關係圈子裡,存在多個債權人,完全沒有擔保物權存在,債權的實現是完全隨機性的,主要由債務人選擇清償債務的先後順序。此類情形發生,不存在特別處分權。

    結論二:在一個債務法鎖關係圈子裡,存在一般債權人,同時存在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是完全傾向性的,擔保物權人包含抵押權人可優先於一般債權人清償債務。此類情形發生,存在特別處分權。

    結論三:在一個債務法鎖關係圈子裡,同時存在多種類型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一般而論,留置權人最優先,質押權人次之,抵押權人最次之。以上三大類特別處分權,留置權為甲級特別處分權,質押權為乙級特別處分權,抵押為丙級特別處分權。

    結論四:在一個債務法鎖關係圈子裡,同時存在多種總類型抵押物權的債權人,一般而論,特殊的特別處分權應當優先於一般的特別處分權。特殊的特別處分權為1級特別處分權,一般的特別處分權為2級特別處分權。

    結論五:在一個債務法鎖關係圈子裡,同時存在多種分類型抵押物權的債權人,一般而論,最高等級a級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優先於b級和c級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b級優先於c級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

    結論六:在一個債務法鎖關係圈子裡,同一財產同時存在多種同類型抵押物權的債權人,一般而論,抵押權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登記的為m級特別處分權,抵押權未登記的為n級特別處分權。

    抵押權登記的為m級特別處分權基本數學模型—登記順序不相同m級特別處分權數學模型

    m級特別處分權=m1-m2-m3-mx…-mm=0

    其中,m為實現抵押權的總價金,m1-m2-m3-mx…-mm為順序序列的各個分別行使的特別處分權,「-」號表示先後分別清償債權,0為債權、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呈不均衡分佈指數。

    抵押權登記,實質上是一種抵押權權先後成立或者同時成立的審核通過,所抵押的財產,於登記時是足夠清償債務的。但不能保證永遠湊效,如抵押物受商品市場貶值影響等所致,可能對於個人或者大家的債權完全清償受到影響,特別是對於後登記的抵押權人影響更大。

    抵押權登記的為m級特別處分權基本數學模型—登記順序相同m級特別處分權數學模型

    m級特別處分權=m1+m2+m3+mx…+mm=0=ā

    其中,m為實現抵押權的總價金,

    以上公式,鑒於登記順序不相同m級特別處分權數學模型而設立。如果是登記順序相同m級特別處分權數學模型,其特別處分權數學模型如下:

    m1+m2+m3+mx…+mm為順序序列的各個分別行使的特別處分權,「+」號表示抵押權人一同清償債權,ā為比例數(特別處分權是平均的),0為債權、債務清償完畢為止,特別處分權呈均衡分佈指數。

    抵押權未登記的為n級特別處分權基本數學模型

    n級特別處分權=n1nn2nn3nnx…n-nn=0

    其中,n為實現抵押權的總價金,n1nn2nn3nnx…n-nn為隨機並列的各個特別處分權,0為債權、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呈不均衡分佈指數。也許nn債權人一次性地將實現抵押權的總價金清償完畢,但這種情形應當說是佔少數,可能是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時,對於抵押物估量過高或者不確定因素(如抵押物受商品市場貶值影響等)所致。即使是nn債權人不能一次性地將實現抵押權的總價金清償完畢,隨後參加清償的債權人面臨著抵押權風險可想而知。

    因此,抵押權未登記,有可能發生厚此薄彼的情形,有可能自食其果,對於某些抵押權人很不利。

    抵押權登記的各級特別處分權優於未登記一般處分權的基本數學模型

    m級特別處分權(m1-m2-m3-mx…-mm)>n級特別處分權(n1nn2nn3nnx…n-nn)

    em>en

    因為抵押權登記的各級特別處分權優於未登記的一般處分權,所以任何登記的抵押權全部優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從個體之間和總體之間來衡量,均呈高低兩級不平衡狀態。由此可見,經登記的抵押權,其合同效力和法律效力優於未登記的效力,是更高一級的特別處分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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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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