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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33-1

    善意取得之動產原有權利消滅條件對比分析

    一、一般介紹

    本條款,參照了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例,對於動產之原有權利的消滅或者不消滅給予分別規定。通過對於中國物權法與德國物權法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領會兩者之間的立法風格,以便於取長補短,優勢互補。

    如德國民法典第936條規定:「(1)讓與的物設定有第三人的權利的,權利隨所有權的取得而消滅。……」對於這項權利還要甄別,屬於惡意佔有的,則另作別論:「(2)受讓人在第1項規定的時間對權利非為善意的,第三人的權利不消滅。」如果有物上負擔義務或者信託義務負擔的,以及受特別法限制的,也另作別論:「(3)在第931條的情形,權利為第三佔有人享有的,即使對善意的受讓人也不消滅。」第三佔有人,可能包含信託佔有人、用益物權人等實際佔有人。

    第931條的情形是這樣規定的:「第三人佔有物的,交付可以由所有人向受讓人讓與物的返還請求權代替。」這裡指的是,所交付的動產原先存在物上負擔或者信託義務負擔,在此基礎上,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動產之原有權利不消滅,以返還原物請求權來救濟。

    關於「善意取得之動產原有權利消滅條件」的規定,中國物權法與德國物權法比較,其異同點歸納如下。

    二、一般分析

    1.雙方之間的共同點

    兩國物權法,均首先肯定了「善意取得之動產原有權利消滅要件」的存在,肯定了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針對性,肯定了動產原有權利消滅與不消滅兩種情勢都有,肯定了善意受讓人應有的動產接受權、排他權,以及肯定了善意受讓人排斥物上負擔、物權關係承擔的權利,肯定了善意受讓人消滅動產上原有權利的合法地位,肯定了非善意取得、非善意受讓、非善意佔有的非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另外,關於「佔有改定」的規定,兩國均只有一個條款的規定。實質上,以上共同點,同為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同為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一個品種。

    2.雙方之間的不同點

    第一,法律規定的層次不同。

    中國物權法從兩個層次來規定「善意取得之動產原有權利消滅條件」的存在:一個層次是肯定式。即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該權利存在的,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另一個層次是否定式。即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存在的,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不消滅。

    德國物權法是從三個層次來規定「善意取得之動產原有權利消滅條件」的存在:其一是肯定式。在出讓物上設定第三人權利的,該項權利因取得所有權而消滅。其間有個前提,是受讓人得到受讓物時,是所有權交付以後的實際佔有,既是物的第一級佔有,又是乾淨利落無牽無掛的佔有。其二是否定式。因為前一層意思是肯定善意佔有人的,只有善意佔有人才有資格佔有他人的財產,才能消滅原有權利。毫無疑問,非善意佔有人的結局是相反的:受讓人在第1項規定的時間對權利非為善意的,第三人的權利不消滅。其三仍然是否定式。前一層否定式是對於非善意佔有人的乾脆否定,以充足理由律來否定。此一層否定式是對於善意佔有人的排他律來否定,以實質理由律來否定:在其第931條的情形,權利為第三人享有的,即使對善意的受讓人也不消滅。這第二層否定,與中國物權法的意思是相同的。

    第二,法律規定的主客觀要件不同。

    中國物權法對於「善意取得之動產原有權利消滅條件」是否存在的規定,增加了主觀判斷的因素。對於原有權利是否存在與消滅,附加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該權利存在的(隱藏句)」和「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存在的」中心語句,以此作為原有權利消滅與否的核心要件。前者導出原有權利能夠正常消滅,後者導出原有權利不能夠正常消滅或者根本不能消滅。

    德國物權法對於「善意取得之動產原有權利消滅條件」是否存在的規定,隱含主觀判斷的因素而不作專門的表述,一個存在(肯定)和兩個不存在(否定)是客觀事實,省略了「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中心語句。因為有善意取得人和非善意取得人之分,人們很自然地聯想到以上兩個中心語句,就像數學的代數公式一樣,只要有了標準公式,代入具體的數字,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中國物權法「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該權利存在的」和「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存在的」中心語句,到底作何解釋?這需要出台專門的司法解釋才能清楚一些。但無論怎麼解釋,善意取得人以無責任斷定,非善意取得人以連帶責任斷定,和無處分權人、惡意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斷定,這是肯定了的。

    中國物權法與德國物權法比較各有千秋。

    德國物權法對於「善意取得之動產原有權利消滅條件」,設計了雙重否定的要件,比較完整一些。雖然大家也知曉非善意取得人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依據」的條款不足,有可能會造成操作上被動。畢竟惡意處分人與惡意取得人的法律責任也是不相同的。德國物權法(德國民法典第936條)關於「受讓人在第1項規定的時間對權利非為善意的,第三人的權利不消滅」的規定,填補了「法律依據」的條款不足的空白。

