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44-1
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
一、領賞的比例
關於領賞與領賞的比例問題,每個人的思想意識與價值取向不同,會產生各種爭議,包括法律的起草者、制定者也不例外。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一直在發揚光大。從優良傳統品德和社會主義價值觀方面著想,拾得人和有關部門都不計較報酬與補償,即一不計較領償與領賞,二不計較領賞的比例,這是最好的結局。
然而,世間的客觀規律,往往是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拾得人和有關部門作了善事,應當有個善良的報應,也更能夠激發人們有償或者有賞另類「拾金不昧」的積極性。通過物權法的條文解讀,我們意識到拾得人和有關部門的義務與責任重大,保管、保存遺失物的責任與風險也很大。在上一條款裡,還明書楷寫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事情還不止這麼簡單,弄得不好,還會遭到有關人員的刑事指控。
我們知道,每一種義務是與權利相對應的,這就是物權法公平衡量的宗旨。拾得人和有關部門承擔了一系列的義務和風險,完成了應當完成的任務,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與獎賞是完全應該而且是完全必要的。物權法專門設計了適當的經濟補償與獎賞的條款,也是完全應該而且是完全必要的。
本條款相當抽像而不具體,一些具體操作的方法也有待細化。本文上述兩類受償與受賞人主體是一定的,而條款中「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客體沒有細化,獎賞比例也沒有細化。
其實,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中關於獎賞比例是有立法例的。德國民法典第971條第(1)款規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領權人請求拾得人的酬金。拾得人的酬金,在物的價值在1000德國馬克以下時,為5%%u3002超出此價值時,為3%%uff1b對於動物,為3%%uff1b物對於受領權人具有價值的,拾得人的酬金應依公平衡量原則確定。」其實,這種細化的規定,對於受賞權人(拾得人)和出賞義務人(遺失物受領權人)雙方都有底子,免得因酬金或者酬金比例問題發生爭論。另外,德國民法中的賞金,不是因為有懸賞都有賞金,而且是沒有懸賞也都有賞金,只不過是將「賞金」寫成了「酬金」而已。
德國民法關於酬金方面也肯定是有限制性條件的。第971條第(2)款規定:「拾得人違背通知義務,或者在詢問時隱瞞拾得的,排除請求權。」此項請求權,是獲得酬金的權利被法定剝奪而不存在。
二、除權的條件
遺失物領賞權,是全稱為「權利人返還遺失物獲取經濟補償或獎賞的權利」,是「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獲得的與義務相匹配的權利」。如果權利與義務不相匹配,事物就會走向反面,就會被減權或者被除權。
1.法定的除權的條件
法定的除權的條件,指由法律規範與調整的除權的條件。簡單說來,第一,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這是經濟補償權的除權。第二,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這是賞金受償權的除權。物權法是這麼規定的,但除權的條件還有拓展性條件、懲罰性條件。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事實發生後,還要根據其侵權的性質來決定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
所謂侵佔,就是當事人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產占為已有。民事責任的侵佔,指拾得人將數額較小的遺失物占為已有,拒不交出但不構成犯罪,需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或者附加治安處罰的行政責任。拾得人將數額微小的遺失物占為已有,沒有按時交出但不構成犯罪,根據具體情況免除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並且免除附加治安處罰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侵佔,指拾得人將數額較大的遺失物占為已有,拒不交出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除權的條件,是因為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不履行應盡的義務,甚至於反義務。
物權法本條第3款「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的規定,是「侵權之訴」的民法規定。作為民法的法律之一,往往省略了「刑事之訴」的規定,本條本款也是如此。
拾得人隱匿遺失物據為己有的,性質就嚴重了。構成侵犯所有權的,遺失物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拾得人償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拾得人繳出。拾得人的報酬和費用支出請求權被立即除權。拾得人將數額較大的(例如超過價值5千元的)遺失物據為己有,拒不交出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國刑法第270條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所謂「數額較大」,指5千至2萬元以上;所謂「數額巨大」,指10萬元以上。
