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90-1
明確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的辦法
一、解析概述
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關係,是指其義務成立的法律要件相關聯的體制關係、機制關係、物權關係和可履行程度的地役權關係。為使得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達到既圓滿而又和諧的程度,應當重視和下功夫瞭解各種不同類型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關係。
1.法律解析
物權法第159條明確規定:「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對於以上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正確理解合同約定。
首先是,地役權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不同於任何不動產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其他的不動產設立、變動、流轉過程,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次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牽連到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的各個方面,由於他們的利益關係非常複雜且關係重大,以書面合同來界定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這是必需的合同關係。不過,地役權卻很另類,很大程度上不受成文法的規範與調整,卻受習慣法或道德法規範與調整,故很多地役權是以事實佔有並利用他人的土地為要件,並不很注重合同生效這一環節,有一些沒有簽訂合同就生效了。這種合同生效的辦法,類似於居民一般的購物合同,沒有簽訂合同就生效了。
其次是,在過去的歲月裡承認口頭合同能夠生效,不等於說籤訂書面合同沒有意義。眾所周知,口頭合同是最低生效的水平,遠遠不及書面合同的執行效力和證明效力。除非地役權關係中不發生權利糾紛,口頭合同就僥倖逃過一劫。法律努力倡導合同規範化、格式化和權利義務明確化,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有益無害的。本來,供役地權利人提供義務明顯的對於供役地權利人不利,而口頭合同分分鐘對於他們反悔提供了可乘之機。
嚴格是愛,鬆懈是害。物權法多次重提地役權書面合同,不是故意要對於地役權人和供役地權利人難堪,都是從立法目的意義出發,為合同當事人指明正確路線,謀求正確處理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的方法。
第二,正確理解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
地役權人利用供役地權利人土地時,或多或少會給供役地權利人帶來不便。對於供役地權利人來說,必須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地役權人提供土地的便利,並要容忍供役土地的負擔。這裡所謂的合同,有時候不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只要口頭合同過關就應當默認。所謂容忍供役土地的負擔,不限於向地役權人提供地表、地上、地下的便利,有時候還要承擔設立相鄰不動產的費用,如參與投資道路、鋪設管線等方面的費用,以及維護地上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地上附著物的費用等。有些地役權實質上是准共有關係或者准共益關係的權利,不限於地役權人一方投資與受益,可能包括供役地權利人一方投資與受益。
供役地權利人的法定負擔與意定負擔,包括允許他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對自己行使權利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放棄部分使用土地的權利,有時候還必須容忍地役權人對供役地造成某種程度上的損害或者妨害。既然是合同中事先約好的義務項目,就意味著雙方自願,相對公平合理,供役地權利人不能反悔。供役地權利人之所以允許地役權人利用自己佔有的土地,多數是因為在相鄰地役權關係中間接受益,也有一些是獲取了一定的租金。
第三,正確理解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地役權人利用供役地符合公序良俗原則和習慣法、道德法,實現地役權法定或者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地役權行使的必要條件與範圍內,有權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屬設施或者從事某項必要的附屬行為。鑒於規範與調整地役權關係的立法目的,此時的供役地權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正當的權利。
各國物權法和地役權關係法中有一個共同的原則,就是突出地役權人的權利並突出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在土地私有制物權社會裡尚且如此,在土地公有制物權社會裡更是如此。但是法律決非一味地偏袒地役權人。
2.原則性與靈活性
明確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的方法,應當執行以原則性為主導、以靈活性為輔助的方針。換言之,應當執行以成文法為主導、以習慣法為輔助的方針。
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的原則性,應當確認土地所有權公有制、不動產相鄰關係准共有制、准公益制、各種土地利用權機制等既定方針的不可移易性、強制性、公共性,辨析這些原則是給予地役權人多大的加權範圍,供役地權利人將會是多大的被減權的範圍。原則上,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就是「地役權人加權」和「供役地人減權」的地役權關係。
