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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49-2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與性質特徵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指與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和其他法定的情形。簡單地說就是「成也消滅」、「敗也消滅」,這是擔保物權消滅的最奇特的特點。其是關於擔保物權法定確認原則之一,是最終確認和保護擔保物權的必要措施。本質上主債權消滅會發生主債權法鎖關係解除之連鎖反應並導致擔保債權法鎖關係解除,遂成為擔保物權消滅的根本原因或者根源。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以及擔保物因自然災害被毀損滅失、被徵收失去標的物等原因,也會成為擔保物權消滅的誘因,此為非正常情勢的解除擔保法鎖關係或者被迫切斷了擔保法鎖關係所至。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的性質特徵如下:

    第一,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的界定是有規律性或目標性的,基本上是法定性的。成也消滅、敗也消滅最具法定的特徵。

    1.目標性。擔保物權,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並優先受償為手段,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債權或者債物權。因此,擔保物權又可稱之為擔保債權。擔保物權只是手段,擔保債權才是目的。故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的界定是有規律性或目標性的,基本上是法定性的。

    2.規律性。擔保物權消滅情形,是有「一損俱損」的客觀規律可循的。物權法理學上「物權優於債權」是鐵定的道理,主債權消滅的也不必然地完全地導致擔保物權消滅。

    要從本質上來闡釋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的關聯性與規律性,只能從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等情形的法鎖關係來說明。債權,物權,最本質和起最核心作用的是擔保債權的法鎖關係和主債權的法鎖關係。主債權的法鎖是普通的法鎖,好比一條又細又短的法律鎖鏈,對於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約束力不夠強硬,故將這條法鎖鏈接到了擔保物權上和擔保債權上。擔保債權的法鎖是擔保的或保險的法鎖,好比一條又粗又長的法律鎖鏈,對於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約束力足夠強硬。於是乎,兩條法鎖優勢互補,既相互聯繫,又各司其職,相得益彰。

    於是就產生了這樣的「反正」規律性:(1)一損俱滅。主債權消滅——主債權法鎖解除——擔保債權法鎖解除——擔保物權消滅。(2)一榮俱滅。擔保物權實現——擔保債權清償——擔保債權法鎖解除——擔保物權消滅。(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擔保債權法鎖解除——擔保物權消滅。

    「反正」規律性,就是指擔保物權「成也消滅」、「敗也消滅」。但是,所有權、用益物權成功時不會消滅,一般會得到鞏固與壯大。主要原因在於,擔保物權與普通物權的物權化方針是不相同的。擔保物權只追求清償債務的效率,不追求物權關係的穩定性與長久性。普通物權與效率無關,只追求物權關係的穩定性與長久性。

    3.基本上的法定性。儘管擔保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是由擔保物權圈子裡的當事人各自為政,那麼,如何設立、如何變更、如何轉移與如何消滅,總是要有規矩的,不能讓當事人胡來,只能由法律來決定。而且,法律必須作出相應的規定。

    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這是最主要的兩種擔保物權消滅情形,是由法律規定了的主觀動因導致客觀結果的情形。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同樣是由法律規定了的主觀動因導致客觀結果的情形。這種法定性,是事後的客觀事實的「鑒定」,並不是要指令當事人該不該消滅主債權、該不該實現擔保物權、該不該放棄擔保物權等等。

    說「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的界定基本是法定性的」,是指其消滅範圍和消滅情形的界定、確認、維護是法定的,不可置疑的。性質上是事後概括性、描述性的規定,不是強制性、指揮性的規定。因為擔保物權的消滅也是一件大事情。

    第二,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的確認是原則性的。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的確認,也是講原則的。這些原則也是蠻多的,如主從合同牽連、主債權與擔保債權牽連、債權人於擔保物權中有優先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合同意定生效、物保優先主義、物保與人保平等主義、擔保範圍、特殊原因、公共利益優先等等,都是原則性規定。從擔保物權的設立到消滅,都有一整套原則性規定。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的確認,原則上只能這樣子的:

    1.依據主從合同牽連、主債權法鎖與擔保債權法鎖牽連等原則規定,主債權合同可以牽引擔保債權合同,主債權可以牽引擔保債權。主債權合同消滅,擔保債權合同自然跟著消滅,跟著擔保物權也歸於消滅。

    2.依據債權人於擔保物權中有優先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等原則規定,債權人優先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得以實現,擔保債權得以實現,等於是擔保物權完成了使命,終告結束,也就是擔保物權消滅了。

    擔保物權與所有權、用益物權相比,功能定位是不同的。擔保物權是以保全物的交換價值為中心展開的,不是以佔有財產為中心展開的。因此上,只能是階段性的權利,不可能是長久性或者永久性的權利(物權保護請求權另論)。所有權、用益物權是以佔有財產和獲得財產價值為目的的物權,即使是有期限限制,也是非常長久的,如土地使用權可達數十年甚至於更長;擔保物權行使期限絕對沒有這麼長,多以幾個月甚至於幾天為主。

