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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38-2

    擔保範圍之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一、基本理念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本條款共列出了六大項目,他們是: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其中,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從債權關係走向勞動關係,或者成為債權關係與勞動關係相互協調的關係。

    傳統擔保法和傳統合同法中的保證金和定金等項目,暫行未有規定,因為與擔保物權沒有關聯或者關聯不大。保證金和定金定義為非物權性擔保,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於物權性擔保。

    擔保物權人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也被列入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與意義。

    第一,這第一個項目是專門用於規範與調整質權人、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符合法律的一般均衡原則。

    擔保物權人中,只有質權人、留置權人才能有權佔有、保管擔保人的動產,這種佔有、保管財產的時間一般不是短暫性的,往往是長年累月的。他們不能長期為擔保人長期作義務勞動,擔保人按照一般勞務的市場價格給付勞務報酬也是合情合理的。況且,他們為妥善保管擔保人的財產,防止擔保財產毀損、滅失責任重大,稍有不遜需要賠償擔保人的財產損失。對於每個質權人、留置權人而言,應當是權利在先、義務在後的,如果光是要求他們履行妥善保管財產的義務,而不給他們經濟補償的權利,這肯定是行不通的。

    至於抵押權人,如果在抵押權期間屆滿以後按照合同約定可以佔有控制抵押財產(一般指動產),那麼,抵押權人也可以行使獲得保管費用請求權。

    人民法院扣押抵押人的動產,應當准照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可以行使獲得保管費用請求權。

    第二,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請求權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請求權,被物權法確認為法定的物上請求權。

    對於質權人、留置權人來說,即使是合同中沒有約定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請求權,同樣可以依法行使這項物權請求權。

    對於所有的擔保物權人來說,即使是合同中沒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請求權,同樣可以依法行使這項物權請求權。

    之所以將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納入法定的擔保債權的範圍,是因為:這項費用是由債務人不及時履行債務導致的,這些理應由債務人負擔,否則就會袒護債務人、損害擔保物權人的利益。誠然,這項費用也應當合理,不合理的費用不應當納入擔保的範圍。

    第三,目的在於全範圍、全方位、全要素地保護擔保物權人應得利益,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免受人為的損害。

    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列入擔保範圍,而且以法律確認的形式公示出來,使得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趨向圓滿狀態。

    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一般不是小數目,尤其是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相當大。問題在於,現在的倉儲費、保管費、運輸費等費用是水漲船高,其中所遇到的困難的問題也很多。故這兩項費用全部的擔保物權人應得的利益。物權法周全性考慮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免受人為的損害,是完全正確的。

    對於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當事人可以依照合約來具體實行。但要認清哪些有法定的背景、哪些沒有法定的背景。合同自由是有一定範圍限制的,合同自由主義不利於法律的嚴肅性與統一性,這兩者之間的關係一定要認真對待,正確處理。

    物權法第173條的所謂「約定」,指的是當事人在擔保物權的六大擔保範圍內,可以約定減去一兩個重複的項目,以使得擔保範圍的設計科學、合理、公道和切合實際,適當減少債務人一些負擔。一般而論,抵押權人集中於主債權、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其他擔保物權人在此基礎上增加一兩項也是可以的。

    二、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

    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指質押權人、留置權人等債權人在佔有擔保財產期間因履行妥善保管義務而收取債務人的各種保管、保存、保護、維護的各種費用。保管擔保財產費用的主體,僅適用於保管擔保財產的債權人主體。物權法第215條、第234條對此有具體規定。

    債權人依法收取債務人擔保財產的費用,是本條款作出的專門規定。這項規定,是根據物的權利與義務對稱均衡的法理原則制定的。

    首先是,質押權人、留置權人先行准佔有擔保人之物,意味著面臨著擔負財產毀損、滅失的巨大風險,意味著面臨著要負擔額外的保管、保存、保護、維護的各種費用,意味著面臨著要履行相應的義務的擔負各種責任。

    特別是汽車、珠寶玉器、金銀首飾之類的保管,意味著面臨著擔負財產毀損、滅失的巨大風險,或者停車保管的費用開支很大。這些費用如果說全由債權人負擔,這是不公平合理的,法律不支持不公平合理的事實要件。