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的靈活性,是在義務的原則性基礎上進行適度平衡的辦法。義務的原則性需要法學的公理來支撐,義務的靈活性同樣需要法學的公理來支撐。供役地權利人到底應當履行什麼義務,在什麼條件下履行什麼義務,履行多大的義務,只能從義務的關係上尋找規律性,而不能僅僅從主觀上或者雙方合同上尋找答案。這就是說,沒有原則的靈活性就容易喪失法理的公正性,就是偏右的法理立場;沒有靈活的原則性也可以導致容易喪失法理的公正性,就是偏左的法理立場。
二、瞭解供役地權利人義務的來源
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一部分來自法定的義務,一部分來自當事人議定的地役權合同的義務。兩種義務的匯合,構成為供役地權利人義務的整體。
來自法定的義務關係,包括了大量的土地法律、行政法規和物權政策。土地所有權公有制,不同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農村宅基地福利共有制,城鎮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制和出讓制,以及建設項目或者地役權項目主體、客體的公有制與私有制,是否公共利益、公共設施地役權項目等等,對於供役地權利人法定的義務,有很大的導向與確認意義。法定的義務,是原則性和強制性義務,劃定了不容供役地權利人擅自改變與違反的範圍。
來自當事人議定的地役權合同的義務關係,是在不違反法定的義務基礎上,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議履行的義務。一方面,當事人簽訂地役權合同的義務,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的原則。另一方面,供役地權利人提供供役地的義務,是指權利人力所能及的、合理負擔的和法無明文規定的義務,負擔過重的和不公平合理的義務,供役地權利人可以當場拒絕。如果供役地權利人在合同中當場拒絕負擔過重的和不公平合理的義務,則視為願意容忍的義務,或者是願意為地役權人提供更多方便的義務。
來自法定的義務關係與來自當事人議定的地役權合同的義務關係,兩者合力構成有法律效力的義務關係,即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相統一的義務關係。法律要件是確定的,按照法律要件的意思辦理。事實要件有確定的,按照法律要件的意思和地役權合同的意思辦理。事實要件有不確定的,按照地役權「合理利用,無償使用」的基本原則辦理,或者按照「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的既定方針辦理。
三、瞭解供役地權利人義務的度量
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亦為地役權的物權關係。鑒於給他人提供方便通行、引水、排水、鋪設管線等不動產相鄰關係的特殊義務,是由成文法和習慣法兩個部分組成的義務,但不同情勢、不同時節、不同相鄰關係和城鄉兩種不同地役權的區別,可能會有一定的差異。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成千上萬個線性規劃模式,人們也只能根據需要和可能作一些大概的定性與定量分析。
1.供役地權利人義務的定性分析
供役地權利人義務的定性分析如下:
(1)基本上是法定的義務,意定的義務是為補充約定或者細節性的義務。
(2)基本上是近乎共益性、利他性、無償性和自覺性的義務,有償的義務並不多見。
(3)是供役地權利人自己的、一般不能轉讓或者轉嫁的義務,需要義不容辭善始善終履行的義務。
(4)是由不動產相鄰關係「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主導的義務,緣於相鄰關係又強於相鄰關係的義務。
(5)是由土地所有權公有制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倡導的義務,義務範圍更廣泛更深入更徹底。
(6)在普通物權法中是打破常規和倒裝式義務,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重於、大於、優於權利,地役權人權利重於、大於、優於義務。
2.供役地權利人義務的定量分析
供役地權利人義務的定量分析如下:
(1)供役地權利人提供地役權人的土地,一般是其土地或者地上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一小部分,佔用過多的一般是臨時性或者事後可恢復不動產功能價值的特殊情況。
(2)田野地役權名下供役地權利人義務可以是季節性、時令性的義務,田野通行權名下的義務除外,也不排除也有季節性、時令性的義務;建設用地地役權名下供役地權利人義務一般是長久性甚至於是永久性的,但個別臨時性義務除外。
(3)各種義務都有一個極限。超過一定的極限時,義務人可以向地役權人請求補償或者恢復原狀、返還原物、修理更新、重新製作,以至於要求賠償損失。
(4)供役地上的基礎設施投資、修理修繕的投資應當由地役權人負擔,義務負擔的應當有投資回報或者經濟補償。
(5)義務人也可以與地役權人合作、合夥投資基礎設施,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6)地役權人要求申請地役權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的,義務人有義務配合申請登記;未要求申請登記的,義務人也應當盡量提醒地役權人申請登記。
(7)地役權轉讓地役權獲利豐厚的,義務人可以依據地役權合同請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
(8)合夥地役權產生的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會產生多對一或者多對多的複合型義務關係,會給予供役地權利人增加義務上的負擔。如果有經濟補償項目的,應當適當地增加一些補償的總額。
以上關於供役地權利人義務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是簡要的抽像的分析,每個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加以修正或者補充。理解了以上內容,就可以對於供役地權利人義務關係就有了一定的幫助。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59條
相關名詞:
供役地權利人義務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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