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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85-1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主要特徵之一

    中國農民專有的享用型政策物權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的主要特徵,概括起來有五種:第一,是中國農民專有的政策物權;第二,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權;第三,是集體共有或個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第四,是以登記生效與合同生效為要件;第五,主要產權是產品收穫所有權。

    以下擬作重點分析。

    第一,是中國農民專有甚至於特保的政策物權

    依據政策規定,此項權利僅授予「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的自耕農民、林民、牧民、漁民和其他的農民,所分配的土地使用權是專業的專有使用權,其他人不得授予或者取得此專項土地權利。對於種植業、養殖業的農民的政策優惠條件與幅度,均由制度物權法規作出規定,這種優惠政策也是專有的,可以對抗不法第三人的侵害。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法定權利,不得隨意變更。而合同權利依雙方當事人約定,難以避免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等行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造成侵害。國家以強制性措施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

    由於土地使用權的時間較長,類似於西方國家的永佃權和日本的永小作,但不需要交地租,屬於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權。俄羅斯的農用土地使用權為永久性使用權,這一點跟中國農村的基本相同;俄民法規定,如果農民二年以上荒廢土地,政府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這一點比中國的的嚴格。

    1.向「三農」傾斜的「特保」政策物權

    現實情勢是,中國的「三農」問題隨著單干化、自由化的深入開展而衍生出許許多多老大難的糾結問題,很多問題已經如哥德巴赫猜想一樣的難解難分。譬如當化肥、農藥、農機、農電、灌溉的價格漲價幾倍的時候,糧食價格卻是漲價幾分錢,谷賤傷農、棄農經商、棄農打工及其他不務正業的現象普遍存在並蔓延到農林牧副漁各業,人為地荒廢土地愈來愈嚴重。許多國家與地區的一個共同現象,是務農不如務工,對於人多地少的中國更是如此。倘若中國如俄羅斯民法的規定一樣「如果農民二年以上荒廢土地,政府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那麼,全中國被「新政策」醞釀成的更大規模的「荒廢土地」,並且積重難返,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矛盾將會激化到什麼程度?

    2.法律讓步的「特保」政策物權

    本條款「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的規定,有中心詞「依法」二字。

    所謂「依法」,就是依普通民法(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等民商法)和依行政法、經濟行政法(制度物權法)。(1)行政法、經濟行政法的侵權責任法主要集中於《行政處罰法》,主要處罰形式有6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所有這些,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如果農民二年以上荒廢土地」的行為,至少在現階段不適用於行政處罰法的各種形式。(2)普通民法的侵權責任法主要集中於《侵權責任法》,民事權益的內容是:「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於土地承包用益物權,屬於「中國農民專有的或者特保的政策物權」,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如果農民二年以上荒廢土地」的行為,至少在現階段不適用於行政處罰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各種形式。民事侵權責任的8大內容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屬於「中國農民專有的或者特保的政策物權」,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如果農民二年以上荒廢土地」的行為,至少在現階段不適用於行政處罰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各種形式與各項內容。

    第二,是現階段的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權

    現階段的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權,這是由歷史上上土地改革演變而來。

    1.土地承包用益物權是中國歷史上最為優惠的政策物權之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於全國取消農業稅之前為有償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之後為免費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性質上屬於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權。這是一種特殊的物權政策,相當於「均田免賦」政策,也是中國歷史上最為優惠的物權政策之一。

    新中國經過了五六十年的建設歷程以後,國家財力物力有所增強,但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水平仍然普遍低下。長期以來億萬農民為國家提供了大量豐富、廉價的農產品,由於國家實施了一貫制的農產品收購價格之管制制度,農民階級所得實際收益並不大。建立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權,一方面是國家對於廣大農民長期默默奉獻精神的物質回饋與鼓勵,另一方面體現了國家惠民政策的偉大創意與堅強決心。

    按照工業化國家的經驗,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以及國家補貼農業等特殊措施,很有必要促進他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