以上幾種規定,將隱匿遺失物據為己有的、保管的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已的、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的,統一作為「侵權之訴」來除權和「刑事之訴」問罪,是雙管齊下的法律,比物權法嚴厲得多。
作為侵權法與刑法,是一門科學。首先,我們應當明白個人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民事侵佔罪與公事侵佔罪有著本質的區別;其次,個人侵佔罪與非罪應當有嚴格的界限,「委託保管(代為保管)的他人的財物」和「無委託保管的他人的遺失物」應當有嚴格的界限。職務侵佔罪、公事侵佔罪是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侵佔公共財產,是知法犯法,是侵犯公眾的財產,所造成的社會影響顯然是廣泛的和更加惡劣的。個人侵佔罪、民事侵佔罪是公民利用自己的機會侵佔私有財產,所造成的社會影響顯然是狹窄的和不很惡劣的。為什麼職務侵佔罪、公事侵佔罪以5千元為起點立案並定罪,個人侵佔罪、民事侵佔罪也以5千元為起點立案並定罪?再說,當事人拾得遺失物之侵佔是最情有可原的侵佔,且是「無委託保管的他人的遺失物」,不是「委託保管(代為保管)的他人的財物」,與刑法規定的內容本質上是有很大的差別的。
找法網2011年6月9日登載的《廣東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2)》指出:「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一類地區以2萬元以上,二類地區以1萬元以上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3、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辦理單位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認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犯罪地在廣東省內的,按照當地的標準掌握;犯罪地在廣東省以外的,按照二類地區的標準掌握。」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是一類地區,這可能是與以上的「一類地區」對號入座的。其他的地區不全是「二類地區」,還有三類、四類地區。
侵權責任法對於各種民事責任,包括人身權侵權責任、財產權侵權責任在內,存在「過錯責任推定(有限推定)」、「無過錯責任推定(無限推定)」、「共同責任推定」、「教唆責任推定」、「連帶責任推定」、「復合責任推定」以及「減免責任推定」等等多種法律責任推定與追究辦法。
侵權責任法「侵權之訴」的部分條款見於第19條至第25條。
2.意定的除權的條件
意定的除權的條件,亦稱放棄遺失物領賞權的除權的條件。指遺失物拾得人、有關部門與失主權利人達成協議,因而放棄遺失物領賞權。這種做法是真正意義上的「拾金不昧」,儘管成文法上沒有明文規定,而完全可以是從道德法、習慣法進行規範與調整的。社會上有很多人爭相做好人好事,不留名,不為利,不計較任何報酬,願意無償地為失主承擔尋找失主、招領廣告和其他活動的一切費用,就是倒貼也在所不惜。
按照義務服務的優先權排序,有關部門可以列為放棄遺失物領賞權的第一號種子選手。所需的費用報銷,建議改由社會福利彩票項目中支出報銷,這可以不動用財政資金的一分錢,一舉兩得。許多地方的社會福利彩票每年銷售得非常紅火,收入也不菲,錢多了不知道怎麼花。
從全國來看,關於發生遺失物招領並由有關部門保管遺失物的事件並不多見,全國總共也花不了多少錢。誠然,並不說物權法的規定是錯誤的,相關規定有法律的道理與權威性。而就具體做法來說還是有靈活機動的一面。對於正確處理民間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瑣事糾紛,最管用的還是道德法和習慣法。
《中國法制史》中可見中國幾千年來的法制傳統,有「重刑輕民」和「重道德教化,輕民事法律」的傳統律法。新中國前30年走的是這條路線,那個時候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教育也很有成效,整個社會學習雷鋒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蔚然成風,很少貪污腐化、侵佔他人財產、刑事犯罪的。後30多年來國家出台了各種法12000多部,是30多年前的數百倍,社會風氣並沒有以前那麼好,並沒有好轉的跡象,這說明了不重視道德法,很多法律沒有應有的效果。
如果按照義務服務的優先權排序,遺失物拾得人可以列為放棄遺失物領賞權的第二號種子選手。確切地說,我們不反對遺失物拾得人正常地行使遺失物領賞權,這是物權法賦予他們應有的權利。如果遺失物拾得人願意放棄遺失物領賞權,也是他們自己意思自治主義的權利。民事主體意思自治主義是貫穿於物權法的很多條款的,如「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這樣的規定有很多條款的。
「拾金不昧」的社會意義大家都很清楚,無需贅述。本文只不過是從成文法和道德法、習慣法兩個方面進行論述的,並沒有要推翻前半部分的觀點。至於,法律提倡當事人可以放心無憂地行使遺失物領賞權,以及某些權利人依然故我地願意放棄遺失物領賞權,兩者之間各有取捨;如果進一步分析,也會發現其實這領賞權也會有弊端的。如果一個公職人員與利益關聯人串通一氣,炮製假遺失物案件,讓自己同謀同黨的利益關聯人去領取大額賞金,然後,背地裡去瓜分髒款,而且查究起來很困難,最後是不了了之……。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2條
相關名詞:
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領賞權拾得人等權利人的遺失物領賞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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