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52-2
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對像
一、導言
物權法第178特別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本條款,是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定位的說明性、原則性、兜底性的特別規定。明確表示了當「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意指本法的效力高於擔保法的效力,標誌著物權法之制定對於擔保法某些過時了的條款作出了及時的修正。這種規定,是符合《立法法》的相關效力原則的。
在瞭解到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定位的時候,我們還要瞭解物權法與擔保法的異同點和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對象。所有這些,為「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的特別規定找出答案,釋疑解難。正確理解新法與舊法的銜接性、取捨性問題,正確處理新法與舊法之間的普法、知法、執法、用法問題,所有這些都是大是大非問題,來不得半點的驕傲、虛偽與矯揉造作。
瞭解物權法與擔保法的異同點,需要瞭解兩部姊妹法來龍去脈、立法目的、實際效果和各自的法律範圍、法律效力以及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加強擔保法系的法制化、規範化建設,需要在繼承中創新、在創新中繼承,需要在肯定中適當揚棄、在揚棄中適當肯定,需要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解決最優化選擇問題,需要依據《立法法》的規定來判定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定位和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對像等一系列重大疑難問題。
二、物權法與擔保法的異同點
物權法與擔保法的異同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物權法與擔保法立法背景的異同點
兩者都是在改革開放的大環境中孕育、產生的。改革開放之前,國家完全實行計劃經濟和全面公有制企業模式,私有制經濟的發展受到了非常嚴格的限制,商品流通採取簡單的辦法進行,財產抵押、質押和留置是很少見的現象。在國家一味集權和大包大攬的情勢下,經濟法、行政經濟法包括擔保法均止步不前。改革開放以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不斷地得到調控,國家完全實行計劃經濟和全面公有制企業模式已經破除,私有制經濟得到長足的發展。
擔保法立法背景,是在1993年中央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背景下產生的。此時,工業生產承包制和農業生產承包制已經實行了15年,正式成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才剛剛開始,擔保法在吸收了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多部法律經驗這種背景下於1995年6月30日出台。
物權法立法背景,是在2003年中央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背景下產生的。此時,中國已經正式加入世貿組織,全國修訂的法律已有220多部,600多部***行政法規,8500多部地方性法規和規章,12000多部行政規章。物權法不僅僅吸收了擔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多部法律經驗,而且更多的國內法和國外法的先進經驗,經過長達13年的反覆醞釀才成功出台的。一部法律的立法經歷13年、8稿定讞,這在中國立法史是史無前例的。
2.物權法與擔保法立法目的的異同點
兩者都是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擔保法系的重要法律。
擔保法的立法目的,是專門規範與調整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的諸如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五大類經濟行為,對於新型財產權交易立法具有開拓性作用。
物權法的立法目的,包括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兩組民商法,成為博采眾長、內容全面、意境深邃、格調高雅的民法之一。其中,對於擔保法的修改,確定了物權優於債權的法律地位,對於保證、定金等非物權性擔保沒有列入其中。
物權法第四編「擔保物權部分」,是在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基礎上擬訂的,為進一步完善擔保物權制度,增加的規定主要有:(1)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2)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飛行器可以抵押。(3)基金份額可以質押。(4)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增加這些規定,有利於促進融資,發展經濟,進一步完善擔保法制度。
物權法改動的地方很多。其中,第176條關於「人保與物保並存」條件下清償債務的優化選擇問題很有意思。原先,擔保法第28條規定的是物保優先主義方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又改成物保人保平等主義方針,但物權法又改成了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方針。「人保與物保並存」條件下有很多方案,選擇最優化方案至關重要。
3.物權法與擔保法側重點異同點
兩者的側重點,均在於抵押、質押、留置三大類。
擔保法側重於一般財產權法的法理邏輯,關注財產權關係,不關注物權關係。財產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是處於低效力保護的,其物權請求權保護是不完整的。因為,物權優於債權,某些物權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如行使物權確認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請求返還登記財產的請求權、土地承包經營請求權等也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所有這些在擔保法看不出來,只有在物權法中看得出來。擔保法另有保證、定金之類的非物權性擔保對象。
