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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47-1

    遺失物認領權的特別規定

    一、一般理念

    遺失物認領權的特別規定,系指新的遺失物關係法對於行使遺失物認領權之一年寬限期的特別規定。基於立法目的和物權確認請求權的適當條件,重在區分有主物與無主物的歸屬,同時兼顧效率與公平。有物權與無物權的區分、遺失物認領權和滌除權的判定,只能依據法定的程序和公權機關或者司法部門判定。

    新民事訴訟法第192條關於法院招領公告「一年期」的規定,應當視為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此項規定,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從而作出「一年期」另類處分權的規定。

    關於拾得遺失物的處理途徑與作出招領公告有兩種:一種是公安機關。遺失物拾得人或者是接受遺失物的一般單位,將遺失物送交給公安機關後及時作出招領公告。招領公告作出後,申請領取人有的如願以償地行使了遺失物的認領權,得到了所遺失的物品。但有的申請領取人因某種原因不能得到遺失物。沒有得到遺失物的申請領取人,可能會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裁決。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的返還遺失物請求權案件,來自於幾個方面。請求權人與公安機關、遺失物拾得人及其代理人發生爭議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或者行政調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為了甄別遺失物的認領權人真偽,需要發佈招領公告。物權法的規定過於簡略,沒有提及法院招領公告「一年期」的規定,但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中提到了這種「一年期」的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全部內容,就是舊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全部內容:「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新民事訴訟法於2012年8月31日由全國****會修改,修改頒布比物權法頒布實施晚了5年多,證明了新民事訴訟法第192條與舊民事訴訟法第175條都是沒有廢止而仍然有效。關於無主財產的歸屬,不光是完全歸國家所有,而且還包括了歸集體所有的規定。那麼,物權法第113條的規定光是完全歸國家所有,是不是立法思路比較狹隘,是不是涉嫌與民爭利呢。

    與物權法遺失物的認領權相比,有著顯著的不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前提可能有兩種:一種是認領人已經出現,但有其他認定人否認認領人的認領行為,並且已經向人民法院主張了自己的權利,於是,法院發出認領公告,以便於尋找真實的認領權人;另一種是認領權人(失主、遺失物所有權人)沒有出現,但有人(一般是財產的事實佔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判決「無主財產」的主張,以便於將自己佔有的財產歸結為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所請訴請的標的物,不僅有動產而且還有不動產,而且多數是長期的「無主財產」。然而,物權法中遺失物的標的物是動產,多數是現實中的遺失物,而且失主也不確定,是在認領權人未出現時作出的「半年期」認領時效的。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作出了補充規定:「決定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由此可見,無論是物權法規定的「半年期」認領時效,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年期」認領時效,都只不過是臨時的處分權項目下的臨時時效,不是終極時效。終極時效是「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法院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以後,認領權人可以向地方政府索回屬於自己的遺失物或者遺失物的價金。

    其他特別規定的。還有海關法第30條、第51條,對於進口貨物無人認領的,海關的臨時處分權和認領人初期認領時間為三個月期限(必要時由海關延期為六個月期限),自貨物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需扣除必要的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還有郵政法第23條、第24條。郵政法第23條規定了無主郵件的郵政局臨時處分權,郵政法第24條規定了匯款通知單認領匯款的期限是二個月期限,自退匯通知投交匯款人之日起滿10個月未被領回的匯款,由郵政局上繳國庫。

    二、法院與公安機關的不同處分權

    法院或者公安機關發佈招領公告,是事權性臨時處分權的一個環節,為現實無人認領與未來無人認領遺失物設定處分的前提條件。

    人民法院受理遺失物而立案,分為特殊遺失物、普通遺失物和髒物遺失物三大類案件。其中,(1)受理特殊遺失物的主要對象是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2)由認領人與拾得人發生認領或者獎賞爭議而訴諸法院的;(3)是公安機關對於特殊遺失物、普通遺失物和髒物遺失物的處分拿不定主意,將遺失物送交法院處置的;(4)對於《海關法》第51條規定的進口貨物追還權期間、《郵政法》第23條規定的無主郵件的臨時處分權、《郵政法》第24條規定的匯款通知單認領匯款的期限發生爭議的當事人發生爭議,訴求法院裁決的。

