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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23-2

    定限物權與反定限物權

    定限物權與反定限物權是物權關係法中一對矛盾。普通物權法系中,很少有雙方普通信託關係存在,只有地役權關係法和相鄰關係法中同時存在雙方普通信託關係,故這兩種普通物權法系中同時存在定限物權與反定限物權的特種物權關係。

    然而,擔保物權法系中,普遍有雙方普通信託關係存在,故同時存在定限物權與反定限物權的特種物權關係。

    一、定限物權與反定限物權

    定限物權與反定限物權,是具有對立面和互補面的一對法定的限制和反限制的物權關係或者債務關係,表現為物權人集權或者放權、加權或者減權的法鎖關係。

    定限物權方面,於地役權關係法上表現得相當出色。反定限物權方面,於擔保物權關係法上表現得相當出色。

    1.定限物權的概念

    定限物權,即限制物權,與所有權相對。一般為普通物權法中的定限物權。就在於他物權人對於所支配部分的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交換價值,可在一定範圍內對自物權人的標的物具有特定的自主權和限制權。當定限物權人取得自物權人特定的標的物的支配權以後,有下級物權可以限制上級物權、用益物權可以限制所有權之優先效力。

    2.形式主義的定限物權

    有償佔用他人標的物之類的定限物權。一般為普通物權法中的定限物權。仍然保留了權利價值交易的成分,說明了權利人是居於弱勢地位的定限物權,稱之為形式主義的定限物權。

    多數情形下,是所有權人或者上位物權人對自己權利的自願性限制。這是被定限物權人以協議的方式對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設立限制,其限制的時間、範圍、內容由當事人依自願原則決定。各類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設立、相鄰關係共有權的設立,就是所有權人主動對自己的所有權的限制,是有償佔用他人標的物之類的定限物權。

    3.對抗主義的定限物權

    無償佔用他人標的物之類的定限物權,沒有保留權利價值交易的成分,說明了權利人是居於強勢地位的定限物權,稱之為對抗主義的定限物權。一般為普通物權法中的定限物權。

    多數情形下,非依所有權人或者上位物權人對所有權等權利的強制性限制。是由於法定的對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某種約束或減權,或者是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物權人被動地容忍他人對自己之物的某種利用、限制。大部分住宅用地地役權之供役地利用權,就是無償佔用他人土地之類的定限物權,屬於對抗主義的定限物權。

    定限物權的含義在於:(1)定限物權人是下級或者下位物權人,客觀上存在限制上級或者上位物權人的權利,可以對他們的物權或者債權的權利實施全過程的限制;(2)他物權人對於所支配部分的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交換價值,可在一定範圍內對自物權人的標的物具有特定的自主權和限制權;(3)定限物權應當優於一般的物權請求權;(4)對抗主義的定限物權應當優於形式主義的定限物權。(5)定限物權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是統一的要件,缺一不可。

    2.反定限物權的概念

    (1)反定限物權

    反定限物權,一般為擔保物權法中的反定限物權。本文認為,指一組物權人在同一個物權活動圈子裡發生定限關係時,上位物權(債權)被下位物權(所有權)過度限制,導致自己的物權價值和標的物交換價值受到貶損。

    針對定限物權人「在一定範圍內對物進行支配的物權」的特徵,以及自己的物權遭受不法侵害或者受到妨礙的情形,依法進行反限制,減少物權損失和標的物的價值損失或者交換價值損失。擔保物權法中,所有權人在一定程度上也確實限制擔保物權人,但限制範圍、力度、最後的效果不及擔保物權人。就是說,反限制的成分、效果多於限制的成分、效果。

    (2)對抗主義的反定限物權

    居於優勢地位的反定限物權,受特定的法律支持的強制性救濟,屬於對抗主義的反定限物權,可以有效地反制形式主義的定限物權。譬如公共利益之類的反定限物權,因物權人的定限物權對於公共利益物權的行使造成妨礙時,可採取徵收、徵用物權人的財產並進行補償等辦法,實施對抗主義的反定限物權規制。又如,擔保物權中的反定限物權,也是法定的對抗主義的反定限物權,因債務人的定限物權對於債權人的權利進行過分限制,導致自己的物權價值受損時,依法進行反限制,減少物權損失和標的物的交換價值損失。

    3.形式主義主義的反定限物權

    居於弱勢地位的反定限物權,受法律支持的強制性救濟條件不夠充分,屬於形式主義主義的反定限物權,部分有效地反制對抗主義的定限物權。譬如,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商服用地(商業、餐館旅行業用地等)供役地權利人、工礦倉儲用地(工業、採礦、倉儲等)供役地權利人等,出於保護自己的物權和財產考量,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向地役權人行使反定限物權。