    2.現階段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權是具有比較優勢的物權

    現階段的土地使用權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權,是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一種比較性說法,即國家取消農業稅收和給予相應的農業、農資補貼等基本條件,農民也不向集體或者其他人交地租,佔有、使用土地和土地收益均為無償性質。

    但是不排除在某些高附加值生產項目中,由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潤提成」。如承包人承包村小組村委會公有的魚塘、藕塘及其他水域從事養殖、捕撈和種植業,可依據承包合同的約定支付經營承包的利潤留成或者比例留成、合同預定留成等。

    3.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權是長期穩定的複合型物權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權,是長期性、穩定性和排他性、定限性的一類土地使用權,不是單一的權利,而是復合性的權利。

    譬如,有較長的承包期及承包期滿以後可以繼續承包的權利,有自主經營自給自足的權利,有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和收回承包地的排他性權利,有依法享受征地補償的權利等一整套物權權利。所有這些,都是土地承包用益物權人成套的復合權利。

    4.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權設立的下級物權是有償使用的農地收益租賃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賦予土地承包用益物權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人設立的下級物權,如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後的物權變更,可變更為有償使用的農地收益租賃權。

    如德國民法典「債務關係法」第581條至第584b條規定了「收益租賃」,第585條至第597條規定了「農地收益租賃」。如第581條規定:「(1)根據收益租賃合同,收益出租人有義務向收益承租人擔保在收益租賃期間使用收益出租物,並享受按通常的經營規則應視作收益的果實。收益承租人有義務向收益出租人支付約定的收益租金。(2)對於收益租賃,農地收益租賃以外,以第582條至第584b無其他規定為限,准用使用租賃的規定。」

    依照中國的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用益物權人與農地收益承租權人的異同點在於:

    (1)都是土地使用權人,使用權等級不同。對於中國法律而言,都是土地使用權人,但前者是一級使用權人、農地出租人,後者是二級使用權人、農地承租人;前者是無償使用土地的自耕農,後者是有償使用土地的佃農,屬於兩個不同的階級成分。

    (2)都是土地使用權人,物權等級不同。一級使用權人、農地出租人是用益物權人,對於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具有長期佔有、使用與收益的權利;二級使用權人、農地承租人是用益權人,對於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具有短期使用與收益的權利。

    (3)都是土地使用權人,物權的取得與變更、轉移與消滅方式全然不同。前者依國家的特別政策、登記生效和合同生效而取得土地承包用益物權,具有普適性和廣譜性的特徵,其物權效力是長效效力,物權的變更、轉移有一定的自主權,物權的消滅為自然減員和國家徵收土地而自然消滅;後者依一級使用權人批准與二級使用權人的合約而成立農地收益租賃權,適用對象與範圍相當有限,其物權效力是臨時的或者短期的效力,物權的變更、轉移包括變更登記受一級使用權人控制,物權的消滅首先是合同履行條件、期限的消滅而消滅,其次是國家徵收土地被動一起消滅和自然減員而自然消滅。

    (4)都是土地使用權人,權利結構不同。雖然都有自負盈虧的自我約束機制,前者的權利結構包括了身份權、優先權、享用權、自主權、流轉權、出租權、債權、收益質權、多重收益權、獨立抵抗第三人不法侵害等自主自立性複合型權利,這些復合權利可以單獨行使,也可以共同行使;後者一般不具有以上複合型權利,主要權利為承租權、限制收益權,且受出租權人諸多條件上的限制,許多重大事情需經出租人同意才能付諸行動。

    (5)都是土地使用權人,權利搭載的義務也不同。物權法的一個普遍原則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正比規則,權利項目越多,義務項目也就越多,反之越少。土地承包用益物權人(收益租賃出租人)的義務肯定會多於土地承包用益權人(收益租賃承租人)。前者與後者形成合約時,可以將部分義務轉嫁於後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的「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二)依法維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在承包人轉包以後,便會形成兩者之間的共同義務。

    中國現行的整個法律體系之中,沒有「收益租賃權」和「收益租賃出租人」、「收益租賃承租人」等概念,也沒有「用益權」的概念,有待於以後加以改進與充實。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5條

    相關名詞: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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