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75-1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後的復分
一、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滅失後而復分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後而復分,指的是因自然災害造成村民宅基地毀損、宅基地用益權消滅,出於宅基地分配請求權、救災減災和農村土地福利制度考量,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自然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因果關係,可以作為「宅基地滅失後而復分」的參考依據或者參考標準來對待。
自然災害,指一切非人力所為的地質災害、氣候災害、自然界災害等地球物理災害。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宅基地使用權即宅基地用益權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包括火山、地震、地陷、地坍、地火、地熱、山崩、雪崩、冰崩、泥石流、地下河、山洪、江洪、暴瀑、暴泉、海嘯、河流沖刷、海潮沖刷、多次颶風或者雷暴襲擊、自然森林火災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用益權人的宅基地和房屋毀損嚴重,甚至於導致宅基地內或者住宅內人員傷亡事故。
發生以上自然災害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當依法給予災民的重新分配宅基地。
1.毀損後的宅基地不能恢復原狀,也不能恢復其使用價值、經濟價值、居住功能的。
2.非遷居他方不能徹底排除危險,如基地下陷或者被大型泥石流包裹、房屋倒坍和人員傷亡的危險的。
3.發生一次自然災害後,在原址上就地重建過。不久,再次發生房屋倒坍或者人員傷亡事件的。
4.雖然不是嚴重的自然災害,能夠在宅基地原址上重建勉強過日子,但村民們同意其搬遷到新的安全點,僅分配空閒宅基地或者其他空閒地作新宅基地的。
5.雖然不是嚴重的自然災害,能夠在宅基地原址上重建勉強過日子,但是,為了保障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縣級以上政府指示要求受災的若干戶村民一同搬遷的。
6.政府要求改建村民平房、草房、木板房並要求拆遷合建樓房,以增強抵抗自然災害力量的房屋的。
7.災民搬遷到其他地方,不佔用耕地且宅基地使用面積還有節餘的;或者說原基地可以利用起來復墾為耕地,新分配的宅基地也不佔用耕地的。
8.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一戶一宅基地制」規定,不超過省級區劃規定的標準,不違反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結合災情嚴重破壞程度,給予受災村民以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機會的。但是,對於易地集中修建新樓房統一安置的,對於「一戶一宅基地制」有新的要求,現分配的宅基地面積一般少於原舊宅基地的面積。對於獨門獨院的「一戶一宅基地制」的宅基地分配方法將嚴格控制。
9.重新分配的宅基地,應當實行每戶「減人不減面積,增人增加面積」的方案進行,作為一項救災扶貧幫困的資產捐助性質對待的。但有條件調整的,增人可以增加面積,對於易地集中修建新樓房統一安置的除外。
10.自然生態環境惡劣,已經不適宜村民生產生活,政府指示村莊遷移其他地方重新安排生產生活地點,並由政府資助住房建設與宅基地重新分配的,與自然災害原因的宅基地復分權相當。
11.因政府征地搬遷並經濟補償,村民全體或者部分重新分配宅基地的,與自然災害原因的宅基地復分權相當。
12.因環境污染、人為破壞導致村民不宜居住或嚴重影響農林牧副漁業生產,村民全體或者部分重新分配宅基地的,與自然災害原因的宅基地復分權相當。
13.因其他原因導致村民宅基地滅失、宅基地使用權消滅的,與自然災害原因的宅基地復分權相當。如全村人或部分村民遷入海島重新居住生活,原房屋連同宅基地轉讓他人的;因國家領土邊境線調整,全村人或部分村民遷入邊境內地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等等。
14.重新分配宅基地後,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或《土地登記辦法》第51條規定,原宅基地將由村、組集體收回,並註銷土地登記,重新領取新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作原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5.重新分配宅基地後,新宅基地閒置兩年以上不使用的,可依據《確定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52條規定,村、組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並註銷土地登記。
本條款所涉及到的,是在特殊情況下如何正確維護宅基地用益權人的合法權益問題。自然災害和人為因素和不確定性因素這麼多,各個地方有各個地方的特點,如何從特殊性中找出一般性,如何正確地授予權利人以宅基地滅失後的復分權,確實需要認真對待。
二、宅基地因環境污染等滅失後而復分