物權法是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兩大部分組成的,某種意義上說,主要是側重於普通物權法部分。擔保物權法部分只有72條,僅佔整部法律的29%%uff0c沒有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那麼全面。擔保物權法部分的側重點,均在於抵押、質押、留置三大類,沒有保證、定金之類的非物權性擔保對象。內容上側重於物權性擔保的對象。
擔保物權法中,關於不動產、自然資源和特殊物權主體之類特殊的物權關係,以及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和物權確認、保護、利用請求權等,可以直接從普通物權法部分中找到相關的規定,人們理解此類擔保法就更容易、更全面了。
物權法結合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也吸收了其中有益的成分。如司法解釋對於擔保法中抵押權的優先順序、抵押權的行使期限、轉質等進行了更正與解釋,這些內容被物權法適當調整後所採納。
二、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對像
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對象,依照立法專家解釋,主要指擔保法之相應的條款對象,暫行未考慮擔保法司法解釋之相應的條款對象。其原因是,一來,擔保法與物權法是同時適用的平行法,物權法是在擔保法基礎上提煉出來的新法,與擔保法是對立統一的配套法律關係,自然是主要的參考對像;二來,與司法解釋的爭議條款不太多,並且關於「物保優先主義」等方面的爭議與擔保法是一樣性質的問題,可以省略敘述;三是主要是為了突出重點,舉一反三。
本條款是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定位的說明性、原則性、兜底性規定。明確表示了當「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意指本法的效力高於擔保法的效力,標誌著物權法之制定對於擔保法某些過時了的條款作出了及時的修正。這種規定,是符合《立法法》的相關效力原則的。
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對象,按照立法機關權威解讀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所歸納指出的範圍,依次為擔保法以下11條款示明:
1.擔保法第28條:物保優先主義。物權法第176條,根據需要和可能,采合同意定主義或物保優先主義、物保與人保平等主義,具體情況具體安排。
2.擔保法第41條:不動產、動產抵押,采統一登記生效主義。物權法第187條∼第189條,根據需要,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並存與區別對待。
3.擔保法第43條:其他財產抵押,采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189條,動產浮動抵押采登記對抗主義,但範圍有所不同。物權法增加了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二是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飛行器可以抵押;三是基金份額可以質押;應收帳款可以質押。
4.擔保法第54條:抵押合同未登記的,以合同生效順序為主,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物權法第199條,抵押合同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5.擔保法第61條:最高額抵押權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物權法第204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擔保法第76條: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物權法第212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生效。
7.擔保法第77條:未規定有價證券質權人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與責任。物權法第215條,規定了質權人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與責任。
8.擔保法第78條:未規定股票質權人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與責任。物權法第215條,規定了質權人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與責任。第226條增加了基金份額和股權質押和登記生效主義的內容。
9.擔保法第79條:訂立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的是出質人與質權人。物權法第227條,規定的是當事人,可能包括訂立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的出質人與質權人,也可能包括出質人代理人即「第三人」在內。第223條規定的出質人,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
10.擔保法第82條:留置權人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物權法第230條,留置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不限於價款受償,也可能包括動產受償在內。但以合同約定生效為主,履行債務期間應當超過兩個月以上,但鮮活易**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第236條)。
11.擔保法第84條:未規定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與責任。物權法第234條,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與責任。
物權法之優先效力對像集中於以下幾大板塊:一是擔保物權生效機制板塊,如第1、2、3、6項便是。二是擔保範圍板塊,如第3、5、9項便是。三是擔保物權實現方式板塊,如第4、10項便是。四是義務與責任板塊,如第7、8、11項便是。
以上列舉的是主要項目,其他改動之處也不少。如沒有將保證、定金這兩種非物權性擔保專列條文就是一例。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8條
相關名詞:
物權之優先效力定位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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