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82-1
法理學上的三組地役權
一、法理學上的三組地役權
第一,積極地役權與消極地役權
積極地役權與消極地役權的分類,是針對供役地人的義務能級劃分的地役權。供役地人的義務與需役地人的權利正好是呈線比的。供役地人的義務越大,需役地人的權利也就越大,否則雙方的線比越小。
1.積極地役權
積極地役權,又稱作為地役權、積極作為地役權。其物權化指向,是指定供役地人履行「積極響應」、「積極付出」和「積極配合」需役地人,並有一定的「容許合理侵害」實際表示的義務。其目的在於,要求供役地人放權讓利,促使地役權的對應項目順利進行。積極地役權從主攻方向面進行合理規範,故成為解決地役權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突破口。
通行地役權、排水地役權等地役權,相當於指令性地役權,要求供役地人負有一定的容忍的義務。於「積極響應」、「積極付出」和「積極配合」需役地人的同時,應當容忍地役權人於供役地上一定的不動產合理利用的行為,不得無理取鬧,不得禁止和干涉地役權人行使正當的權利。
2.消極地役權
消極地役權,又稱不作為地役權、限製作為地役權。其物權化指向,是指定供役地人「不能做」、「不該做」和「不得擅自做」的限制性條件,不得以非正常謀利為目的要挾、阻止需役地人開展正常工作,行使正常權利。
譬如,限制建築役權、禁止妨礙采光觀望役權等屬於傳統的「限製作為」消極地役權。又如,供役地人不得在需役地附近種植竹木的「不作為地役權」,是典型的消極地役權。有些農村地區,聽說不久要修公路、埋管道、埋管線了,就趕緊在征地點上種植稠密的貴重樹木、果木,以此來造成既成事實,用於要挾、阻止需役地人開展正常工作,行使正常權利。其目的是為了索取高額的補償金。這種做法,法律是不支持的。
第二,繼續地役權與不繼續地役權
繼續地役權與不繼續地役權的分類,是一種自然分類法。作為地役權的不動產登記生效要件,或者標誌著長期地役權的維持,也是地役權設立以後繼續有效;或者標誌著短期地役權的維持,也是地役權設立以後終止而註銷。前者是繼續地役權,後者是不繼續地役權。
1.繼續地役權
繼續地役權,亦稱連續的、長期的、穩固的、固定的地役權,指地役權內容的實現,以地役權的設立為標誌,不必每次於需役地上循環往復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物資的投資和人力上的安排,而是在地役權的設立以後「自動續期」或者「自動繼續」。即便是地役權的設施壞了,修復以後仍然可以自動繼續。繼續地役權廣泛存在於建設用地的地役權,可以對需役地進行連續的、長期的、穩固的、固定的佔有與使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不會中斷和終止地役權的行使。
繼續地役權是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地役權,各種建設用地之地役權包括農村宅基地之地役權,幾乎是長期性以至永久性甚至於永久定格化的地役權,一旦設立可以甚至於終身享有。如在住宅建設用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之地役權,因70年使用期屆滿後可以續期,就相當於永久性甚至於永久定格化的地役權,其他的建設用地之地役權是長期性地役權(40年至50年一輪迴),並且都是可自然轉讓、自然抵押、自然繼承、自然受遺贈、自然受贈與的「自然地役權」。
繼續地役權,是房屋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附屬權利,依照「房地合一」的原則,房屋所有權人轉讓房屋時,連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附屬權利地役權一併轉讓。但無償取得和使用的地役權,不得獲取額外的利益。
2.不繼續地役權
不繼續地役權,亦稱非連續的、非長期的、非穩固的、非固定的地役權,指地役權內容的實現,每次均以發生地役權人的事實要件為必要的地役權,這種地役權不限固定的地址與設施,或者根本不需要固定的地役權。譬如,建築工地的臨時性食宿地址,當然也要鋪設水管、電線、電話等管線,也要利用供役地來臨時湊合一下。但不會永久地居住下去,或者工程完工以後再到其他地方去,也是同樣的手法,同樣的不繼續的地役權。這種現象,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中的個案,絕大多數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繼續的地役權。
不繼續地役權,屬於非正規的臨時地役權,一般不形成轉讓的客觀條件,除非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了地役權人。在地役權行使期間內,可以分割或者聯合行使地役權。
第三,表現地役權與不表現地役權
表現地役權與不表現地役權,亦稱表見地役權與不表見地役權,指從形體上、外觀上、顏色上可視察和可辨別的地役權。古代的「見」與「現」同義。如《赦勒歌》中的「風吹草低見牛羊」中的「見」字,讀作「現」,亦有「表現」的含義。將這些情形列為分類的參考資料,不是要否定地役權存在的事實,而是要在不同的環境條件下辨別和確認地役權,保障相關設施能夠按權利人按期維修。
1.表現地役權
