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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83-1

    地役權最基本特徵是不動產用益權

    一、物權界定

    地役權的最基本物權特徵,就是不動產用益權。其是由普通物權法的土地佔用權制度或者不動產利用權制度決定的產物。其已經弱化了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突出了土地佔用權制度或者不動產利用權制度,而所有制制度是曲折地反映出來的。我們應當知道,土地公有制條件下的地役權關係比較平整,地役權的設立與行使相當的通達。土地私有制條件下的地役權關係比較緊張,地役權的設立與行使相當的費力。並且城市地役權以公益物權為主要特徵,鄉村田野地役權以共益物權為主要特徵。

    地役權的最基本物權特徵,即地役權的基本概念所示:地役權,是不動產權利人相鄰關係土地利用權的一種特別的物權化權利,即地役權人依法享有佔有、使用相鄰供役土地的便利,屬於優先級特殊性的土地利用型土地用益權,亦稱地產用益權。這是地役權的最基本概念,也是基本的地役權概念—即建設用地地役權的基本概念。單一土地使用權、利用權的地役權,屬於短期的地役權,即一般鄉村—田園地役權的基本概念。

    地役權的物權特徵,是地役權概念的外延部分,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瞭解地役的本來面目。其分析方法是:洋為中用,古為今用,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裡,通過反覆的分析、研究、比較、鑒別、提煉、製作,從而得出更加切合實際的結論來。

    地役權的物權特徵,全稱是中國地役權的本質特徵,即中國土地所有權公有制條件下的不動產物權關係的本質特徵,標誌著不動產相鄰關係、土地利用權關係優於土地私有制條件下的不動產物權關係的本質特徵,標誌著城市不動產物權關係的本質特徵優於農村的不動產物權關係的本質特徵,標誌著其地役權的屬相是用益權即土地佔用權、相鄰關係的准共有權、優先級土地利用權、約定取得的定限物權、長久性的後取特權等主要性質特徵。

    已知地役權的基本特徵主要有:(1)地役權是一種共益性或利他性的特別定限物權;(2)地役權是一種傳統性的不動產特別利用權。(3)地役權是一種典型的專地專用性的用益權。(4)地役權是一種具有獨立性與從屬性雙重特徵的從物權。(5)地役權是一種相鄰關係統一性與不可分性連鎖物權。(6)地役權是由《物權法》專項規定的特種土地權。

    其中,地役權的最基本物權特徵是不動產用益權。

    用益型地役權,亦稱為基本型地役權,是在土地所有權國有制前提下的城鄉建設用地地役權,一般僅限於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兩種權能。明顯地體現出積極地役權、用益型地役權、長期地役權、固定地役權和集約化、節約化、公共化、公益化、福利化地役權的諸多特徵,可以保證地役權人長期佔有和使用相鄰地方的需役地,並可使相鄰地方的權利人互利互惠,實現共贏,長期共存,共同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地役權屬於最主要、最顯赫的地役權,故又稱之為基本形式的地役權。

    單一土地使用權、利用權的地役權,亦稱為非基本型地役權,是除了建設用地地役權以外的地役權,是在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制前提下的短期的地役權,即鄉村—田園地役權,廣泛存在於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之中。一般而論,不需要佔有其他權利人承包的土地,也無土地收益權與土地處分權。由於鄉村—田園地役權所發生的頻率遠遠小於城鄉建設用地地役權,並且是短期性、突發性、零碎性的的地役權為主要形式,並無顯赫的意義,故又稱之為非基本形式的地役權。

    分層的地役權,可擴及地表地役權、地上地役權、地下地役權和他人建築物的利用權。其物權等級低於土地所有權、土地用益物權,而高於單一的土地使用權、單一的土地享用權。以上物權等級的確認,是從城鄉建設用地的地役權來認定的,因為城鄉建設用地的地役權項目,是不動產權利人相鄰關係土地利用權的一種特別的物權化權利,包括建設用地的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土地利用活動,也是可以長期佔有、使用相鄰關係土地的特殊的權利。

    農用土地的地役權,主要是短期的地產用益權,不排除存在的單一的分層的土地使用權(利用權)。農村承包土地的地役權,如通行權、引水權、汲水權、排水權等權利是以地表地役權為主要形式,地上空間引水槽、排水槽、汲水槽和山上或山洞水渠為地上地役權的另類形式。

    二、傳統物權法將地役權視之為用益權

    有人認為地役權屬於用益物權,這種說法難以服人。即使是土地私有制國家,也不會承認其佔有、使用和收益三項權能,頂多承認其佔有、使用兩種權能。法國、德國等國家的民法,將地役權列為「用益權」,作為享用權、利用權看待。

    1.法國的地役權—用益權

    法國民法典第578條規定:「用益權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權人,享用所有權屬於他人之物的權利,但享用人應負責保管之本體。」這是指用益權人可以佔有、使用(享用)所有權人之標的物,並行使相應的權利,履行一定的義務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第637條∼第639條關於地役權的規定是:役權是指,為使用與便利屬於另一所有權人的不動產而對某項不動產強制所加的一種負擔;役權,不使一不動產對另一不動產產生任何優先權;役權,或者因場所的自然位置而產生,或者因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而產生,或者由諸所有權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

