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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55-1

    主物與從物的轉讓方式

    一、基本理念

    物權法第115條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項所有權轉讓的特別規定,是立足於普通物權法的特別規定。但是應當相信,這項特別規定也廣泛適用於擔保物權法甚至於制度物權法之中。所不同的是,普通物權法是以「所有權中心論」展開的,擔保物權法是以「債權中心論」展開的,制度物權法是以「公共利益中心論」展開的。制度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對於「從隨主轉」原則規定得更加嚴格。

    主物與從物的轉讓方式的特點和要求是:

    第一,抓大放小,抓重點放個別。大,即「從隨主轉」的大原則。小,即特殊情勢下由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抓大放小,就是把法定的抓好抓緊,把可以約定的下放給當事人。就大多數情勢而言,「從隨主轉」原則是個普遍性原則,也是工作的重點。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主物與從物的關係,但事實上還有一些物本身只能遵從「從隨主轉」原則。所謂「放小」、「放個別」並不是全放。

    但是,制度物權法的規定是強制性的,擔保物權法的規定是半強制性的,雙方當事人的很多約定或者有些約定是無效的。

    第二,確認、保護與利用主物與從物的關係,主物與從物可分割與不可分割的物權關係。

    第三,主物與從物的劃分規則,是指在兩個以上的物發生相互附著或者耦合而且在經濟上發生密切的關聯以後,當物的權利發生變動時,為確定物的歸屬而適用的規則。

    第四,理解「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需由淺入深,由近及遠,全面衡量其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

    二、法定式或合意式轉讓

    主物與從物的轉讓方式,從總體上劃分,可劃分為法定式轉讓和合意式轉讓兩大類別。法定式轉讓是主流轉讓的形式,具有普世的價值觀和規範化的要求。

    1.從物法定式並強制式轉讓

    法定式轉讓,是指主物轉讓時,一定要遵從「從物隨主物轉讓」的規則。否則,是不合法的轉讓,因此造成受讓人經濟損失的,出讓人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法定式轉讓,又稱之為強制性、肯定式轉讓。出讓人轉讓某一特定財產的主物,肯定要連同從物一起轉讓。否則,是錯誤的、違法的轉讓。

    譬如所有權人出讓商品房,必須要到有關部門註銷房屋登記,並將房屋與產權證書一同轉讓給受讓人。這就是強制性、肯定式轉讓。否則就違反了物權法註銷登記和登記對抗主義法則,出讓人要承擔法律責任。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的轉讓,同樣地必須要到有關部門註銷登記,並將相關證書一同轉讓給受讓人。這就是強制性、肯定式轉讓。否則,就違反了物權法註銷登記和登記對抗主義法則,出讓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2.從物合意式並自由式轉讓

    合意式轉讓,是指主物轉讓時,是否要實施「從物隨主物轉讓」的做法,完全由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有一個前提,出讓人要擔保不實施「從物隨主物轉讓」的做法,不會對於受讓人的財產安全造成直接損害。

    總之,除了從物的法定式強制式轉讓以外,其他的都可以實施從物合意式自由式轉讓。其法理基礎,就是合意交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相比,具有自主自由、靈活機動的特點。無論是完全耦合式或者半耦合式的從物轉讓,從物是否隨主物轉讓,主要由出讓人和受讓人雙方約定解決(法定式強制式轉讓除外)。

    3.從物強制式與自由式相結合的轉讓

    一般而論,無論是主物的轉讓亦或是從物的轉讓,強制式與自由式相結合是難以想像的。然而,仔細一想,這種情況又是客觀存在的。

    客觀地說,這裡的「強制式」和「自由式」都****的形式。此處所謂的強制式,是自然的強制式,不是人為的強制式。此處所謂的自由式,不是對於所有權轉讓的自由式,而是對於交易價格的自由式。

    更有意思的是,從物的合意式自由式轉讓,其客體也可以擴大範圍。某些孳息物也可以冠名為或者當作從物,進行合意式轉讓。如母牛肚子裡的牛犢,奶牛身上的牛奶,果樹上的果實,土地上的糧食,在進行主物或者主產權轉讓時,也可以將這些孳息物當作從物對待,一併轉讓從物或者副產權。這種合意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也是肯定式的打包轉讓。雙方的「合意點」,不在於是否一併轉讓,而在於轉讓價格上的另類「合意」。

    以上列舉的從物轉讓時沒有人強制轉讓,是所有權人乖乖地「從物隨主物轉讓」的。對於權利主體而言是自由式的,對於權利客體而言是強制式的。事情就是這麼出奇,將兩種水火不容的東西竟然聚合到一起來了。

    三、權利的混合式轉讓

    法定式轉讓和合意式轉讓,統統是主所有權與從所有權的混合式轉讓。除此之外,還有另外一些混合形式的轉讓,其中以不動產物權的強制性配套轉讓為最主要的形式。以下再列舉幾樣的出來,以供進一步的瞭解。

