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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67-1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與用益物權的異同點

    一、基本理念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與用益物權的關係,指的是用益物權主要存在於自然資源利用制度之中,自然資源利用制度為用益物權開闢了通道,從而形成新型的、特別的物權關係。

    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制度包括用益物權制度決定的物權類別,而自然資源利用制度卻是由所有制制度決定的物權類別。自然資源利用制度重點在於確認與保護自然資源所有權,確認與保護自然資源用益物權是為其次。某些自然資源所有權可能依靠自然信託資源所有權而存續,但不一定依靠自然資源用益物權而存續。為了充分發揮物的效用或者努力做到「物盡其用」,自然資源所有權人才根據需要和可能下放一些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才成就了自然資源用益物權。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與用益物權的關係,以及自然資源利用制度與用益物權的異同點,我們只能從宏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中作出正確結論,不能從微觀物權法、古代物權法中作出正確結論。

    由於現行的中國物權法更多的關注微觀物權法、古代物權法,較少關注宏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省略了許多關鍵性的內容,我們往往是只能從中瞭解到一些側面。要全面瞭解現行物權法的真諦,我們得運用扇形思維來深入細緻地瞭解自然資源利用制度與用益物權的異同點。

    法律關係上,自然資源利用制度與用益物權的關係,就是制度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的法律關係。制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決定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總體上,對於自然資源用益物權人而言,適用於「法無明文規定不實行」,用排除法最大限度地排除自然資源用益物權人的非法佔有、非法取得和非法變更、非法轉移自然資源利用權,如隨意違反土地規劃、改變土地的用途、將農用土地改變為建設用地等,有些是法律規定了的,還有一些是法律沒有規定的;如有些未利用地、荒地的權屬沒有明文規定,對於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實權還是虛權也沒有明文規定,但集體經濟組織任何人也無權擅自買賣土地是明文規定了的。對於自然資源所有權人(這裡指的是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人),不適用於「法無明文規定不實行」,用概括法來最大限度地確認和保護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人。如物權法第9條第2款規定「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就是採取這種概括法。雖然目前中國仍然決定了國家、集體兩種自然資源所有權,但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才是實權,集體自然資源所有權不能同日而語。

    物權關係上,「所有權中心論」或者「所有權保護主義」是一個法律宗旨與基本原則。這種法律宗旨與基本原則在私有制社會中非常見效,在公有制社會效果更加顯著。自然資源用益物權或者說不動產用益物權,最準確的表述是「自然資源的他主利用權」或者說「不動產的他主利用權」。自然資源利用制度決定了這種物權關係不僅僅是民事主體的物權關係。

    更有甚者,公事主體的物權關係是起領導作用的物權關係,其決定了一般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領域之各種物權關係的走向,決定了民事主體物權關係的受限製程度。公事主體的物權關係與民事主體物權關係,在特定情勢與條件下可以實現混合或者耦合、集合,但可能會改變所有制的物權關係。就是說,物權關係不僅僅是由所有權關係決定的,更大程度上是由所有制關係決定的。國家、集體這兩種特定的物權關係人,在一般流通領域均可以民事主體規則實行,但在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領域需要以公事主體規則實行。如土地所有權禁止抵押就是典型一例。

    國家、集體這兩種特定的物權關係人本質上是制度信託所有權人,但他們的企事業單位往往是以普通物權關係人的面目出現。特別是集體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自然資源的物權關係是很容易混淆的。

    法鎖關係上,對於自然資源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的主要權利人應當自然資源所有權人,而不是自然資源用益物權人。自然資源所有權人能夠做到的,自然資源用益物權人不一定都能做到;相反地,自然資源用益物權人能做到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人能夠做到。自然資源用益物權人下放權利或者與他人共享權利,以及抵押權利或者轉讓權利,需要徵得自然資源所有權人的同意;相反地,自然資源所有權人下放權利或者與他人共享權利,以及抵押權利或者轉讓權利,不需要徵得自然資源用益物權人的同意。

    社會關係上,自然資源利用制度就是力圖平衡社會關係的法律制度。社會關係的內涵與外延是無限放大的。自然資源利用的法律關係、物權關係、法鎖關係及其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等,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說是社會關係上一些表現形式。更有甚者,社會關係要調整財富關係、勞動關係、分配關係和整個社會的福利關係。其中,自然資源的合理配置、合理利用等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環。