表現地役權,亦稱表見地役權,指依外形或可辨別的事實而表現的地役權。眾所周知,地役權的標的物載體是有形物或者有體物。地役權人的標的物與供役權人的標的物有個接駁的連接點,連接點以內的是地役權人的,其餘的是供役地人的。一般而論,地役權人的標的物比供役權的標的物要長一些,否則,就不能接駁,或者不能利用供役地人土地而設立地役權。如地面引水、引氣、引線的地役權,均屬於表現地役權。
表現地役權,是比較容易辨別的地役權。辨別以後,是明晰地役權人的標的物與供役權的標的物的合理使用與維修,必要時可雙方協商分攤維修費用。
2.不表現地役權
不表現地役權,亦稱不表見地役權,指權利的行使不能依外部的形狀而辨別的地役權,也就是部分事實的因果關係一下子難以明斷的地役權。地役權人的標的物與供役權人的標的物是貫通的,雙方的當事人每天在各自的住所內使用著這些日常標的物。當該標的物發生故障以後,到底是供役地方面人為的故障或者機械的故障一時難以辨別,這就是不表現地役權會遇到的疑難問題。
譬如,地下污水排除地役權行使過程中出現故障,是人為的故障或者機械的故障一時難以辨別;無通路的地役權,道路歸地役權人一方修建還是合作修建,責任與義務一時不明朗,地役權名義上是有的,但地役權的標的物還沒有出現;另外,限制建築役權、禁止妨礙采光觀望役權等屬於傳統的「限製作為」消極地役權,因季節、日照、風向的不同,常常處於「不表現」狀態,需要長期的實地觀察並記錄在案,一般以冬至日這一天的日照時間為參考依據,需要參考國家的建築物通風、采光標準執行。
以上三對地役權的分類,是基於相鄰不動產的物權關係而進行物權化調整的分類,很多是細節性問題,卻是不可忽視的物權調整技術問題。故從古典地役權到當代地役權,法理基礎研究方面都重視以上的研究方法。
二、外國的地役權法例
1.法國的地役權—用益權
法國民法典第578條規定:「用益權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權人,享用所有權屬於他人之物的權利,但享用人應負責保管之本體。」這是指用益權人可以佔有、使用(享用)所有權人之標的物,並行使相應的權利,履行一定的義務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第637條∼第639條關於地役權的規定是:役權是指,為使用與便利屬於另一所有權人的不動產而對某項不動產強制所加的一種負擔;役權,不使一不動產對另一不動產產生任何優先權;役權,或者因場所的自然位置而產生,或者因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而產生,或者由諸所有權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
法國是將地役權與房屋役權作為同一物權客體對待的。其意義在於:(1)不動產役權是法定的強制性權利,役權人可以強制性地增加另外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以供役的負擔;(2)役權人對於供役權人不能成立所有權式的優先權,即不能於供役地、供役建築物上成立不動產的收益權和處分權;(3)役權可依客觀和主觀條件而成立,或者因場所的相鄰關係而自然成立,或者因法定的供役權人的義務而強制性的成立,或者因雙方之間的約定而成立。其中,「強制性的成立」適用於城市不動役權,「約定的成立」適用於鄉村-田園不動產役權。
2.德國的地役權—用益權
德國物權法將地役權與其他不動產役權單獨分開,將地役權與用益權並列在第五章「役權」之中,更能清楚地說明地役權屬於用益權。
德國物權法第1030條關於用益權的概念是:「(1)一物可以因設定負擔而受利益的人有權收取此物的收益方式設定負擔(用益權)。(2)對土地設定用益權的,用益權人依第926條關於所有權的取得的規定,取得對從物的用益權。」其意義在於,第一,用益權人是否有收益權,與是否有經濟負擔、經濟收入而定。如有則有,如無則無。並不是說用益權人一定有收益權。第二,用益權人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地上附著物(從物)可歸新所有權所有,但可讓與的範圍應當由交易雙方確定。
德國物權法第1030條用益權的行使的概念是:「(1)用益權人有權佔有物。(2)用益權人在行使用益權時,應維持原來的經濟用途,並依通常的經營規則進行使用。」分別規定了佔有權、使用權兩項權能。如果說此條款是「佔有、使用」型用益權,那麼,是對於德國物權法第1030條「使用、收益」型用益權的重新註釋。
德國物權法第1018條「地役權」的概念是:「一土地可以為另一土地在其時的所有人的利益,以此人可以在個別關係中使用此土地,或在此土地上不得實施某些行為,或排除行使基於對此土地的所有權而對此另一土地產生的權利的方式,設定負擔(地役權)。」指的是地役權人於他人土地上的佔有權、使用權。
德國物權法有「物上用益權」、「權利用益權」和「財產用益權」三個品種,這對於我們以很大的啟示。「物上用益權」包括了有收益權與無收益權兩項內容;「權利用益權」可以與「物上用益權」結合起來行使,也可以單獨行使;「財產用益權」與債權債務和繼承權關聯行使。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56條
相關名詞:
地役權基本概念以土地所有制區分的地役權以需役地區分的地役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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