    權利的混合式轉讓,並不局限於主物、從物「一對一」的轉讓,也可能存在兩種物「一對多」、「多對一」和「多對多」的轉讓,也可能存在主物與其他物權的搭配轉讓。

    1.專有權與共有權混合式轉讓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構成,基本上由建築物的專有權與共有權聚合而成的。業主的建築物份內是專有權部分是主物,業主建築物附屬設施是共有權,是從物。

    當業主轉讓自己的房屋所有權時,建築物附屬設施應當一同轉讓。因為房屋與附屬設施是完全耦合式、強制式和法定式的轉讓類型,沒有特別的理由,不得違反「從物隨主物轉讓」的剛性規定。

    2.所有權與使用權混合式轉讓

    所有權與使用權混合式的轉讓,一般見於不動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混合式轉讓。

    土地公有制社會裡,私人不能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只能擁有土地使用權等較低等級的物權。私人不動產物權組合方式,是建築物的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搭配方式。私人的建築物是主物權,土地使用權是從物權。主從物權之間的關係,是完全耦合式關係,也屬於強制式和法定式的轉讓類型,沒有特別的理由,不得違反「從物隨主物轉讓」的剛性規定。

    3.所有權與租賃權混合式轉讓

    主物的所有權轉讓,從物的所有權不轉讓,用從物的租賃權代替從物的所有權,這種情形,也是有可能發生的。如「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則,是給予租賃權人以穩定的物權地位,而不論主物與從物轉讓給何人。

    例如某企業順應市場行情,決定淘汰落後產能,或轉產其他產業。於是將5個車間的車間轉讓掉,但保留企業2個變壓器的所有權,其中1個變壓器租賃給受讓人使用。所轉讓的形式,總體上是「多主物所有權+1從物租賃權+1從物使用權」。具體來說,車間的廠房設施、車間裡的機器設備是主物,變壓器是從物。所轉讓的廠房車間的土地使用權也是從物。

    經濟社會交易活躍,交易形式花樣繁多。然而物權法是抽像的,許多事物規定得並不具體。因此,人們對於物權法的理解不盡一致是很正常的。關鍵在於,我們要用系統論方法來解讀物權法,盡可能全面地瞭解物權法。對於物權法的法理懂得多一點,對於解決疑難問題是大有裨益的。

    四、「從隨主轉」的法律關係

    1.普通物權法之內部「從隨主轉」

    已知:「從隨主轉」是法定的包容性、普適性、剛強性、優先性的組合物轉讓規則是個主規則,「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意定的「主從分離」法則是個從規則。這是普通物權法所規範的兩個法則。倘若需要調整,普通物權法之法律關係中,也會產生法則上「從隨主轉」的現象:(1)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其物權關係需要「從法則隨主法則(轉)」;(2)當「主從分離」法則不再適用時,其物權關係需要適用「從法則隨主法則(轉)」。

    2.普通物權法向擔保物權法「從隨主轉」

    已知: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當兩種法系發生摩擦阻力時,擔保物權法是主法律,普通物權法是從法律,前者的法律效力可以抵銷後者的全部或者大部分的效力,也會產生法律關係上「從隨主轉」的現象:(1)全部主物、從物已有擔保物權存在時,全部主物、從物的法律關係,從普通物權法轉向擔保物權法;(2)部分主物、從物已有擔保物權存在時,部分主物、從物的法律關係,從普通物權法轉向擔保物權法。

    3.其他物權法向制度物權法「從隨主轉」

    已知:制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制度物權法是主法系,其他法系是從法系。前者的法律效力可以抵銷後者的全部或者大部分的效力,也會產生法律關係上「從隨主轉」的現象:(1)全部主物、從物已有制度物權存在時,全部主物、從物的法律關係,從其他物權法轉向制度物權法;(2)部分主物、從物已有制度物權存在時,部分主物、從物的法律關係,從其他物權法轉向制度物權法。

    中國物權法是由兩大板塊組成的,第一板塊是普通物權法,第二板塊是擔保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是由債權債務法鎖關係組成的限制所有權人法,對於普通物權法產生了一定的抗原性,故以擔保物權法適用對像時,也會發生法律關係上「從隨主轉」的現象。

    以上兩個板塊中也時而夾雜著制度物權法的內容,即第三板塊的內容。公有財產的規範與限制,專屬、專有、專控物權的限制,自然資源、特種資源的合理配置,國家、集體兩個物權主體與物體的法權地位等等,「法定」的「從隨主轉」傾向更加濃厚,更加不容置辯。不過,制度物權法的內容絕大部分不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而存在於數百計的行政法、經濟行政法和刑法之中。制度物權法是由公有財產以及專屬、專有、專控物權組成的強大的物權體系,對於其他的物權法系產生強大的抗原作用,故以制度物權法適用對像時,也會發生其他法律關係上「從隨主轉」的現象。

    物權法中的不動產和個別動產登記生效主義、絕大多數動產交付生效主義的法律規定,涉及到主物、從物和主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時,屬於「准從隨主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5條

    相關名詞:

    主物與從物的關係及「從隨主轉」規則主物與從物的耦合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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