    對於第(1)類,屬於特殊的遺失物,遺失的年代久遠,尋找新老失主相對困難,認領權人適用於一年期認領期限的特別規定,這種規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與招領公告有關的「加倍」有效期。對於第(2)類,屬於一般的遺失物,是新近發生的事情,又不太適宜保管時間過長,認領權人適用於半年期認領期限的一般規定,這種規定是由公安機關作出的與招領公告有關的有效期。對於第(2)類,無論是屬於一般的遺失物,或者屬於特殊的遺失物和髒物的遺失物,因為交由人民法院全權處置,認領權人一律適用於一年期認領期限的特別規定。

    但是以上認領期限,不等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需要通過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時效來解決。

    小結: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同屬於公權公職機關,而法定的裁決權、物的處分權也是不相同的。

    一是臨時處分權有所不同

    公安機關應當在遺失物不超過價值5千元以內發揮自由裁量權和遺失物的臨時處分權,超過5千元以後應當送交人民法院裁決。人民法院對於價值5千元以上或者以下的遺失物,都有裁決權和臨時處分權。

    對於無人認領的遺失物進行拍賣、變賣,公安機關的權限有越來越小的趨勢,人民法院的權限有越來越大的趨勢。人民法院對於各種遺失物都有權利獨立主持拍賣、變賣。而公安機關不能獨立主持拍賣、變賣,最多只能充當人民法院的配角。但是,兩者之間的共同之處,在於所得價金均上繳國庫即地方人民政府。

    事權方面,大量的事權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有些事權不如公安機關那麼廣泛。這裡不再贅述。

    二是遺失物的處置對像有所不同

    公安機關對於是否屬於普通的遺失物,或者屬於特殊的遺失物和髒物的遺失物的性質不明的,應當將遺失物送交人民法院處置。人民法院對於性質不明的遺失物,都有裁決權和臨時處分權。

    公安機關拍賣、變賣普通的遺失物屬於一個重點對象,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特殊的遺失物和髒遺失物屬於兩個重點對象。

    人民法院對於鐵路、公路、旅店、海關、郵政和公安等各個部門以及各個單位與個人的各種遺失物、無主物均有受理的權利,以及依法臨時處分遺失物、無主物的權利。公安機關受職權範圍所限,無法涵蓋一切遺失物、無主物的受理與臨時處分。

    三是適用法律有所不同

    公安機關因臨時處分的是普通遺失物,僅適用於一套法律規定,即物權法有關遺失物權利義務的規定,認領權人的有效期以半年為限。人民法院適用法律以民事訴訟法為主體,對於以上第(1)類和第(3)類案件,適用一年期的訴訟時效,認領權人的有效期是以一年為限。然而,涉及到第(2)類案件,認領權人的有效期是半年為限。

    失主或者拾得人與公安機關發生爭議,人民法院適用法律以物權法為依據,認領權人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拾得人應得獎賞的請求權,以及公安機關應得經濟補償與懸賞兌現請求權,均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的半年之內視為有效。

    以上認領權認領時限,無論是是半年期限或者是一年期限,或者其他的什麼期限,都是與臨時處分權對應的效率時間,不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訴訟時效。針對訴訟時效,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所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是一致性的。失主或者拾得人、公安機關各自有關物上請求權、經濟補償和賞金請求權,均適用於二年期限的訴訟時效。

    四是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同為招領公告,同為拍賣、變賣遺失物,法院的效力高於公安機關的效力。與此同時,法院的判決書效力高於公安機關的調解書和決定書效力。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法院招領公告的有效期是1年,加上2年的訴訟時效,一共最高時限是3年。這樣的設計是合理的。例如德國民法典第981條的規定是以3年為限。

    中國物權法本條款提到了公權部門,提到了「招領公告」及認領權人的認領期限,此項法律效力估計大家可以理解。但是,現實情況是有些時候有關部門是不作招領公告的。對於這一點,外國也有立法例。例如德國民法典第980條是這樣規定的:「(1)拍賣只有在受領權人在拾得的公告中被要求在指定期間中報其權利,並在期間屆滿後,才是准許的;已經及時申報的,不准許拍賣。(2)物有**危險,或保管需要支出過巨的費用的,無需公告。」這第二種情形發生後,應當作特殊性處理,「無需公告」不是普遍性對象,卻是調整物權化方針的對象。

    公安機關等部門難以避免物有**危險和保管需要支出過巨的費用的遺失物,對於這兩類遺失物,應急臨時處分而拍賣、變賣,有的乾脆不作招領公告,認領權人的認領時間相對縮短,仍然具有法定的效力。人民法院接觸物有**危險和保管需要支出過巨的費用的遺失物相對很少,一般需要作招領公告,認領權人的認領時間相對延長,仍然具有法定的效力。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3條

    相關名詞:失主的認領權失主的前後期認領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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