    中國物權法對於「善意取得之動產原有權利消滅條件」,設計了「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隱藏句)」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正反兩個要件,適合中國人的思維習慣,通俗易懂。實際上,是將善意取得和非善意取得的兩個界限提出來了,給人們以想像的空間,提醒受讓人要注意所受讓的動產是否存在負擔等物權法鎖,原所有權人與擔保物權人、用益物權人到底是個什麼關係,原動產是否「乾淨利落」的等等。德國物權法以至於德國民法典文字處理上確有晦澀難懂的一面,且往往拐彎抹角的成為條款連環套子。據說,瑞士民法典出台以後,有許多德國人要求廢除本國的民法典,全部參照瑞士民法典來重修。但是,德國物權法條款數目相當於中國物權法的兩倍,內容相當豐富。

    第三,法律規定的豐富程度不同。

    通過比較,德國物權法的法律規定很豐富,中國物權法的法律規定很不豐富。

    德國物權法是世界物權法的代表作,以細緻入微見著,儘管是19世紀的產物,儘管完全規範與調整私有財產的私法,其條款數目達443條,這只是《德國民法典》中「物權法編」的內容。另外,「債務關係法編」中603條中的大部分也是物權法的內容,散佈在「總則編」、「親屬法編」、「繼承法編」中總共也有數百條物權法的內容。僅物權法編中關於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列入「動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一節的就有83條。關於佔有的規定,德國物權法中專列為一章,共有19條;關於「拾得」,於「所有權」一章**有27條、關於「先占」的有7條。這都是粗略式計算的結果。

    中國物權法是21世紀的產物,規範與調整私有財產為主、規範與調整公有財產為輔,儘管經過13年的醞釀、8稿定讞,仍然顯得相當粗疏。中國物權法條款數目共247條,因為民法典至今未出台,有些不可比較的地方。但無論怎麼撮合,關於物權法方面的法律條款是遠遠不如德國方面的。《中國物權法》關於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列入「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共11條,加上前面的「佔有改定」1條、後面的「佔有」5條,總共才16條。

    中國物權法關於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大意如下:

    題目: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1.善意取得制度

    2.遺失物善意取得(遺失物轉讓)

    3.善意取得之動產原有權利

    4.拾得遺失物

    5.領取與招領

    6.遺失物保管

    7.保管費用與懸賞兌現

    8.無人認領與特別處分

    9.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

    10.從物隨主物轉讓

    11.孳息

    德國物權法關於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大意如下:

    題目:動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精選)

    1.合意和交付

    2.對未登記的海運船舶的合意

    3.佔有的改定

    4.返還請求權的讓與

    5.無權利人的善意取得

    6.未登記的海運船舶的善意取得

    7.佔有改定時的善意取得

    8.返還請求權讓與時的善意取得

    9.喪失的物不得善意取得

    10.第三人權利的消滅

    11.對喪失權利的賠償

    12.善意的自主佔有人的取得

    13.對人的權利人的取得

    14.無權利人的許可

    15.先占原則

    16.所有權的拋棄成無主物

    17.野獸無主物

    18.蜂群成無主物

    19.所有人的追尋權

    20.蜂群的結合

    21.拾得人通知義務

    22.保管義務

    23.交付義務

    24.責任的範圍

    25.向遺失人返還

    26.費用的返還

    27.拾得人的酬金

    28.拾得人的留置權

    29.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30.緘默所有權的取得

    31.交付後拾得人的權利

    32.鄉鎮取得所有權

    33.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34.公共機關或交通機構中的拾得

    35.公開拍賣

    36.拾得的公告

    37.拍賣價金的受領

    38.施行規定

    39.機關無法發還的物

    40.埋藏物的發現

    41.佔有人的抗辯

    42.訴訟系屬後的收益

    43.無償的佔有人的收益

    44.訴訟系屬後的損害賠償

    45.惡意佔有人

    46.佔有媒介人的責任

    47.違法佔有人的責任

    48.正當佔有人的責任

    49.必要費用

    50.特別負擔

    51.有益費用

    52.取回權

    53.前權利人費用的償還

    54.佔有人的留置權

    55.費用償還之訴

    56.費用請求權的消滅

    57.佔有人的求償權

    58.除去和不作為請求權

    59.追尋權

    60.佔有人的所有權的推定

    61.前佔有人的請求權

    (其它從略)

    以上列舉的這麼多,並非畫蛇添足。起碼來說,我們可以從這些題目與法律大意中有個比較系統性的認識。當我們潛心學習某個條款時,只知道一個條款的意思;當我們學習本國物權法時,只知道本國法律的概況。通過比較學習,我們肯定會有長進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8條

    相關名詞:

    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善意取得之動產原有權利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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