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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65-1

    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的特徵

    自然資源用益物權的主要特徵,除了是所有權派生的二級物權、定限物權、不完全獨立的物權、主體為不動產物權的固有特徵以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幾種特徵:

    第一,是最大宗的一類物權,可以涵蓋全部的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用益物權起源於人類階級社會、農業社會。自從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以來,開始了人類第二次社會大分工,即農業從畜牧業中分離出來以後,農業的不斷發展,人類的不斷繁衍生息,人類對於土地和與土地有關的不動產資源的依賴性越來越緊密。當官僚貴族、地主富人階級擁有大量土地而平民階級擁有少量或者沒有擁有土地時,貧農階級不得不租賃地主階級的土地以求生存和「發展」,於是,土地所有權人階級與土地用益物權人階級就自然而然地產生了。

    自從階級社會以來,自然資源用益物權可以涵蓋全部的自然資源。自然資源所有權一直為少數人所管領、支配、統治、控制,自然資源用益物權一直為絕大多數人所佔有、使用與收益。即使是自然資源國有化的國家和地區,名義上是全民所有,然而,自然資源所有權一直為少數人(主要是政府官員)所信託管領、支配、統治、控制,用益物權人仍然是佔絕大多數。

    所有權人擁有大量土地,自己沒有那麼多時間精力親力親為,就以收益租賃等方式下放部分權利,主要是下放佔有、使用、收益的部分權利給用益物權人,並且長期形成上下級物權耦合的形態,形成用益物權主體人數遠遠多於所有權人主體的事實。

    第二,以公有制為主體是繼承古代物權法的法制傳統的產物,用益物權的配置是為國家政策物權服務的工具。

    中國目前是自然資源公有制國家,這種權利設置順應了自然資源的緊缺性、不可再生性、合理利用性等本質要求。但這種權利設置方法,也並非社會主義國家的獨門絕技和專利。

    中國古代即早在遠古的夏商周時期,就已經開始土地所有權公有制。著名的《詩?小雅?北山》所說的「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確立了土地的歸屬和國民的歸屬。這種情形,與古代羅馬法、日耳曼法、印度法、伊斯蘭法是一致性的。在古代,人員的流動沒有現代社會這麼方便自由,光是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自然資源的利用就大打折扣甚至等於零。

    況且國家、集體財產的創造與保護,均需要人群、族群來完成。古代社會,國王代表國家,土地所有權王有等於國有。國王成為全國土地的最大信託所有權人兼直接統治、管制、管領、支配、控制人。

    古代印度以土地國有制或者王有制為基本制度,國王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是土地用益物權人佔有土地者須皆得向國王繳納賦稅。土地的佔有形式是村社制。村社中的耕地一般分給各家使用,而牧場、森林、水渠等則由村社社員共同佔有和使用。目前中國農村的土地用益物權制度,形式上應當與古代印度「統分結合」的承包經營方式差不多。如果說中國現在的村組是集體,古代印度的村社也是集體,但財產的分配方式可能有本質上的區別。前一種是由自由民自給自足、自主經營與分配,後一種是奴隸受制於奴隸主的非自主經營與分配。

    目前農村的土地制度非常接近古代日耳曼法的土地所有制。(1)土地用益物權公有制。該法上的土地佔有制實質上是一種土地用益物權公有制度,稱之為自由農民土地佔有制。(2)土地統轄權是馬爾克公社統轄權。日耳曼人組成以地域劃分的馬爾克公社,公社所在地及其周圍的土地就成為整個公社的財產。(3)馬爾克公社社員的宅基地與自留地。社員房屋所佔土地及與之相連的小塊園地屬社員家庭所有。(4)自然資源用益物權公有制。河流、森林、山坡、牧場屬公社共有,社員共同使用;耕地也屬公社共有,但分配給家庭耕種。對耕地,社員擁有使用權、收益權(用益物權)。(5)大土地所有制即國有制。這種土地所有制優先於公社所有制。日耳曼人入侵羅馬以後,不承認羅馬法「所有權絕對論」,大量土地為新國王佔領、統治、管制、管領、支配與重新分配。作為戰利品恩賜給貴族、親兵、教會等,獲得這種土地的人擁有完全的私有權利,可以自由處置、繼承。

    兩個多世紀以來,大陸法系的民法主要吸收了羅馬法、其次是日耳曼法的成分而編纂成就的。中國的物權法也不例外,主要法理基礎是羅馬法。羅馬法的主要特點是,將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放在同等保護的位置之上。但缺點是,其所有權與用益物權概念不統一,存在模糊地帶,世界上根本不能將其權能定義統一起來。日耳曼法與羅馬法的側重點是不同的,前者側重於自然資源的公有制,後者是公有制與私有制並存的。羅馬法的市民法與萬民法是不同的,市民法規定城市土地、教會土地歸國家所有,萬民法則側重於土地所有權私有制。