    二、相同之處

    1.自然資源利用制度主要就是指用益物權制度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除了國家或者集體的信託所有權人使用制度以外,就是用益物權使用制度。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基於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就是效益型用益物權制度,屬於二級佔有、使用與收益,並與所有權中的一級佔有、使用與收益形成耦合或者聚合、集合的物權制度。儘管專門法、行政法和民法通則中未使用效益型用益物權的概念,僅僅規定使用權的概念,並不能否定「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主要就是效益型用益物權制度」的客觀事實。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基於自然資源無償使用制度,就是就是享用型用益物權制度,屬於二級佔有、使用與收益制度,並與所有權中的一級佔有、使用與收益形成聚合的物權制度。儘管專門法、行政法和民法通則中未使用享用型用益物權的概念,包括未使用地役權的概念,僅僅使用使用權的概念,並不能否定「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就是享用型用益物權制度」的客觀事實。

    2.自然資源利用制度與用益物權制度的關係是基本對應的法律關係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與用益物權制度的關係,就是稱呼不同而權利義務相當的法律關係。自然資源使用制度中從來沒有「使用用益物權」的概念,只是用使用權代替了用益物權而已。用益物權實際上是個概括性的概念,物權法本編包括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四大部分,稱呼上並不稱之為「土地承包用益物權、建設用地用益物權、宅基地用益物權和地役用益物權」,其中心詞全是「使用權」的術語。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與用益物權制度的法制基礎是一致的,都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之上,並使之服務於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法律規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和空間資源等資源與用益物權制度相對應。兩者之間,總的來說,都相應地規定了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兩大類別。

    三、自然資源利用制度與用益物權的不同之處

    1.特別法與物權法的規範方法途徑不同

    特別法以專門法對於某一門類進行專業對口的系統性規範,每部法律都有對應的侵權責任條款細則,威懾力均較強;物權法對於自然資源用益物權進行概括性規範,並以地役權來進行補充,但省略了侵權責任條款細則,威懾力均較弱。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主要是屬於經濟法、專門法和行政法政策物權規定的範疇,其政策物權的門類眾多,相當仔細,與之直接相關的的制度還有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用途管制制度、資源稅收制度、侵權責任制度等。然而其物權法理基礎薄弱,需要利用物權法來協助解決一些疑難問題。其中地役權和用益物權的集中規定,對於它們的政策物權是個補充規定。

    2.特別法與物權法的規範範圍角度不同

    特別法規範或調整自然資源利用制度,大多數法律是以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權屬為中心,將與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制度、使用權制度、利用權制度、作用權制度四大制度捆綁在一起進行規範的,少數法律單列自然資源使用制度,取材角度和規範角度相對完整一些。物權法的用益物權部分,省略了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規定,將自然資源所有權簡略地移轉到所有權部分。

    特別法規範或調整自然資源利用制度,以保護公有制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為主要脈絡,不僅僅專指用益物權的使用部分,而且還包括國家所有權和國家制度信託所有權、集體制度信託所有權的使用部分。該項使用權,包括一級使用權和二級使用權在內。物權法基本格調是將保護公有制權益與保護私有制權益合併解決,同等對待,自然資源用益物權僅指用益物權的使用部分,不包括國家信託所有權、集體信託所有權的使用部分。

    3.特別法與物權法的法律效力不同

    一是法律條文的側重點不同,法律效力各有千秋。就自然資源利用制度的單一品種而言,特別法規定得相當專業而比較仔細且效力顯著,物權法的效力範圍不及特別法的效力範圍。但是,物權法以綜合的規定來描述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而且法理基礎比較獨特,有一套支持民法學上的物權確認與保護制度,並且還可以將某些行政訴訟案件移轉到民事訴訟案件中來,方便弱勢者和其他維權者維權,這種效力是可以相對獨立的軟實力。

    二是法律等級不同,法律效力自然就不同。在同一類別的自然資源使用制度中,特別法自然優先於普通法,經濟法、專門法、行政法的效力優先於物權法,亦即制度物權法優先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然而,特別法沒有規定的,物權法可以獨自發揮自己的效力。譬如,關於用益物權、地役權法律概念的規定,特別法沒有的或者很少規定的,物權法以用益物權的方式給予補充,並可獨自生效。

    綜上所述,特別法中的自然資源利用制度與物權法自然資源用益物權制度,是相輔相成、優勢互補的統一的社會主義制度。每個公民應當全面系統地瞭解和遵守這一整套法律制度,不能憑借自己的好惡程度來確認對象。

    尤其是值得一提的是,物權法也是一件良好的民間維權、訴訟工具,對於自然資源用益物權方面的維權有其獨到的功效,甚至於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相比毫不遜色。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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