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61-1
用益物權的三大基本特徵
用益物權的基本特徵,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以不動產標的物為主體的定限物權
定限物權,就是物權人利用他人之標的物進行事實佔有,並被所有權人定向限制的權利。在眾多的定限物權類型中,用益物權是最大且最活躍的一類,利用所有權人之物進行事實佔有並能夠在法定和意定的範圍內開展謀利活動,其佔有、使用和收益之權被所有權人限制,屬於弱勢物權。
事實佔有的目的,無外乎為了創造新的價值或者為了使用的便利。非所有權人利用所有權人之物實現事實佔有,必須受所有權人給定的時間、空間和經濟上、使用對像上的限制,就是所有權人定限佔有的時間、空間、方式、對像和佔有的經濟付出,讓用益物權人服從於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
為什麼說「用益物權是以不動產標的物為主體的定限物權」?
首先,是不動產標的物能夠為用益物權創造最廣闊的生存空間,而動產沒有這麼好的生存條件。
不動產,是指依其自然屬性不能移動,或者一經移動便使其物權屬性改觀或者遭受破壞的物。擔保法第92條規定,「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不動產的這種性質特徵有許多穩定的基因,造就了容易設立用益物權,並且容易與所有權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保持穩固的物權關係。
動產,是指依其自然屬性能夠移動,或者經過移動會使其物權屬性改觀或者容易遭受遺失、滅失的物。要麼自然屬性、物權屬性不太穩定,要麼不容易由所有權人進行佔有的控制、容易遭受遺失、滅失或者人為的毀損。動產的這種性質有許多不穩定的基因,導致設立用益物權面臨著許多實際應用上的一些難題,不容易與所有權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保持穩固的物權關係。
儘管不動產的財產對像遠遠少於動產,然而不動產的特殊價值和使用價值格外的不同。以土地為例,只要地球不毀滅,只要土地不遭受自然災害和人為的破壞,可以連續使用四十億年至六十億年。而且土地的使用價值、使用範圍、升值潛力也是非動產所能企及的。不動產集合諸多優點於一身,使得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均能長期佔有、使用與收益,因此,「用益物權是以不動產標的物為主體的定限物權」實至名歸。
因為動產是可以隨時隨地移動的,並且是很容易毀損、滅失的,是經過移動會使其屬性改觀或者遭受破壞的物,所有權人不輕易在自己支配的物上設定用益物權。如果所有權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設定用益物權,往往承擔動產物毀損、滅失和其他權利喪失、承擔經濟損失的風險。因此,這也反證了「用益物權是以不動產標的物為主體的定限物權」實至名歸。
其次,不動產與動產的交易方式不同,能夠成就不動產用益物權,難以成就動產用益物權。
眾所周知,不動產的物權維護是以登記對抗主義的強制性手段來達到的。通過登記公示的辦法,將土地等資源的權利以及地上建築物、構建物、樹木等地上附著物以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權利,如地上權、地下權、地面權、空間權捆綁在一起。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的主體和客體一應清楚明瞭。不動產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以及以下等級的權利人,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相對明晰一些,穩定一些。所有這些優越的條件,能夠成就不動產用益物權的實現。
動產的物權維護,只有機動車輛、機動船舶和航空器是以登記對抗主義的強制性手段來達到的,其他的是經純交付生效主義來完成的。
動產用益物權的實現,一般可能是限於已經登記的動產。中國物權法定稿時,特意加上了「動產用益物權」,原因蓋因於此。
其三,確認動產用益物權確實有某些困難的地方,光從三項權能上定義,有時候會顯得牽強附會。從這一點上講,對於交付生效主義的各種動產,設立動產用益物權意義不大。
動產用益物權的不穩定性、不安全性,不在於設置動產用益物權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是否合理,而在於動產所有權人將自己的動產標的物交付於動產用益物權人時的物權再確認。
動產所有權的交易有兩種,一種是交付生效主義,一種是登記對抗主義。對於已經登記生效的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之類的動產,容易辨別與確認動產用益物權,故對此設立動產用益物權的安全性、穩定性比較可靠。然而,對於交付生效主義的動產,在到底是所有權的轉讓還是用益物權的設立問題上,存在一些模糊地帶,容易發生歧義。不僅僅如此,動產所有權、動產用益物權與動產的更下級物權如三至四級佔有權、三至四級使用權的物權關係,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帶,容易發生歧義。就是說,非登記對抗主義的動產,在財產與所有權交付、收益租賃、使用租賃、享用交給等物權關係上存在一些模糊地帶,容易發生歧義。
動產用益物權是個概括性權利,但往往容易將收益租賃權、使用租賃權、享用權混淆在一起。因動產容易移動、容易滅失、容易毀損並且容易忘記其所蹤和不容易與所有權搭配等原因,大大影響到它的實用性,很多人對此退避三舍。
其四,眾多法學家紛紛質疑動產用益物權制度,有的甚至於根本否定它的存在意義。