宅基地因環境污染等滅失後而復分,指的是因環境污染災害造成村民宅基地毀損、宅基地用益權消滅,出於物權請求權、救災減災和農村土地福利制度考量,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因人為的環境污染災害,從其發生的高概率上、危害面積與程度上、受眾對像面上,一般更甚於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災害,可以隨時隨地地從天空中、地面上、地底下以氣體、固體、液體和粉塵、噪音、放射性元素等各種形式,對於農民的生產生活環境進行全方位浩劫式的破壞,甚至於導致「癌症村」、「死亡村」和「各種植物絕種村」,不僅僅是對於宅基地和住宅的破壞。出現這種情形,採用化學、物理檢測技術,便可測知環境污染的惡劣程度,從而制訂出是否宜居和是否授予村民宅基地滅失後的復分權。
環保學家告訴我們,「環境」是指特定主體周圍的所有生物因子和非生物因子的總和。一定空間內生存的所有生物和環境相互作用的,具有能量轉換、物質循環代謝和信息傳遞功能的統一體就是生態系統。生態系統都有接納、轉化和分解外來污染物的自淨能力,但是這一自淨能力是有限的,其極限值就是該環境的自淨容量。當物理的、化學的和生物的因素進入大氣、水體和土壤環境,且其數量、濃度和持續時間超過了環境的自淨能力,以致影響生態平衡和人體健康,這時的環境狀態稱為「環境污染」。
「污染物」是進入環境後使環境的正常組成結構、性質和功能發生直接或間接有害於生物生長、發育和繁殖的變化的物質。這類物質,有的是自然界釋放的,有的是人類活動產生的。由人類生產、生活及娛樂等活動過程排放的污染物,是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
環境污染的源頭主要來自工礦企業。近些年來中國各地的污染排放點出現了「雙轉移」特徵:國外的污染企業轉移到了中國,城市的污染企業轉移到了農村。中國在對外開放過程中不分青紅皂白地招商引資,大批大批的污染型外資企業順利地進駐了中國各地,主要設立在農村地區;各地城市在爭創文明過程中將一些污染企業強制性地遷往鄉村,以逃避法律制裁和經濟制裁,以其爭創文明城市達到標準。
1.「有毒有害」環境污染與宅基地復分權
人為的環境污染災害包括土地、水流、空氣、噪聲、放射性元素等環境污染,對於宅基地、住宅或者村民居住環境所造成的人為的環境災害。其主要特點是,污染物來勢兇猛,突然襲擊或偷襲,污染源比較隱蔽,危害性迅速,對於人體和物體損害性大而快,嚴重時會直接導致土壤的生產、生活功能的永久性破壞。這一類環境地點,屬於「不宜居」的地方,應當考慮村民搬遷和重新分配宅基地。
2.「無毒有害」環境污染與宅基地復分權
人為的環境污染災害,除了環境毒理學所指的「有毒有害」的環境污染以外,另有還有一種是「無毒有害」的環境污染。譬如一些礦山企業開採礦藏,有些拋棄的尾礦、排出的廢水是有毒的,有些尾礦或者雜土、雜石是無毒的。礦山企業即使是如山般高的堆放無毒的雜土、雜石,將村民的房屋包圍起來,對於村民的財產、生命安全構成直接的威脅。又如一些礦井的胡亂開採,導致村民的房屋開裂與宅基地沉降,已經不宜居住並不宜在原地重新建造房屋了。這幾類環境地點,也屬於「不宜居」的地方,應當考慮村民搬遷和重新分配宅基地。
眾所周知,人為的環境污染災害比自然災害更加厲害。既然如此,為什麼因為自然災害的原因可以授予村民以「宅基地滅失後的復分權」,而性質更加嚴重的人為的環境污染災害卻不可以呢?
3.分類界定環境污染與宅基地復分權
我們也不必將人為的環境污染災害導致「宅基地使用權消滅」看得很絕對。(1)如果實在沒有辦法了,並且宅基地的毀損破壞已經成為既成事實,應當考慮村民搬遷和重新分配宅基地;(2)如果還有補救辦法,或者說宅基地的毀損破壞沒有成為既成事實,可以暫時不考慮村民搬遷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如勒令污染環境的工礦企業關閉或者遷移其他安全的地方,村民們不必搬遷和重新分配宅基地。(3)另外,城鎮郊區和城中村,其宅基地和可利用的空閒地也不夠使用與分配,有可能選擇區別對待的辦法,或者直接賠償受害者的房屋。
4.物權法應當與行政法溝通
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環境保護類法律,屬於行政法範疇,其法律效力和行政威懾力是強大的,但是與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沒有掛鉤。比如,罰款、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等,這些與民事權利的救濟與公民關聯不大。
儘管行政法設置了一條民事權利保護措施,但對於民事維權總有不方便的地方:
(1)村民要求民事維權,而使用的是行政法條款,並且行政法是對應於行政訴訟法的,對於雙方當事人和法院立案、判案形成法律要件的剪刀差,這樣方便嗎?
(2)貨幣賠償與實物賠償有很大的差別。村民的宅基地到底值多少錢呢?這個恐怕說不準。況且貨幣是不斷貶值的,土地是不斷升值的。
按照物權法規定,物權請求權是可以由被侵害人選擇的,如返還原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實物賠償與貨幣賠償肯定是不一樣的。從實際情形來看,有些施害人還是具備賠償土地的條件的。有些工礦企業特別是礦山企業擁有很多空閒土地,並且他們也願意以實物來賠償。
(3)村民因環境污染而喪失宅基地使用權,對於村民最主要的財產權起破壞作用,遠比自然災害的破壞性更大。處理時以賠償房屋為主,重新分配宅基地是其中的一項選擇。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54條
相關名詞: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滅失後的復分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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