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10-1
行政法和物權法關於土地徵收補償政策規定
這裡重點介紹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和物權法規定的承包地徵收補償政策。前三者列為行政法或者行政經濟法、專門法,或者統稱為制度物權法,重點在於規範與調整不動產所有權制度或不動產使用權制度。物權法則是普通法,或者稱為普通物權法,重點在於規範與調整不動產所有權制度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制度。其中用益物權制度、用益物權人補償權以及物權關係等規定,是物權法的獨門絕技。每部法律的側重點不同而各有特色和適用範圍。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土地總管理的專門**,在這方面的法律權威性僅次於憲法。其中關於承包地徵收補償政策的規定,是在2004年修正版新增的內容,所有規定都具有行政法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沒有「承包地徵收補償」概念,只有「耕地徵收補償」概念。這種補償概念很狹隘。
物權法第132條提出了「承包地徵收補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這裡的「徵用」是徵收、利用的意思,「佔用」相當於物權法第44條、第121條狹義上「徵用」的意思,或者有「使用」的意思。草原法第39條規定,因建設徵用集體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因建設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的,依照***的有關規定對草原承包經營者給予補償。這裡的「徵用」也是徵收、利用的意思。
一、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承包地徵收補償政策
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通過、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訂,2004年進行第二次修正。其中,關於承包地徵收補償政策具有權威性和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征地補償標準方面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四大內容。
1.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理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3.如果以上徵收耕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償費。但兩項補償費總和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以上規定均相當細緻,但牧草地、林地和魚塘等征地補償費標準沒有規定下來,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目前,根據形勢的發展和國情民意的要求,在其他專門法與政策中,已經對於各項補償標準進行了幾次修改,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如原先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採取「兩項補償費總和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封頂辦法,許多地方在改良試點過程中不再採取「封頂」的辦法,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超過30倍的補償額度。
據中國時政網2012年11月29日《***修改土地法征地補償可能至少提高10倍》報道,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徵收補償標準至少提10倍。他舉例說,政府以一畝地6萬元的價格徵收後,轉手就可以通過招拍掛賣給開發商,價值600萬元,巨大的價差導致了矛盾頻發。而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徵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能拿到60萬元的徵收補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過去集體土地的徵收是各個地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實行「一口價」,而一口價又是按照農業用地的價值來補償,與實際價值相差很遠,這是血腥拆遷和拆遷**事件多發的主要原因。制定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時,要將同類、同區域、同時間的建設用地市場價格做類比,如果被徵收以後被用作建設用地、重大工程,應該參考基本的建設用地的地價,將更大比例的收益分配給農民。
中國時政網透露,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幾乎到了最後時間。此後將制定並出台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
二、物權法規定的土地補償政策
物權法規定的土地補償政策,是包括對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用益物權人被徵收土地一同併入補償範圍。
物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是對於「土地所有權人」項目下的土地補償政策,概括了補償費、補助費的四大內容,以及社會保障等相關的權利。
物權法本條款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這是對於「土地用益物權人」項目下的土地補償政策。所謂物權法規定的土地補償政策,落腳點就在這裡。
中國物權法與西方物權法的最大區別在於:
第一,土地物權確認不同。
中國物權法的農村土地物權違背了「一物一權主義」原則,將一種物權攪混成二種物權,其實,該項物權實質上為土地用益物權。中國物權法的「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人」與「集體的土地用益物權人」是同步的物權等級。
從法理上分析,「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是虛擬的,然而,「集體的土地用益物權」卻是真實的。說它「是同步的物權等級」,一是指「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與「集體的土地用益物權」均為「集體的土地用益物權」;二是指「集體成員的土地所有權」與「集體成員的土地用益物權」均為「集體成員的土地用益物權」。
西方國家的合作化農莊和合作化農場算作私有制單位,不算公有制單位,唯有國家的農場才是公有制單位。民法(私法)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包括合作化農莊、農場和個人的「私有財產權利」。在這裡,公有與私有區分開了,土地所有權與土地用益物權區分開了。不過,對於農用土地的「專地專用原則」,中國與西方法制化國家的政策口徑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轉讓土地與補償機制不同。
中國的農村土地物權權屬的兩面性,決定了土地物權政策的兩面性。幾乎農村所有的徵收、徵用土地事件,均由地方政府主導,「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人」是不能作主的,廣大「用益物權人」村民個人更是不能作主的。一畝耕地出售價格幾十萬甚至幾百萬元,村民所得往往不到一個零頭。地方政府和開發商才是最大的贏家。
西方國家私有的土地所有權人,其所有權也受到「公法」的諸多限制。不過,一切買賣土地的事件,土地所有權人佔有主導地位,可以直接與房地產開發商討價還價,可以將大部分土地收益據為己有。政府所作的事情,用徵收不等額和高額地產稅和暴利稅來調節,用不動產購置稅、遺產稅來調節。私有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地主、富農等自耕農,不包括佃農即收益租賃型用益物權人。
中國與西方國家的征地補償政策各有千秋。因為中國的農村土地承包制為均田制,趨向於平均主義的征地補償政策,不存在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用益物權人征地補償上的差異,可以從源頭上部分地抑制分配製度方面的兩極分化。但廣大農民的補償所得仍然非常偏低,難以避免失地幾年以後的貧困問題。西方國家人為地將農民階級分為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兩大階層,自耕農的權益遠遠大於非自耕農的權益。當土地買賣進行以後,自耕農可獲得暴利,非自耕農所得無幾,形成巨大的的反差。
近年來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政策作了一些有益的嘗試,積累了一些經驗,增加了補償項目,提高了補償標準,已初見成效,開始建立了長效的社會保障機制。
農民階級一直是弱勢群體,他們的訴求是公平正義的訴求,廣大公民也迫切盼望政府讓利於民,讓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政策更加陽光一些,讓廣大土地承包用益物權人得到的實惠更多更好一些。
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土地補償政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所謂承包地,應當包括承包人所承包的耕地、草地和林地。這種承包地徵收補償政策是全面的,補償權對像不是專門為耕地承包補償權人設計的。至於具體的補償費標準與補償辦法,則沒有具體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表面上是普通法、民法,實為行政法或者是行政經濟法。這種專門法的效力優於物權法的效力而次於土地管理法的效力。土地管理法是總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分土地管理法,雖然是平行的法律,但仍然有主次之別。
四、草原法規定的土地補償政策
草原法第39條規定:「因建設徵用集體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因建設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草原承包經營者給予補償。」「因建設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用於恢復草原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會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以上規定將國有承包地與集體承包地分別規定。實際上自從實行農業承包制以後,國營農場的投入與勞動分配關係不再由國家負擔,均成為自負盈虧的生產經營主體,這與農村集體的承包方式幾無差別。故理論上兩者之間的補償辦法應當是一致的,至少是基本相當的。
問題在於,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是耕地徵收補償,牧民佔有的草地是農民佔有的耕地的許多倍數,不清楚怎麼參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的。
草原法表面上是普通法、民法,實為行政法或者是行政經濟法。這種專門法的效力優於物權法的效力而次於土地管理法的效力。土地管理法是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是分土地管理法,雖然是平行的法律,但仍然有主次之別。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32條
相關名詞:
用益物權人補償權承包地徵收補償制度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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