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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88-1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與長期承包制度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與長期承包制度,包括承包期與續期制度,是由農村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承包體制為基礎、並以長期的承包期為保障的土地承包用益物權制度。

    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長短,決定了土地承包用益物權受保護的可持續性與物權價值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性、穩定性,決定了農民地產權的現實利益與長遠利益,故農村長期承包制度遂成為土地承包用益物權的一項核心的物權指標和法定的權利。這項權利可以對抗發包人和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可以保障土地承包用益物權人依法進行土地流轉的權利以及徵收土地時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和其他的權利。

    農村土地用益物權,相當於長久性土地承包用益物權。為了保持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性穩定性,立法機關設置了土地承包用益物權與農用土地長期承包制度。基於農村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承包體制考量,農村集體承包和農村家庭承包適用於同一法律尺度的農村土地用益物權與長期承包制度。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與長期承包制度,包括了正常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和續期承包兩大部分。前者規定了耕地的正常使用期限和草地、林地的最低和最高正常使用期限,後者作出了繼續承包使用的原則規定。承包戶分戶的承包期限,是家庭內部意定接續的承包期限,應當在最高承包期限上減去未分戶時的實際執行期限。本期法定最高承包期限結業後續期承包,是否能夠在原承包土地上繼續承包則不一定。一般而論可以進行如下推導。

    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續承包的可能性和重新調整的可能性推導。

    基礎條件:即法定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成長條件:即可行性的續期承包期限。耕地、草地、林地法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考察對像:原承包戶、承包戶分戶的承包期屆滿,或者原集體承包的承包期屆滿。

    可行性研究: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續承包的可能性和重新調整的可能性推導。

    二、一般分析

    1.對於耕地面積與地方重新調整的可能性較大一些。因為地上附著物是莊稼並且幾個月就收割了,耕地歷來最容易碎片化分割與分配,重新調整土地面積與更換承包土地不會對於原承包人造成太大的影響。

    中國大量的耕地主要集中於人口密集的東南沿海地區,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或者棄農經商、外出打工的比例很大,新增人口數量也很大,人為擱荒承包地的現象呈上升趨勢,很多年輕人是將從事種植業作為副業來對待;他們要求取得或者重新調整土地承包方案與承包面積、地方,是為了自己與家庭日後有個保險式的產權保障,或者為了獲取相應的農業補貼費及其他利益,大多數人對於重新調整土地面積與更換承包土地是持贊同態度的,實際實行時是相當容易的。

    2.對於草地面積與地方重新調整的可能性比耕地的可能性較小一些。因為牧民所承包的土地面積遠遠大於耕地的承包面積,理論上存在重新調整土地面積與更換承包土地的可能性,但不能如調整、更換耕地那樣隨意調整、更換。

    歷史上長期以來,草地公有製成分一直領先耕地公有製成分,共用型草地是個主流的物權化方針政策。例如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牧草地,從奴隸社會直到社會主義社會,一直是採取泛集體化放牧的,草地共有制是按族類劃分的,不是按家庭劃分的。按家庭劃分草地面積並不利於草地的集約經營,如果所分配的草地不合理會制度化地延續這種不合理。

    某些地方的家庭承包責任制,導致了過度放牧和草原退化、沙漠化的生態環境災難,並且無法追究當事人的環境保護的責任,同時作為單干式草地承包義務人的財力物力也無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這令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非常的尷尬。

    3.對於林地面積與地方重新調整的可能性最小。林地的承包經營因林木的生長週期而有很大的差異,就林木的總類而言,不容易對於林地面積與地方重新調整的類型較多,容易對於林地面積與地方重新調整的類型較少。森林法第4條將森林分為5類,按圖索驥便可找出他們的規律性。

    第1類防護林。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護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國家的和集體的防護林,基於防護林長期的特殊的作用考量,一般是永久性或者長久性的防護林。集體承包防護林肯定是應當無限期延長的,除非已經承包的集體與另外的集體合併或者撤銷建制。

    對於家庭與個人承包防護林,未履行合同履行種植樹木、認真護理的義務,或者亂砍濫伐防護林木,發包方隨時隨地可以對於責任人進行除權處理,重新調整承包期限與調整承包權利人。

    第2類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木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集體或家庭承包的用材林,因物權主體與物權固定程度不同而不同。集體承包的用材林的承包期可以繼續延長,所謂的「重新調整」,只不過是產業結構的調整,除非已經承包的集體與另外的集體合併或者撤銷建制。