    二、定限物權概述

    法學家解釋定限物權,言指所有權以外的僅可在一定範圍內對物進行支配的物權。依定限物權人支配的內容為標準,定限物權可以區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以支配標的物的價值為內容的物權,如傳統民法上的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等等。擔保物權,指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等。定限物權,系由日本學者松岡義正所創。(梁慧星、陳華彬/編著《物權法》第53頁)

    那麼,中國物權法的擔保物權編,從第170條至第240條共71條的內容,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各個條款的內容,中心內容是以債權債務的法鎖為脈絡的,不是以定限物權為脈絡的。不可否認,擔保物權系列條款中,形式上也確實存在定限物權的內容。但是,其中的反定限物權的內容,恐怕比定限物權的內容還多得多。這是因為擔保物權的支配方式是與用益物權的支配方式不同所致。

    對於以上兩位先生沿用外國物權法學家的觀點,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等也看作「定限物權」,本文在此處也不想作過多的批評,請各位讀者從頭到尾仔細閱讀一遍,也許瞭解個大概了。

    擔保物權的支配方式是與用益物權支配方式不同之處如下。

    關於權利關係的主體結構。

    第一,先看看所謂「用益物權」的主體、客體。

    確切地說,日本民法中尚無「用益物權」也無「用益權」的提法,法國、德國等現代民法中無「用益物權」卻有「用益權」的提法。既然定限物權是日本學者提出的,不妨從日本民法典條文中尋找蛛絲馬跡。

    (1)地上權。日本民法典第265條規定「地上權人,因於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有使用該土地的權利。」由此可見,地上權,相當於地役權的地表地役權。應當比用益物權還矮小一個等級,或者是土地佔用權、利用權。

    (2)永佃權。日本民法典第270條規定「永佃權人有支付佃租,而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權利。」這個應當是農村田園用益物權,也相當於德國民法中的收益租賃權。

    (3)地役權。日本民法典第280條規定「地役權人,依設定行為所定的目的,有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權利,但不得違反第3章第1節中關於公共秩序的規定。」可以看出,地役權與地上權差不多的物權等級,應當比用益物權還矮小一個等級,或者是土地佔用權、利用權。

    第二,再看看「擔保物權」的主體、客體。

    (1)抵押權。日本民法典第369條規定「(一)抵押權人,就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債務擔保的不動產,有先於其他債權人受自己清償的權利。」這種規定,與中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的意義大致相同。

    (2)質權。日本民法典第342條規定「質權人,佔有作為其債權擔保的、自債務人或第三人處受領的物,且有就其物先於其他債權人受自己債權清償的權利。」這種規定,與中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的意義大致相同。但是,由於日本是個土地私有制國家,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故將不動產質權和動產質權統統作為同一類型對待。中國則相反,是個土地公有制國家,土地不可以自由買賣,故未將不動產質權和動產質權統統作為同一類型對待。

    (3)留置權。日本民法典第342條規定「(一)他人物的佔有人,就該物產生債權時,於其債權受清償前,可以留置該物,但債權不在清償期時,不在此限。」這種規定,與中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的意義大致相同。

    不過,日本民法中沒有「擔保物權」的概念,均以單項擔保物權顯現。

    第三,簡單分析兩者之間的異同點

    (1)財產利用權的異同點。所謂「用益物權」的主體、客體和「擔保物權」的主體、客體,表現為對他人財產的利用權。但是,前者的利用權,是對於他人的土地進行利用;後者是對於他人的不動產和動產進行利用。後者的適用範圍明顯地大於前者。

    (2)法鎖關係的異同點。兩者均有不同程度的債權債務法鎖。但是,前者一般為單一法鎖;後者不僅有債權債務法鎖,而且還有物權的法鎖。

    (3)定限物權的異同點。

    定限物權的意義在於,當定限物權人取得特定的財產支配權以後,下級物權可以限制上級物權,用益物權可以限制所有權。其前提條件是,應當以有償服務和無償援助為標誌,即應當以本質來確定定限物權的定義,而不是用表面現象來定義。

    比如說,日本的永小作就是永佃權,他耕農向自耕農長期租用農田,好像有了用益物權以後,對於土地所有權人的支配權進行了限制即使用時間上的「定限」。但是,這是一種有償使用的收益租賃權,並不一定屬於用益物權的「定限物權」,而是屬於所有權人的「反定限物權」。

    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這三類他物權,如果是無償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便構成真正意義上的「所有權以外的僅可在一定範圍內對物進行支配的物權」,即為定限物權;如果是有償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不能構成真正意義上的「所有權以外的僅可在一定範圍內對物進行支配的物權」,即為反定限物權。不知道日本專家說的定限物權是哪一類,如果說前面一種是對抗主義的,後面一種則是形式主義的。

    擔保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與普通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是不相同的,因此需要反思定限物權與反定限物權概念。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0條

    相關名詞:

    擔保物權

    字數:38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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