在質疑動產用益物權制度方面,倡導不動產用益物權統一制度方面,大多數法學家幾乎形成了一致性意見。
中國著名的法學家、中國社科院法學部委員、物權法一稿主持起草者梁慧星先生,在一篇專論文章中特別指出:
請特別注意,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在用益物權中的定義中列入「動產」,屬於明顯錯誤。物權法草案前三次審議稿關於用益物權的定義均僅限於不動產,第四次審議稿增加動產,而物權法用益物權編具體規定的四種用益物權,均以土地為客體。如果有當事人根據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設立動產用益物權,法院應該怎麼對待?這個動產用益物權是有效還是無效?按照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由法律規定,而本法用益物權編所規定的用益物權種類均屬於土地用益物權,因此人民法院將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判決當事人設立的動產用益物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梁慧星:《物權法》基本條文講解。載《物權法名家講座》第43頁∼44頁。)
以上是梁委員、教授的個人意見,說起來不無道理。
縱觀大陸法系的物權法,對於動產是否列入用益物權制度,存在三派:一種是肯定它的存在。例如德國民法典就承認動產用益物權。另一種是否定它的存在。例如日本民法和中國台灣民法未規定動產用益物權。還有一種是否定它的存在,但不動產的範圍過寬,將某些動產也包括在不動產裡面了。例如法國民法典就是這樣的。法國民法典關於不動產的範圍非常寬泛,不僅將土地、建築物、樹木和未收割的莊稼、未收穫的果實也算作不動產,而且將與耕作有關的牲畜、農具、佃農的種子、家養的鴿子、兔子、蜂群和禾草、肥料以及壓軋機械、鍋爐、蒸餾器、釀酒桶與大木桶、經營鑄造場造紙場與其他工廠必需的用具等工農業生產資料也算作不動產了。
梁教授和他的弟子陳華彬教授合著的《物權法》,講到了「用益權」的概念,並指出此物權不同於用益物權。由此推定,該動產二級物權是用益權,即動產定限物權人對於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或者佔有、使用的權利。
二、是承上啟下的雙重利用物權,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雙方受益的耦合物權,很大程度上受制於政策物權。
用益物權作為二級物權,承受了所有權的佔有、使用與收益的三大權能。於法律要件和實質要件均許可時,用益物權人還可以進一步下放其權利。
用益物權的主要表現是雙重利用物權,即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同時利用同一標的物,同時受益,只是收益大小不一而已。受法律要件和實質要件所限制,多重利用與多重受益是較為少見的。
用益物權的雙重或多重利用制度,取決於不動產標的物的可利用程度、可雙贏或多贏程度,同時取決於政策物權的寬嚴程度。當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管理政策趨於緊張時,用益物權人和其他物權人對於土地的利用幅度趨於緊張。反之,則趨於寬鬆。
土地等不動產資源的利用與反利用是客觀存在的。土地等不動產資源相對稀缺,越來越稀缺,而且是不可替代或者不能再生的。政府干預與管制,實行計劃供應與規劃利用,是必不可少的一環。
有人認為所有權是最受限制的一類物權,其實不然。事實證明,不動產用益物權是最受限制的一類物權。它不僅僅受所有權限制。如果說所有權受制度物權法限制是單重限制,那麼,用益物權是受雙重限制。
用益物權是與所有權耦合的形式,他們的利用權是側重點不同的。用益物權的對象是稀缺資源,不能如動產物那樣隨便買賣、利用。用益物權的設定,既要保障資源的有效利用,又要保障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序利用,要在前者和後者之間實現大體上的平衡。
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天然資源相對不足的國家。這種國情鐵定了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利用、有序利用,將是一項長期的國策,將長期左右中國用益物權制度的建設。
三、是受雙重限制的不完全獨立的物權,而且是越來越緊張的一類物權。
用益物權不僅受技術物權的限制,而且受政策物權的限制。其中,受技術物權的限制,主要是受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人不能脫離所有權人的控制而自行其是,不能擅自改變用益物權對象的用途。如果毀損、破壞其佔有物,將會受到比動產物權對像更加嚴厲的懲罰。受政策物權的限制,主要是受國家大政方針和公共利益的限制,這種限制更加責無旁貸,受限制的範圍和力度就更大。
有的法學家認為「用益物權是獨立物權」,這句話一半是對的,一半是不對的。正確說法,應當是「用益物權不是完全獨立的物權」。形式上,用益物權是獨立存在的物權,因為形式上獨立存在,就可以與所有權、擔保物權三分天下。但內容上,既然是定限物權,總會受到所有權的限制。
「用益物權不是完全獨立的物權」和「用益物權形式上獨立,內容上很不獨立」,而且不動產用益物權受到制度物權法的制約而越來越緊張,並不是公有制國家更不是中國特有的專利,私有制國家和工業化、城市化國家概莫能外。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7條
相關名詞:
用益物權的概念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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