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60-1
用益物權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用益物權,別名或俗稱收益承租權,是指非所有權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種解釋方法在法學界比較盛行,與本條款的規定基本一致。如果沿用本條款原汁原味的定義,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與收益的權利。
1.物權法系與相關概念
用益物權是普通物權法系的概念,與所有權、信託用益物權的關係最為密切,與用益權最相似,主要集中於不動產領域,很多不動產用益物權背後受制度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按照中國物權法編製,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四大類型,對於動產用益物權並無規定。有專家學者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應當不屬於用益物權範疇,應當屬於「用益權」範疇。也有專家學者認為,用益物權應當不屬於動產物權範疇,應當僅僅屬於「不動產物權」範疇,因為動產是容易移動的,設立動產用益物權容易使得動產所有權對於自己的財產失去控制。
用益物權人,是對於他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人。其權利等級低於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的權利而高於用益權人的權利。在整個經濟社會和物權社會中,其是人數最多且表現最為活躍的一類物權人。
用益物權既是一種有個性、有獨立性的物權,又是與所有權關係密切的物權。所適用的法律與對應的法律關係,與所有權的應當保持一致。所有權是受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用益物權也受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所有權是受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用益物權也受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方面,意定的成分多、法定的成分少,兩種物權的自由度受限制的條件寬鬆一些;反之,制度物權法方面,法定的成分多、意定的成分少,兩種物權的自由度受限制的條件嚴格一些。無論如何,用益物權肯定是受制於所有權的,總限制條件多些,總自由度小些。
所謂「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於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普通物權法系中是高等級的自主物權,對於低等級的他主物權具有控制權、領導權和重要權利取向的決定權。
所謂「用益權」,系指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第三等級的物權人,對於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佔有、使用的權利。如宅基地使用權人對於所有權人的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地役權人對於所有權人或用益物權人的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所有這些均沒有收益的權利,僅從權能上分析,便可得知這兩大類不動產與真正的用益物權確實不同,確實是低於一個物權等級。不動產或者動產「用益權」的主要類型是使用租賃權,俗稱借用權,與收益租賃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用益物權的別名是收益承租權。
所謂「信託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將自己的不動產或者特定的動產委託他人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低於用益物權且略高於用益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出租給他人使用,外表上好像也是用益物權人,但其權利受用益物權人的限制。
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受所有權限制和法律要件限制的相對獨立、又與所有權保持物權關係的他物權與定限物權。其與所有權的關係,是既相對獨立又相互關聯的物權關係,兩者之間實際上帶有隱形信託關係。如收益租賃權人、農佃權人與所有權人的關係,包括有財產受托與委託佔有、保管的隱形信託關係。如收益租賃權人、農佃權人不履行義務,不向所有權人交租金,所有權人有權解除租賃關係,並向用益物權人要求賠償損失。
用益物權一般以不動產為客體,唯有不動產才能保證物權關係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不動產的自然屬性是不容易移動或者不能移動的,並且是稀缺資源和可以經久耐用之物,其標的物又是容易被所有權人監視的,其使用價值和創造價值容易發揮出來的。商舖租賃人租賃經營謀利、佃農租佃農用土地種植作物,能夠與不動產所有權人分享物的利用權與作用權,各得其所。對於動產而言,絕大多數不具備不動產那樣的優越條件,物權關係的穩定性和可靠性難以保證,通常可以採取購買取得其所有權。
2.物權化方向
物權化方向性上,普遍性地受「所有權中心主義」影響,彰顯出普通物權法系的最基本的特徵。倘若所有權人對於用益物權人沒有債務的法鎖約束,則用益物權人會永遠聽命於所有權人。不動產所有權受限制的法定條件甚至於比動產所有權限制的條件少一些,這是因為不動產所有權受限制的法定條件實際上轉移到用益物權方面來了。