    其次是,物權法對於質押權人、留置權人的權利進行了限制,作為物的權利與義務對稱均衡的一種補償方法,讓債務人支付並讓債權人收取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完全是公平合理的。

    物權法第215條規定,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財產。由此可見,質權是一項很好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並不太好使,質權人的義務和責任也是很重的。

    物權法第234條規定,留置權人有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樣地,留置也是保管動產財物的方式,其義務和責任也是不輕的。

    再次是,質押權人、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之委託,質押、留置其財產,其目的是為了向債權人擔保自己履行債務,所有關於保管和保管費用全因債務人一方引起的,保管費用當然應當由債務人或者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否則,不利於擔保活動的開展,也不利於確保債權的實現。

    本條款關於「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的規定,應當說是歷史經驗的總結。從1995年擔保法出台到2007年物權法出台,經歷了12個年頭。這期間,曾經因為質押權、留置權「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的糾紛,經常困擾著司法界。擔保法並沒有規定「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該由誰負擔的問題,令司法人員左右為難。物權法的這一規定,儼然及時雨,解決了法律的乾渴問題。

    本條款關於「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的規定,應當說是富有創見的新事物,更加有利於債權人實現債權和維護他項權利。擔保法共96條,擔保法司法解釋(法釋44號)共134條,都沒有「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的規定,只有物權法實現了新突破。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

    1.本條款僅針對質押、留置過程中所發生的「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的規定。只有質押、留置過程中,「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才被納入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至於抵押,抵押過程中,抵押財產由抵押人自己保管,當然保管抵押財產的費用均由抵押人自己承擔,也就不應納入擔保範圍之內。

    2.本條款僅針對質押權人、留置權人的權利進行保護,債務人的活動與行為與此無關。因為所保管的財產,是債務人的財產,不是債權人的財產,負擔「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的是債務人,而不是債權人。

    3.質押、留置期限屆滿,由於債權人方面的主要原因,故意拖延清償債權債務的,債務人有權可以不支付額外的「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和額外的利息;質押、留置期限屆滿,債務人已經完全清償債務以後,由於債權人方面的主要原因,故意拖延不返還原物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債務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有權要求債權人賠償損失。

    以上三項補充說明,是三項注意事項。對於全面理解本條款有幫助作用。

    三、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指擔保物權人在實際擔保過程中所額外花費的各種費用,如對擔保財產的評估費用、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的費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變賣或者拍賣的費用等等。與「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的規定一樣,應當說是富有創見的新事物,更加有利於債權人實現債權和維護他項權利。

    實現擔保的費用,實指中介性開辦費用,其次是債權人自己額外花費的費用。法定要求,以上費用應當由債務人或者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負擔。

    擔保財產的評估費用,是清償債權債務時,當事人向資產評估、咨詢服務機構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提供的中介費,包括公證費、結算費、清查費、審計費以及其他評估費、咨詢費,可達清償或者評估擔保財產總費用標的標的額的千分之幾至百分之幾。

    拍賣擔保財產的費用,是清償債權債務時,當事人向拍賣行及其他中介機構支付的中介費、或者自己一方墊付的費用。其中,向拍賣行及其他中介機構支付的中介費,可達清償或者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總費用標的額的千分之幾至百分之幾。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變賣、拍賣的費用,是清償債權債務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立案費、訴訟費、執行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和法院委託的變賣或者拍賣的代辦費等費用。其中,向法院委託的拍賣行及其他中介機構支付的中介費,可達清償或者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總費用標的額的千分之幾至百分之幾。

    之所以將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納入法定擔保債權的範圍,主要基於以下兩方面考慮:一是出於因果關係的考慮。因為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是由於債務人不及時履行清償債務導致的直接後果,這些大量費用理應由債務人承擔。與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相比,更是大出許多。否則,不利於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利益。二是費用冤枉支出的考慮。所有這些費用,都是擔保物權人的冤枉支出,並且涉及到的項目較多、付出的費用相當龐大。特別是在拍賣環節中的支出最大,某些評估、拍賣機構獲得的中介費數目大得非常驚人。如果要債權人平白無故地承擔這麼高額的額外費用,實在是很不公平的。

    立法專家們指出,擔保物權人應本著實事求是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現擔保物權,所花費用也應當合理。對不合理的費用,不應當納入擔保的範圍。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3條

    相關名詞: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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