    近現代以來,各國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私有制與公有制的立法之爭愈演愈烈。為了平衡國家與私人權益,在所謂「私法」之外,又疊加了所謂的「公法」,主要集中在自然資源配置、利用方面,即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方面的適時調整。在技術物權上面又出現了政策物權,而且是政策物權優先於技術物權。

    經濟大調整、大轉型時期,關於自然資源的政策物權法律法規大量暴增。儘管物權法有一整套自然資源的物權法定要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不能完全獨立運作,需要借助於政策所有權、政策用益物權的專門工具來解決。

    第三,自然資源同為公有制定義,法律效力與優先等級卻是不一樣的效果。

    本條款再次重申自然資源「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兩種公有制。然而,儘管定義上同為公有制,仍然有主次先後之爭。由於法律要件、實質要件和事實要件的精準程度不同,法律效力卻有很大的不同。這裡說的是同一部或者同一類法律出現的反差,不是指政策物權優先於技術物權出現的反差。

    為什麼說「自然資源同為公有制定義,法律效力與優先等級卻是不一樣的效果」?

    1.與法律有關的三大要件對照,可以驗證公有制與私有制、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法律效力。

    首先,自然資源法律的法律要件是受兩方面的條件限制的:一是權利與義務設置的合理性、精準程度,決定了法律的效力。本來所有權的權能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四項權能,而實際上只有佔有、使用、收益的三項權能,連要害的權利處分權就不具備,那麼,名義上的所有權只能是用益物權。再者,自然資源所有權的獲取要與其承擔的義務相對應。如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的義務和集約化、節約化、公益化的義務,負擔國民經濟安全感、建立長效機制、科學規劃與協調發展的義務,防止資源分配的兩極分化的義務等等,是自然資源所有權人應盡的義務。通論解釋,不能承擔相應義務的所有權人,國家有權收回自然資源所有權。二是與社會主義基本制度與國情、民情相對應。鑒於社會主義本質特徵的客觀要求,土地所有權國有化是唯一正確的政策選擇,除此之外別無選擇。馬列主義的經典著作也反覆強調了土地所有權國有化,這種主張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絕對真理。土地所有權二元化不僅與所有權權能對照不相符,而且更大程度上與馬列主義的英明論斷不相符。況且,絕大多數農民並不反對土地所有權國有化。再者,中國是一個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自然資源擁有量貧乏並且日益的國家,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設計不合理,不僅經常出現許多難解難分的權益糾紛,而且對於整個經濟社會將會遺患無窮。

    其次,自然資源法律的法律要件是與實質要件、事實要件緊密關聯的,法律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社會認同性、時效性、長效性、公平合理性和公信力等效力,都可以通過實質要件來審核、驗證。

    法律的實質要件,要證明權利的主體、客體是否適格,尤其是要確認哪些是公有制、哪些不是公有制。私有制和共有制、混合所有制是不能混同於公有制的。理順用益物權關係的前提是首先要理順所有制關係。

    再次,法律的事實要件,要證明權利的主體到底做了些什麼,到底是否違法,是否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樣是侵犯他人的所有權,侵犯國家與侵犯集體、個人的所有權的事實認定結果是不一樣的。同樣是侵犯他人的用益物權,侵犯國家與侵犯集體、個人的用益物權的事實認定結果也是不一樣的。同樣是侵犯他人的物權,侵犯所有權與侵犯用益物權的事實認定結果也是不一樣的。

    2.即使是兩種公有制並存,自然資源所有權、用益物權的優先效力仍然是不同的。

    假定土地所有權「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存在的,依然是國家級土地所有權優先於集體級土地所有權。這是因為,國家能夠承擔的義務,集體沒有能力、權力來承擔。依照物權法資源合理配置、權利合理配置和優先等級安置的要求,當國家和集體兩種公有制並存時,自然資源所有權適當地向國家即全民的所有權一方傾斜,這是完全可行而可靠的。

    假定土地用益物權「集體所有」是存在的,依據「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古老原則和物權法物權保護原則,農村居民和國有農場使用農用土地有優先權,城市居民則沒有這種優先權。

    假定(可以斷定)礦藏、水流、海域、森林用益物權「國家所有」是存在的,依據「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古老原則和物權法物權保護原則,國有企業有探礦、採礦、取水和使用海域有優先權,其他所有制企業則沒有這種優先權。中國國有企業有優先權,其他國家地區的國有企業及其他企業沒有這種優先權。

    理順自然資源的各種物權,最為重要的一點,是該項所有權、用益物權的法律要件、實質要件與事實要件一定要精準,不能錯位、移位和混淆是非曲直。

    論及解讀物權法,官方版本與民間版本是不同的。官方版本是為了維護立法的權威性或者法律的統一性。民間版本是維護物權的法理辯證性。物權法不是簡單的財產權法,彰顯每一種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以及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和法律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是錯綜複雜的,如自然資源所有權與自然資源用益物權的關係就最有代表性,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8條

    相關名詞:

    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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