在土地公有制條件下,人為地彰顯了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地位,受到許多特別法的保護和許多公器部門的保護,行使所有權時顯得很自由奔放。國家土地所有權自由度提高的同時,土地用益物權的自由度在下降,這在建設用地所有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對比上可見一斑。
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很多私人是土地所有權人,與民事的土地用益物權人形成的是普通物權關係,受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多過受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也就是受法律約束的條件少一些,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私有土地用益物權人的剝削程度深一些。雖然同是普通物權法,同是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物權化方向是不相同的,因土地產權制度不同而產生了很大的差異。
物權法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確認與保護用益物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增益利用、協作利用、分工利用或分享利用,維護資源的有序利用、規範利用或整合利用、排他利用,理順與所有權人的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與法律關係。用益物權關係是「三大物權關係」中重要的一種物權關係,與所有權的關係最為密切,與擔保物權關係疏遠一些,而在普通物權法系中起承上啟下的物權槓桿作用。
每個國家在土地類和建築類不動產物權關係中,用益物權關係是最活躍的物權關係之一,不動產用益物權人的數量會遠遠超過所有權人的數量,只不過是物權地位與物權價值比所有權的稍微低下一級而已。
二、用益物權之三大權能
用益物權的佔有權、使用權與收益權,合稱用益物權的「三大權能」,代表了用益物權的最基本的本質特徵。與所有權的四大權能相對應,易讀易記。因為所有權的權能體制中也有此三種權能,有必要對於此三種權能進行對比分析,以期深入瞭解用益物權的基本概念。
同為佔有權、使用權與收益權,但所有權人的佔有權、使用權與收益權是獨立自主的三大權能,而用益物權人的佔有權、使用權與收益權不是獨立自主的三大權能。因此,用益物權亦稱「定限物權」、「他項物權」、「收益承租權」、「第二級普通物權」,即受所有權人限制的亞種佔有權、使用權與收益權。
1.受限的佔有權
佔有權:指權利人對於物實際控制的權利。所有權人的佔有權是一級佔有權,是強勢佔有權,對於物有完全控制的優先權利,具有法定佔有和事實佔有的雙重功能。用益物權人的佔有權是二級佔有權,是弱勢佔有權,受所有權人所限,對於佔有之物具有不完全控制的權利,具有事實佔有的主要功能。其他權利人的佔有權是三級或者三級以下的佔有權,是更加弱勢的佔有權,受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所限,對於物有更加不完全控制的權利,也具有事實佔有的主要功能。
2.受限的使用權
使用權:指所有權對本人之物、用益物權人對他人之物實際利用的權利。所有權人的使用權是一級使用權,是強勢使用權,對於物有自由使用的優先權利,具有法定使用和事實使用的雙重功能。用益物權人的使用權是二級使用權,是弱勢使用權,受所有權人所限,對於其所佔有之物具有不能完全自由利用的權利,具有事實利用的主要功能。其他權利人的使用權是三級或者三級以下的使用權,是更加弱勢的使用權,受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所限,對於物有更加不完全利用的權利,也具有事實利用的主要功能。
3.受限的收益權
收益權:指所有權對本人之物、用益物權人對他人之物上利益得以實際享用的權利。所有權人的收益權是一級收益權,是強勢收益權,對於物上利益有優先自由享用的權利,具有法定使用和事實使用的雙重功能。用益物權人的收益權是二級收益權,是弱勢收益權,受所有權人所限,對於其所佔有之物上利益有不能完全自主享用的權利,具有事實享用的主要功能。其他權利人的使用權是三級或者三級以下的收益權,是更加弱勢的收益權,受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所限,對於物上利益有更加不完全享用的權利,也具有事實享用的主要功能。
用益物權人即非所有權人,是與所有權人關係緊密的一類定限物權和他物權人。他人之物,就是所有權人之物,是可以為用益物權人佔有、使用、收益的有價值或者使用價值的標的物,在這裡,主要指不動產的可利用物。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的三項權能,為該物權的核心部分,也是用於區別其他物權的顯著標誌。
4.物權地位低於信託所有權
表面上用益物權好像是信託所有權。其實不然。實際上,用益物權之佔有權、使用權受所有權出托的成分濃重一些,且以靜態物權或者長期物權為主要表現形式;用益物權之收益權只是半出托半自由的權利與義務,用益物權人的盈利與虧損,所有權人可以一概不過問;關鍵在於,用益物權人不能處分所有權人的財產,只是利用所有權人的財產來從事經營與謀利活動。
信託所有權之信託佔有權、信託使用權、信託收益權,完全是按照所有權人出托的意思來行使的,是比用益物權人更強勢、更自由、更活躍的單項權能與聚合權能,且以動態物權或者短期、臨時物權為主要表現形式;更有甚者,信託所有權人的主項是信託處分權,是按照所有權人的指示來處分所出托的財產,並從處分財產中謀取分紅的利益或者勞務的報酬,其自己的收益實際上小於用益物權人的收益。從某種意義上說,信託所有權是亞所有權,物權地位僅次於所有權而優於用益物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7條
相關名詞:
用益權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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