    法國的不動產役權,是將地役權與房屋役權作為同一物權客體對待的。其意義在於:(1)不動產役權是法定的強制性權利,役權人可以強制性地增加另外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以供役的負擔;(2)役權人對於供役權人不能成立所有權式的優先權,即不能於供役地、供役建築物上成立不動產的收益權和處分權;(3)役權可依客觀和主觀條件而成立,或者因場所的相鄰關係而自然成立,或者因法定的供役權人的義務而強制性的成立,或者因雙方之間的約定而成立。其中,「強制性的成立」適用於城市不動產役權,「約定的成立」適用於鄉村-田園不動產役權。

    2.德國的地役權—用益權

    德國物權法將地役權與其他不動產役權單獨分開,將地役權與用益權並列在第五章「役權」之中,更能清楚地說明地役權屬於用益權。不過,用益權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佔有、使用的用益權,使用租賃用益權和地役權用益權均屬於此類;另一種是使用、收益的用益權,收益租賃用益權屬於此類,地役權用益權不屬於此類。

    德國物權法第1030條關於用益權的概念是:「(1)一物可以因設定負擔而受利益的人有權收取此物的收益方式設定負擔(用益權)。(2)對土地設定用益權的,用益權人依第926條關於所有權的取得的規定,取得對從物的用益權。」其意義在於,第一,用益權人是否有收益權,與是否有經濟負擔、經濟收入而定。如有則有,如無則無。並不是說用益權人一定有收益權。第二,用益權人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地上附著物(從物)可歸新所有權所有,但可讓與的範圍應當由交易雙方確定。

    中國一些法學家將德國(包括法國)的用益權說成是「用益物權」,很值得商榷。當然,傳統物權法的規定,往往是所有權與用益權兩級制度,也沒有「用益權物權」的概念。中國物權法是所有權與「用益權物」兩級制度,卻沒有「用益權」。似乎一對一排列是順理成章的。但是,法國的用益權概念僅規定了佔有、使用的兩項權能(享用權),德國的用益權概念也規定了佔有、使用的兩項權能或者使用、收益兩項權能。所有這些,與中國物權法用益物權的佔有、使用、收益三項權能就有明顯的技術指標的差異。

    德國物權法第1030條關於佔有權;用益權的行使的概念是:「(1)用益權人有權佔有物。(2)用益權人在行使用益權時,應維持原來的經濟用途,並依通常的經營規則進行使用。」分別規定了佔有權、使用權兩項權能。如果說此條款是「佔有、使用」型用益權,那麼,是對於德國物權法第1030條「使用、收益」型用益權的重新註釋。

    德國物權法第1018條「地役權」的概念是:「一土地可以為另一土地在其時的所有人的利益,以此人可以在個別關係中使用此土地,或在此土地上不得實施某些行為,或排除行使基於對此土地的所有權而對此另一土地產生的權利的方式,設定負擔(地役權)。」指的是地役權人於他人土地上的佔有權、使用權,未規定收益權和處分權。由此看來,德國地役權就是用益權。

    德國物權法有「物上用益權」、「權利用益權」和「財產用益權」三個品種,這對於我們以很大的啟示。「物上用益權」包括了有收益權與無收益權兩項內容;「權利用益權」可以與「物上用益權」結合起來行使,也可以單獨行使;「財產用益權」與債權債務和繼承權關聯行使。

    三、三大用益權與三大地役權

    受其啟示,中國物權法可以設定「物上地役權」、「權利地役權」和「財產地役權」三個品種。

    「物上地役權」的設定,將無收益權列為主要對象,將有收益權列為次要對象,並以此來合理調整地役權關係。

    「權利地役權」的設定,可以不依賴於「物上地役權」的設定而設定。對於地役權而言,完全是一個獨立的、特殊性的物權,地役權人只要具有佔有、使用相鄰關係人的土地就足夠了,也不宜在供役地上設立收益權,更不能單獨設立處分權。地役權,本質上就是「權利地役權」。

    「財產地役權」的設定,應當與房屋抵押權的設定而一併設定,不能單獨設定。中國的不動產物權制度是「房地合一」原則,其中,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延伸至地役權,並且這種附屬地權是不可以擅自拆分的。

    中國物權法以四大權能來確定所有權概念,以三大權能來確定用益物權概念,這些是有創意的表現。但是,中國物權法仍然未採用「五級物權制度」,僅採用「二級物權制度」,仍然有許多物權關係沒有界定,未免也有很大的遺憾。中國物權法將本屬於用益權的地役權、宅基地使用權,卻「拉郎配」到「用益物權」編中,證明了於法理研究上還欠缺一些火候。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56條

    相關名詞:

    地役權基本概念以土地所有制區分的地役權以需役地區分的地役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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