    對於所有權、用益物權而言,是主要權利行使時間越長越好;對於擔保物權的實現而言,卻是越短促真好。所有這些,都是緣於擔保物權實現的功能定位而決定的作用。

    3.依據合同意定生效、物保優先主義、物保與人保平等主義、擔保範圍等原則,債權人有權選擇不同的方法來實現自己的債權。實現自己的債權,有換位實現、放棄擔保物權的實現等情形。

    債權人也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中途退出擔保物權,還是依靠主債權合同來執行任務,實現債權。這叫正常的換位實現,但擔保債權因此而消滅。

    因債權人自己的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了擔保物權,轉而依靠主債權合同來執行任務,實現債權。這叫非正常的換位實現,但擔保債權因此而消滅。

    4.依據特殊原因、公共利益優先等等原則,或者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也成為擔保物權消滅的誘因。

    因徵收、拆遷導致擔保物毀損、滅失暨導致擔保物權中途擱淺的,擔保物權消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擔保物毀損、滅失暨導致擔保物權中途擱淺的,擔保物權消滅;因第三人擔保的不作為,導致擔保物權中途擱淺的,擔保物權消滅;因擔保物權中發生違法犯罪導致中途擱淺的,擔保物權消滅;本法第240條規定的情形等等。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即擔保物權消滅。

    第三,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的因果是系統性的。

    擔保物權是由許多法鎖系統組成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因果是系統性的。每一節法鏈斷裂,都能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的發生。本條款列舉的情形,只不過是主要的情形而已。

    擔保物權是由上位物債權法鎖與下位物債權法鎖牽連起來的多重式法鎖系統,上位對下位起著統領作用,下位對上位有著反饋作用。上位物債權法鎖是以主債權合同為中心的債權債務法鎖,屬於單一型法鎖,此一法鎖鏈接到擔保物權法鎖,就形成了法鎖系統,不再是債權債務方面的法鎖,而且還有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法鎖被鏈接在一塊;如果有第三人來充當擔保人,那麼,法鎖鏈接的系統工程就更大了。

    擔保物權的性格脾氣是很奇怪的,概括地說,就是「成也消滅,敗也消滅」:如果上位法鎖和下位法鎖都生效了,主債權與擔保債權全部實現了,擔保物權消滅;如果上位法鎖和下位法鎖都失靈了,主債權或者擔保債權全部不能實現了,於法定期限之內的擔保物權也歸於消滅。

    「成也消滅」是擔保物權的良性循環、良性互動式的消滅,對於債權人而言,要的是這種效果。

    「敗也消滅」是擔保物權惡性循環、惡性膨脹式的消滅,對於債權人而言,是不利的結果。

    第四,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的結局是兩面性的。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的結局兩面性,是指債權消滅的兩面性、第三人擔保物權消滅的兩面性和成敗利鈍的兩面性等幾個方面。

    債權消滅的兩面性,存在於主債權與擔保債權的法鎖的互動性、對稱性、映射性和連鎖性。主債權合同消滅,擔保債權合同也可以跟著消滅。主債權消滅,擔保債權也可以跟著消滅。儘管主債權合同與擔保債權合同成立的時間不一樣,但兩種合同和兩種債權消滅的時間是同時的。當然,這是在擔保債權合同清償債務目標與主債權合同清償債務目標協同一致的的條件下、不存在部分擔保又部分不擔保的的情勢下的「一損俱損」的連鎖反應。

    第三人介入擔保物權消滅的兩面性,應當是多重式的兩面性。第一個兩面性,類似於「債權消滅的兩面性」。因為擔保物權人對於擔保人施加反定限物權的壓力起正面作用,擔保權人利用定限物權反作用於擔保物權人,於清償債權債務方面形成兩股合力,推動多米諾骨牌一陣風似的向一邊倒去。第三人對於消滅擔保物權是直接性的,對於消滅主債權是間接性的,反正都是代理性的擔保行為。不過,替擔保債權負責,也等於是替主債權負責。第二個兩面性,第三人擔保本身具有兩面性,對於擔保債權人而言是擔保債務人,對於債務人而言又是反擔保債權人,當擔保物權消滅後,第三人的債務人身份消除了,但成了債務人的反擔保債權人。第三個兩面性,是擔保物權消滅了,但反擔保物權才剛剛開始。

    擔保物權的奇怪脾氣造成了成敗利鈍的兩面性。擔保物權全面實現之日,也是擔保物權成功、消滅之時;另一方面,擔保物權全面失敗之日,也是擔保物權失敗、消滅之時。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擔保物權消滅,可以從壞事變成好事,也可以從好事變成壞事。擔保物權正常的消滅,債權和債務正常的消滅,當然是「從壞事變成了好事」;擔保物權非正常的消滅,債權和債務非正常的消滅,當然是「從好事變成了壞事」。擔保物權成功的消滅和失敗的消滅,都是客觀存在的事物,都是必然趨勢。

    只要存在擔保物權,肯定有成功的消滅,也可能發生失敗的消滅。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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