    家庭承包的用材林,竹林和速長林木的承包期應當是最高期限是30年,屆滿後重新調整的可能性是有的,但以保護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承包穩定性為主要的物權化方針。除此之外,家庭承包的用材林的承包期應當是最高期限30年以上、70年以下,屆滿後重新調整的可能性是很少的,除非有新的法律或者新的政策調整。家庭承包的用材林如果是特種珍貴的林木,承包期應當是最高期限70年以上,屆滿後重新調整的可能性是極少的,除非有新的法律或者新的政策調整。

    第3類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集體承包的經濟林,屆滿後重新調整的可能性是很少的,除非已經承包的集體與另外的集體合併或者撤銷建制,或者除非是調整產業結構、變更土地用途,或者除非是將集體承包的經濟林變更為家庭、個人承包的經濟林。在經營承包權共權私化或者單干化對像中,集體承包的經濟林是最容易化為家庭、個人承包的經濟林的。所謂的「林地面積與地方重新調整」,主要是指經營承包權共權私化或者單干化過程中經濟林的重新調整。

    家庭承包的經濟林,是否由家庭承包轉向集體承包,決定了現在承包與續期承包的物權化方向。本條款對此採取了模糊化處理的辦法。總體上,生產果品的經濟林自然壽命比其他經濟林的短促一些,容易將林地面積與地方重新調整的可能性大一些。或許最高承包期限是30年也不過分。其他經濟林的承包期、原地續承包與變更承包人、承包面積、承包地方等,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個省市自治區會有具體的地方法規定。

    食用油料的某些經濟林,如橄欖林木可以搾油,也可以當水果食用;工業原料的某些經濟林,如桐木可以搾取桐油,可以作為油漆防腐劑使用。以上兩種經濟林的自然壽命可達70年以上,林木管理與收益期限很長,在人民公社集體化以前由家庭或者家族私人種植的,應當由集體歸還給私人所有,不存在「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應當不受承包期限所囿。

    第4類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薪炭林也是經濟林的一個類別,但比其他經濟林的樹木壽命人為地大大地縮短了數十年,在各類林木中是最為短促的林木。鑒於以上事實,承包期、原地續承包與變更承包人、承包面積、承包地方等,以及調整產業結構、改變農用土地用途等,應當是存在最為靈活機動的林地之一。薪炭林的最高承包期限應當是30年,與耕地的承包期限應當持平,集體承包與家庭承包期限相同。

    薪炭林的承包期太長是不合理的,承包期內不改變產業結構是不科學、不現實的,原地續承包與變更承包人、承包面積、承包地方等都是可選擇的。全國城鄉大規模推廣應用液化氣、天然氣以後,使用木炭和木柴的用戶越來越少,對比之下這種「經濟林」越來越不經濟了。政策上、承包人自己會根據需要和可能改變產業結構;承包期屆滿後,最有可能重新分配林地,原地續期或者異地續期的可能性都會有的。

    第5類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特種用途林,一般是國家投資的林業科研與應用的項目,不適用於農村集體、家庭或者個人承包,除非集體或者家庭、個人承包了個別的林木基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投資了林業科研與應用的項目。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林業科研與應用的項目,承包期屆滿後一般是就地續期,一般不變更承包人、承包面積、承包地方等。

    本條款提出了「特殊林木」的概念,《森林法》中沒有這種概念,只有「特種用途林」的概念。理論上大多數「特種用途林」是可以與「特殊林木」並列的。「防護林」也可以作為「特殊林木」對待;「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用材林)」中的名貴林木,如紅木、花梨木、楠木和其他名貴林木等等,也肯定作為「特殊林木」對待。所有「特殊林木」的承包期限,可以超過70年的「最高期限」,可以無限期地續期,承包人可以變更,但不能變更承包林地(林地是固定的)。

    《森林法》中沒有「名貴林木」概念。實踐中百年名木、百年古木和奇樹異木被家族或被集體承包的已經屢見不鮮,也應當屬於「特殊林木」,其承包期限也可以超過70年的「最高期限」,可以無限期地續期,承包人可以變更,但不能變更承包林地。

    關於兼業的承包期本條款也沒有規定。兼業的承包期,指土地承包用益物權人在本業之外兼營其他的種植業或者養殖業,其承包期應當依據不同的土地使用權而確認。原則上林業兼養殖業的應當以林地承包期為基準,農業兼養殖業的應當以耕地承包期為基準。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6條

    相關名詞: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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